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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商工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在文檔中 校 務 章 則 【學務處】 (頁 46-57)

101.01.03 初版 101.01.17 校務會議通過 106.06.30 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訂定。

貳、 目的

充份發揮宿舍監護功能,使學生宿舍保持安全、寧靜,提昇讀書研究風氣,

並培養其守法、守紀之民主法治觀念、整潔規律之良好生活習慣及高尚之品 德,奠定全人格教育之基礎,以樹立誠、敬、謙、和之優良校風。

參、 權責區分 一、 總務處

由總務主任督導庶務組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 宿舍設備之採購及維修。

(二) 水電供應。

(三) 宿舍內所有財產及物品律定使用、維修與更換年限。

(四) 其他相關事項。

二、 學務處

由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活輔導組長、輔導教官及舍監負責下列事項

(一)學生生活輔導。

(二)學生安全、秩序維護。

(三)宿舍整潔、衛生維護。

(四)宿舍用品請購(修)。

(五)其他相關事項。

另補充輔導教官與舍監職責如下

(一)輔導教官職責

1. 負責宿舍生活管理及學生起居作息督導。

2. 負責學生秩序整潔、休閒活動之督導。

3. 督導早晚點名、內務整理等。

4. 住校生家長與導師之聯繫。

5. 特殊事件防範及處理。

6. 住校生臨時疾病、事故之處理。

7. 綜理住校生之獎懲建議。

(二)舍監職責

1. 負責宿舍行政及協助住校生輔導一切事宜。

2. 開學兩週內清點宿舍所有財產、並將財產清冊送總務處核對。

3. 學期結束前乙周檢查宿舍內所有設施、設備及物品,如有損壞或需 維修、更換,應填具請修單,俾利總務處於寒、暑假期間處理。

4. 維護宿舍安全、檢查水電、門窗及消防、逃生設施等,如有損壞通 知總務處維修。

5. 總務處如認定該設施(物品)屬不正常損壞,舍監應協同勘驗並追 究責任及討論賠償事宜。

6. 總務處完成維修或更換工作後,舍監應於請修單上簽名確認並於財 產清冊之維修記錄欄內註明。

7. 督導宿舍幹部實施內務及環境衛生檢查。

8. 協助搭、退伙食及住、退宿調查申請。

9. 住校生疾病之照料並通知家長。

10.注意學生安全,就寢後實施查舖。

11.協助特殊事件之防範、處理及反映。

12.住宿生請假之查核。

13.定期召開宿舍幹部會議及不定期召開宿舍座談會。

14.主持早晚點名及晚自習秩序維持。

15.住宿生表現優劣及獎懲建議。

16.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17.男女舍監若請休假互為代理。

三、 學生自治幹部職掌區分

(一)自治幹部設立目的

依據「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

第參條第五款訂定。

(二)自治幹部遴選:由舍監及輔導教官負責遴選事宜。

1. 舍長:遴選一人。

2. 副舍長:遴選一人。

3. 樓長:遴選四人。

4. 副樓長:遴選四人。

5. 寢室長:各寢室遴選一人,舍監核可。

註:

(1)自治幹部於每學期結束前改選,新學期開始即完成新舊交接,連選

(一)目的

7. 室長:負有對寢室內同學之獎懲建議權(全期經考核表現優異之室

二、晚餐時間:1720-1820。

三、男女宿舍可每週各擇乙日外出購物。

2130-2200 晚點名、互助組回報

一、男女生分開實施點名及互助組回報。

二、請假外宿須由家長來電確認並由舍監或 教官簽証。

三、如學校指派夜間公差,應將証明送交舍監。

2210 熄燈、就寢

(二)乙週乙次購物時間為 1700-1900,並且僅能外出採購生活物品,不得餐 敘或逛街等其他情事。外出服裝不得穿拖鞋或睡衣褲,逾時返回者依情

(五) 因故全天請假者仍應事先告知舍監,以利人員掌握。。

四、互助編組

(一) 目的:學習、生活互助。

(二) 編組﹕各寢室編成一小組,寢室長為互助小組長。

(三) 互助組回報,利用早晚點名時間定時實施,如有緊急事故,應立即回 報,即時處置。

(四) 平時同學病痛或住院時,互助組成員應互為照顧,守望相助;功課應 互相切磋。

五、一般規定

(一)宿舍床位一經編定,非經舍監許可,不得擅自更換,否則依違反宿舍 規定議處。

(二)宿舍公物、設備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換及攜帶外出。

(三)每日起居依宿舍生活作息時間表行之。

(四)宿舍內之物品應於進住時完成清點,如有問題應即向舍監反應登錄;

退宿時經清點如有缺少,應照價賠償;寢室內公共設施由該寢室人員 共負保管責任,如有非自然損壞由破壞者賠償;查無破壞者,由該寢 人員共同賠償;正常損耗(壞),請總務處維修;水電公物必須珍惜 使用,打掃(或使用中)人員一經發現損壞,應立即報告。

(五)寢室內務由室長督導,室內公共區域不完善者記室長內務不及格,走 道不可堆放垃圾,每日應定期傾倒乾淨。

(六)開關門窗應輕拉輕放,避免發出聲響,紗窗不得擅自取下,否則以破 壞公物論處。

(七)宿舍內不得高聲喧嘩、吵鬧、吸煙、賭博、鬥毆、酗酒、偷竊或其他 違規行為。

(八)個人貴重物品不得放置於宿舍,以免遭人覬覦,如遺失應自行負責。

(九)早點名時,依當日課程穿著規定服裝,不得遲到及穿著拖鞋參加早、

(晚)點名。

(十)不得穿拖鞋;任何時間離開宿舍,應遵守生活禮儀,服儀整齊。

(十一)下午放學後,晚自習 1900 時前,可於校內自由活動(應避免地下室、

停車場及偏僻陰暗處),服裝應整齊,不得穿著睡衣、拖鞋等服裝出 宿舍,以維校譽。

(十二)晚自習時,不得藉討論為由走動、倒水、聊天,以免妨礙他人;晚 自習秩序由各樓長維持,如有同學未到應即向舍監或教官報告處理。

(十三)離開寢室應立即關燈,公共區域應由負責打掃單位派員檢查水電關

(一) 自治幹部表現,每學期檢討成效,由業務承辦教官簽請校長記嘉獎乙

12.晚自習及熄燈後使用手機影響他人作息者(初犯)

2.不遵守自治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

3.晚自習及熄燈後使用手機影響他人作息者(累犯且屢勸不聽)

4.在宿舍內放置易燃物品(爆裂物)或可傷人之器械、槍彈等違禁品者。

5.攜帶毒品或吸食者。

6.參加鬥毆事件,不論首從,一律送交學生獎懲會議議處。

7.請他人假冒家長代請假者,依校規「欺騙師長」議處。

8.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9.不聽從宿舍輔導員、值勤教官、訓導人員之輔導管教或欺騙之行為,

且態度傲慢惡劣者。

10.破壞公物設備財產造成安全之顧慮者(如破壞滅火器等)。

11.不假外出、未經准假外出累犯。

12.攜帶或於宿舍內飼養有危險性之寵物者(如有毒蛇類)。

13.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五)如違反前列規定,除依規定懲處外,另視違犯情節輕重或屢勸不聽已 嚴重影響宿舍作息或安全安寧者,得予以退宿。

(六)凡經查處評議「退宿」及「大過退宿」之處分者,得於下一學期再提 出申請(三學年以一次為限),並經「重新申請住校審核小組」通過 後使得重新住宿,若未能通過者將不再開放重新申請。重新申請住校 審核小組成員包括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舍監、導師代表、

學生代表等。

三、如有未盡事宜,一律依校規辦理。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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