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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92.12.8.本校 93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4.12.26.本校 95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5.10.11 本校 96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9.11.9 本校 103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7.8 本校 103 學年度大學日間部轉學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二點通過 105.9.5 本校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公 正之原則,特訂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或議處。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 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 招生委員會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 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事項

三、 考試前或考試時發現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入學後發現者,撤銷其入學資格;已發給畢業證書者,撤銷其畢業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五)集體舞弊行為。

(六)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七)其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導致影響考試公平性者。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五、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 以勸告;不聽勸告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 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食用,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提報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六、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查驗。

七、 考生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於規定 時間內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八、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入場應試,並得以有效期限內 之駕照、具照片之健保IC 卡或護照之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發現考生身分 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異議。

考生未攜帶准考證或身分證件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考生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查核有效身分證件,並確認係考生本人 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申請補發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二) 考生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先准予 應試。惟至當日考試最後一節結束前,有效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扣減當日考試 各科成績五分;考生並應於考試當日後五個工作日內(不含考試當日)親自攜帶 有效身分證件正本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辦理驗證手續,逾期及未辦理驗證手續者 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如應考者身分經監試人員認定辨識困難,須於當節次考試結束後拍照備查。

九、 考生應按照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 及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考生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扣減其 該科成績二十分。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作答事項

十、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身分證件與應考名冊。考生不得拒絕亦不 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一、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 得視其情節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處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 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二、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及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 方可使用外,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含手 機鈴響或鬧鈴)、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二)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違者扣減該科 成績五分。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十三、 考生書寫答案卷(卡),除考科有特殊作答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限用黑色或藍色筆,並應依 照試題冊及答案卷(卡)上之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 輕重提報議處。

(二)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作答區內作答。答案寫在作答區以外的地方作答,或違反 其他作答規定者,該部分不予計分,並得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加重扣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該部分得不予計 分。

十四、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 毀損答案卷(卡)或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擅自拆開答案卷(卡)

之彌封標籤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二) 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在答案卷(卡)上書寫或顯示任何足以辨識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者,該科以零 分計算。

者扣減該節次考試總分三分。

十六、 答案卡限以黑色 2B 鉛筆劃記及橡皮擦擦拭,劃線要粗黑、清晰,不可出格,並以讀卡機讀 出之成績為準。若不以2B 鉛筆劃記或擦拭不清或劃線過輕或污損不清,不為讀卡機所接受,

其後果考生自行負責。

十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題目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 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八、 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違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總分五分。

(二)經警告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總分十分。

(三)情節重大者,提報議處以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離場事項

十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卡)及試題一併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二十、 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宣讀答 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制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他事項

二十一、 考生撕毀或惡意塗抹試場座位標籤以致無法辨識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二十二、 考生隨身所帶之物品可攜入試場,並應置放於指定位置,違者扣該科成績五分。

二十三、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除在本校網站公布外,並在 電視臺及廣播電臺廣播,不個別通知考生。

二十四、 考生答案卷(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損毀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 由招生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考生不得拒絕,拒絕者 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五、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二十六、 因不可歸責於考生之事由或本規則未列出之違規情事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 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二十七、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此侵害本 校權益者,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十八、 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