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 102 學年度第 學期臨時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 教育部 102 年 月 日 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資賦優異組 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申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相關表件。
四、 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第一階段甄審,資績評分如下:
1.語文資優類、數理資優類、藝術資優類:
類別 參考指標 資績分數(分)
修 習 師 資 培 育 歷 程 (30%)
1.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 學、生物、地球科學、資訊科技概論、美術、音樂、
體育其中一科之合格教師證者。
30
2.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 學、生物、地球科學、資訊科技概論、美術、音樂、
體育其中一科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20
3.具中等教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且主修、雙主修或 輔系專長為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
地球科學、資訊科技概論、美術、音樂、體育其中 一科者。
10
相 關 學 系 所 學 習 表 現 (50%)
大學時期學業總成績班排名百分比
(碩、博士班學生) 或
歷年學業成績班排名百分比(學士 班學生)
前 1~25% 50 前 26~50% 30 前 51~70% 10
相 關 學 系 所 最 高 學 歷 (20%)
1.博士班學生 20
2.碩士班學生 15
3.學士班學生 10
4.輔系、雙主修學生 5
總分(100%)
2.行政與輔導類:(限主修為教育學院各系所學生報考)
類別 參考指標 資績分數(分)
(一) 修習師資培育歷程 (30%)
1.取得各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合格教師證者。 30
2.取得各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者。 15
(二) 相關學系所學習 表現(50%)
大學時期學業總成績班排名百分 比(碩、博士班學生) 或 歷年學業成績班排名百分比(學 士班學生)
前 1~25% 50 前 26~50% 30 前 51~70% 10
(三)相關系所最高學歷 (20%)
1.博士班學生 20
2.碩士班學生 10
3.學士班學生 5
總分(100%)
3.錄取當年核定名額之兩倍考生進行第二階段甄審,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納入。
(二)第二階段甄審:
通過第一階段甄審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此階段係由評審委員進行口試。
五、錄取標準與原則 (一)錄取標準
甄審成績含資績評分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依甄審成績分語文資優類、數理資優 類、藝術資優類、行政與輔導類四組分別核計。
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訂定,達最低錄取標準 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 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收 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
則不予錄取。
(二)同分比序
同組內若最後名次有二名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資績評分」成績、「口試」成績順序比較成績高低,
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成績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惟前開 4 組考生經分別甄審後,錄取人數 未達各組名額時,其名額得相互流用。
(三)備取生遞補
備取生於放榜後次學期加退選課前辦理遞補為限。
七、錄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申請學生應自行上 網查詢,且不受理成績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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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擬定甄選簡章,經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學生下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之。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五~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