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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2學年度第2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附件

會議日期:103年3月12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2)

目 錄

項 目 頁碼 附件1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共同必修科目修課順序建議---1 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2 附件2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

修正後全文各1份---4 附件3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

修正後全文---16 附件4 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

表暨修正後全文---20 附件5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暨修正後全文、資格審查申請及備審證件申請書---27 附件6 本校特殊教育學系系務會議紀錄---33

「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條文---45 附件7 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制訂條文

草案暨說明表暨制訂後全文各1份---48 附件8「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

後全文各1份---54 附件9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暨任教專門課程學分認定收費要點(草案)---57 各師資培育大學教育學程學分認定收費標準---58 附件 10 本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等學校階段身心障礙類組/資賦

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草案) 」---60 附件11 本校「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第三條內容(修正條文對

照表---62

本校「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第三條內容(實施要點)--63

(3)

1

(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92.3.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20021757 號函修正核定 92.10.15 本校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6.29 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30085808 號函修正核定 97.4.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70063457 號函修正核定 98.2.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019637 號函修正核定 98.10.28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186701 號函修正核定 99..12.1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12.17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90215785 號函修正核定 100.2.10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17322 號函修正核定 102.12.18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1.6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000009 號函修正核定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共 同 必修 十 八

( 二 十

) 學 分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 4 學分)

教育概論 2 4 科至少選 2 科

須包含教師專業倫理、12 年國民基本教育 及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內涵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方法課程

(至少 10 學分)

教學原理 2

6 科至少選 5 科

班級經營 2

學習評量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教材教法與 教學實習課程

(4~6 學分)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學 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法、教育 實習科別相同者為限。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共 同 選 修 八

( 六

) 學 分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史 2 1. *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修。本

校規劃以主題方式開課,其課 程內容得包括環境教育、安全 與防災教育、海洋教育、性教 育與性別教育、藥物教育、消 費者保護教育、多元文化教 育、藝術與美感教育、媒體素 養、生命教育、品德教育、歷 史教育、原住民教育、鄉土教 育、資訊教育、生涯發展教 育、勞動教育、人權教育、法 治教育、家政教育、家庭教 育、新移民教育、國際教育、

理財教育、觀光休閒教育、另 類教育、生活教育及其他新興 教育議題(氣候變遷調適教 育、永續發展教育、英語平面 暨數位教材設計與編輯)等各 類教育議題,並依當前教育趨 勢及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2. 「適性教學」課程包括分組合 作學習、差異化教學。

3. 「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包括教 師專業倫理。

現代教育思潮 2

教育行政 2

中等教育 2

德育原理 2

美育原理 2

文教事業概論 2

學生發展與輔導

補救教學 2

適性教學 2

特殊教育導論 3

資優教育概論 2

認知心理學 2

發展心理學 2

青少年心理學 2

行為改變技術 2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課程、教學與評量

教師素養 2

教師專業發展 2

教育服務學習 2

教育統計 2

電腦與教學 2

電腦與地球科學教育 2

電腦輔助教學 2

科學與文化 2

科展與獨立研究指導 2

科學概念發展 2

數學學習心理學 2

數學概念發展 2

新興教育議題

*教育議題專題 2

閱讀教育 2

環境教育 2

資訊教育 2

鄉土教育 2

鄉土史教學 2

性別教育 2

(5)

3

科學教育 2

人際關係 2

親職教育 2

說 明

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 26 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應修至少 5 科 10 學分。

(3)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應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修習,應修至少 2 科 4 學分。

2. 共同必修超修之科目(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學分可計入教育科目選修學分內計算。

3.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其學分與本系專業科目學分分別列計。

4. 本校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

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 54 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 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5. 自 103 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2 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 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 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配 合 本 校 擬 自 104 學年度起開 設「特殊教育學 校(班)師資類 科中等學校教育 階段資賦優異類 組教育學程」,

爰修訂本辦法名 稱,規範原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與 前開資賦優異類 組教育學程之修 習規定,以茲明 確。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 規定訂定之,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 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

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 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 規定訂定之,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 科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 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修訂本辦法規範 之教育學程適用 範圍。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 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 學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 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二年級起始 得修習。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未獲甄選錄取師 資培育生資格及碩、博士班之在學 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教 育學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文字修正。

(7)

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 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 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 年度教 育 學程 甄選 簡章 之規 定辦 理;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 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 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 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 年度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 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學則 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 請參加甄選。

文字修正。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 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 選課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 師資生 資 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 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 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凡師資生 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 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 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 選課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 師 資生 資 格 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 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 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同時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凡師資生取消 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 缺額遞補。

配合本校「學生 操行分數轉換要 點」施行、原「操 行 成 績 評 定 辦 法」同時廢止,

爰依據 102 年 4 月 24 日 101 學年 度第二學期學生 事務會議決議事 項、102 年 7 月 17 日 師 大 學 導

字 第

1020016514 號 函、103 年 1 月 3 日師大學導字第 1020031531 號 函,刪除有關操 行成績須列甲等 以上之規定。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 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 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 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 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各學院 /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 學程教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 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 括(一)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 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 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各學系 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 稱本處)教育學程教學需要,得協 助開設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

一、配合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教師(二)字 第 1020077866B 號令發布之「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科

(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 育專業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 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

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 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 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 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教育專 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 分,其 中 必修 課程 十八 至 二十 學 分,選修六至八學分(其中「教育 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各領域 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

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

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 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 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 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

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

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 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 括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課 程、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 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 學分。

目及學分對照表 實施要點」暨依 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6 日臺教師 ( 二 ) 字 第 1030000009 號 同 意 核 定 函 修 訂。

二 、 增 訂 第 二 項,餘為文字修 正。

第八條之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 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 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 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 科目包括(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教 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二) 特 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三) 資賦優 異組必修課程,(四)資賦優異組選 修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 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

無 配合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866B 號 令發布之「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教 育專業課程科目 及學分對照表實 施要點」增訂特 殊教育學校(班)

師資類科中等學 校教育階段資賦

(9)

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 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 分。

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 十學分。

三、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至少十 學分。

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十 學分。

優異類組教育學 程之課程學分規 定。

第八條之二

本校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 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 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 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 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

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 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 需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 知能。

無 配合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866B 號 令發布之「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教 育專業課程科目 及學分對照表實 施要點」增訂有 關實地學習之規 定。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 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 習課程所修之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 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 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應至少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惟本 校未每年開設之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

/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領域 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 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 程之前,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十二學分。

考量本校部分培 育系所未能每年 開設分科/分領 域(群科)教材 教法、分科/分 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課程恐對 學生修習時程有 所設限,為維護 學生修習權益,

爰予修訂,餘為 文字修正。

(1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 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 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 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 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 程之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 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 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 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

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 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 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 修 課 程 學分 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 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 學分。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教材教 法課程、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 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 法課程、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 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本條增訂特殊教 育學校(班)師 資類科中等學校 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類組教育學程 之必修學分超修 計入選修學分之 規定。餘為文字 修正。

第十二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 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 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 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 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程科目及學 分。

第十二條

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 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 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程科 目及學分。

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 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 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 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 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 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 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 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域、群科)

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十三條

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 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 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 定科目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 程 組 申請專 門 課程科目學分之認 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 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 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 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 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域、群科)

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文字修正。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

本條依各該學程 權責單位分工進 行文字修正。

(11)

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八學分,如該學期修 習三學 分 課程 者得 以九 學分 為上 限;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 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特教系審核 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 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

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 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期程一 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 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 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 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八學分,如該學期修 習 三 學分課 程 者得以九學分 為上 限;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 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審核通過後 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 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內 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 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期程一年至二 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 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 內計算。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 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 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 班,以及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 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 碩、博士班,其移轉相同類科師資 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認 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 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

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 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 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 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相同師資類 科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經本處/特教 系審核通過後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 課程應修科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 一;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在 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則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 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 外校學生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 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 班,以及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 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 碩、博士班,其移轉相同類科師資 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認 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 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

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 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 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 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相同師資類 科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經本處審核 通過後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 修科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如所 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在前一學位 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則不得辦 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 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 外校學生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

本條依各該學程 權責單位分工進 行文字修正。

(1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 因,須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 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特教系提出 申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同意並應 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 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 校校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 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 業課程,且以六學分為上限,該課 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特教系 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 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 因,須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 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請,

經本處審核同意並應確認兩校有經 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 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校際選課及 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 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以 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 及採認由本處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 審核辦理。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 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 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 教育學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 習之規範,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 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特教 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 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 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 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 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 教育學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 習之規範,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 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審核通 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 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科目學分 數及修業期程。

本條依各該學程 權責單位分工進 行文字修正。

(13)

1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後全文】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 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 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7.1.2 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 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10.16 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 號函修正核定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11.21 台中(二)字第 1000209095 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1.10.4 臺中(二)字第 1010187956 號函修正核定

○.○.○ 本校 102 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臺教師 (二)字第○○○○○○○○號函修正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本 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在校 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須報 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學 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五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簡章公 告為準。

教育學程甄選師資生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名額 為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 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 修習資格。凡師資生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依本校「接受社會人士選 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以選讀方式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並應於 2 年內完 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以申請當時報經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92 年 8 月 1 日以後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依師資生 資格取得當時,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認定後,其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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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不足且非屬個人疏漏。

前項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 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 各學院/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 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十八至二十學分,選修六至八學分(其中「教 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第八條之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一般教育 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二)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三) 資賦 優異組必修課程,(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 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 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三、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第八條之二 本校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 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 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第九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調整之。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 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

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惟本校未每年開設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 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 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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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資賦優 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 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 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 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八學 分,如該學期修習三學分課程者得以九學分為上限;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 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 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 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 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第十五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 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 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 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者,不受此限。

第十七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經本處審核 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處另得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核發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博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師資培育法第18條規定,向學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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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二十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他 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 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 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 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 程學分抵免,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科目學分 總數之二分之一;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 內,則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 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相同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特教系提出申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同意 並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校 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以 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特教系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含跨校修習)之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 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應依本 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 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其已修 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 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八章 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始得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 程: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學位論文為必修 0 學分,不列入畢 業應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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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

第三十條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及輔導實習學生(教師)至特約實習學校實習作業要 點,由本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教育部「師 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另定之,並據以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校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相 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及各相關規定辦理,該相關規定如未規範,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 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 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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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 規定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校「中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法」名稱之調 整,修訂本要點 之依據法源。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 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 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 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 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 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 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 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 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 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

(含)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 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 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 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 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 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 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 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 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 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 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 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

(含)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 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配合本校「學生 操行分數轉換要 點」施行、原「操 行 成 績 評 定 辦 法」同時廢止,

爰依據 102 年 4 月 24 日 101 學年 度第二學期學生 事務會議決議事 項、102 年 7 月 17 日 師 大 學 導

字 第

1020016514 號 函、103 年 1 月 3 日師大學導字第 1020031531 號 函,刪除有關操 行成績須列甲等 以上之規定。

七、錄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申請 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受 理成績複查。

七、錄取名單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申 請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 受理成績複查。

配 合 本 校 已 將

「師資培育生甄 選委員會」及「教 育學程甄選委員 會」整合為「師 資 生 甄 選 委 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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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會」,爰為此修 正。

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 年 辦 理 甄 選 前 , 擬 定 甄 選 簡 章,經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學 生下載。

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 年 辦 理 甄 選 前 , 擬 定 甄 選 簡 章,經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 學生下載。

配 合 本 校 已 將

「師資培育生甄 選委員會」及「教 育學程甄選委員 會」整合為「師 資 生 甄 選 委 員 會」,爰為此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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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修正後全文】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3.11 本校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9.23 本校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12.15.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3.9 本校 100 學年度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 年 3 月 21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45817 號函同意備查

○.○.○本校102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 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含)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申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相關表件。

四、甄選採筆試方式,考試科目為:

(一)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二) 教育測驗。

(三) 語文測驗:國語文(占 60%)、英文(占 40%)。

五、甄選成績計算:

(一)教育測驗與語文測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結果不列入甄選成績計算,僅作為未來錄取為教育學 程生後之修習歷程輔導參考使用。惟未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考試科目 者,不得應考「教育測驗」及「語文測驗」科目。

六、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額滿為止;在此 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 補。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收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最後名次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教育測驗」成績、「語文測驗」成績、「語 文測驗」之國語文成績順序比較成績高低,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成績仍相同時,則 抽籤決定之。備取生於放榜後次學期加退選課前辦理遞補為限。

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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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錄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

申請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受理成績複查。

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擬定甄選簡章,經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學生下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之。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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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 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 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 至少二十六學分,課程學分如 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四 至十六學分,包含教育基 礎 課 程 、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 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 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 習二科、共四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 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 程:包括分科/分領域

(群科)教材教法及分 科/分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至少各修習一 科共四至六學分,且所 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 習課程之領域群科專 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 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 二個教育基礎及教育 方法學課程學分,惟本 校未每年開設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分科/分領域

(群科)教學實習課 程,不在此限。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至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 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 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 至少 26 學分,課程學分如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4 至 16 學分,包含教育基礎 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 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 習 2 科、共 4 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 修習 3 科、共 6 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 程:包括分科/分領域 教材教法及分科/分 領域教學實習,至少各 修習 1 科共 4 至 6 學 分,且所修教材教法及 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 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 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 修習 12 個教育基礎及 教育方法學課程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0 至 12 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 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 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 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考量本校部分培 育系所未能每年 開設分科/分領 域(群科)教材 教法、分科/分 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課程恐對 學生修習時程有 所設限,為維護 學生修習權益,

爰予修訂,餘為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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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十二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 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 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 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五之一、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 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 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業 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 少二十六學分,課程學分如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八 至二十學分,包含教育基 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 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 習二科、共四學分。

2、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 習五科、共十學分。

3、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 程:包括分科/分領域

(群科)教材教法及分 科/分領域(群科)教 學實習,至少各修習一 科共四至六學分,且所 修教材教法與教學實 習課程之領域群科專 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 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 二個教育基礎及教育 方法課程學分,惟本校 未每年開設之分科/

無。 配合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866B 號 令發布之「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教 育專業課程科目 及學分對照表實 施要點」暨依據 教育部 103 年 1 月 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000009 號同 意核定函,增訂 103 學年度起修 習中等學校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之僑生及外國 學生相關修習規 範。

(2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 法、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課程,不 在此限。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六至 八學分,其中「教育議題 專題」課程為必選修。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 育方法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 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 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 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 生及外國學生,得比照本校師 資生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 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

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 十四小時。

七、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參照本校學生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教育 專業課程應至少修習2年(至少 應達4學期,不含暑修且均須有 實 際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事 實),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 學分數至多九學分,若已修滿 畢業應修學分者,得申請每學 期 加 修 一 至 二 科 教 育 專 業 課 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 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1至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 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 算,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 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

七、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參照本校學生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教育 專業課程應至少修習2年(至少 應達4學期,不含暑修且均須有 實 際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事 實),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 學分數至多9學分,若已修滿畢 業應修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 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未 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 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 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 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 年限內計算。

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 算,悉依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 科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第 十 五

因應本校「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擬修正名稱 為「教育學程修 習辦法」,爰為此 修正。餘為文字 修正。

(25)

2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 條規定辦理

九、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且依科目及學分表規 定完成實地學習至少五十四小 時者,得向師培處申請核發「教 育專業課程證明書」;修畢前開 規定之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

惟未依規定完成實地學習時數 者,得另行向師培處申請核發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 前項「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或「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

僅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 請教職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 資生資格者,不得申請參加半 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九、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者,得向師培處申請 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請 教職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資 生資格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 全時之教育實習。

依 據 教 育 部 103.1.6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000009 號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中等學校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 科目及學分表」

內涵,調整本校 僑生暨外國學生 受 領 證 明 書 / 證 明之規定。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 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 僑生及外國學生,第五點之一 適用於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102 學年 度(含)以前得適用之,其餘 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 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 僑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 95 學 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修訂相關條文之 適用對象。

(2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修正後全文】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97.10.14 台中(二)字第 0970199922 號函同意備查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 年 4 月 11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二)字第 1010071615 號函同意備查 103 年 3 月 12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年○月○日臺教師(二)字第○○○○○○○○○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依規定發給修畢者「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 育工作之需要,特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 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經由僑生海外聯合招生入學管道入學,且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 導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僑生及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港澳 生。外國學生,係指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籍學生。

三、非經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通過、非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 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惟在學期 間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申請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核准後,自次一學期起開始修習。有關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 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 5 月初或 12 月初,檢附成績單向 所屬學系所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所核章後,於 5 月 15 日前或 12 月 15 日前將該學系所申 請名單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處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 業。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課程學 分如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四至十六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 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

(群科)教學實習,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且所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 課程之領域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基礎及 教育方法學課程學分,惟本校未每年開設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 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至十二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 目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五之一、

(27)

25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 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 分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課程學分如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八至二十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2、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3、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

(群科)教學實習,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且所修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 課程之領域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基礎及 教育方法課程學分,惟本校未每年開設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六至八學分,其中「教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 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得比照本校 師資生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 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應依本校各學期之開課課程表選修教育專業科 目,不另開班授課。但如因配合僑教政策或特殊情形需單獨開班者,得另依規定專案報 核辦理。

七、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參照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教 育專業課程應至少修習2年(至少應達4學期,不含暑修且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事實),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九學分,若已修滿畢業應修學分者,得申請 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 業年限1至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算,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 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以書面向師培處申請放棄修習;其 已修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屬學系所之採認規範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九、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 分,成績及格且依科目及學分表規定完成實地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者,得向師培處申請 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修畢前開規定之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惟未依規定完成實 地學習時數者,得另行向師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

前項「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或「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僅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 申請教職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參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 門課程一覽表自由修習專門科目。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中等學校師

(28)

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其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 通過為師資生後起算至少應達 3 個學期以上(不含暑修),且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事實,經抵免或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則不得計入畢 業應修學分數內。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欲參加教師資格檢定,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師資 生資格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 法」辦理。該等學生若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 證書,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僑生及外國學生,第五點之 一適用於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102 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其餘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二、本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師培處定之。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本校學則與教育學程甄選、修習等相關規 範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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