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本校○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條 文 說 明
一、為強化校內資源整合之功能,有效運作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 賦優異組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教程),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特殊教育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由常設委員、浮動委員組成,委員名單由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簽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學年,
期滿得續聘之。
常設委員由師培處處長、特殊教育學系主任、特殊教育學系本 教程專任暨合聘教師、師培處各組組長、師培處本教程專任暨 合聘教師等擔任。
浮動委員由教育學院院長、本教程之招生科別培育學系系主任 擔任,包含國文學系、英語學系、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
生命科學系、地球科學系、資訊工程學系、美術學系、音樂學 系、體育學系及運動競技學系系主任等,遇有該學系師資生或 課程等相關議案需研議時應配合出席。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師培處處長兼任,開會時為主席,副主任 委員由特殊教育學系系主任兼任,並為本教程執行長,遇主任 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幕僚作業,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辦理之。
明定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 賦優異教育學程委員會之 成員、會議主席與會議召 開之幕僚人員。
三、本委員會研議本教程下列相關事項:
(一)資優教程生之甄選與淘汰。
(二)教育專業課程設計與開設、選課輔導、協調各系開課等。
(三)資優教程生之各項輔導工作。
(四)資優教程生之教育實習。
(五)資優教程生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認定之審核、證明書 製發、教師證書申辦等。
(六)專任教師之初聘、續聘、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合聘、
定期評鑑、升等、教師支援服務等。
明定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 賦優異教育學程委員會之 權責範圍。
.49
條 文 說 明 2.資優教程生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認定之審核、證明書
製發、教師證書申辦等。
3.資優教程生之增能輔導、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輔導、生涯輔導、
在職教師進修輔導等。
4.專任教師之初聘、續聘、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合聘、
定期評鑑、升等、教師支援服務等。
5.空間運用(教師研究室、辦公空間等)。 6.經費運用(行政費用等)。
7.協辦本學程接受評鑑事宜。
8.法令制定(修訂)及其他事宜。
八、本教程置執行秘書一名,由特殊教育學系本教程專任或合聘教 師一名兼任,綜理本教程行政業務,轄下行政業務推動以任務 編組為之,包含特殊教育學系至少三名、師培處師培課程組至 少二名、實習輔導組、就業輔導組與地方教育輔導組至少各一 名協助辦理。
明定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 賦優異教育學程委員會之 執 行 秘 書 及 任 務 編 組 概 況。
九、本教程之招生科別培育學系,包含國文學系、英語學系、數學 系、物理學系、化學系、生命科學系、地球科學系、資訊工程 學系、美術學系、音樂學系、體育學系及運動競技學系等,應 協助特殊教育學系本學程資優教程教育專業課程開設、資優教 程生輔導、空間運用、經費運用、接受評鑑等事宜。
明定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 賦優異教育學程相關培育 學系之協助事宜。
十、本教程所需經費,由特殊教育學系、師培處、本教程招生科別 培育學系編列專款支應之。
明訂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 賦優異教育學程經費編列 事宜。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明定本要點規定遇有未盡 事宜時之適用規定。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定本要點訂定及修正之 程序。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