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舒適性評估準則
第二節 各國舒適性評估準則
在 建 築 物 「 舒 適 性 」 的 評 估 判 定 中 , 扮 演 主 要 角 色 之 「 無 法 接 受 的 不 舒 適 」 的 概 念 , 現 今 相 關 研 究 多 以 下 述 方 式 定 義 之 。
在 任 何 一 個 已 知 的 設 計 情 況 下 , 可 預 期 因 風 導 致 的 不 等 程 度 之 不 舒 適 感(參見表 3-1),視不舒適的程度、設計用途以及當地的風氣 象 而 會 有 一 些 不 同 的 發 生 頻 率(次數)。如果這些發生的頻率(次數)
被 判 定 、 認 為 過 高(過 多 ), 那 麼 這 些 「 不 舒 適 性 」 就 被 認 為 是 「 無 法 接 受 」 。 界 定 這 個 不 等 程 度 之 不 舒 適 性 的 最 高 可 接 受 的 發 生 頻 率 即 是 通 常 所 說 的 「 舒 適 性 評 估 準 則 」 。
舉 例 來 說 , 某 些 地 帶 偶 而 會 有 很 強 的 風 勢 發 生 , 但 由 於 發 生 的 機 率 不 大 ( 換 言 之 , 不 是 經 常 發 生 ) , 所 以 人 們 會 覺 得 它 可 以 被 接 受。相 反 的,某 些 地 帶,雖 然 風 勢 不 強,但 是 因 為 它 發 生 的 頻 率 高 , 人 們 會 覺 得 那 些 地 方 老 是 在 刮 風 , 覺 得 惱 人 、 覺 得 不 能 接 受 。 除 此 之 外 , 該 地 之 設 計 用 途 也 必 須 納 入 考 慮 。
如 何 適 當 評 估 風 場 環 境 對 行 人 的 影 響 , 因 其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相 當 主 觀 的 問 題 , 所 以 到 目 前 為 止 並 沒 有 一 致 的 標 準 。 如 上 所 述 , 原 則 上 , 無 論 採 用 哪 一 種 評 估 方 法 進 行 定 量 的 舒 適 性 評 估 時 , 應 當 建 立 在 兩 個 要 件 之 下 : ○1 適 當 的 行 人 舒 適 性 風 速 分 級 標 準 , ○2 各 級 風 速 標 準 的 容 許 發 生 頻 率 。 在 文 獻 中 可 以 發 現 不 同 研 究 者 提 出 不 同 的 風 速 分 級 標 準 和 不 同 的 發 生 頻 率,詳 如 表 3-2。RWDI 風工程顧問公司 依 據 Williams & Soligo[21]、Lawson & Penwarden[18]、Penwarden &
Wise[20]等 人 的 研 究 , 發 展 了 一 套 舒 適 性 評 估 準 則 。 國 際 間 以 研 究 風 工 程 著 名 的 科 羅 拉 多 州 立 大 學 (Colorado State University) 風 洞 實 驗 室 的 舒 適 性 評 估,除 了 依 據 上 述 文 獻 外,加 上 了 Hunt、Poiton &
Mumford[13]以及 Isyumov & Davenport[16]建議的評估準則。與科羅
拉 多 州 立 大 學 風 洞 實 驗 室 齊 名 的 西 安 大 略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風洞實驗室則是根據 Penwarden & Wise、Isyumov &
Davenport,Davenport,Isyumov 等人的研究提出其舒適性評估準則。
風 洞 試 驗 中 , 各 測 點 位 置 上 的 試 驗 結 果 被 表 示 為 風 速 處 於 各 級 速 度 範 圍 內 的 時 間 百 分 率 , 依 此 判 斷 某 處 的 風 環 境 是 否 舒 適 。Hunt 所 提 出 的 行 人 舒 適 性 準 則(見表 3-2),是以人們進行不同的活動,諸 如 坐 定 、 站 立 、 步 行 等 評 估 風 力 等 級 , 進 而 計 算 風 速 求 某 一 設 定 範 圍 內 之 發 生 機 率 評 估 其 舒 適 性。其 評 估 準 則 活 動 分 類 為(1)長時間站 坐 ;(2)短 時 間 站 坐 ; (3)行 走 區 ; (4)不 舒 適 。 在 使 用 時 , 應 視 各 區 域 規 劃 使 用 的 性 質 不 同 , 選 擇 適 當 的 評 估 標 準 。 譬 如 : 風 場 條 件 要 求 最 為 嚴 格 「 長 時 間 站 坐 」 標 準 , 僅 有 在 規 劃 設 計 露 天 餐 廳 時 , 才 需 要 滿 足 , 若 是 規 劃 一 般 的 公 園 , 開 放 廣 場 休 憩 區 只 需 要 滿 足 短 時 間 站 坐 的 風 場 環 境 即 可 。 舉 例 而 言 , 在 一 般 休 憩 區 從 事 長 時 間 站 立 或 坐 定,可 接 受 的 陣 風 風 速 為 6 m/sec,發生的機率小於 10%。若是 該 處 的 風 場 特 性 為 陣 風 風 速 為 9 m/sec,發生的機率小於 10%,根據 評 估 準 則 , 該 處 規 範 提 供 人 們 短 時 間 站 立 、 坐 定 的 休 憩 區 。
另 外,丁 育 群、朱 佳 仁(2000)建議 國 內 之 環 境 風 場 標 準[2],
其 係 依 都 市 使 用 分 區 , 如 住 宅 區 、 商 業 區 與 工 業 區 , 而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 住 宅 區 為 一 般 民 眾 休 憩 區 域 , 可 容 許 的 強 風 發 生 機 率 應 較 低 , 另 外 風 害 敏 感 地 區 , 常 有 老 弱 殘 障 人 士 出 沒 , 可 容 許 的 強 風 亦 應 降 低 , 其 標 準 如 表 3-3 所示。商業區為上班、購物之處,發生強風的 機 率 則 稍 放 寬 , 其 評 估 標 準 如 表 3-4 所示。
表 3-1 風 效 應 整 理 表
表 3-2 各 國 舒 適 性 評 估 準 則
宜 人 U 3Urms >8 <25%
擾 人 U 3Urms >11 >7%
內 政 部 建 研 所 (住 宅 區 )[2]
危 險 U 3Urms >25 >0.03%
資 料 來 源 : 【 參 考 2 及本研究整理】
表 3-3 住 宅 區 及 風 害 敏 感 地 區 之 評 估 標 準
分 類 等 級 陣 風 風 速
(m/sec) 發 生 頻 率 機 率
1 宜 人 >8 <每月180小時 <25%
2 擾 人 >11 >每月50小時 >7%
3 危 險 >25 >每年3小時 >0.03%
資 料 來 源 : 【2】
表 3-4 商 業 區 及 工 業 區 之 評 估 標 準
分 類 等 級 陣 風 風 速
(m/sec) 發 生 頻 率 機 率
1 宜 人 >8 <每月225小時 <31.25%
2 擾 人 >11 >每月72小時 >10%
3 危 險 >25 >每年3小時 >0.03%
資 料 來 源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