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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人風場風洞案例評估

第一節 結論

本 研 究 以 38 人於風洞實驗室內進行受風感受試驗,研擬長時間 停 留 、 短 時 停 留 、 行 走 及 不 舒 適 等 四 種 分 類 等 級 , 並 透 過 風 洞 試 驗 案 例 驗 證 本 研 究 所 擬 準 則 之 可 行 性 與 適 用 性 , 同 時 與 他 國 準 則 進 行 差 異 比 較 。 經 研 究 後 獲 致 到 下 列 幾 點 結 論 :

(一 )準 則 面

(1) 本 研 究 透 過 實 際 人 體 受 風 感 受 試 驗 研 擬 出 下 表 之 評 估 準 則 ,

共 分 4 級,第一級為長時間停留,適用於戶外餐廳或長時間

久 坐 之 區 域 , 當 陣 風 風 速 大 於 6 m/s 的發生機率小於 5.5%時 適 用 於 本 情 境。第 二 級 為 短 時 間 停 留,適 用 於 5-10 鐘的休憩 或 停 留 情 境,當 陣 風 風 速 大 於 8.3m/s 的發生機率小於 6.6%時 適 用 於 本 情 境 。 第 三 級 為 行 走 , 本 情 境 適 用 於 行 走 在 人 行 道 或 斑 馬 線 的 活 動,陣 風 風 速 大 於9.8m/s 的發生機率小於 10.5%

時 適 用 於 本 情 境 。 第 四 級 為 不 舒 適 等 級 , 陣 風 風 速 大 於 11.1m/s 的發生機率小於 18.6%時適用於本情境。

活 動 性 適 用 之 區 域 陣 風 範 圍 (m/sec)

機 率

長 時 間 停 留 室 外 餐 廳 Ū+3Urms >6 <5.5%

短 時 間 停 留 公 園 、 路 口 Ū+3Urms >8.3 <6.6%

行 走 人 行 道 Ū+3Urms>9.8 <10.5%

不 舒 適 Ū+3Urms >11.1 <18.6%

(2) 為 了 解 本 研 究 準 則 之 適 用 性 , 經 由 行 人 風 場 風 洞 試 驗 案 例 加 Melbourne 、 Hunt 、 Lawson and Penwarden 、 Isyumov and Davenport 等人提出之準則,本研究研擬之準則與 Melbourne

則 比 較,測 點 中 均 落 在 長 時 間 停 留 者 共 有 13 個點位,均落在 短 時 間 停 留 則 有 8 個點位,皆在行走等級則有 2 個點位,兩 準 則 亦 有 23 個點位落在相同等級,因此兩準則對風場特性評 估 之 相 符 程 度 為 64%。由前述比較得知,本研究之準則與其 他 四 個 準 則 之 測 點 等 級 相 符 程 度 分 別 為 72%、 72%、 61%、

64%, 其 中 與 Melbourne 準 則 及 Hunt 準 則 相 符 程 度 最 高 , Isyumov and Davenport 準則次之,Lawson and Penwarden 準 則 最 低 但 亦 有 61%之相符程度。

(二 )技 術 面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風洞實驗室測試段寬 4m 高 2.6m,屬大斷 面 風 洞 , 進 入 風 洞 內 無 任 何 壓 迫 感 或 不 舒 適 感 , 適 用 於 模 擬 各 種 試 驗 情 境 , 並 安 排 人 員 進 入 風 洞 內 進 行 試 驗 。

(2) 本 研 究 於 風 洞 試 驗 內 進 行 人 體 受 風 感 受 試 驗 , 係 以 不 同 風 速 持 續 受 風 , 受 測 人 員 經 長 時 間 吹 風 會 提 高 其 不 舒 適 感 , 進 而 影 響 本 研 究 之 試 驗 結 果 。

(三 )政 策 面

(1) 各 國 訂 定 之 行 人 環 境 風 場 評 估 準 則 不 儘 相 同 , 評 估 準 則 因 各 地 季 風 強 弱 及 居 民 對 風 感 受 的 差 異 , 而 有 不 同 的 保 守 與 開 放 程 度 , 該 使 用 何 種 評 估 準 則 , 目 前 國 內 尚 無 定 論 或 規 範 。 也 因 此 , 國 內 在 興 建 大 樓 時 所 進 行 之 行 人 環 境 風 場 評 估 , 因 不 同 的 風 洞 實 驗 室 而 使 用 不 同 的 評 估 準 則 。 但 經 本 研 究 在 研 擬 出 一 套 評 估 準 則 後 ,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提 出 政 策 誘 因 鼓 勵 業 界 在 國 內 風 洞 實 驗 室 進 行 相 關 試 驗 並 採 用 國 內 提 出 之 評 估 標 準 。 如 此 方 能 提 昇 國 內 風 洞 試 驗 水 準 及 都 市 區 域 環 境 品 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