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法令及數量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3-37)

第四章 砂石開採區、碎解洗選場之法令、數量 及其砂石特性

4.1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法令及數量

依土石採取法第10 條第 4 款規定,申請土石採取之土地,應取得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証明文件,其申請採 取海域者,免附。故土石資源開發必須以取得「用地」為前提。依用地區位不同,所 涉法令如下:

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為土石採取專用區。

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土石採取 法」規定辦理。

於容許採取土石之非都市土地方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第6 條第3 項,茲將其各種用地及相關限制列於表 4.1。「農牧用地」僅限於當地採取土石,

且不得設置相關機械設備;「林業用地」使用面積不得超過2 公頃,若超過 2 公頃者 需辦理分區變更及用地變更;「水利用地」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

土石可採區則由河川管理機關劃定,並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表 4.1 非都市土地容許採取土石之各種用地及相關限制 用 地 別 相 關 限 制

農牧用地 限於採取當地土石

林業用地 事業計畫使用面積不得超過2 公頃

水利用地 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源開發區有案者 窯業用地 限窯業興辦人申請採取自用土石

礦業用地 無

河川區域 土地

1. 由管理機關劃定並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土石可採區 2. 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得於擬定計畫書報經其主管

機關核定後,辦理土石疏濬

4.1.2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數量

圖4.1 為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以下依年度對其說明之。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度

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 ( 區)

圖 4.1 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

一、2002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267 區,其中河川部份 198 區、陸上部份 66 區及海域 3 區。

二、2003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113 區;河川部份 51 區(嘉義縣 2、花蓮縣 33、台東縣 16),面積約 180 公頃;陸上部份 62 區(桃園縣 3、新竹縣 6、苗栗縣 7、南投 縣4、彰化縣 3、雲林縣 5、嘉義縣 2、台南縣 4、高雄縣 11、屏東縣 1、花蓮縣 15、台東縣 2),面積約 245 公頃。

三、2004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53 區;河川部份 32 區(雲林縣海域 1、花蓮縣 31),面 積約155 公頃;陸上部份 21 區(新竹縣 2、苗栗縣 2、南投縣 1、彰化縣 2、雲 林縣2、台南縣 2、高雄縣 3、屏東縣 1、花蓮縣 5、台東縣 1),面積約85 公頃。

四、2005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43 區;河川部份 17 區(花蓮縣 17),面積約 103 公頃;

陸上部份24 區(苗栗縣 1、南投縣 1、彰化縣 5、雲林縣 4、台南縣 2、高雄縣 5、

屏東縣1、花蓮縣 5、台東縣 1),面積約97 公頃;海域部份 2 區(雲林縣海域 1、

金門縣海域1),面積約 8 公頃。

五、2006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22 區;陸上部份 19 區(新竹縣 1、苗栗縣 2、南投縣 1、

彰化縣4、雲林縣 1、台南縣 2、高雄縣 2、花蓮縣 6),面積約 64 公頃;海域部 份3 區(苗栗縣海域 1、雲林縣海域 1、金門縣海域 1),面積約 8 公頃。

六、2007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19 區;陸上部份 16 區(新竹縣 1、苗栗縣 1、彰化縣 3、

雲林縣1、屏東縣 1、花蓮縣 8、台東縣 1),面積約 60 公頃;海域部份 3 區(苗 栗縣海域1、雲林縣海域 1、金門縣海域 1),面積約 14 公頃。

七、2008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25 區;陸上部份 22 區(台北縣 1、苗栗縣 2、南投 1、

彰化縣3、台南縣 4、屏東縣 1、花蓮縣 8、台東縣 1、金門縣 1),面積約 77 公 頃;海域部份 3 區(苗栗縣海域 1、雲林縣海域 1、金門縣海域 1),面積約 14 公頃。

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數量於2002 年 267 區,2003 年遽降至 113 區,至 2004 年續遽降至53 區,於 2005 年也持續減少至 43 區,進入 2006 年更遽降至 22 區,2007 年續減少至全為陸上部份之19 區;至 2008 年為 25 區,雖比前一年增加 6 區,但也

都是陸上部份。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3-37)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