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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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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台灣地區砂石之調查資料分析探討

Taiwan area sand stone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investigation and analyze

系 所 別: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 E 09704013 黃 慶 源 指導教授:楊 朝 平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2)

摘 要

臺灣各地區砂石的生產及需求情形差異大,易引發供需失衡問題,也會因難預料 之經濟危機引起價格波動,故分析及探討砂石之產銷乃重要課題。為此,本研究根據 2003-2008 年之臺灣砂石調查資料,分析砂石產銷之供應量及價格等之歷時變化。

由本研究得知(1)土石採取許可區已從 2002 年之 267 區減少至 2008 年的 25 區;(2)臺灣砂石供應量於 2008 年約 5.6 萬立方公尺,日後之砂石供應量恐難增加;

(3)至 2008 年河砂與陸砂之生產量已幾近平衡;(4)砂之最高價格出現於 2008 年 雲林縣之850 元/m ,碎石之最高價格出現於 2007 年台南縣之 827 元/3 m ;3 (5)砂及 碎石價格於 2006~2007 年間漲幅最大,之後有回跌之趨勢;(6)在砂石上,政府之 物調機制有適時反應出市場之價格波動。

關鍵詞:砂石產銷、供應量、價格、物價指數。

(3)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andstone production and demand is great in Taiwan. Thus, which cause the unbalance of sandstone supply and demand and bring about price vibration. It’s due to the unpredictable economic crisis. Therefore it becomes an important issue to analyze and explore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sandstone. This study bases on the sandstone survey data in Taiwan from 2003 to 2008, analyze the variation at different time interval of supply capacities and prices for sandstone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In this study, we get to know(1) the permission areas of sandstone excavation decreased from 267 in 2002 to 25 in 2008.(2)the supply capacity of sandstone in Taiwan in 2008 was about 5.6 million m3, it’s probably difficult to increase sandstone supply capacity in the future.(3)the production capacity of river sandstone and land sandstone is almost balanced.(4)the highest price for sand is 850 NT$/m3 in Yunlin County in 2008, for gravel is 827 NT$/m3 in Tainan County in 2007.(5)the increasing interval for sand and gravel prices became the largest during 2006 to 2007, and had the tendency to turn down afterwards.(6)the government commodity adjustment mechanism reacted timely at sandstone price vibrations in the market.

Keywords: sandstone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supply capacity, price, price index

(4)

誌 謝

二年的研究所生涯,在這本論文完成後,總算畫下了美麗又令人難忘的休止,首 先感謝恩師楊朝平教授之悉心指導,及不吝指正與鼓勵,使論文內容能更為充實與完 善,楊教授除了在學業與研究過程中給予最大支持與鼓勵外,在待人處事與學術研究 國際觀的啟發與栽培上,更使學生受用無窮,特此衷心感謝。

論文口試校內、外審查復蒙吳淵洵教授、王承德教授及李煜舲教授之指正與建 議,使拙作更臻完整,感謝仲芳、建文、裕滿、國成、明益等學長,以及元禹、明宏、

憲忠等同學,跟大家相處的很愉悅,謝謝你們。求學期間,承眾師兄弟的指導與愛護,

永難忘懷。也謝謝學弟期間的協助,祝福你們也能順利求得學位,亦在此一併致謝。

感謝內人寶治及兒女柏翔、方君這二年多來的寬容、照顧與鼓勵,感謝妳們能 體諒我撰寫論文期間的壓力,如今完成論文獲取學位,僅將這份小小的成果,獻給我 最愛的親人,願與妳們分享此刻的喜悅。最後,在學習邁向另一里程的同時,僅以此 論文獻給我摯愛的家人,很感謝中華大學提供了良好的學習環境,使我可以在工作之 餘仍然有機會充實自己,再次謝謝。

謹 識 黃慶源 於新竹香山 2010.08

(5)

目 錄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誌謝 --- iii

目錄 ---iv

圖目錄 ---vi

表目錄 ---vii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動機--- 2

1.3 研究目的--- 2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5

第三章 台灣地區砂石之供應政策--- 14

3.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14

3.2 東砂西運方案--- 17

3.3 聯管計畫--- 19

3.4 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 --- 19

3.5 土石採取法及施行細則--- 20

3.6 採售分離河川疏濬計畫--- 21

3.7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 --- 22

3.8 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 23

第四章 砂石開採區、碎解洗選場之法令、數量 及其砂石特性 --- 25

4.1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法令及數量 --- 25

4.1.1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法令--- 25

4.1.2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數量--- 26

4.2 砂石碎解洗選場之法令及數量 --- 29

4.2.1 砂石碎解洗選場之法令--- 29

(6)

4.3 臺灣地區砂石特性--- 33

第五章 歷年砂石之生產量及售價--- 40

5.1 砂石之供應量--- 40

5.2 各縣砂及碎石之售價--- 45

5.3 物價調整原則及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 62

5.4 各地區砂及碎石之售價--- 6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74

6.1 結論--- 74

6.2 建議--- 75

參考文獻 --- 76

(7)

圖目錄

圖3.1 東砂西運之運輸量歷時變化--- 18

圖4.1 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 27

圖4.2 臺灣地區砂石碎解洗選場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 30

圖5.1 臺灣地區砂石供應量之變化--- 41

圖5.2 臺灣地區河砂、陸砂及進口砂石數量之變化--- 42

圖5.3 台北縣砂及碎石之價格變化--- 47

圖5.4 桃園縣砂及碎石之價格變化--- 48

圖5.5 新竹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49

圖5.6 苗栗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0

圖5.7 台中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1

圖5.8 南投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2

圖5.9 彰化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3

圖5.10 雲林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4

圖5.11 嘉義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5

圖5.12 台南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6

圖5.13 高雄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7

圖5.14 屏東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8

圖5.15 宜蘭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59

圖5.16 花蓮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60

圖5.17 台東縣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61

圖5.18 北部地區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69

圖5.19 中部地區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70

圖5.20 南部地區砂及碎石售價之變化--- 71

(8)

表目錄

表4.1 非都市土地容許採取土石之各種用地及相關限制 --- 26

表5.1 臺灣地區砂石之供應量(2002~2008) --- 40

表5.2 臺灣各縣各年度12 月之砂及碎石價格(2003~2008)--- 46

表5.3 物價指數調整型態(李明益,2009)--- 63

表5.4 臺灣地區各月混凝土及其材料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2003~2008) --- 65

表5.5 臺灣各地區各年度12 月之砂及碎石價格(2003~2008)--- 68

(9)

第一章 緒論

砂石原料為營建工程、公共工程及道路建設等各項工程必備的材料,河川砂石是 上天賦予一項珍貴資源,開採得宜不但可取得砂石,且可解決淤積問題。政府應積極 從事砂源調查,公告可開採河段,並強制實施管制工作;另外東砂西運及陸上砂石專 業區之開發是未來不可避免的政策,應積極從事砂石規劃及相關法規之訂定,會成為 國家經濟發展的助力。由於政府相關單位及過度開發砂石料源,河川砂石資源的供給 將面臨短缺之危機,易引發供需失衡的問題。

1.1 研究背景

台灣地區各縣市砂石的生產及需求情形差異很大,北部地區產量甚少,需求量 大,料源最匱乏。隨著砂石資源多元化開發,對於開採砂石資源而破壞地表造成環境 之衝擊,民眾無法認同而阻礙產業發展,因需求量太大台灣地區將無可避免地面臨砂 石供需失衡的問題,近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波動劇烈,使國內砂石營造物價起伏甚 大,已造成莫大之衝擊。

砂石為所有工程建設所不可或缺之原料,台灣地區有七、八成的砂石來自河川,

而且又出現盜採等情形,對於跨河構造物造成嚴重的危害,但全面禁止是不可能的,

因此如何規範砂石開採乃當務之急。

台灣地區砂石的供應長久以來,合法可供開採砂石量遠低於市場需求量,且台灣 北部地區各河川砂石禁採,因過去各地區各類砂石供需資料不夠完整,不利於砂石整 體供應策略規劃或法令規章不健全而形成了目前砂石料源供需不均衡的情形。

為穩定砂石供需及平抑價格,經濟部將持續依照行政院「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

辦理下列各項配套措施:(一)兼顧河防安全下,規劃河川疏濬採取砂石;(二)輔導 自中國大陸以外國家進口天然砂;(三)公告禁止砂石出口,增加國內供應量;(四)

河川砂石即採即售平價提供料源;(五)優先平價提供重大工程專案申購;(六)依照

(10)

推動陸上土石採取專區;(八)防止砂石料源囤積、價格哄抬,配合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不定期查察,以平抑砂石價格。﹙經濟部礦物局2008年﹚

1.2 研究動機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顯示(物價統計月報466期),2006年7月到 2008年7月營造物價指數上漲了30.18%,砂石及級配料指數上漲9.25%,許多承包政 府重大工程的營造業者損失相當大,為了因應營造原物料上漲,為使政府對砂石供需 制度或管理層面應建立一套機制立即反應市場行情;以台灣地區砂石之調查資料分析 及探討,實為當前重要之課題。

1.3 研究目的

台灣目前可茲運用的營造物價相關資料,仍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納編的項目最為完整,儘管該指數無法百分之百反應建材漲跌幅;就主要營 造材料價格波動辦理之公共工程機制,仍以該指數為基準。為此,本研究蒐集進口砂 石及國內砂石價格,分析砂石漲跌波動實際情形,俾供工程相關物價調整作業檢討之 參考。近年來產官學研各界開始關注台灣地區砂石資源問題,並且針對砂石蘊藏與產 銷運輸體系進行研究,惟截至目前仍停留在調查整理、另闢新砂石來源與如何再利用 的階段。本研究即以台灣地區砂石供應政策、特性、利用、供需平衡之探討,進而就 砂石料源採取、相關法令、東砂西運之可行性及積極開發陸上砂石等事項研析。最後,

期盼本研究成果能在經濟兼顧的前提下,提供政府當局相關決策依據。

1.4 研究範圍與流程

按台灣地區「土石採取規則」第三條對土石之定義如下:土石係「礦業法」第二 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而砂石為土石之一種。本研究所定義 之砂石是指採自國內河川陸地、山坡、海域抑或是進口自其他國家河川、陸地、山坡、

(11)

海域之天然砂石。

本研究之流程示於圖1-1,其工作項目含(1)研究主題與內容確定、(2)研究範疇界 定、(3)文獻回顧、(4)砂石之供應政策蒐集彙整、 (5)調查開採區、碎解洗選場之法令、

數量及其砂石特性、(6)歷年砂石生產量及售價彙整分析、(7)結論與建議等。

1.5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計六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背景、動機、目的及研究流程等。

第二章「文獻回顧」,先回顧統計學理分析,確定本研究砂土石產銷須以時間數列分 析法進行觀察,續說明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砂土石之相關名詞定義及砂石產 銷調查。第三章「砂石供應政策」,蒐集分析八項政策(1)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東砂西運方案(3)聯管計畫、(4)遏止砂石盜滥採行為改進方案、(5)土石採 取法及施行細則、(6)採售分離河川疏濬計畫、(7)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 石審查作業要點、(8)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第四章概述「砂石開採區、碎解洗選 場之法令、數量及其砂石特性」,以確實掌握全省砂石供需情形,並確立完整正確之 砂石統計資料,俾供政策擬訂之參考。第五章「歷年砂石之生產量及售價」,概述台 灣地區歷年砂石供應量及售價,物價調整原則及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最後將本研究總 結於第六章之「結論與建議」。

(12)

研究主題與內容確定

研究範疇界定

砂石之供應政策蒐集彙整

相關文獻回顧

調查開採區、碎解洗選場之法令、數量及其砂石特性

歷年砂石生產量及售價彙整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

(1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於本章茲對統計學理、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砂石產銷等相關文獻回顧之。

2.1 統計學理

統計學(statistics)是討論資料處理與分析的學門,其方法分(1)演繹法:由已知母 體中產生樣本,並進一步導出樣本統計量特性之方法;(2) 歸納法:使用從代表性樣 本中的抽樣樣本資料所得之訊息,利用統計估計與假設檢定,推論母體統計量之方 法。前述母體係由具有某些共同特質的元素或個體所組成的群體,為研究調查對象的 全體集合;樣本係由母體中抽取部份元素而組成的集合,是母體的一部份;代表性樣 本係指能夠真正代表母體特性的樣本。以下茲對相關於本研究之統計學理說明之(李 明益,2009;林惠玲、陳正倉,2006;陳可杰、黃聯海,2006)。

在樣本蒐集齊全後即進入觀察值之統計衡量階段;統計衡量係將重量、長度、性 別、教育程度等變數(統計特質性),轉換成具有明確意義數值之過程。常用之衡量 尺度為(1)名目尺度:係衡量觀察值類別者,只區分類別,沒有大小、順序及比率 之關係;(2)順序尺度:衡量重要、強弱、好壞等級順序者,其數值具有順序意義,

但數值間的距離無意義;(3)區間尺度:衡量無絕對原點的「量」,其有相等或固定 衡量單位,數值之差距有意義,但因無真正原點故其倍數無意義;(4)比例尺度:衡 量有絕對原點或零質的「量」。比較上述四種衡量尺度之觀察值範圍大小、高低階與 精緻性等綜合位階為:比例尺度>區間尺度>順序尺度>名目尺度。

當原始資料經分類後,為更容易分析出資料的特徵,須將資料以統計表型態呈 現,並繪圖(折線圖、柱狀圖、圓餅圖等)觀察之。統計表係依統計數列為分類標準,

而統計數列係指原始資料依統計資料要素(時間、空間、屬性特性、屬量特性)分類 後,按照某種特定次序排列的一連串有規律的數字。即數列計有時間數列、空間數列、

屬性數列及屬量數列四種;由於各數列性質不同,故所用之分析方法亦不同,而本研

(14)

一、時間數列

係指同一地區(空間)、同一特性(性質與數量)之下,不同時間之統計資 料,按發生時間之先後加以排列者;如歷年台灣地區的人口數;常用之分析方法 為時間數列分析與指數(林惠玲、陳正倉,2006)。

二、空間數列

係指同一時間、同一特性之下,不同地區(即空間)的統計資料,按所在地 的特定次序排列者;如某一年台灣地區不同縣市的人口數;常用之分析方法為時 間數列分析與指數。

本研究對象之砂石產銷須以時間數列分析方法進行統計觀察,即將資料依其 發生時間之先後排成一串數列,再以時間為自變數(X軸),各時間所對應的數量 為他變數(Y軸),繪歷史線觀察之。一個時間數列的形成通常是多種因素變動的 結果,可能受到售價、品質、季節、景氣等影響,其影響結果可分為長期趨勢、

季節變動、循環變動及不規則變動。

2.2 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為衡量整體營造工程價格變動狀況,提供調整工程價款之適當指數,行政院主計 處乃於1980年組成專案小組,研究「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查編方式,並自1991 年1月起試編,同年7月正式編布。此指數之編製用途為(1)作為調整工程款之參考依 據,(2)供政府有關施政決策之參考,(3)提供民間業者及學術研究參考資料。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量測營造工程之材料與勞務價格之相對及平均的變動,表示 營造工程之投入材料及勞務價格與基期價格比較所產生之相對值,顯示不同時間或不 同地區所發生的變動。行政院主計處現編「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調查項目包括營造 工程所需之主要材料、人工及機具租金,每旬派員調查價格並嚴格審核,同時依據營 造工程物價指數權數結構調查,計算各工料項目投入成本占總工程成本之比重即為權

(15)

數。將各調查項目價格變動幅度,乘以其所占的權數,加權平均後即為總指數之漲跌 率;其詳細結果則刊印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另一方面,為配合指 數基期改編及反映營造工程成本結構變化,最近之本項指數係以2006年全年平均=100 為基期,並更新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

如前述般,編製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主要用途係作為調整工程款之參考依據。於 1996年政府鑑於公共工程之計價若無法隨物價波動而調整,會使風險增加,故公佈物 價指數執行原則,授權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與需要,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 調整之規定,並於招標文件內明定。即應於工程合約中,載明工程費按行政院主計處 公佈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漲幅超過5%時(調整門檻),經估驗 後,原則上得就其超過部份依式(2.1)連動調整之。

工程款調整金額=(原估驗金額-稅雜費)× [(

1

o n

p p

)-調整門檻] (2.1)

p :為估驗日所屬月份指數 n

p :為決標日所屬月份指數 o

2.3 砂石之名詞定義

依據「土石採取法」第四條之名詞定義如下(土石採取法及施行細則,2003)﹕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

二、陸上土石:指賦存於陸地之土石。

三、河川及水域土石: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

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

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六、土石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

選作業之場所。

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

(16)

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及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十、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對該區域土石採取總容許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依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陸上土 石之名詞定義如下:

平地土石:指賦存在平地地表以下之土石,包括河川區域外沖積扇、

沖積平原、舊河床、臺地及盆地等賦存之砂石。

坡地土石指下列三種岩層:

1. 坡地礫石層:指原沉積膠結之礫石層,經造山作用隆起而成者。

2. 坡地砂土層:指原沉積之砂、黏土及一般土層,經造山作用隆起而成者。

3. 碎石母岩:指以岩盤或岩體型態賦存,經開採碎解作為骨材者。

茲對河川及水域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進一步說明如下(摘自陳郁元,2005)

一、河川及水域土石

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其質、量均佳,是為砂石業者最先考慮之 採取對象。一般砂石之生成,是岩石風化崩塌後經過流水沖刷,藉河水、海水等 侵蝕作用失掉了稜角後,沉積於河川或海岸之一定區域而形成。以往台灣砂石的 主要來源為淡水河、新店溪、大漢溪、頭前溪、蘭陽溪等水域,目前已全面禁採;

中港溪、大甲溪、濁水溪、高屏溪等河川則部分河段實施禁採。在上游補充量不 足及考量河川堤防安全情況下,目前政府開放可開採的河川砂石數量已不若以往 多。

二、濱海及海域土石

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採取海砂必需在距海岸約3 公里,且

(17)

水深20 公尺以上地方進行。根據「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經濟部,2003.7.9) 第3 條規定,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以由海床直下 5 公尺為限。海 砂使用前必須經過除鹽,國內CNS 標準要求鹽含量應低於 0.04%。台灣四周環 海,海岸砂石或海濱砂石賦存豐富,將來在河川砂石或陸地砂石之來源缺乏時,

將須轉向海域砂石之探勘規劃與開發,但是大部分海岸屬於海岸保安地區或防波 堤地區,因此大量開發前仍待解決相關法令規定。

另一方面,法規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 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

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1991)。

2.4 砂石產銷

2.4.1 臺灣地區砂土石產銷調查

經濟部礦務局為正確掌握臺灣地區砂石供需情形,並確立完整正確之砂石統 計資料,俾供政策研擬之參考,會同各縣市政府及當地砂石公會,以年度預算支 出持續施行「臺灣地區砂土石產銷調查」,並編製報告。此報告為調查臺灣地區 砂土石產銷情況歷時變遷之最詳細、完整,且最廣為引據參考之書類;以下對其 內涵說明之(經濟部礦務局,2002~2008)。

一、調查對象

1、現有土石採取區及已申請展期之土石採取區。

2、現有碎解洗選場(含領有及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碎解洗選場)。

二、調查方法

1、以縣市為調查區域,由各縣市政府依審核通過後之調查表,分別寄送各業者請

(18)

2、分別由各縣市政府就其轄區內現有土石採取區及碎解洗選場調查表為基準,進 行實地調查。

3、請當地砂石公會配合參與調查,礦務局依據各縣市調查結果,予以核對、彙整 及區分統計類別,分別作成各類統計表。

三、報告內容

1、目的、實施計畫。

2、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

3、土石採取區及碎解洗選場生產機具設備與從業員工。

4、土石採取區及碎解洗選場調查情形暨生產量、銷售量。

5、碎解洗選場庫存量。

6、各縣市各年度各月砂石生產量。

7、河川砂石與陸上砂石生產量。

8、各縣市政府調查情形及檢討。

9、東砂西運及進口砂石。

10、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2.4.2 研究性質文獻

昌明道(1997)以最終需求法研究臺灣地區砂石需求預測與供應體系之規劃,即 重新對砂石的供給及需求進行評估確認,並根據工料分析手冊,使用水泥(1:6.5)、瀝 青(1:19)配比推算臺灣地區年度砂石總需求量,發現此量與最終需求法推估者相近。

故認為過去利用水泥推估砂石需求量所採用的配比1:9 似乎有太高之嫌,合理配比 應在1:6.5左右。另一方面,在區域供需體系情境模擬中,個別情境不論運輸距離設 為50公里、80公里或100公里,所求得之最小總成本皆同值;顯示只要砂石資源規劃 開發區皆能順利完成開採,且運輸成本又能反應實際成本,則區域供需體系將自然形 成。在最小整體總成本考量下,砂石規劃區之開發順位如下:

(19)

第一:新竹縣芎林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二:大漢溪舊河床。

第三:台北縣新莊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四:桃園縣龜山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五:台北港海域砂石。

第六:新竹港海域砂石。

第七:苗栗縣三義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八:雲林縣林內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九:南投縣竹山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十:宜蘭縣蘭陽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十一:布袋港海域砂石。

第十二:宜蘭縣員山陸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十三:台北縣三芝碎石母岩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十四:屏東縣新埤陸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十五:安平港海域砂石。

第十六:台中縣大度坡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第十七:彰化八卦山脈擴大土石開採區。

第十八:高雄縣旗山農地砂石資源規劃開發區。

王俊友(2002)以混凝土建材、瀝青混凝土及填料為決定砂石需求量之因素,並 輔以情境分析法,預測台中港的砂石進口量。林政宏(2002)利用地理資訊系統ArcView 軟體,分析提出當區域性砂石短缺、供需失衡時之相互支援及調配策略。蕭登元(2003)

以工業生態概念為出發點,發展砂石物質流系統,並輔以環境系統分析將其模式化;

提出臺灣地區未來砂石供應來源需轉為以陸砂為主,海域砂石、河砂及替代砂料為 輔。王清文(2003)依循企業整合策略的理論架構,分析土石採取法及土石聯合管理

(20)

制度所產生的弊病,做為業者訂定整合策略之參考 (摘自陳郁元,2005)。

黃楚家(2004)研究公共工程陸上土石採取區申請作業,以已完成開發案例為對 象,就現行法令分析申請作業過程中申辦核准及時程之關鍵影響因子,據以建構標準 作業模式,以加速申請;發現其主要受地方政府支持度及當地居民配合度等人為因素 影響。

陳郁元(2005)探討國內外土石資源需求量預測方法,分析其優缺點後,利用迴歸 分析法建立臺灣地區未來砂石需求量預測模式,獲得結論如下:

1、國內外土石需求預測方法可分為最終需求法、水泥及瀝青消費量推估法及迴歸 分析法三種,其中最終需求法由於難以掌握過多之變數而預測效果較差;國外 研究大多採納迴歸分析法,其預測能力也較佳。

2、根據水泥消費量以迴歸分析法預測砂石需求量所採用的計算配比 1:9 似乎太 高,認為有往下調之空間。

3、以迴歸分析法所建立台灣地區砂石需求量之預測模式,係以核發建築執照總樓 地板面積為自變數,因為參數估計結果顯著,故認為使用此自變數應屬合理。

4、迴歸分析法所推估 2005 年至 2007 年臺灣地區砂石需求量約 11,000 萬公噸。

馬國和(2006)研究臺灣地區砂石資源供需與最適調配,以0-1整合整數規劃建立區 域砂石供需模式,並以不同砂石料源組合進行政策模擬,探討未來臺灣地區建立區域 性砂石供需體系之可行性。研究結果顯示運輸範圍非砂石供需體系之重要因子,未來 若能以區域砂石供需均衡的原則,規劃砂石料源的開發,使各縣市砂石需求由臨近砂 石料源供應,則自然可建立區域性砂石供需體系,而不用人為限制砂石料源供應範 圍。在區域性砂石供需體系下,未來北部地區將以陸地砂石及海域砂石為主要料源,

且有賴東砂西運平衡供需;中部地區可望以陸地砂石為主要料源;南部地區應積極規

(21)

劃陸地砂石中的平地砂石與海域砂石之開發;東部地區以河川砂石即可自給自足。

游佳飴(2007)就以往的聯管計畫及現行之公開發包、劃定公告土石可採區許可採 石、中央管河川許可縣市政府辦理疏濬、河川疏濬採售分離等五種砂石採取方式為研 究主軸,藉由水利專家訪談及意見調查,獲得下列結論。

1、公開發包辦理方式具備最完整之法令依據,亦最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2、採、售分離為目前積極推動及未來執行之方向,其執行效率佳,亦不易發生盜 濫採情況。

3、縣市政府辦理河川採石及疏濬,不易配合河川整治,且易發生河川內違法行為,

應加強作業執行人員之培養及訓練。

4、聯管計畫已不符目前法令,執行效率不彰,容易產生盜濫採之弊端,亦非未來 砂石採取之走向。

5、如 2007 年以後,持續大量仰賴河川砂石開發供應,而陸砂之開發供應仍遲滯 不前之情況下,則河川無法休養生息,將危害河防及橋樑之安全,亦與「遏止 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政策相背離。

(22)

第三章 台灣地區砂石之供應政策

有關砂石之供應政策,本研究蒐集了八項政策,其依時間序列分別為「營建剩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1991」、「東砂西運方案,1992」、「聯管計畫,1996-2002」、「遏 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2003」、「土石採取法及施行細則,2003」、「採售分離河 川疏濬計畫,2006」、「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2006」及「砂 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2007」;於本章茲對其彙整之。

3.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臺灣地區由於社會經濟活動快速發展而邁向現代化國家,一般建築工程及交通 經建等重大公共工程日益增加,其施工產出剩餘土石方數量相當龐大,為維護環境衛 生與公共安全,確有必要妥善處理。內政部參照各界意見,於1991 年 5 月檢討制定 本方案並實施之,復於1993 年、1995 年、1997 年、2000 年、2001 年、2003 年、2006 年及2009 年修正。本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 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 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收容處理場所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為(1)建築工程及民間工程剩餘土石方之 處理,承造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申報之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剩餘 土石方處理計畫;(2)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編擬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剩餘土石方先 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並於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及減量,並 對收容處理方式應有整體評估及規劃。

收容處理場所申請設置基地在平地原則不得少於 1 公頃,在山坡地原則不得少 於3 公頃。本方案所指具體之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既有處理場 所、土方銀行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各收容處理場所之定義如下: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

(23)

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 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二、既有處理場所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可收 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 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 所。

三、土方銀行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自行規劃設置,

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辦理,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調度,

並具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調節、互補供需及改良土質交流使用功能之場所。

本方案規範收容處理場所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

(管)機關,並應視工程土方產出量或需要填土量,及配合土地利用之填土堆置處理 計畫(例如:水面填平、低窪地填土、道路填土、河川築堤、海岸或海埔地築堤、公 園造景、灘地美化等),整體規劃設置。

另一方面,為調節土石方資源供需,促進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主管機關得自 行規劃設置土資場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民間辦理;必要時,並得由 內政部規劃、審核、設置或委託民間辦理。收容處理場所申請設置許可內容如有涉及 都市計畫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專案報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 辦理變更,其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應於核准後依規定加速辦理變更為其他分 區或使用地。故本方案提出下列之政府配合措施:

1.加強教育宣導溝通觀念

(24)

2.積極督導考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3.加速設置足夠容量收容處理場所。

4.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小組。

5.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交換網路系統及服務中心。

6.土石方資源之回收利用。

7.配合業務權限分工及加強合作。

8.訂(修)定相關法規及推動執行。

9.嚴格審查重大計畫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10.配合重大建設計畫規劃大型處理場所。

於前述之「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交換網路系統及服務中心」項,係配合生活 圈之開發建設,由政府機關建構營建產出與需要填土石方量與流向及處理場所容量等 資訊交換之網路系統及服務中心。持續加強有關工程填土需求與收容處理場所資料之 提供,建立產出剩餘土石方與需填土石方場地間互補供需之交換制度,提供相互查 詢、交換、通報服務之用。

而於前述之「土石方資源之回收利用」項,係營建剩餘土石方,可經多元化加 工回收處理作為骨材產品使用,成為可再利用之土石方資源,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推動土石方資源回收利用。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置之多元 化收容處理場所應有土質改良相關機具設備進行暫屯、堆置、破碎、分類、回收、轉 運、加工處理,並有儲存設施,以期有效落實執行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利用。

政府機關設置收容處理場所及建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及交換網路系 統,所需之規劃、工程及營運管理等費用之各級政府分擔比例如次:

一、規劃費

縣(市)政府部分由中央酌予補助;直轄市政府則自行負責籌編。

(25)

二、土地、工程及營運管理費

土地、工程費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編,或協調需用之工 程主辦機關配合部分經費,必要時中央得專案予以補助;至於營運管理費由各該 縣(市)政府自行籌編或開放民間經營,必要時中央得酌予補助。

3.2 東砂西運方案

1980~1991 年間,花東地區河川砂石淤積嚴重屢次因豪雨成災,政府著手研討「東 砂西運」策略,期能解決西部缺乏砂石問題,亦可增加東部民眾收益,互蒙其利[經 濟部礦務局,2003]。經礦務局協調交通、航運及地方政府等有關單位支持配合;另 為輔助基隆港砂石碼頭之不足,於1992 年開工興建台北港為西部砂石專用碼頭。東 砂西運依銷售地區分為北運、南運及中運三種,為易於瞭解「東砂西運」銷售流向,

茲依銷售地區及方式之不同,區分以下幾類:

東砂北運:銷往台北、基隆或運往基隆港及台北港等北部地區者。

東砂南運:銷往屏東、高雄、台南等或運往高雄港、安平港及布袋 港等南部地區者。

東砂中運:銷往台中或運往台中港等中部地區者。

東砂海運:以海運運輸方式為主者。

東砂鐵運:以鐵路運輸方式為主者。

東砂陸運:以公路運輸方式為主者。

另一方面,東砂西運依依運輸方式分為海運、鐵運及陸運三種:

東砂海運:花蓮港在完成自動裝卸設施及調降港埠費用後,得以在較低廉運費 條件下,於1997 年 12 月 16 日正式順利啟航。

東砂鐵運:鐵路運輸主要由花蓮縣崇德、新城及漢本等站運往蘇澳新站、汐止、

八堵、基隆及鶯歌等地區,主要供鐵路維修所需之道渣。

(26)

東砂路運:因花蓮至台北地區相距200 公里之遙,以卡車或拖車運輸成本偏高,

且對於交通流量影響甚鉅,故運量少。

圖3.1 為東砂西運之運輸量歷時變化(2002~2008),其係以海運為大宗;茲具體 說明東砂西運之運輸量如下(砂石單位重=1.5 噸/立方公尺)(經濟部礦務局,2009):

2002 年:573 萬噸,海運 570 萬噸、鐵運 3 萬噸。

2003 年:748 萬噸,海運 736 萬噸、鐵運 12 萬噸。

2004 年:1,544 萬噸,海運 1,123 萬噸、鐵運 15 萬噸、陸運 406 萬噸。

2005 年:1,469 萬噸,海運 1,130 萬噸、鐵運 40 萬噸、陸運 299 萬噸。

2006 年:1,453 萬噸,海運 930 萬噸、鐵運 52 萬噸、陸運 471 萬噸。

2007 年:1,423 萬噸,海運 844 萬噸、鐵運 39 萬噸、陸運 540 萬噸。

2008 年:1,130 萬噸,海運 729 萬噸、鐵運 92 萬噸、陸運 309 萬噸。

0 350 700 1050 14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度

運輸量 ( 萬 噸 )

海運

陸運

鐵運

圖 3.1 東砂西運之運輸量歷時變化

(27)

3.3 聯管計畫

臺灣首次的河川砂石制度變革發生在1996年到2001年間,即政府首度透過「聯管 制度」,來管理河川的砂石開採(王清文,2003)。過去河川砂石開採是採取零星的 許可制度,一段河床可能有多家砂石廠商開挖,每家砂石廠申請到開採權後,不准他 人開採,日後才能靠著這一塊地,持續向縣政府申取開採許可。推動聯管制度後,政 府只容許一家砂石廠商合法開採,其他的砂石廠商必須共同投資股份,成立聯管公司 開採砂石。開挖地點要經過規劃、出入口要做好管制站,晚上禁止開採行為,聯管公 司必須負起河段的管理責任,政府每週繪測一次,違反規定就要停止開採。

然而聯管制度並非最理想者,於2002年大安溪再度爆發盜濫採砂石事件後,政府 結束聯管制度的階段任務,改採用「公開發包疏浚」的方式,即工程各別發包,在施 工期間由監工人員管理。但這套制度也有不盡理想之處,即河川局承辦人員也常因砂 石開採被起訴,致士氣極度低落。

3.4 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

為全面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行政院依交通部提報之「跨河橋梁安全維護管理報 告」及經濟部提報之「農地違規盜採土石影響土地利用具體因應對策報告」,於2002 年召集「檢討河川砂石管理問題會議」,整合出「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之「杜絕河川 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即納入加強非河川區域之陸上砂石採取管理取締,並檢 討台灣地區砂石供需情形,再針對砂石開發供應不足部分加以補強。

此方案經多次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機關研商確定方案目標及內容後,再陳報行 政院於2003年討論通過,俾有效遏止盜濫採行為發生,以確保國土安全。同年,經濟 部水利署依此方案制定「核發配合取締中央管河川砂(土)石盜濫採獎勵金作業要 點」,獎勵配合執行取締盜濫採案件之人員,每案最高發給獎金新台幣伍拾萬元,以 加強維護中央管河川河防安全與河川環境成效。

(28)

3.5 土石採取法及施行細則

政府為合理開發土石資源,維護自然環境,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不當土石採取造 成災害,以達國家永續發展之目的,特制定「土石採取法」;此法公布實施於2003 年2月;2008年1月復修正第3、4、6、10、14、24、33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之1及第7 條之2條文(土石採取法,2003)。凡採取土石,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第三條):

1.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2.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

3.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

4.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5.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

6.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

此法規定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3年;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 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10年(第六條)。申請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面積應在 20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應在100公頃以下;陸上土石採取區域應在100 公頃以下(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公共工程進行及經濟發展需要,得選定地點會同 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劃設土石採取專區。由主管機關規劃土石採取專區之開採 方式,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核,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編定之變 更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公告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第七條之一)。水利主管機 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 之限制(第 八 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書件(第 十 條)﹕

1.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

2.規費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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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石採取計畫書圖。

4.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5.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

前述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事項(第 十一 條): 1、採取計畫。

2.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

3.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

4.運輸計畫。

5.公共設施維護計畫。

6.土石採取計畫圖。

7.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

8.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

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另一方面,經濟部依土石採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2003年9月訂定「土石採取 法施行細則」,復於2008年4月修正增訂第3條之1條文(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2003)。

其條文內容含土石採取場申請之區域圖、專業技師簽證、海域土石採取主管機關、應 備具書件、負責人職掌範圍、採掘作業及環保、安全、災變等措施。

3.6 採售分離河川疏濬計畫

3.3節所提及之河川砂石「公開發包疏浚」方式,約於2004年開始施行;然而,

因係採最高價者得標,致砂石價格節節高漲,雖能增加國庫收入,但公共工程建造經 費亦相對增加,更無形提高社會經濟成本,甚而帶動物價波動。又因得標廠商利之所 趨,易發生盜採砂石事件,反而增加河川管理困擾,致此方式僅實施短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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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2006年政府從河川管理面切入,起動臺灣第二次河川砂石開採制度之變 革;即開始試辦「河川砂石採售分離」制度(砂石之挖掘、標售不同廠商),透過「即 採即售」模式,開發河川砂石。此時期,也適逢中國大陸禁止砂石出口,該突然之動 作隨即衝擊國內砂石供需市場,故政府也期盼能透過此模式舒緩砂石不足問題。

河川砂石採售分離制度係突破傳統「採售合一」(砂石之挖掘、標售同一廠商)

之方式;於採取部份,主辦機關得優先商請國軍協助辦理,或以公開發包方式招標,

得標廠商僅負責採挖、裝車作業;而於標售部份,主辦機關得以平價公開上網,接受 合格廠商依規定單價、數量申購,再以抽籤方式,抽正取、備取廠商。該制度採固定 價格、公開申購、公開抽籤、多家廠商提料分散料源之做法,能較有效抑制砂石價格 飆漲、避免壟斷。

於砂石採售分離制度之執行面,開採砂石立刻以卡車運走,同時在工地設立地磅 和出入口監視器管制,每一輛卡車進出時要刷卡,傳送車號等資訊到管制站。採售分 離計畫中計有安全、管制站、交通安全、環境污染及疏濬工區等五項管制作業,可消 弭過去較為一般民眾所詬病的問題;且已能有效防止盜採情事發生,目前執行成效良 好。

3.7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

以往台灣地區砂石大多從河川採取供應,近年因考量河防安全,不能為提供砂石 而辦理疏濬,河川採石許可件數已逐漸減少;因此,不得不由陸地採取土石提供,補 充市場供應不足之需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農牧用地係容許採 取土石,於容許使用之面積上並無限制。經濟部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安全農業政策之 推動,並使國內自產砂石得以維持,於2003年起與農委會等相關部會磋商農地土石開 發之規範;土石採取案件申請容許使用,以無須回填之坡地土石為原則。 2006年,

經濟部爰依「土石採取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訂定本「非都市 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申請土石採取容許使用之農牧用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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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危險區域、特定水土保持區或其他法令管制及限制開發之地 區。

申請於農牧用地內容許土石採取者,應檢附農牧用地作為土石採取使用說明書記 載下列事項,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擬申請容許使用之農牧用地及毗鄰農地或土地使用現況。

2. 容許使用前鄰近灌溉、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及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排水系統作 為廢污水排放使用之說明。

3. 容許使用後相關設施配置圖及說明。

4. 隔離綠帶之規劃說明。

5. 容許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說明。

6. 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衝擊之因應措施。

7. 聯外道路之規劃及對農路通行影響之說明。

8. 土石採取後之整復計畫。

3.8 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

2007年,經濟部依據行政院之「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啟動緊急應變措施;

當年底可確實掌握之砂源合計1,447萬立方公尺,已超出中國禁止砂源出口所產生之 供給缺口。其相關措施包括協調水利單位緊急增加疏濬砂量、增加菲律賓進口料源、

釋出砂石碎解場及預拌場庫存、增加陸上砂石採取區產量與增加機械製砂等。另為穩 定砂石供需及平抑砂石價格,亦採取相關配套措施,諸如協助秀姑巒溪已疏浚砂石運 出、公告禁止砂石出口、優先平價提供重大工程專案申購、提供砂石資訊協助業者取 得料源及加強查察防止哄抬砂石價格等,儘量滿足國內砂石市場需求。

為了長期穩定供應未來之砂石需求,政府將依據「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規劃 多元化供應源,並推動多項措施,包括朝健全砂石供應鏈管理、建立砂石供需資訊交 流平台即時掌握砂石供需資訊、結合國土利用計畫開發陸上砂石、分散砂石進口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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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國進口風險、結合公共工程基地開挖附帶產出土石供應市場、公共工程自覓砂石 料源俾利工程順利進行、加強砂石供需協調及維持砂石市場公平交易等。

日後,政府對於砂石供應係以建立多元化料源為原則,除由國內河川疏濬、陸上 砂石(含營建剩餘土石方、礦區土石批註、機械製砂等項)提供外,亦鼓勵進口砂石。

其重點措施如下列,河川砂石應在兼顧河防安全原則下,配合河川整治採取砂石,依 整體管理改善計畫以聯管方式進行規劃開採。

1、陸上採砂為未來中長期供應之主要來源,其規劃開發應兼顧環境保育及土地二次 利用。

2、推動海域砂石資料之調查與開發。

3、推動東砂西運與進口砂石,調節供需。

4、公共工程主辦單位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以充裕料源供應,並導引陸上砂石開 發。

5、砂石替代物及其他砂石回收利用方法之研究。

(33)

第四章 砂石開採區、碎解洗選場之法令、數量 及其砂石特性

於本章概述臺灣地區砂石開採區之法令、數量及其砂石特性,此等資料係彙整自 經濟部礦務局「臺灣地區砂土石產銷調查報告(2002~2008)」。此報告之目的與用途為 確實掌握全省砂石供需情形,並確立完整且正確之砂石統計資料,俾供政策擬訂之參 考。此報告係以臺灣地區各縣市為調查範圍,調查對象為現有土石採取區及碎解洗選 場,進行碎解洗選場每年之砂(土)石生產、銷售量及其機械設備、員工人數等基本 資料調查。進行實地調查,並請當地砂石公會配合參與調查;依據各縣市調查結果,

予以核對、彙整及區分統計類別,分別作成各類統計表。

4.1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法令及數量 4.1.1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法令

依土石採取法第10 條第 4 款規定,申請土石採取之土地,應取得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証明文件,其申請採 取海域者,免附。故土石資源開發必須以取得「用地」為前提。依用地區位不同,所 涉法令如下:

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為土石採取專用區。

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土石採取 法」規定辦理。

於容許採取土石之非都市土地方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第6 條第3 項,茲將其各種用地及相關限制列於表 4.1。「農牧用地」僅限於當地採取土石,

且不得設置相關機械設備;「林業用地」使用面積不得超過2 公頃,若超過 2 公頃者 需辦理分區變更及用地變更;「水利用地」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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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可採區則由河川管理機關劃定,並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表 4.1 非都市土地容許採取土石之各種用地及相關限制 用 地 別 相 關 限 制

農牧用地 限於採取當地土石

林業用地 事業計畫使用面積不得超過2 公頃

水利用地 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源開發區有案者 窯業用地 限窯業興辦人申請採取自用土石

礦業用地 無

河川區域 土地

1. 由管理機關劃定並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土石可採區 2. 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得於擬定計畫書報經其主管

機關核定後,辦理土石疏濬

4.1.2 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數量

圖4.1 為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以下依年度對其說明之。

(35)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度

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 ( 區)

圖 4.1 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

一、2002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267 區,其中河川部份 198 區、陸上部份 66 區及海域 3 區。

二、2003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113 區;河川部份 51 區(嘉義縣 2、花蓮縣 33、台東縣 16),面積約 180 公頃;陸上部份 62 區(桃園縣 3、新竹縣 6、苗栗縣 7、南投 縣4、彰化縣 3、雲林縣 5、嘉義縣 2、台南縣 4、高雄縣 11、屏東縣 1、花蓮縣 15、台東縣 2),面積約 245 公頃。

三、2004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53 區;河川部份 32 區(雲林縣海域 1、花蓮縣 31),面 積約155 公頃;陸上部份 21 區(新竹縣 2、苗栗縣 2、南投縣 1、彰化縣 2、雲 林縣2、台南縣 2、高雄縣 3、屏東縣 1、花蓮縣 5、台東縣 1),面積約85 公頃。

(36)

四、2005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43 區;河川部份 17 區(花蓮縣 17),面積約 103 公頃;

陸上部份24 區(苗栗縣 1、南投縣 1、彰化縣 5、雲林縣 4、台南縣 2、高雄縣 5、

屏東縣1、花蓮縣 5、台東縣 1),面積約97 公頃;海域部份 2 區(雲林縣海域 1、

金門縣海域1),面積約 8 公頃。

五、2006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22 區;陸上部份 19 區(新竹縣 1、苗栗縣 2、南投縣 1、

彰化縣4、雲林縣 1、台南縣 2、高雄縣 2、花蓮縣 6),面積約 64 公頃;海域部 份3 區(苗栗縣海域 1、雲林縣海域 1、金門縣海域 1),面積約 8 公頃。

六、2007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19 區;陸上部份 16 區(新竹縣 1、苗栗縣 1、彰化縣 3、

雲林縣1、屏東縣 1、花蓮縣 8、台東縣 1),面積約 60 公頃;海域部份 3 區(苗 栗縣海域1、雲林縣海域 1、金門縣海域 1),面積約 14 公頃。

七、2008 年

土石採取許可區共25 區;陸上部份 22 區(台北縣 1、苗栗縣 2、南投 1、

彰化縣3、台南縣 4、屏東縣 1、花蓮縣 8、台東縣 1、金門縣 1),面積約 77 公 頃;海域部份 3 區(苗栗縣海域 1、雲林縣海域 1、金門縣海域 1),面積約 14 公頃。

臺灣地區土石採取許可區之數量於2002 年 267 區,2003 年遽降至 113 區,至 2004 年續遽降至53 區,於 2005 年也持續減少至 43 區,進入 2006 年更遽降至 22 區,2007 年續減少至全為陸上部份之19 區;至 2008 年為 25 區,雖比前一年增加 6 區,但也

(37)

都是陸上部份。

4.2 砂石碎解洗選場之法令及數量

4.2.1 砂石碎解洗選場之法令

臺灣地區之砂石碎解洗選場因為原料取得及洗選取水之便,通常就近設立於河川 區內。近年來因颱風、地震及豪雨,造成橋樑橋墩、河川構造物破壞及河岸地貌的改 變,因此位於河川區的砂石碎解洗選場備受爭議與指責。水利署已於近年陸續對位於 河川行水區內之砂石碎解洗選場,以違反「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強 制予以拆除;而原先領有工場登記證的「合法場」則給予補償拆遷,致今後砂石碎解 洗選場需改設於非都市土地。

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6 及第 7 點規定,申請做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之土地,應取得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証明文件;故申設砂石碎解洗選場必須 以取得「用地」為前提。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第6 條第 3 項,容 許設置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用地為丁種建築用地及礦業用地。

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辦合法化,事涉之法令及主管機關相當多,對於既存違規場家 限制更是嚴格,其申辦合法化過程中所遭遇問題如下所列。

一、設場用地之取得問題 1. 設場最小面積限制。

2. 場與場間距離限制。

3. 新生浮覆地,尚未辦理土地登錄及編定。

4. 特定農業區土地不得變更使用。

5. 國有土地無法取得同意書。

(38)

6. 養殖漁業生產區土地不得變更使用等。

二、公有土地使用問題

1. 對於出具同意規劃或使用證明文件,各管理機關未訂有相關審查辦 法。

2. 管理機關未訂定承租辦法,且租金及使用補償金過高等。

三、工廠登記證之取得問題:

1. 礦業用地未定有建蔽率與容積率。

2. 水防道路不得視為「既成道路」,造成無法指定建築指定線。

3. 未取得工廠登記證前,無法申辦各項操作許可等。

4.2.2 砂石碎解洗選場之數量

圖4.2 為臺灣地區砂石碎解洗選之歷時變遷情形,以下依年度對其說明之。

300 400 500 6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度

砂石碎解洗選場數量(場)

圖 4.2 臺灣地區砂石碎解洗選場數量之歷時變遷情形

(39)

一、2002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462 場,於北部地區分布於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苗 栗縣,於中部地區分布於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於南部地區分布於 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於東部地區分布於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之境內河川流域。而其主要分布流域如下列:

台北縣:大漢溪、新店溪、淡水河等。

桃園縣:大漢溪等。

新竹縣:頭前溪等。

苗栗縣:中港溪、後龍溪、大安溪等。

台中縣:大安溪、大甲溪、烏溪等。

彰化縣:烏溪、濁水溪等。

南投縣:濁水溪、烏溪、陳有蘭溪、清水溪等。

雲林縣:清水溪、濁水溪等。

嘉義縣:八掌溪等。

台南縣:後堀溪等。

高雄縣:高屏溪、荖濃溪、旗山溪等。

屏東縣:高屏溪等。

宜蘭縣:蘭陽溪、和平溪等。

花蓮縣:花蓮溪、木瓜溪等。

台東縣:卑南溪等。

二、2003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476 場,台北縣 22、桃園縣 21、新竹縣 15、苗栗縣 42、

台中縣46、彰化縣 30、南投縣 75、雲林縣 37、嘉義縣 6、台南縣 5、高雄縣 13、

屏東縣63、宜蘭縣 28、花蓮縣 39、台東縣 24 及離島 10。

(40)

三、2004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410 場,台北縣 22、桃園縣 21、新竹縣 12、苗栗縣 37、

台中縣38、彰化縣 18、南投縣 51、雲林縣 27、嘉義縣 6、台南縣 5、高雄縣 13、

屏東縣56、宜蘭縣 31、花蓮縣 45、台東縣 24 及離島 4。

四、2005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392 場,臺北縣 21、桃園縣 21、新竹縣 12、苗栗縣 33、

台中縣40、彰化縣 14、南投縣 50、雲林縣 14、嘉義縣 6、台南縣 3、高雄縣 14、

屏東縣56、宜蘭縣 29、花蓮縣 48、台東縣 27 及離島 4。

五、2006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395 場,臺北縣 24、桃園縣 20、新竹縣 12、苗栗縣 37、

台中縣40、彰化縣 15、南投縣 48、雲林縣 17、嘉義縣 6、台南縣 3、高雄縣 13、

屏東縣56、宜蘭縣 31、花蓮縣 45、台東縣 24 及離島 4。

六、2007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450 場,臺北縣 14、桃園縣 19、新竹縣 11、苗栗縣 37、

台中縣39、彰化縣 16、南投縣 41、雲林縣 27、嘉義縣 5、台南縣 9、高雄縣 37、

屏東縣82、宜蘭縣 29、花蓮縣 52、台東縣 28 及離島 4。

七、2008 年

砂石碎解洗選場共476 場,臺北縣 14、桃園縣 19、新竹縣 12、苗栗縣 33、

台中縣40、彰化縣 17、南投縣 37、雲林縣 38、嘉義縣 6、台南縣 9、高雄縣 48、

屏東縣83、宜蘭縣 29、花蓮縣 53、台東縣 25 及離島 4。

(41)

臺灣地區砂石碎解洗選場之數量於2002 年 462 場,2003 年 476 場,2004 年 410 場,2005 年 392 場,2006 年 395 場,2007 年 450 場,2008 年 476 場。得知,其雖於 2005 年降至最少之 392 場,但至 2008 年又回升至 476 場,約同等於 2002 年、2003 年之數量。

4.3 臺灣地區砂石特性

一、台北縣之砂石特性

其砂石碎解洗選場所生產之砂石以運銷大台北地區為主,因許可土石區少,

故砂石原料主要來源係由營建剩餘土石方供應,不足部分需由花蓮、宜蘭、桃園、

新竹、苗栗、台中、彰化等縣市供應。境內之砂石碎解洗選場多取自桃園縣蘆竹 鄉,觀音鄉及新屋鄉一帶所生產之砂石,因其來源混雜、含泥量較大、品質較差,

故需經過水洗後再加工,始可用在預拌混凝土骨材,否則僅可作為填方材料使用。

二、桃園縣之砂石特性

本縣境內生產工程用砂石骨材,原本來自大漢溪流域,但經早期多年開採,

其中下游可採地域幾已採罄,業經桃園縣政府予以劃定禁採,致桃園縣境無自產 河川砂石骨材。目前,僅以農地改良、工地或公共工程開挖及礦場廢石等零星採 掘而得,其開採期程不定且一般規模不大。而自產砂石骨材主要來自蘆竹鄉、大 園鄉、觀音鄉暨新屋鄉一帶,來源複雜、含泥量高、品質較低;其中未加工部分

﹙含黏土、級配、卵石等﹚全部銷售縣內,加工部分﹙含砂及碎石等﹚約九成銷 售縣內,其餘銷售台北縣境。

三、新竹縣之砂石特性

頭前溪之砂石來源大部分由石英砂岩崩解沖刷堆積於河床而成,上游主要生 產碎石,中下游生產砂與碎石。而陸上土石區屬山坡地者其礫岩層為「頭嵙山層

(42)

之礫岩段」,係為中新世之大寮層或南港層或桂竹林層提供含岩屑及泥質基質多 之砂岩礫石。所開採山坡地礫石層,直接供應填方料使用;其餘土石區所產砂石 原料均供應縣內碎解洗選場,洗選加工後運往預拌混凝土廠使用。

四、苗栗縣之砂石特性

本縣為本省砂石主要產地之一,除可足夠供應本縣需求外,尚供應北部之新 竹、桃園、台北等地區之預拌混凝土廠。其河川砂石來源均係上游石英砂岩崩解、

沖積而成,故所生產之河川砂石品質堅硬優良,經碎解分級後,大部分作為預拌 混凝土建築骨材、瀝青拌合材料及水泥製品材料之用。另一方面,所生產之矽砂 產自南莊層之砂岩,由軟質灰色砂岩與暗灰色頁岩之緊密互層,中粒至粗粒膠結 並不堅固;矽砂經洗選分級後可製造各種等級之玻璃製品及可製成映像管、矽晶 片等高級電子產品。而後龍、通霄一帶係本省生產紅磚之主要產地之一;主要採 取製磚原料之粘土,係由岩石經風化崩解、運搬、沉積而成,所生產之紅磚主要 供應中部地區。

五、台中縣之砂石特性

台中縣砂石主要為烏溪、大甲溪、大安溪之河川開採;其流域之地層自東向 西依序為中央山脈脊樑帶、西部麓山帶(新第三紀野柳群、瑞芳群及三峽群)、

上新世地層(卓蘭層、錦水頁岩層)及第四紀地層(沖積層、台地堆積層、頭嵙 山層)等。頭嵙山層為由其上部之礫岩和下部之砂岩和頁岩、黏土所構成,或以 互層組成;沖積層由黏土、粉砂岩、礫石等組成;台地堆積層由未膠結之礫石及 夾雜其中之粉砂質凸鏡體組成。大安溪以生產碎石為主,砂及級配次之,大部分 供應新竹、桃園及台北地區之預拌混凝土廠。大甲溪砂石蘊藏量豐富,全河段屬 粒卵石或塊石河床。烏溪是中部僅次濁水溪之砂石產源,中、上游以生產碎石為 主,下游至出海口以生產細骨材(砂)為主。台中縣砂石骨材均由河川砂石供應,

(43)

砂石產量豐富、品質優良,其主要供應轄內所需之砂石料源外,尚供應彰化及北 部地區之各項建設所需砂石。惟近年來自烏溪橋以下因砂石廠林立,砂石市場惡 性競爭,導致不肖業者超深超量採取,致河床高度急遽下降,而漸被禁止開採。

六、南投縣之砂石特性

南投縣目前砂石骨材大部分由河川砂石供應,烏溪與濁水溪為境內二大主要 河川,另有陳有蘭溪、清水溪等支流。縣境內之烏溪上游山谷澗區、岩壁聳峙、

巨石疊磊,自國姓鄉以下河段逐漸變寬水流速度轉緩,砂石淤積豐富,質料優良 且運輸便利,沿岸砂石場林立。濁水溪上游地質屬新生代第三紀沈積岩,上游沖 刷而下之豐富砂石料源,亦是中部地區砂石主要供應區。陳有蘭溪上游河段兩岸 高山聳峙,河川坡降甚陡,砂石崩落以石英砂岩及輕度變質之石英岩為主,砂石 品質甚佳。清水溪河床坡度亦陡,在竹山附近為品質良好之礫石層堆積台地,砂 石蘊藏量豐富。而各溪源頭之大塊石可使用於拋海用料;其碎解後之品質甚佳,

適合建築用骨材及級配填方材料等用途。

七、彰化縣之砂石特性

早期彰化縣砂石骨材主要取自濁水溪及烏溪,唯大都已禁採,現今須購自南 投縣之河川疏濬級配料,而採購廠商以設場於溪洲鄉及二水鄉居多;陸上採石區 則集中於花壇鄉三家春段附近;所加工後砂石以銷售縣內或鄰近嘉義縣市為主。

八、雲林縣之砂石特性

雲林縣目前砂石骨材來源半數以上來自南投縣河川緊急疏浚工程供應,其餘 則由陸上土石採取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場轉運再利用土方供應。本縣之河川砂 石開採地區主要位於濁水溪下游河段南岸,多屬板岩、石英砂岩、砂岩、石英岩 等受河流長程搬運之砂粒,淘選作用佳、顆粒均勻、品質好,適合一般營建工程

(44)

使用。而流經礫石層堆積台地河段,蘊藏品質甚佳且豐富之砂石,其粒度適合做 為碎解骨材,碎解後之碎石及砂供應建築骨材及一般填方料使用。另一方面,縣 境內陸上土石採取區砂石賦存量豐富、質料優良,其地質為錦水頁岩層、卓蘭層 與頭嵙山層所構成,為卵礫石與砂土夾層。近年,所採取之土石多供應交通建設 之路堤填築用。

九、嘉義縣之砂石特性

嘉義縣主要砂石產地為八掌溪及陸上中埔鄉小山丘,其中八掌溪上游地層 主要為卓蘭層、頭嵙山層及台地堆積層等。卓蘭層由砂岩、粉砂岩、泥岩和頁 岩之互層組成,砂岩常呈淡青色或淡灰色,細料略含雲母,砂岩種類有混濁砂 岩,利亞混濁砂岩。頭嵙山層廣泛分佈而且整合在卓蘭層之上,主要以砂岩、

頁岩、泥岩之互層夾有礫岩薄層。台地堆積層大多數由未經膠結之礫石及夾在 其中之砂質或粉砂質凸鏡體組成,一般層理和淘選度都很差。本縣河川區域之 地質構造為現代河川沖積層,其品質適宜營建工程骨材使用,而陸上土石區則 屬台地堆積層,其品質適宜作為營建工程骨材使用。

十、台南縣之砂石特性

台南縣境曾文溪上游地質大部分皆屬中新世晚期至中期之砂、頁岩地層,岩 質一般均較脆弱,不具堅硬耐磨特性,中游地區以30 公分以下之卵石、砂、土 居多。加上曾文溪上游興建水庫及攔砂壩等構造物攔截,致下游河床賦存之砂石 相當匱乏,且含泥量多、品質差,故大部分僅供應填方用。陸上砂石場多位於乾 旱河床或浮覆地或山丘地,其所產之砂土亦含泥量多、品質差,均無法作為營建 工程所需之骨材,僅可提供路基或凹地填方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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