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在越南擁有唯一自用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將其自用房屋、土地 使用權及連接之地上資產轉讓交易之所得。本項規範轉讓擁有唯一自用房屋

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條件:於轉讓的時段,個人僅 擁有唯一自用房屋或單一塊住用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包括擁有接合該塊 土地上建築工程或住宅)者;個人持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時間,至 進行轉讓時至少為183 天者;將全部的住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

3. 國家授與個人而依法規定免繳或享受土地使用費減免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所得。

4. 配偶、父母與親生子女、養父母及與認養子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及女婿、

祖父母與內孫、外祖父母與外孫及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間不動產之繼承及贈與 所得(包括住宅、依據不動產經營法規定之未來興建成形的建築工程)。

5. 家庭戶及個人直接從事農業、林業、製鹽、養殖及捕撈水產活動,所生產之 未經加工成其他產品或一般粗製產品之所得。

6. 政府授與家庭戶及個人從事生產農業用地之轉換所得。

7. 信貸機構存款及壽險合約利息所得。

8. 僑匯所得。

9. 高出勞動法規定日班制、時數操作薪俸及工資之大夜班、加班的薪俸及工資。

10. 越南社會保險法規範社會保險基金給付之退休金。自願性休基金收受月退休 金。外國給付在越南生活及任職人士的退休金。

11. 獎學金所得。

12. 壽險、非壽險、保健合約、勞動意外理賠、政府償付及法律規範之其他償付 款項所得。

13. 經政府權責機關核准或認可,以人道及慈善目的從事非營利活動所收受之所 得。

14. 經政府權責機關核准,以人道及慈善為目的之活動,經官方及非官方形式援 助所收受之所得。

 分級累進式稅率表:僅適用於營業所得及薪資所得

另越南財政部第 128/2014/TT-BTC 號公告規定,對於在經濟區任職的個人,可享 受個人所得 50%減免的優惠。

 個人所得稅之減免:

1. 納稅人本身之扣除額每月為 900 萬越盾(年為 1 億 800 萬越盾)。

2. 納稅人之被扶養親屬每月為 360 萬越盾(年為 4,320 萬越盾)。

稅 級

課稅之年所得 (越盾)

課稅之月所得 (越盾)

稅率(%)

1 至 60,000,000 至 5,000,000 5 2 60,000,000 以上至 120,000,000 5,000,000 以上至 10,000,000 10 3 120,000,000 以上至 216,000,000 10,000,000 以上至 18,000,000 15 4 216,000,000 以上至 384,000,000 18,000,000 以上至 32,000,000 20 5 384,000,000 以上至 624,000,000 32,000,000 以上至 52,000,000 25 6 624,000,000 以上至 960,000,000 52,000,000 以上至 80,000,000 30 7 960,000,000 以上 80,000,000 以上 35

 全額所得稅率表:適用於下列表所列之所得項目

課稅所得 稅率(%)

a)投資資金所得 5

b)權利金、特許經營權所得 5

c)中獎所得 10

d)繼承及禮品所得 10

e)個人所得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之資金轉讓所得 20 f)個人所得稅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之證券轉讓所得 0.1 g)個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動產轉讓所得 25

h)個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不動產轉讓所得 2

 非越南居住人所得項目及課稅率:

稅目 課稅所得 適用稅率

生產經營 全部營業額 經營貨品:1%

供應勞務:5%

生產、營造及運輸等:2%

薪俸及工資 收受總金額 20%

稅目 課稅所得 適用稅率

投資資金 收受總金額 5%

資金轉讓 收受總金額 0.1%

不動產交易 交易價 2%

機會中獎 超過 1,000 萬盾部分 10%

權利金 超過 1,000 萬盾部分 5%

讓與特許經營權 超過 1,000 萬盾部分 5%

繼承 超過 1,000 萬盾部分 10%

受贈 超過 1,000 萬盾部分 10%

此外越南政府第 12/2015/ND-CP 號公告亦修訂政府 65/2013/ND-CP 號公告個人所 得稅法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其中對於從事經營的個人,將按其個別經營業營業額之 百分比,繳交個人所得稅。至於經營個人不予申報或申報與經營事實不符者,稅捐機 關將依據賦稅管理法規定裁定其應繳之稅額。另計稅的營業額,係指計稅期內所發生 之售貨、加工、佣金、供應貨品及提供勞務的全部款項。

個人經營按營業額課徵個人所得稅的百分比規定如下:

1. 配銷、供應貨品:0.5%;

2. 提供勞務、營造而無承包原料供應者:2%;

3. 出租資產、代理保險、代理獎券、傳銷營運:5%;

4. 生產、運輸及提供勞務而有接合供應貨品、營造而有承包原料供應者:1.5%;

5. 其他經營產業:1%。

(七) 賦稅管理法

越南國會已於 2012 年 11 月 20 日通過第 21/2012/QH13 號之賦稅管理法修訂案,

並規定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該法主要修訂的重點內容如下:

1. 稅捐人的義務:依據前列第 21/2012/QH13 號賦稅管理法修訂案第 1 條第 4 項規 定增列稅捐人的義務,其中規定對於在具備資訊基礎設施工程地區舉辦經營 的組織之稅捐人,則應依據電子交易法規定以電子工具向賦稅管理機關執行 有關稅捐申報、繳稅及接洽。

2. 認定計稅價之辦法:將依據稅捐人建議,及稅捐人與稅務機關之單方及雙方,

以及稅務機關與稅捐人和各國或地區三方協商之共識的基礎上,採用先協調 認定計稅價辦法的機制(APA)。

3. 稅捐申報要件:按季提交報稅的要件如下:

(1). 季度稅捐申報單;

(2). 售出貨品及提供勞務發票清單(若有);

(3). 採購貨品及勞務發票清單(若有);

(4). 與應繳稅款關連的其他資料。

4. 適用季度報稅單提交的期限:對於適用季度申報及繳稅者,其報稅單最遲繳交

的期限為發生稅捐義務季之下一季的首30 天。對於適用年度計算繳交非農業 地使用稅及土地租金者,其申報的期限,則依據非農業用地使用稅及土地租 金的規定執行。

5. 提交稅捐報單的地點:稅捐人應向直接管理的稅務機關繳交稅捐申報單。對於 適用單一個窗口服務機制者,依該機制規定地點繳交報稅單。對於繳交進出 口關稅報單的地點,則依越南關稅法規定辦理。

越南政府另規定下列情況繳交報稅單的地點:從事多元化生產經營活動者;於 多個不同地區執行生產經營活動者;按逐次發生稅捐申報及繳稅之發生多項 稅捐義務的納稅人;自土地收取款項所得而有發生稅捐義務者;採用電子報稅 及其他情況者。

6. 展延稅捐申報期:對於適用月、季、年、暫時、按逐次發生稅捐義務申報稅捐 者,其展延稅捐申報期最多為 30 天;對於繳交結算稅捐者,則自其結束報稅 日起展延申報期最多為60 天。

7. 繳稅期限:

(1) 進 口 關 稅:對 於 從 事 進 口 原 料 及 物 資 生 產 外 銷 品 , 若 符 合 前 列 第 21/2012/QH13 號賦稅管理法修訂案第 1 條第 11 點第 2 項規定條件者,其 繳交關稅的期限,自辦理報關單登記日起最多為275天。若無法滿足前列 規定條件而獲得信用機構擔保時,則得依該擔保的期限繳稅,惟自辦理 報關單登記日起最多亦不得超過 275 天,且不須繳交擔保期內的滯付款 (先前規定可依業者生產週期性,准其繳稅期超過 275 天)。對於不符合前 列規定條件及不獲得用機構作保的企業,則應在貨品通關前繳足稅款。

(2) 對於從事暫進後復運出口經營的貨品,則應在完成暫進後復運出口關稅手 續前繳稅,若獲得信用機構擔保時,可依擔保的期限繳稅,惟自暫進後 復運出口期滿起最多不得超過15 天,且不須繳交擔保期內的滯付款。

(3) 對於自繳庫日起 10 年期內之溢徵的稅款、滯付款及罰款的稅捐人,准予 將其溢徵及積欠的稅款、滯付款及罰款執行相互彌補,含各項稅捐間之 彌補,或可在其後續應繳的稅款、滯付款及罰款執行彌補,或當稅捐人 不予積欠稅款、滯付款及罰款的情況下,則可申請退稅。

8. 展延繳稅期限的情況:發生天災、火警、意外致物質受損壞而直接影響生產經 營活動者;執行權責機關要求搬遷以致須中止活動而影響到生產經營成果者;

使用國家預算投資基本建設資金而未獲得結算者;依據政府規定因遭遇特別困 難環境而喪失準時繳稅能力者。

9. 對稅金滯繳罸款,每天罸款相當於滯繳稅額之 0.03%。

10. 稅捐義務追溯期的期限,從先前的 5 年調高為 10 年。

11. 對於中小型的企業,調降加值稅申報的次數,從每年 12 次調降為 4 次(即按 季申報)。

12. 縮短審核稅捐展延申報期限手續的天數,從 5 個工作天縮短為 3 天。

13. 對於適用「先查核後退稅」制的對象,縮短其處理退稅的限從 60 天縮短為 40 天,至於適用「先退稅後檢查」制者,則將從15 天縮短為 6 天。

14. 有關對企業實施退稅後之查核制度,若屬於具有高風險的企業,包括連續 2

年申報營運虧損或其虧損額超過其自有資金、獲得退稅之從事不動產及服務 貿易經營、自取得退稅決定書後12 個月期內變更公司經營辦公處所、以及取 得退稅決定書前12 個月期內發生營業額與退還稅額變更呈現不尋常的經營企 業。

15. 對於虛報稅捐而致發生稅款短徵或增加退還稅額的行為,調高其罰款額度從 10%調高為 20%。

(八) 公司證照稅

1. 對獨立經營經濟組織,包括國營企業、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無限責任 公司,將按其繳交證照稅依登記資金額而適用下列不同的證照稅額如次:

次序 公司章程資金(越盾) 證照稅(越盾)

1 100 億以上 300 萬

2 50 億至 100 億 200 萬

3 20 億至 50 億 150 萬

4 20 億以下 100 萬

2. 對屬統籌記賬式總公司轄屬成員公司的證照稅,一律規定為 200 萬越盾,而 成員公司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則為 100 萬越盾。

3. 經營個體戶、附屬於公司分支構的商店等之年度證照稅額,將依其月所得而 繳交不同的證照稅額如次:

次序 月所得(越盾) 證照稅(越盾)

1 150 萬以上 100 萬

2 100 萬至 150 萬 75 萬

3 75 萬至 100 萬 50 萬

4 50 萬至 75 萬 30 萬

5 30 萬至 50 萬 10 萬

6 30 萬以下 5 萬

(九) 外國人投資越南證券市場之交易程序 1. 交易程序:

(1). 證券交易帳號的申請程序:

a. 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帳號的申請資料包括:

外國個人投資者交易帳號申請單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Securities Trading Code(一份)。

外國投資者個人簡要資料單 Information about Foreign Individual Investor(一份, 並經駐越南的該國領事館予以證實)。

b. 組織(法人)投資者證券交易帳號的申請資料:

外國組織投資者交易帳號申請單(一份)。

外國組織投資者簡要資料單(一份, 並經該國駐越南的領事館予 以證實)。

組織(公司)授權交易代表人的個人簡要資料(一份), 並經該國 駐越南的領事館)予以證實。

公司成立書影本, 並經有關單位證實。

公司董監事授權交易代表人代表公司交易的會議記錄, 並經有關單 位予以證實。

註:

客戶所送的資料常以英文或本身國籍外語,因此須補充越南國家公證單位證 實的越南版翻譯本.客戶需經過以下程序:

1. 經駐越南胡志明市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予以證實(只須驗證簽字屬實,收 費 USD15/stamp).

2. 全部資料將送交越南外務廳(Service of Foreign Affairs)予以證實(1 天, 收費 165,000 越盾/stamp).

3. 證實後的資料轉往國家公證單位翻譯成越文(3 天,收費 105,000 越盾).

2.及 3.步驟全部可由證券公司人員代辦,並送件至胡志明市證交所,證交所5 天後予以答覆.

(2). 於具有外匯買賣功能的商業銀行(國內或國外駐越南的分行)開立外匯存款 帳戶(Current Account).

(3). 於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包括以越南頓(VND)存款帳戶及證券託管 帳戶).申請資料如下:

a. 個人投資者申請資料:

- 開戶申請單(一份)。

- 開戶合約。

- 護照及證券交易帳號申請資料影本。

b. 組織(法人)投資者申請資料:

- 開戶申請單(一份).

- 開戶合約.

- 證券交易帳號申請資料影本.

證券公司承辦人將把該資料登記並保留於公司電腦管理系統.

(4). 上述之手續完成後即可下單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