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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模型設定

第一節 基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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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模型設定

本文模型設定以 Growitsch et al. (2012) 的理論模型為參考基礎,將該 文獻的決策模式轉換為賽局的策略互動形式,並進一步發展出以下三個模 型。基本模型為原始條件下,廠商和政府的策略互動情況;接著,在修改部 分的原始條件後,發展出延伸模型 1 和延伸模型 2,分別代表在廠商判斷 正確、政府實施獎勵投資政策這兩種條件下,政府和廠商的策略互動結果。

第一節 基本模型

由主要參考文獻 Growitsch et al. (2012) 的延伸形式賽局圖可看出,政府和廠 商之間是資訊充分的狀態。然而,這樣的情況不合常理,因為如果政府可以知道 廠商確實的結盟決策時,就可以清楚地判斷廠商的結盟決策是屬於合法或是非 法,而不應有該文章中假設政府有一定的誤判機率發生。因此,我們討論的基本 模型便假設政府和廠商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也就是,政府無法於事前判斷廠 商結盟的合法性,因此政府存有合法結盟誤判為非法結盟的可能。18

假設社會中存在一風險中立的廠商,我們令其為參賽者 1;政府負有監管企 業的責任,令其為參賽者 2。參賽者 1 的決策前提有三種:第一種是 (A 前)c , 也就是事前已確定為非法合作的情況下,和競爭對手廠商合作;第二種是 (Ai 前),在無法確認是否合法(但事實上是合法的),而先假設合法的情況下,和對 手合作,但此時廠商有 s 的機率誤判合作案為非法而從事違法合作,稱之為

A 後)c ,1 s

的機率正確判斷合作案為合法,稱為 (A 後)i ,並且 s

(0,1); 第三種 ( NA) 則是不與其他廠商合作。若參賽者 1 決定在 (A 前) 或 (c Ac 後) 的情況下和其他廠商合作時,參賽者 2 再決定是否對參賽者 1 進行查緝

18 往後,延伸模型 1 和延伸模型 2 也沿用此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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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 s

就代表廠商未誤判的機率。

q:政府誤判的機率;因此,1 q 就代表政府未誤判的機率。

P:政府對廠商祭出懲罰,科以罰金;而 NP 就表示政府未對廠商做出懲罰。

D:政府有查緝的動作;而 ND 就表示政府無查緝的動作 cs :廠商非法合作下消費者獲得的利益; c

同理,cs 為廠商合法合作下的消費者剩餘。 i

c:廠商在非法合作下所獲得的利益;

同理,

i 為廠商合法合作下獲得的利益。

c c

cs

 

:非法合作案存在下的整體社會福利;

同理,csi

 

i 為合法合作案存在下的整體社會福利。

綜合上述的設定,模型 1 的賽局如圖 1 所示。

圖 1 模型 1 的延伸型式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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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2.4 討論在參賽者 1 採單一策略下,參賽者 2 是否採取混合策略。27

2.1 參賽者 1 是否採取 A 前、c NA 的混合策略?

參賽者 2

參賽者 1

D ND

Ac(1)A B1, 1 (2)A B2, 2 Ai(3)A B3, 3 (4)A B4, 4 NA (5) 0, 0 (6) 0, 0

B1

B2

d,又 d

0,可知 B1

B2B2

B1,政府報酬會受到是 否有查緝行動的影響,政府若展開查緝,其報酬將低於不查緝時的結果,因此 政府將在參賽者 1 採取 A 前、c NA 的混合策略時,採取 ND 的單純策略;

而在政府採取 ND 的單純策略時,廠商將因 A2

0,採取 A 前 的單純策c 略,但若如此,將與廠商進行 A 前、c NA 混合策略的前提不同,所以,參賽 者 1 不會採取 A 前、c NA 的混合策略。

2.2 參賽者 1 是否採取 A 前、i NA 的混和策略?

參賽者 2

參賽者 1

D ND

Ac(1)A B1, 1 (2)A B2, 2 Ai(3)A B3, 3 (4)A B4, 4 NA (5) 0, 0 (6) 0, 0

同樣由於 B3

B4

sd,又 sd 0,因此我們可以依照 2.1 的推導方式,

說明參賽者 1 不會採取 A 前、i NA 的混合策略。

27 往下我們以參賽者 1 的角度出發,找尋 Mixed BNE,事實上,我們也透過參賽者 2 的角度 出發搜尋 Mixed BNE,唯我們試過此方式後,也得到相同的均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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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組貝氏 Nash 均衡將可存在,唯

 

[[s

c

 

(1 s) ]/[(1

i

q fs)

c],1]。 觀察命題 1 貝氏 Nash 均衡的結果,我們發現在原始條件下,參賽者 1 一定採取單純策略,參賽者 2 則可能採取單純或混和策略,這需視罰款倍率 f 和

值的限制範圍而定。當 f 無特定範圍時,代表參賽者 2 並未以積 極的態度去設定處罰方式、罰款倍率的範圍等等,也就意味著參賽者 2 不對 參賽者 1 採取管制手段,因此參賽者 1 便傾向於採取卡特爾 (Cartel) 式 的 非 法 結 盟 合 作 , 以 獲 取 最 大 收 益 。 當 我 們 只 限 定 f 的 範 圍 且

[ c (1 ) ]/[(1i ) c]

f

s

  

s

 

q s

時,代表參賽者 2 為了有效管制廠商間的結 盟,便對非法合作祭出重罰,以較高的罰款倍率來遏止非法結盟的存在;面對 政府的介入,無論廠商間是否為合法結盟,參賽者 1 都必須付出一定成本來 因應各種稽查程序,由於這筆額外支出會降低廠商的收益,因此參賽者 1 傾 向於不合作的經營方式。當我們限定 f

[s

c

 

(1 s) ]/[(1

i

q s)

c] 時的

[[s c (1 s) ]/[(1i q fs) c],1]

       

,表示參賽者 2 在考慮社會現實情況下,

包括廠商誤判的機率 s 、政府誤判的機率 q、非法或合法結盟下的廠商獲利

c

i,再適度調整對企業結盟的控制程度,具體而言就是調整罰款倍率 f 的高低;然而,無論參賽者 2 的管制力道強大與否,只要政府介入監管,

則廠商勢必耗費一定數量的資源,來達到各項查核要求的標準,因此參賽者 1 最終仍會選擇不與其他廠商合作,以避免此項額外的成本開銷。

總而言之,基本模型下的貝氏 Nash 均衡,無論參賽者 2 採取何種策略,

參賽者 1 皆不會採取創新式的研發投資、也就是合法的結盟合作方式;而這 個結論,也是在將 Growitsch et al. (2012) 的決策模型轉換為策略互動模式 下,所無法預測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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