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築構造開挖與回填
9.1 基礎開挖
坡地建築工程之基礎開挖施工,一般與平地建築相似,作法也相 同,唯獨坡地因受限於規範規定,其建築之基礎之開挖深度亦不會太 深,亦即坡地建築之基礎一般皆為淺基礎型式。基礎開挖由下列等作業 所構成:1.基地整平 2.挖掘 3.擋土開挖 4.棄土處理(開挖土處理) 5.回 填、填方。此等作業不僅在工作之安排上不容易而且與基礎工程、本體 工程及其他關連作業均有密切之關係。說明如下: 【林耀煌 1997】
1.基地整平:
基地之地表面通常並非平坦均一,多少具有高低差,並且基地內往 往存在右殘留基礎、雜草、雜木、樹幹等之障礙物,故工程之施工上第 一步應將基地整平,實施鏟除與填挖,整平面積廣潤時,可採用機械施 工,利用推土機推土集土,用蛤形挖土機、裝載機、鏟土機等抓取,以 卡車等裝載搬出場外。殘留基礎若是木造房屋者,可用推土機或人工處
法加以處理。
2.挖掘:
基礎工程上之挖掘形狀可分類為下列三種 1.坑挖 2.溝挖 3.全挖。
在某地內挖掘一定尺寸之圓形或角形之坑穴,類如獨立基礎之構築開挖 即稱為坑挖。在某地內挖掘細長溝狀,類如地中梁或連續基礎之構築開 挖,即稱為溝挖。在基地整佃地域內實施心大型挖掘,類如筏式基礎與 地下室之構築開挖即稱為全挖。
3.擋土開挖: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 154 條規定:「挖土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者,
除地質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虞者外,應有適當之擋 土設備」。
擋土壁目前最常用有下列幾種:
1 木版樁擋土壁 2 主樁橫板條擋土壁 3 鋼板樁擋土壁 4 排樁式擋土壁 5 地下連續壁
在實施以上各種工法時,經常須併用下列等補助工法。
l 排水工法 2 地盤改良工法
4.棄土處理(開挖土處理):
現場上所挖取之土砂如何搬出、如何處理,乃是基礎開挖上重要項 目之一,倘若在擬定開挖計劃時,僅考慮如何挖掘,而不顧及到日後開 挖土砂之處理,則此種計劃不能稱之為完備之施工計劃。一般最困擾的 問題係開挖土砂是應該全部當作棄土而搬出廢棄或保留一部分當作日 後回填之用。基地面積廣闊,有作業空間時,則可保存某些回填土,若 基地狹窄,則通常是將開挖土全部搬出。如果將回填土強置於現場內,
往往形成作業空間之缺乏,場內混亂之現象,易造成施工作業上之不便。
5.回填及填方:
回填土之採取須視現場之景況,而決定出是使用保存在現場之開挖 土或另行購買之良質土。基地通路狹窄時,回填作業宜採用帶運機處 理,若通路寬闊則直接用傾卸卡車卸除,每舖一定厚度(通常 0.3m)後,
灌水壓實。
基礎開挖前必須就開挖面積大小、深淺、土質、地下水為、四周地 物地形等加以詳細調查,再決定詳細之施工方法。同時為增進施工效 率,對挖掘方式與挖出土之搬運作適當調配,切勿有挖掘與搬運間相互 牽制之情形。與基礎施工有關之開挖方法大略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全挖式開挖工法:
A. 斜坡明塹開挖工法:
於開挖周圍,保留著穩定之坡面而進行開挖之工法,其 設計重點在於坡面穩定之計算。
B. 支撐名塹開挖工法:
係利用擋土壁及支撐設施防止土砂之崩坍而進行開挖
之工法,其設計重點在於土壓之計算。
島區式開挖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