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
教育實習是美國教師資格的必要階段,一九八五年美國師範 校院協會研究指出:師資培育課程提供不同的教育實習,範圍從 五到八十五小時,學生可能從事觀察見習、個別指導、計劃、教 學、設計教材、媒體運用、以及非教學的事務,這些經驗常與職 前教育連結,促進教師更大的專業發展。因此,許多變通方案,
除了擴大職前教育課程之外,並增加教育實習時間,例如變通課 程、變通學位、與變通授證等。
在學校本位教育實習的發展下,與教育實習最有關係的是專業 發展學校(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chool, PDS),是由福爾摩 斯集團以及卡內基論壇所建議創設,該校係根據1. 教學的改革與 專業化及2. 師範教育的改進等兩大需求,以實現教育學院與中小 學合作的關係,其中主要的內涵就包括教學改進、研究發展、及 輔導試教等項目。為了配合嶄新的事實要求,彼此間並遵循平等 互惠(reciprocity)、實驗(experimentation)、系統的探究(systematic
inquiry)、及學生多元性(student diversity)等四項原則,以達成 教育實習的目標。比較具體的實例是:福爾摩斯集團(Holmes Croup)在一九九五年發表的「明日的教育學院」中,確認未來的 師資培育,有三項重要的內涵,是必須仰賴「專業發展學校」配 合的,包括:(1)在健全實施情況中提供的專業學習(professional learning in the context of sound practice),(2)改進取向的探究活動
(improvement oriented inquiry),(3)教育標準的建立(educational standard-setting)等,足見專業發展學校所扮演教育實習的角色舉 足輕重。此外,愛克森基金會(Exson Education Foundation)所贊 助的教學中心,是由古德萊(J. I. Goodlad)根據改進師資培育的 第十九項原則,擬建立一種新型的學府,與專業發展學校都是教 學院式的實驗學校,其內含包括教學的改進、教學專業化、以及 師範教育的改進等,對美國的師資培育與教育實習提供了良好的 典範(沈翠蓮,民90)。
美國對各州提出改革建議:提供初任教師指導計畫,並進行 教學評量。而實施五年制培育制度,前四年學習相關學科,第五 年實習。
二、德國
德國的師資培育,在完成大學研究的職前教育以後,就可參 加第一次國家考試,一來取得大學畢業文憑,二來是取得教育實 習的資格。其教育實習的方式與內涵,各邦相當類似,實習教師
必須參加十八至二十四個月的教育實習,實習期間支領薪水,若 之前有教學經驗而能取得證明者,其實習期限可予以縮短。
教育實習的內涵,有實習教師研習班的課程及實習學校的教 學經驗,內容包括教育學、方法論,以及實習學校內任教學科與 其他實習有關的問題研討。而其教育實習的歷程與重點,則分成 下列四個階段:即(1)導入階段:為期三個月,每週十小時,其重 點為觀察見習或指導性教學,(2)密集階段:為期十二個月,每週 十二~十四小時,其重點包括每週四小時的觀察或指導性教學,
以及每週八~十小時的獨立教學,(3)準備第二次國家考試階段:
為期三個月,每週十小時,其重點包括觀察、指導性教學、以及 獨立教學,(4)分化階段:為期六個月,每週十二小時,其重點包 括觀察見習,以及每週四~八小時的指導性或獨立教學(戴嘉南,
民92)。
近年來,德國更積極改善實習措施,實習不限於「教學」,
更廣泛擴充及於其他教育或社政機構,其理念在於教師的工作與 整個社會文化發展脈動息息相關,實習內涵的擴充,才不致使教 師孤立於社會文化之外。
三、英國
從 英 國 國 務 大 臣 所 頒 布 的 初 任 教 師 訓 練 課 程 認 可 通 報
(Circular 3/84 on Initial Teacher: Approval of Courses)中得知,英
國的教育實習,是一種整合高等教育機構與學校本位的制度,是 師資培育的共同夥伴,強調一至兩年教育實習及試用導入的連續 發展,其主要的內涵是學校教學實務經驗,約佔整個教育實習期 間的65-80%,實習教師普通都有兩所以上學校充分的實習經驗,
在這些經驗中,經由實習輔導教師的輔導,從事觀察見習、建立 檔案、撰寫教學報告、參與研討會與座談等活動,並接受教師檔 案評鑑、個別指導、書面論文、晤談、試教等形成性及總結性評 鑑,每一位實習教師都必須完成導入試用實習階段,才能取得合 格教師證書(楊百世,民89)。
四、中華民國
(一)當前中等學校師資培育法規
當前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的師資培育法規包括:
1.師資培育法:
民國83年2月7日行政院公布 民國91年7月24日修正公布 2.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92年8月11日教育部修正公布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民國84年11月16日教育部發布
民國92年8月11日教育部修正公布
(註:民國92年7月31日以前入學者仍可適用)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幻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92年7月31日教育部公布
民國92年7月31日以後入學者適用
師資培育法是母法,教育部依據母法訂定了師資培育法施行 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 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核定辦法等相關子法。
其中民國 92 年 8 月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原有 的教育實習制度有些更動。
(二)新制教育實施制度
依教育部92.8.11 臺參字第 0920120568A 號令之「師資培育 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教育實習及核定制度略有變革,其重要 改變如下:
1.在教育學程課中,明訂教育實習課程為半年全時,並將「教育實 習程」獨立增列(第三條)。
2.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學生明確規範(第四條),以學生身 份修課。
3.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二月至七月二個時段
(第五條)。
4.學生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係以申請參加方式為之(第六條)。
5.師資培育機構應訂定校內相關之教育實習實施規定(第十一條)。 6.學生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第十二條)。
此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因此,自九十二年入學 的新鮮人適用此修正條文,各校依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教育實習課程 實施辦法。亦即九十二年入學新生(包括大學部、師資班等新生)
適用新的修正條文(簡稱新制教育實習),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以前入學之教育學程學生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 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簡稱舊制教育實習),至於今大二、大三、
大四學生若要適用新制(依法律慣例,新舊法對當事人有利者得適 用新法)須申請參加。
以新制、舊制教育實習規定相異重點比較如後,供參考之:
表4-13 中華民國新舊制教育實習規定相異表
項 目 新 制 舊 制
實習津貼 沒有實習津貼 實習津貼發 12 個月,每月 8000 元
實習時間 半年(每年 8~1 月或 2~7 月) 一年(每年 7~翌年 6 月)
學 費 交四學分的教育實習輔導費 免交學費
身 分 學生身份 不明確
教師證書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經筆試檢定通 過後發教師證書
初檢通過後經教育實習及格,參加 複檢(審查),通過者發給教師證 書。
資料來源:邱垂堂(民92),頁67。
(三)師資培育的管道
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 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 務。……第十四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 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 教師公開甄選。
依此,師資的培育管道有公費生,自費生。公費生取得教師證 書後分發任教,自費生以自覓參加教師甄選取得教職。在就業容易
時期,公費生是有些限制,但目前就業市場競爭,取得教職不易的 情況下,公費生獲得分發任教的法律保障,就顯得格外可貴,有如
「天之驕子」。目前在學的各位公費生應該把握現在,努力充實自 己,以便畢業後貢獻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