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擬變更之非都市土地範圍圖。
5.山坡地且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應附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實測地形圖。
九、區域計畫與環評併行作業
申請變更之土地,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者,採區域計畫變更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於各 該區域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或備案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 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及審查結論,列入區域計畫書內規定,
以利執行查考。並應依開發後衍生之交通需求(含交通量及停車需求等)進行 交通影響評估。其實際交通量及停車量之計算依其土地使用之不同應予以加總 計算。
十、宗教用地審議原則
本研究所擬之宗教用地審議規範盼能成為政府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作 業指導原則之參考,若遇特殊情況,為符合實際需求,仍以核定或備案機關區 域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第四節 宗教用地審議規範專章之評估檢討
因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之管制方式與法規均不相同,土地開發審議流程亦因基 地條件之差異而不同,如非都市土地超過分區變更之規模者,須採「開發許可」, 否則採「用地變更」方式辦理。而都市計畫審議及開發許可亦可採聯席審議方式 進行。若宗教用地之開發行為已達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者,應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審議;若宗教用地之基地位於山坡地且依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辦理者,則 需辦理水土保持規劃書審議。本研究透過TGRRL系統分析模型,將具有彈性選擇 之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內容,經由MCDM群體決策,
運用層級評分法輸入的評估方案來篩選較為滿意的審議規範內容及其相關行政配 套措施,再分別套入都市計畫土地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案例之評估、非都市土地宗 教用地(含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案例之評估,用以確知本研究所研擬建置之宗教 用地審議規範內容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內容的可行性。
壹、都市土地宗教用地審議規範之評估
本研究TGRRL模型將都市土地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評估前之初選草案區 分為兩部分,即「基本需求」部分及具有「彈性選擇」部分。前者包括相關法規 已規定事項,後者則屬於土地使用強度、量體等規定。其相關行政程序與配套措 施的「基本要件」之外,亦需要透過篩選程序,選擇適宜措施方案。都市土地之 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內容及其相關行政配套措施草案,具有彈性選擇部分採用
層級評分法以群體決策來進行分析。TGRRL模型納入以上兩部分,考慮不同坡 度、建蔽率、容積率等擬訂評估方案(參閱附錄二十三)。上述評估方案,包括:
條文1:宗教用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規定外,其坵 塊圖平均坡度在40﹪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 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平均坡度在30-40﹪之間地區,得 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為限,不得作為建築使用。
條文2:放寬以上之限制標準5-10﹪。
條文3:宗教用地申請變更使用若位於法規禁止開發之地區,其安全無虞者交 付審議委員會認定。
條文4:現有宗教用地申請變更使用為「宗教專用區」之地點,應有臨接或自 行留設寬度六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惟若情況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 同意者不在此限。
條文5:宗教專用區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平地不得大於160
﹪,山坡地不得大於120﹪。大殿高度以21公尺為限,惟若屬歷史性建 築者交付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條文6:以上建蔽率放寬至不得大於50﹪;其容積率:平地不得大於180﹪,
山坡地不得大於140﹪。
條文7:宗教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及對於宗教團 體提供輔導及相關優惠措施。
條文8:宗教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主要依據其所 訂定之相關規定審查該事業計畫之項目、內容及經營管理計畫等。
條文9:成立專責機關(宗教司)辦理宗教土地與建築程序有助於宗教土地與設施 之合法化。
表 7-3 專家學者評定之都市土地評估準則權重與條文績效值
社會公平 民眾參與 交易成本 環境品質 時間成本 國土永續 法令規範 現行政策 指標
(wi)
條文 0.148 0.121 0.096 0.093 0.143 0.159 0.125 0.115
綜合 績效值 條文 1 8 5.8 5.7 6.1 8.3 8.3 8 7.9 7.42
條文 2 5.9 4.7 5.1 5.6 5.7 5.7 5.5 5.3 5.47
條文 3 6.4 5 6 6.2 6.4 6.4 6.4 6.6 6.20
條文 4 7.5 5.8 6.6 6.5 7.2 7.2 7.2 7.1 6.94
條文 5 8 6.1 6.1 6.1 8 8 8.1 7.9 7.41
條文 6 6 5 6 5.9 5.5 5.4 6.1 6.2 5.74
條文 7 7.5 5.9 5.7 6.2 6.4 6.3 7.2 7.6 6.64
條文 8 7.8 6.1 5.8 5.9 7.3 7.2 7.9 8.1 7.11
條文 9 7.2 5.8 6.3 6.1 7.2 7.3 7.5 7.4 6.92
條文 10 7.6 8.3 5.9 6 7.1 7 8.1 8.1 7.33
條文 11 7.8 7.4 6.6 6.6 6.9 7 7.3 7.5 7.17
資料來源:本研究依附錄二十五問卷調查結果資料整理。
條文10:土地使用審議過程應提供民眾參與及宗教團體表達意見及申訴 管道。
條文11:宗教用地位於都市地區之土地使用變更程序,因受限於都市計 畫法相關規定較缺乏彈性且程序較為冗長,包括: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審議、舉辦公開展覽、徵求公民團體意見等,應有更 透明、合理、效率之機制。
本研究進行問卷調查之受訪者,皆係實際參與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最具代 表性之「專家學者」及「政府官員」各十人,合計二十人,分別進行八項評估準 則權重及十一項都市土地之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與配套措施方案績效值之問卷 調查。經由 TGRRL 模型的 step 9 及 step 10 進行評估準則權重計算,其計算結果 各評估準則權重如表 7-3、7-4、7-5 所示。就學者所評分的都市土地評估準則權重 部分,其中以國土永續為 0.159 最高,社會公平 0.148 次之,時間成本 0.143 再次 之,依序為法令規範 0.125、民眾參與 0.121、現行政策 0.115、交易成本 0.096 及 權重最小的環境品質 0.093。若以官員所評分的都市土地評估準則權重部分,其中 以國土永續為 0.200 最高,社會公平 0.186 次之,時間成本 0.179 再次之,依序為 民眾參與 0.117、環境品質 0.093、現行政策 0.077、法令規範 0.074 及權重最小的 交易成本 0.073。上述全部受訪者評分都市土地評估準則權重部分,其中以國土永 續為 0.178 最高,社會公平 0.166 次之,時間成本 0.159 再次之,依序為民眾參與 0.119、法令規範 0.101、現行政策 0.099、環境品質 0.094 及權重最小的交易成本 0.085。
表 7-4 政府官員評定之都市土地評估準則權重與條文績效值
社會公平 民眾參與 交易成本 環境品質 時間成本 國土永續 法令規範 現行政策
指標
(w
i)
條文 0.186 0.117 0.073 0.093 0.179 0.200 0.074 0.077
綜合 績效值 條文 1 6.8 5.5 5.8 5.3 7.9 8.1 8 7.7 7.05
條文 2 5.7 5.5 5.6 5 5.3 5.3 5.6 5.1 5.40
條文 3 5.3 5.7 5.5 5.6 5.6 5.3 5.1 4.5 5.37
條文 4 5.8 6.2 6.8 6.5 6.1 6.2 6.1 5.8 6.14
條文 5 6.4 5.6 6.2 5.8 6.5 6.7 5.9 6.3 6.27
條文 6 5.6 5.5 6.1 5.7 5.7 5.7 5.1 5.1 5.60
條文 7 7.2 7.1 6.9 6.9 7.2 7.1 8.1 7.5 7.21
條文 8 7 6.9 6.6 6.6 7 7 7.9 7.6 7.04
條文 9 6.1 6.2 6.5 6.2 6.6 6.6 6.1 6 6.33
條文 10 8 8.3 5.9 5.9 6.9 6.9 7.5 7.7 7.21
條文 11 7.3 7.4 5.5 4.8 6.9 6.9 7.6 7.3 6.82
資料來源:本研究依依附錄二十五問卷調查結果資料整理。
為瞭解學者與官員對「都市土地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草案與配套措施評估
方案判斷之差異,並分別做為篩選評估方案之依據,本節將問卷調查結果區分為
表 7-5 全部受訪者評定之都市土地評估準則權重與條文績效值
社會公平 民眾參與 交易成本 環境品質 時間成本 國土永續 法令規範 現行政策
指標
(w
i)
條文 0.166 0.119 0.085 0.094 0.159 0.178 0.101 0.099
綜合 績效值 條文 1 7.4 5.7 5.8 5.7 8.1 8.2 8.0 7.8 7.25
條文 2 5.8 5.1 5.4 5.3 5.5 5.5 5.6 5.2 5.45
條文 3 5.9 5.4 5.8 5.9 6.0 5.9 5.8 5.6 5.77
條文 4 6.7 6.0 6.7 6.5 6.7 6.7 6.7 6.5 6.55
條文 5 7.2 5.9 6.2 6.0 7.3 7.4 7.0 7.1 6.84
條文 6 5.8 5.3 6.1 5.8 5.6 5.6 5.6 5.7 5.64
條文 7 7.4 6.5 6.3 6.6 6.8 6.7 7.7 7.6 6.93
條文 8 7.4 6.5 6.2 6.3 7.2 7.1 7.9 7.9 7.09
條文 9 6.7 6.0 6.4 6.2 6.9 7.0 6.8 6.7 6.62
條文 10 7.8 8.3 5.9 6.0 7.0 7.0 7.8 7.9 7.26
條文 11 7.6 7.4 6.1 5.7 6.9 7.0 7.5 7.4 7.00
資料來源:本研究依附錄二十五問卷調查結果資料整理。
「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及「全部受訪者」三部分,分別計算其績效值(如表 7-3 至表 7-5),以三組評估值來篩選審議規範條文及相關配套措施。表 7-3 至表 7-5 內 績效值是將各別受訪者填寫資料,經求其算數平均數得到。表中最後一欄綜合績 效值是依 step 13 由績效值乘以權重累加而得到,由綜合績效值高低進行評估方案 的優先順序排序。
在進行篩選審議條文及其配套措施之評估方案時,首先,需要決定篩選綜合 績效值之門檻值。門檻值之決定可以透過受訪者之判斷或客觀分析,本節考慮採 取評估尺度 10 之中間值,並依柏拉圖法則選擇 80﹪之原評估方案數量。惟若門檻 值採 5,則未有刪減項目,若將門檻值調整為 6,將綜合績效值 6 以下之審議條文 方案刪去,則在「專家學者」的表 7-3 會刪去 2 項。若提高至 6.5 則「政府官員」
的表 7-4 會刪去 3 項,合計有 5 項會被刪去,會將數量過多且建蔽率與容積率條文 均刪除,並不合理。因此,本研究將門檻值設為 6.0,則「專家學者」的表 7-3 問 卷調查結果建議刪去條文 2、6 兩項;「政府官員」及「全部受訪者」的表 7-4 與表 7-5 問卷調查部分建議刪去條文 2、3、6 三項。
綜合以上統計分析,本研究將未通過門檻值而建議不列入「都市土地宗教用 地審議規範條文」草案與配套措施的評估方案條文依序為第2、第6、第3等,其內 容即指:1.放寬山坡地之坡度限制標準5-10﹪;2.建蔽率放寬至不得大於50﹪;其 容積率分為:平地不得大於180﹪,山坡地不得大於140﹪;3.宗教用地申請變更使 用若位於法規禁止開發之地區,其安全無虞者交付審議委員會認定等審議規範條 文,皆因經過「專家學者」、「政府官員」之共識意見,未通過門檻值而予以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