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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社會支持之相關研究

不同種族移民到同一地區,身心症狀、家庭環境及社會的態度都 呈現不同的表現,對傳統文化有較強烈傾向者身心症狀會較多,而移 民者的壓力和痛苦增減與社會支持、家庭支持及朋友的協助有明顯相 關(Ritsner et al.,1997;Meleis et al.1992;引自陳嘉誠,民 90)。本 節先就外籍配偶面臨的問題做探討,並分述外籍配偶社會支持現狀及 外籍配偶與社會支持之相關研究。

一、外籍配偶面臨之問題

國內近年來,有許多學者與多篇文獻提出外籍配偶目前面臨之問 題,可歸納如下:

(一)經濟壓力與就業問題

外籍配偶來臺的主要動機是經濟誘因因素,其次是可以 減少家庭負擔、改善家庭生活,她們多半抱持尋求一種新生 活的出口與可能性,勇敢、堅強地走進陌生的新家庭,走進 陌生的國度(鄭雅雯,民 89;劉秀燕,民 91)。楊詠梅(民 91)研究亦指出「經濟困境」是印尼婦女及配偶生活最大的 困境。由於多數外籍配偶所嫁的家庭社經地位較低,往往需 要她們工作養家,甚至寄錢回娘家,根據相關研究,臺灣配 偶的年齡普遍高於外籍配偶,這些婦女亦有可能因為「(男)

老(女)少配」在配偶過世後而成為單親家庭。然而,根據 我國國籍法之規定,東南亞外籍配偶大約要 3-5 年,大陸外 籍配偶大約要 8-11 年才能取得臺灣的身分證,無法順利取 得作證,工作就業機會便相對減少,所以很容易落入經濟弱 勢族群。

(二)跨文化適應困難

就外籍配偶而言,婚姻不只是居住國的遷移,更重要的

是必須面對文化衝突,及新的社會情境與規範時的適應;外 籍配偶的生活文化適應能力,是中外聯婚夫妻婚姻生活成敗 的關鍵因素(廖正宏,民 84;本間美穗,民 85)。而導致跨 國婚姻家庭適應困難的主要原因有二:

1.語言障礙

就國際移民者而言,遷移者首先須克服語言障礙,語 言不通將影響遷移者的人格,無形中會變得較內向或自卑

(廖正宏,民 84)。蕭昭娟(民 89)指出,剛進入彰化縣 社頭鄉的外籍配偶,常因不會講國語及閩南語,與先生無 法做有效的溝通,導致許多婚姻問題,甚至婚姻破裂;此 與鄭雅雯(民 89)針對居住臺南市之外籍配偶在臺婚姻 與與生活探究研究結果相似。外籍配偶在原生國不乏有高 學歷者,但在語言溝通障礙下,對第二代子女教養問題更 是隱憂,對夫家家庭而言,很少容許其配偶或媳婦以母國 語言教養其子或孫子(吳美菁,民 93),楊詠梅(民 91)

研究發現語言困難更加深了社會隔閡及減少社會福利資 源的運用。因此,外籍配偶中的許多問題,可說是肇因於 語言障礙。立法院院會於 94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國籍 法修正案」,未來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除應具備 現行各款基本條件外,還應增加「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 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自由時報,民 94),此規定 或許可以鼓勵外籍配偶積極學習本國語言。

2.文化差異

許多文獻(鄭雅雯,民 89;蕭昭娟,民 89;蔡雅玉,

民 90;王宏仁,民 90;李玫臻,民 91;陳庭芸,民 91;

陳李愛月,民 92)均指出,外籍配偶不只是語言差異,

不同文化的婚姻觀、夫妻、婆媳相處模式、子女教養方式

等也會影響外籍配偶的生活適應,她們不僅要面對新的家 庭組合,更要面對雙方文化的差異。目前雖然外籍配偶的 識字班和生活適應班已如火如荼地在各縣市開辦,但為數 不少的外籍配偶受限於夫家的反對,或因為懷孕、生子、

育子需求,而不得外出學習或必須輟學在家育兒,故推展 效果有限,也延遲外籍配偶對中國文化及風俗習慣的融 入,甚而影響外籍配偶婚姻家庭的和諧及孩子教育的問 題。

(三)子女教養與教育問題

Ishii(1996)指出亞洲新娘婚嫁日本男性的前五年主要 的問題在於生活適應與語言問題;而第二個五年問題,是子 女教育、受到歧視及教導子女能力不足的問題。根據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核發國人之東南亞各國及配偶依親簽證統計表 資料顯示,1996 年核發 11,194 人,2000 年核發 18,569 人,

由此推估,為數不少的東南亞外籍配偶在臺灣生活已正邁向 第二個五年,她們也可能正面臨親職能力不足以因應其子女 發展需要的困境。

「傳宗接代」是臺灣男子迎娶的主要目的之一,外籍配 偶嫁到臺灣後,幾乎都會被鼓勵、催促努力生育,甚至要到 有兒子出生後才可以考慮節育問題,雖然她們的原鄉文化不 盡然認同「傳宗接代」和「重男輕女」的觀念,但外籍配偶 在「育兒」方面承受很大壓力。且外籍配偶雖被賦予生兒育 女重責,但在教養上,明顯面臨文化差異、語言文字溝通的 難處與衝突,尤其在較傳統之家庭,更難有自主權。劉秀燕

(民 91)的研究指出外籍配偶的子女由於受到父母社經地 位較低、管教態度較放任疏忽、家庭成員溝通困難、家庭衝 突頻繁及主要照顧者語言能力不好、忙於家務生計等不利因

素影響,使外籍配偶子女在行為表現上似乎有負面表現,學 業成就較低落,語言程度較差的現象。陳美惠(民 92)指 出由於原鄉特殊的文化背景與語言習慣的關係,外籍配偶在 教養子女時,希望秉持自己的教養理念,但是仍需借助家人 的建議與孩子的分工來提供她們管教子女的重要資源,由此 可見初級支持系統對她們的重要。

(四)社會歧視問題

我國至今未將婚姻仲介業者納入管理,良莠不齊,是以 仲介坐大、媒人商業化、品質堪慮卻無法源依據可管;有些 不肖婚姻仲介者完全以營利為要,對男女雙方相互提供之訊 息既不實又誇大,因經濟因素,選擇跨國婚姻的東南亞女 子,懷著夢想嫁到臺灣,卻發現她們的配偶非仲介者所言的 多金,從懷夢、築夢到夢醒,甚至碎夢的恐不乏其人,加上

「婚姻買賣」烙印及跨文化差異,確實產生不少的家庭問 題。這類新興的新「傳統變型」的家庭,衍生不少新社會現 象,而外籍配偶聚居卻孤立、在臺獨立生存資源薄弱;另外,

長久以來我們文化裏的婆媳關係緊張與角力…亦造成外籍 配偶之壓力(鄭雅雯,民 89;鄭予靜,民 92)。

迎娶東南亞女子之臺灣男士通常無形中背負著在臺灣 討不到老婆,而須到東南亞娶妻之負面社會形象,及時刻擔 心、防範外籍妻子離家不回的壓力,甚至擔心外籍妻子外出 就會學壞;而外籍配偶除了面臨離鄉背井的孤立外,「外籍 配偶」之「外籍」二字,既標籤化了她們的「異類」地位,

須承受部分臺灣人『非我族類』眼光和族群、階級與性別等 多重的剝削,甚至遭受污名化。因此,跨國婚姻家庭較容易 或因仲介業者的誤導,或因男女雙方彼此的不瞭解、不信 任,導致外籍配偶被夫家孤立、被社會歧視,進而產生許多

家庭生活適應的困擾,可謂弱勢中的弱勢(鄭予靜,民 92;

中國時報,民 93)。

(五)婚姻暴力問題

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資料庫 91 年度 統計資料(民 92),家庭暴力被害入總計 28,757 人(女性為 25348 人),其 中女性外籍配偶 552 人、大陸配偶為 571 人占被害人數的 l.92%、1.98%,粗估 91 年本國籍婦女、外籍婦女、大陸婦 女遭受家庭暴力之發生率分別:為千分之 5、千分之 6、千 分之 4,受暴比例差異不大。外籍與大陸配偶或因年齡、認 知及文化等種種差異、遭受配偶施暴事件時有所聞(邱汝 娜、林維言,民 93)。這種跨國婚姻關係原本就是建立在以 身體做為經濟交換的手段,所以感情基礎相當薄弱,加上外 籍配偶在臺灣普遍缺乏社會支持系統,加上語言與文化隔 閡,及對社會福利資源與相關權益的陌生,使得外籍配偶在 遭受婚姻暴力的威脅時,無法善用各項資源協助自己脫離暴 力陰影(邱方晞,民 92;陳淑芬,民 92;潘淑滿,民 92)。

吳美菁(民 93)的研究亦指出外籍配偶與其夫年齡差距過 大,妥協性的婚姻關係,家暴機率高。到底有多少外籍配偶 曾經遭受婚姻暴力或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陰影?由於傳統「家 醜不外揚」觀念,加上外籍配偶的語言、資訊、社會支持與 地理位置等因素影響,其婚姻或家庭暴力的數字必定是高出 本籍婦女(潘淑滿,民 93)。

由於面臨種種適應的問題,外籍配偶處境堪憐可想而 知。事實上,外籍身分不應該是歧視的對象,其文化差異性 應該受到理解及尊重;臺灣社會對於「臺灣媳婦」更要有包 容她們、接納她們落地生根的胸懷。有些外籍配偶除了埋怨 政府過嚴的居留、工作和歸化限制之外,也呼籲政府約束婚

姻仲介業者,因為其中某些形同人口買賣的操作的確為現代 文明社會所不容。臺灣社會如果尚不能根除「進口新娘」的 商業現象,至少應以合理的法規、平等的人權精神、尊重多 元的文化準備來對待這些臺灣媳婦(聯合報,民 92)。

二、外籍配偶社會支持之現況

鄭雅雯(民 89)指出:臺灣「外籍配偶」現象存在已有二十年,

政府至民國 83 年才有相關統計數字公佈,由於無專責單位,遑論看 不到政府的整體政策,連相關統計數字,因負責單位不一,所公佈之 數字往往也有出入。又在地方基層與「外籍配偶」較有直接接觸的單 位為「衛生所」和「警察局」,主要的關懷與管理重點為「衛生保健」

和「預防犯罪」,由此可見政府政策和關懷的角度,仍是抱持著在管 理一個「外國人」的心態。莊玉秀(民 92)研究亦指出外籍配偶對 生活環境感到無助時,沒有協助的應對窗口,故僅就目前中央政府、

臺北市政府、民間團體、外籍配偶之家庭、社區之社會支持現況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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