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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外籍配偶緣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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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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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外籍配偶緣起與發展

一、臺灣外籍配偶形成歷程與發展

臺灣的外籍配偶現象約莫出現在 1970 年代中期,當時因為婚姻 市場「男多女少」的性別比例不均衡,加上女性對婚姻觀念的改變,

選擇不婚的比例逐年增加,開始有少數社會經濟地位較弱勢的男性向 外尋求婚姻的管道(潘淑滿,民 93)。此現象可以就下述社會經濟、

心理以及文化等層面來探討:

(一)社會經濟層面

夏曉鵑(民 89)以巨觀的國際政治經濟結構詮釋「商品化 跨國婚姻」 ,她認為臺灣於 1980 年代始逐漸增加的外籍新娘 現象,必須置放臺灣與東南亞國家於 80 年代逐步形成半邊 陲、邊陲依附關係下考察,她發現臺灣在國際分工上做為一 個半邊陲國,長期以都市及工業做為核心發展政策,造成農 村空洞化,技術勞動力難以生存的處境,被邊緣化的臺灣低 技術男性,除經濟上難以生存外,再加上父權體制「男高女 低」傳統觀念的婚姻制度,以及婚姻仲介者推波逐瀾下,促 成了臺灣的外籍配偶現象。

民國 83 年開始政府公開鼓勵臺商到東南亞投資,隨著

臺資外流,臺灣男子娶外籍配偶的趨勢也逐漸升高,許多以

工、農、漁業為主的鄉村男子因社會與經濟權力的弱勢困

境,間接影響他們在臺灣的婚姻市場中難以尋求合適的結婚

對象。而近來臺灣女性教育程度提昇、自我意識高漲,對於

另外一半的選取條件也相對增加,社會經濟地位被列為考量

之一大因素,如此脈絡之下,居於弱勢的男性族群在獲悉跨

國婚姻的管道之後,乃紛至相較於臺灣更為貧困、生活水平

(2)

低的國家娶親(張貴英,民 85;張鈺珮,民 92)。因為東南亞 國家開放觀光及經濟投資的時間不同,所以臺灣新郎娶東南 亞外籍配偶,這幾年亦呈現不同的變化趨勢。民國 83 至 85 年主要的外籍配偶來自印尼與菲律賓,但到民國 86 年以 後,就幾乎忽是越南配偶的天下(王宏仁,民 90)。

(二)心理層面

除了社會地位、經濟權勢處於邊緣的臺灣男性,有可能 至東南亞娶親,另外家裡若有殘障或老弱人口需要照顧,也 會透過仲介或朋友介紹而迎娶外籍新娘,然而其抱持的心態 是娶來的外籍新娘視為免費長期勞工、看護來使喚,相較於 聘請外勞來說可以省下經濟開銷,在當作老婆之用以外還有 其他「額外」的功能;另外即是國內已經離婚想要尋找人生 的第二春,或是年紀已大想找個老伴作為感情慰藉的男性,

在臺灣婚姻市場中不易覓得的情況下,也有不少娶外籍配偶

為後室的情形 (張鈺珮,民 92) 。再加上臺灣適婚年齡人口

結構,男性普遍多於女性(表 2-1-1) ,在臺灣傳統所謂「不

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心理因素下,這些男性會藉著跨國婚

姻解決他們婚姻及延續後代的壓力,這也使得外籍配偶人數

急速增加。

(3)

表 2-1-1 臺灣地區適婚年齡人口

92 年 93 年 年齡別

男 女 男 女

20-24 歲 848,655 78,738 954,132 840,849 25-29 歲 971,732 848,569 765,105 568,628 30-34 歲 718,222 521,112 374,288 239,188 35-39 歲 191,872 128,497 200,129 137,376 40-44 歲 117,629 83,939 124,353 90,565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料服務網(民 93 年)

(三)文化層面

文化因素是影響跨國婚姻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國的文化

交流更促成跨國婚姻的發展。當前,臺灣跨國婚姻更為明

顯,這可從兩方面來考察:1.文化全球化趨勢:雖然它使全

球文化變得日益多元化,但是,它也使各國文化逐漸趨於融

合。在文化全球化的影響下,人們的價值觀與人生觀發生變

動,過去那種內心的種族或文化障礙也獲得釋放;2.西方文

化迅速傳播:優勢的西方文化以其電影、影片與書籍方式在

全球各地放映或出版,直接或間接衝擊許多社會的文化發

展,也使得許多人不再排斥或介意配偶的不同膚色、語言與

習俗等 (葉肅科,民 93) 。為減少文化導致的衝突情形,族

群關係的相似性被列為考量因素之ㄧ。如越南配偶增加的因

素,皆屬遠東集群文化,對華人而言,比較容易適應亦是一

誘因 (蔡雅玉,民 90),故大陸配偶與越南配偶都是外籍配

偶中的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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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外籍配偶通婚途徑

外籍配偶的通婚管道與婚姻仲介居多,然而依照時期的不同仲介 的方式亦有很大的不同。早期的婚姻仲介多是女方誤以為來臺工作而 後被迫相親,且男方亦不知女方的情況下促成的,夏曉鵑(民 86)在「外 籍新娘在美濃」一文中提到早期的仲介方式:民國 70 年代中期開始,

部分婚姻受挫的美濃青年經由仲介安排與來自泰國、菲律賓的婦女相 親,這些婦女多持觀光護照來臺,誤以為是來臺打工,到了臺灣有些 被仲介商人賣身,有些則被帶到農村嫁人。到了民國 70 年以後,隨 著臺灣與東南亞經濟來往的頻繁,在臺商的仲介下,又逐漸有農村失 婚男性與東南亞婦女結婚的情況發生,但與以往不同的是,臺灣農村 青年是經由媒人介紹,親自到東南亞相親,男女雙方同意後擇日訂婚 並須親自到東南亞地方政府辦理結婚登記之後,男方可先回臺灣,其 餘手續則交由代辦人處理,總共花費今約為 30-40 萬元不等,此種仲 介方式與傳統相親類似。鄭雅雯(民 89)則指出臺灣與外籍新娘通婚,

大多是透過仲介管道,即透過遠親或非親戚的朋友展轉引介的專業媒 人----專做東南亞婚姻仲介。

張書銘(民 91)則認為臺灣與越南跨國婚姻數量之龐大是與臺越

婚姻仲介完整的跨國運作機制有關。夏曉鵑(民 89)指出婚姻仲介可

分成四種:第一種類仲介,原為東南亞臺商的員工,之後成為婚姻仲

介;第二類型的婚姻仲介,便是自己本身即跨國婚姻的當事者,因為

男方在臺灣與女方在東南亞娘家的社會網絡,而成為婚姻仲介;第三

類則為較專業的婚姻仲介者,他們多半原是臺商,在東南亞投資,眼

見婚姻介紹的高利潤,便開始兼做仲介,甚而成為專業仲介;第四類

仲介即是自己;有不少在臺工作的菲律賓女傭或工廠女工,在臺灣工

作期間認識臺灣男子,依臺灣外勞管理辦法規定,不得與臺灣男子結

婚,於是先回菲律賓,再申請結婚簽證來臺。此外,蔡雅玉(民 90)

指出臺越婚姻問題的媒介有外勞人力仲介公司、越南臺商之轉型、轉

(5)

型的婚友社以及跑單幫的婚姻仲介商。跑單幫的婚姻仲介商主要包括 跑單幫者與嫁來臺之越南配偶,其透過個人在越南的人際網路,有了 對象以後便當起仲介者。朱玉玲(民 91)亦指出隨著工商業的發展,筆 友、自由戀愛、與國際通婚方式漸有雛型;進入資訊化社會後,生活 水準提高,男女兩性認識及交往機會更趨多元化,伴隨出國投資與旅 遊機會的增加,透過旅遊業與仲介商的穿針引線,國際通婚於焉形 成;近五年異國通婚已在澎湖縣形成一股熱潮。

根據內政部民國 92 年調查:外籍配偶以親友介紹比例最高為 46.5

%,其次為婚姻仲介占 35.9%;按性別分,男性以自行認識比例最高 為 77.8%,其次為親友介紹 19.4%;女性以親友介紹比例最高為 48.0

%,其次為婚姻仲介 37.8%;按年齡分,年齡層愈低婚姻仲介比例愈 高,年齡層愈高自行認識比例愈高;按教育程度分,教育程度愈低婚 姻仲介比例愈高,教育程度愈高自行認識比例愈高。而大陸配偶以親 友介紹比例最高為 60.8%,其次為自行認識 28.3%,婚姻仲介比例僅 有 9.6%。按性別分,親友介紹比例女性較男性高,自行認識比例男 性較女性高;按年齡分,各年齡層均以親友介紹比例最高,婚姻仲介 比例最低,惟婚姻仲介之比例呈現隨年齡層降低而增加現象;按教育 程度分,均以親友介紹比例最高,婚姻仲介比例最低。

綜上所述,臺灣外籍配偶通婚途徑可分成五種:第一類是臺商的 轉型,早期赴東南亞投資的商人或外派人員,因熟悉當地民情而轉入 婚姻仲介;第二類則為專業的婚姻仲介者,有專業的婚姻介紹所或人 員;第三類為副業婚姻仲介者,如旅行社、外勞公司或移民公司,因 有現成的資源及利益,而加入此行列;第四類為本身娶了外籍配偶的 臺灣男性藉著個人的關係網絡,兼做婚姻介紹;第五類為自由戀愛 者,她們將自己仲介,進入台灣的婚姻。在婚姻與家庭關係之適應,

雙方若沒有經過長時間之交往,夫妻雙方又來自不同文化背景,一旦

進入婚姻關係, 必然有許多地方要調適。

(6)

三、臺灣外籍配偶之現況與分析 (一)外籍配偶人數及分佈情形

王宏仁(民 89)研究指出臺灣的外籍配偶(越南籍),

分佈集中於臺灣所得較低的鄉村或於漁村地區。內政部亦為 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基本資料與生活狀況,於民國 92 年舉 辦「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其目的主要在蒐集臺 灣地區外籍與大陸配偶基本資料、生活狀況及照顧服務措施 需求等資料,以作為政府制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相關政策法規 之重要參考。外籍配偶自 92 年底止共 82,358 人接受「外籍 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訪談」 ,按(原)籍別分,東南亞國家 配偶,女性比例高達 97.1%,年齡以 15-24 歲最多;其他國 家配偶,男性比例超過半數,年齡以 35-44 歲最多;按區域 分,其他國家配偶 64.3%集中在北部區域,東南亞國家配偶 以北部區域為主占 38.1%,中、南部區域各占 29.7%。受訪 大陸配偶 93,551 人,女性占 95.6%,男性僅 4.4%;按年齡 分,以 25-34 歲最多占 55.5%,其次為 35-44 歲占 21.0%,

平均年齡 33 歲(男性 41 歲,女性 33 歲),整體而言,大陸配 偶年齡較東南亞外籍配偶高。按(原)籍別分,大陸地區配偶,

女性比例達 96.6%,年齡以 25-34 歲最多;按區域分,大陸 地區配偶亦以北部區域為主占 46.7%,其次為南部區域占 27.8%,再次為中部區域 21.5%,而中部是唯一大陸配偶人 數少於外籍配偶的區域,顯示中部區域以外籍配偶為主(詳 表 2-1-2)。

中國傳統婚配坡度多是男方條件優於或等於女方。透過

國際婚姻仲介牽線與東南亞女子婚配成功之臺灣男士,他們

多數常見的特質為居住在農漁村偏遠地區,社經地位較為弱

勢(邱方晞,民 92) 。但是,至 93 年 6 月底在臺外籍人士,

(7)

以桃園縣 78,731 人占 19.26%最多,臺北縣 57,692 人占 14.12

%次多,臺北市 51,728 人占 12.66%再次之,該三縣市亦為 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不含大陸配偶)人數最多之縣市(內政 部,民 93) ,民國 93 年底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1.女性外籍 配偶數佔總人數的 9﹪以上(如表 2-1-3);2.以臺北縣、臺 北市、桃園縣最多(如表 2-1-4) ;3.大多數來自東南亞國家,

以越南及印尼兩國最多(如表 2-1-5)。以 93 年各縣市結婚 登記之外籍配偶來看,外籍配偶仍以臺北縣、臺北市、桃園 縣為最多(表 2-1-6) ,並非居住在農漁村偏遠地區。在按戶 籍登記,民國 87 年女性外籍配偶人數是 8,625 人,至民國 93 年,已增為 17,567 人(如表 2-1-3) ,外籍配偶人數成長 是相當快速的。

表 2-1-2 受訪者性別及年齡

單位:人;%

外籍配偶 大陸配偶

合計 合計

人數 百分比

東南亞 國家

其他

國家 人數 百分比

大陸 地區

港澳 地區

總 計

82,358 100.0 100.0 100.0 93,551 100.0 100.0 100.0

性別

男性 4,243 5.2 2.9 56.1 4,161 4.4 3.4 46.7 女性 78,115 94.8 97.1 43.9 89,390 95.6 96.6 53.3 年齡別

15-24 歲 36,743 44.6 46.5 2.0 10,579 11.3 11.6 1.5 25-34 歲 33,554 40.7 41.3 29.3 51,944 55.5 56.5 18.5 35-44 歲 8,861 10.8 9.6 36.5 19,636 21.0 20.6 35.5 45-54 歲 2,353 2.9 2.2 17.3 7,841 8.4 8.0 24.6 55-64 歲 642 0.8 0.4 10.2 2,339 2.5 2.3 10.4 65 歲以上 205 0.2 0.1 4.6 1,212 1.3 1.1 9.5 區域別

北部區域 32,270 39.2 38.1 64.3 44,187 47.2 46.7 67.6 中部區域 23,961 29.1 29.7 15.0 20,117 21.5 21.6 17.2 南部區域 24,040 29.2 29.7 18.5 25,671 27.4 27.8 13.7 東部區域 1,832 2.2 2.2 2.1 3,013 3.2 3.3 1.5

金馬地區 255 0.3 0.3 0.1 563 0.6 0.6 0.0

資 料 來 源 :「內 政 部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9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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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3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統 計

按 戶 籍 登 記 數

年 別

結 婚 登 記 數( 對 )

合 計

( 人 )

外 籍 男 性 配 偶 ( 人 )

外 籍 女 性 配 偶 ( 人 )

臺 外 聯 姻 所 佔 比 率

( % )

87 145,976 0,413 1,788 8,625 7.13 88 173,209 14,670 1,953 12,717 8.47 89 181,642 21,339 2,277 19,062 11.75 90 170,515 19,405 2,417 16,988 11.38

91 172,655 20,107 2,768 17,339 11.65 92 171,483 19,643 2,794 16,849 11.45

93 131,453 20,338 2,771 17,567 15.47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計資料服務網(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第 五 週 94 年 2 月 3 日 )

表 2-1-4 93 年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 桃 園 縣 之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93 年 結 婚 登 記

外 籍 配 偶

截 至 93 年 底 止 縣 市 別

人 數 較 上 年 增 加 ﹪

持 外 僑 居 留 證 人 數

合 法 在 台 居 留 人 數

臺 北 縣 5062 0.53 16754 15284 臺 北 市 2961 0.46 10172 9238

桃園縣 2937 0.71 7693 480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計資料服務網,93 年 各 縣 市 統 計 之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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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5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居 留 人 數 按 國 籍 別 單位:人 國 籍 別 持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合 法 在 臺 居 留 人 數

越 南 60183 55804

印 尼 10508 9771

泰 國 5385 480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計資料服務網( 93 年 ) , 不 含 大 陸 港 澳 人 士 . 表 2-1-6 93 年各縣市結婚登記之外籍配偶 單位:人

93 年結婚登記外籍配偶

縣市別 外籍新郎 外籍新娘 合計

臺 閩地區 2771 17567 20338 臺 北縣 570 2609 3179

宜蘭縣 39 416 455

桃園縣 305 1682 1987

新竹縣 35 522 557

苗栗縣 50 612 662

臺 中縣 113 1191 1304

彰化縣 73 1037 1110

南投縣 33 555 588

雲林縣 44 818 862

嘉義縣 29 692 721

臺 南縣 81 898 979

高雄縣 107 973 1080

屏東縣 61 869 930

臺 東縣 30 207 237

花蓮縣 40 321 361

澎湖縣 3 96 99

基隆市 42 368 410

新竹市 45 282 327

臺 中市 166 657 823

嘉義市 34 197 231

臺 南市 95 483 578

臺 北市 598 1160 1758

高雄市 177 903 1080

金門縣 1 13 14

連江縣 0 6 6

福建省 1 19 20

資料來源:內 政 部 統計資料服務網(93 年 )

說明:本表外籍配偶不含大陸港澳人士

(10)

截至 92 年 8 月底臺灣地區外籍與大陸配偶共有 240,837 人,其 中女性 224,196 人占 93.1%,男性 16,641 人占 6.9%。按區域分,北 部區域人數最多占 46.8%,其次為南部區域占 27.2%,再次為中部區 域占 22.7%。外籍配偶 101,615 人,年齡以 20-24 歲占 36.6%最多,

其次為 25-29 歲占 26.0%,再次為 30-34 歲占 15.4%;按(原)籍別 分,外籍配偶以東南亞國家為主,其中女性外籍配偶為 94,620 人,

以越南最多占 57.5%,其次為印尼占 23.2%(表 2-1-7) 。大陸配偶(含 港澳地區)139,222 人,年齡以 25-29 歲最多占 27.1%,其次為 30-34 歲占 25.2%,再次為 35-39 歲占 14.0%;按(原)籍別分,大陸地區配 偶占 94.8%最多(其中以福建省 33.8%最多,其次為湖南省占 8.6

%) ,大陸女性配偶共有 129,576 人(表 2-1-8) ,大陸地區佔 97.2%,

港澳地區占 2.8%,和蔡雅玉(民 90)之研究指出,越南籍配偶增加 的因素,越南文化與中國文化相近,皆屬遠東集群文化,對華人而言,

比較容易適應是一種誘因。

表 2-1-7 外籍配偶按(原)籍別統計

單位:人;%

合計 東 南 亞 國 家

人數 百分比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 賓

柬埔

寨 緬甸 馬來 西亞

新加 坡

其他

日本

韓國 其他 國家

總 計

101,615 100.0 94.4 53.7 21.8 7.1 5.2 3.5 1.4 1.3 0.3 0.0 1.9 0.6 3.1

男性 6,995 100.0 53.7 1.2 3.8 32.7 5.1 0.0 2.0 7.2 1.6 0.0 12.1 2.0 32.2 女性 94,620 100.0 97.4 57.5 23.2 5.3 5.3 3.7 1.3 0.9 0.2 0.0 1.1 0.5 1.0

資 料 來 源 : 「 內 政 部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93 年 )

(11)

表 2-1-8 大陸配偶按(原)籍別統計

單位:人;%

合計 大 陸 地 區

人數 百分比

福建 湖南 廣西 廣東 浙江 上海 北平 其他 港澳 地區

總 計 139,222 100.0 94.8 33.8 8.6 6.5 5.9 4.8 2.2 0.4 32.6 5.2 男性 9,646 100.0 62.5 51.0 0.4 0.4 1.0 1.0 1.7 0.8 6.0 37.5 女性 129,576 100.0 97.2 32.6 9.2 6.9 6.3 5.1 2.2 0.4 34.5 2.8

資 料 來 源 :「內 政 部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93 年 )

(二)外籍配偶之教育程度

吳舒靜(民 92)研究也指出,臺灣外籍配偶分佈比率上與 教育程度、稅賦情形、產業結構的差異有關。就教育程度層 面而言,一般居民及就業者之教育程度與外籍配偶分佈比率 之關係呈中度相關,高等教育比率愈高之縣市,其外籍配偶 分佈比率愈低,同樣地在就業者之教育程度愈低之縣市,其 外籍配偶分佈比率相對地愈高。內政部資料顯示外籍配偶教 育程度以國中、初職最多占 34.6%,其次為自修或小學 31.9

%。按(原)籍別分,東南亞國家配偶以國中、初職為主占 35.7

%;女性則以國中、初職最多占 35.5%;按年齡分,教育程 度隨年齡增加呈現增加趨勢,如 15 歲至 24 歲外籍配偶以國 中、初職畢業最多,自修、小學居次,65 歲以上外籍配偶 教以大專以上最多,高中、高職居次。大陸配偶教育程度以 國中、初職最多占 40.6%,其次為高中、高職 27.5%,按(原) 籍別分,大陸地區配偶教育程度以國中、初職為主占 40.9

%,港澳地區配偶以高中、高職為主占 30.7%;女性以國中、

(12)

初職占 40.9%最多,其次為高中、高職。若按年齡別分,大 陸配偶教育程度,隨年齡增加而降低,如 54 歲以下大陸配 偶以國中、初職比例最高,55 歲以上以自修、小學最高,

65 歲以上之大陸配偶近二成九不識字,趨勢與外籍配偶相 反(內政部,民 92)。整體而言,大陸配偶教育程度較外籍 配偶高。而簡孟嫻(民 93)指出來臺之大陸外籍配偶,多 為年輕的女性,教育程度以中學為最多,而大專以上程度亦 佔將近 20%,這與一般認為大陸配偶多為素質低落的族群有 些出入,來臺之大陸配偶亦不乏受過高等教育者。

(三)外籍配偶之社經情況

「社經地位」一般是指個人經濟、收入情況、教育程度、

工作、社會身分之總合(張宏哲、林哲立編譯,民 88) 。夏 曉鵑(民 89)指出娶「外籍新娘」的臺灣男子,多居於農 村或邊陲地帶,其職業大多為工農階級;王宏仁(民 89)

針對越南配偶所做的調查報告顯示,這些越南配偶之丈夫的 平均學歷為 9.8 年,也就是國中畢業,職業多集中在工人、

司機、自營商(攤販)與農民,他們大多為中低社經地位者。

劉貴珍(民 90)研究亦證實有關外籍配偶之研究推論臺灣 娶外籍配偶男子社經地位較低。賴建達(民 91)研究指出選擇 跨國婚姻的男性多分佈於臺灣社會階層的底層。根據內政部 資料亦指出:外籍配偶以無工作比例最高為 64.1%,有工作 比例為 34.6%,其中固定性工作占 22.3%,臨時性工作占 12.3%,固定性工作以工業最多占 48.1%;按性別分,男性 有工作比例達八成一,女性僅三成二;按國人身分分,有工 作比例以與原住民結婚者最高為 44.8%,無工作比例以與榮 民結婚者最高為 65.6%。大陸配偶以無工作比例最高為 72.0

%,有工作比例為 24.9%,其中固定性工作占 15.2%,臨時

(13)

性工作占 9.7%,固定性工作以服務業最多占 61.8%;按性 別分,男性有工作比例為五成二,女性僅二成四;按國人身 分分,有工作比例以與低收入戶結婚者最高為 34.3%,無工 作比例以與無前述身分者最高為 73.5%(內政部,民 92)。

透過國際婚姻仲介牽線與東南亞女子婚配成功之臺灣 男士,他們多數常見的特質為居住在農漁村偏遠地區,社經 地位較為弱勢(邱方晞,民 92),外籍配偶之國人配偶,教 育程度以高中、高職最多占 35.9%,其次為國中、初職占 34.6%,再次為自修、小學占 14.8%;按性別分,男女均以 高中、高職最多分別占 36.1%,32.0%,其次女性為大專以 上占 29.0%;按配偶(原)籍別分,與外籍配偶結婚者,以國 中、初職最多占 40.2%,與大陸配偶結婚者,以高中、高職 最多占 36.3%;按區域別分,為大專以上者以北部區域所占 比例最高為 17.0%,不識字者以金馬地區比例最高為 5.7

%。外籍配偶之國人配偶身分為榮民者 9.6%(16,846 人),

身心障礙者 9.0%(15,905 人) ,原住民者 0.9%(1,647 人),

低收入戶 2.6%(4,543 人),無前述身分者 80.3%(141,326 人) 。具前述身分國人配偶,65 歲以上者以榮民最多占 79.8

%,其餘年齡層均以身心障礙者比例較高;按區域分,北部、

東部區域及金馬地區以榮民最多,中部、南部區域以身心障 礙者最多;而東部區域具有前述身分者占 40.5%為各區域之 冠。外籍配偶與身心障礙者結婚之比例為 9.1%,榮民 2.1

%,低收入戶 1.5%,原住民 0.8%,無前述身分者 87.4%;

受訪大陸配偶與身心障礙者結婚之比例為 9.0%,榮民 16.1

%,低收入戶 3.6%,原住民 1.1%,無前述身分者 74.1%(內

政部,民 92) 。由上述資料顯示,將近三成為社會弱勢階層

之民眾,更突顯外籍配偶需要社會支持之重要性。

(14)

綜上所述,外籍配偶的教育程度,一般而言,都在國中、初職、

高中、高職,因此,在謀職求生的路上,更是坎坷,困難重重,由於 學歷低,加上身分證取得不易,不符現階段職場需求,即便能勉強獲 得一份工作,也僅限於幫傭、勞役等粗重的工作,收入也極為有限。

若是遇到不肖的雇主,待遇苛刻,惡意剝削,則其處境更是不堪。

另一個外籍配偶面臨的困擾,就是在現實生活中,來自跨國婚姻 所產生各種問題,複雜而多變,更由於文化的隔閡、語言不通,其所 形成的壓力,可想而知。例如:如何維繫感情基礎薄弱的婚姻關係、

如何改善婆媳、親友鄰里間的人際關係、如何增進親子間的關係及妥 善處理子女的教養問題….等,在在都是十分困難的挑戰。當然,並 非所有的外籍配偶的婚姻都不美滿,但是有不少在婚姻道路上受挫,

或遭受家暴、遺棄、歧視等不平等的待遇,尤有甚者,更被逼迫硬生 生的斷了親子關係,造成更大的悲劇。

因此,如何協助外籍配偶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及早日融入我國文 化之中,以及幫助她們在生育、保健、教育等多方面,提供更好的諮 詢、服務或實質的嘉惠,還有給予遭受家庭暴力者,法律上、精神上 的支持,都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如何整合政府與民間的社會支持 系統,使社會資源得以充分而有效的運用,發揮最大的功能,應是我 們當前最大最亟須待解決之社會問題。

第二節 社會支持理論

外籍配偶面對婆家普遍寄望其嫁來臺灣之後即生兒育女的壓力 下,她們擔負起養育子女職責之經驗與困境及其親子、與家人關係實 在值得關切,而語言、文化背景不同,更增添她們的壓力,而在壓力 因應的過程中,社會支持的存在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本節就國內 外學者對社會支持的定義、內涵、來源、分類方式及測量做一探討:

一、社會支持的定義

(15)

人在面對壓力時,除採取因應策略外,學者們認為,另一個對壓 力適應的最重要因素是能從正式或非正式資源中所得到的情緒及實 質上的支持(井敏珠,民 81)。就國內外學者對社會支持的定義分述如 下:

(一)國外學者方面:

1.Caplan(1974)認為社會支持是個人在面臨壓力時,家庭成 員、朋友、鄰居和其他人所能夠提供個人的各種不同形式之 幫助與支持,這些幫助包括了各種訊息與資料的提供,及引 導和適當的安慰與保護。

2.Cassel 指出社會支持在壓力的社會心理歷程中扮演一個關鍵 性的角色,對個人而言社會支持提供一項極重要的保護功 能,在個體心理壓力的歷程具有緩衝(buffering)或保護 (cushioning)的作用(引自井敏珠,民 81)。

3.McLanahan 等(1981)指出「支持」蘊含了三個重點:直接服 務、情感支持與社會整合(social integration)。

4.Belle(1982)認為支持系統是指來自他人之情緒的、實質上的 協助。

5.Cobb(1976)認為支持系統能提供情緒支持、尊重支持、與網 絡支持。

6.Lin (1986) 認為社會支持是由社區組織、社會網絡和信任夥 伴經由互動提供可觀察或實際的工具性和表達性的協助以 滿足個人需求。

7.Hans and Baumann (1992) 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現象也是一 種觀念,社會支持並非孤立,而是與被檢驗且有系統的社會 研究互有關聯性。他們也還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獨立的特 性、社會環境的特性、互動式的特色。

8.Cohen, Sheldon.(1992)對於社會支持分為三大類觀念--社會

(16)

網絡、社會支持感知、以及行為支持。

9.Farmer and Farmer(1996)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社會化交易的 過程,有助於個體行為模式、社會性認知及價值觀的發展。

10.Birch (1998)指出社會支持為個人和團體對他人提供協助,

協助的方式可以是傾聽、鼓勵、金錢、設備、評價。可以幫 助個人有健康的行為舉止,並使人對自己有正向的感覺,有 良好的社會支持,會使人健康。

(二)國內學者方面

1.井敏珠(民 81)認為社會支持是個體透過互動,使其周遭的任 何人或有關機構的成員提供各種情緒上、實質或訊息上的支 持、回饋,尤其是在壓力情境下,能滿足其需要或增進其適 應能力。

2.吳宗立(民 82)指出社會支持是 l.以人際關係的基礎,是一種 社會互動;2.經由社會支持的回饋歷程,可使人增進適應 力;3.社會支持的方式以情感支持、工具支持、訊息支持為;

4.社會支持的來源中,人是社會支持的重要資源。

3.周月清(民 84、民 90)認為支持意謂個人在壓力情境下,所提 供或獲致關心、照顧與接觸的互動關係。

4.杜玉禎(民 85)指出不管是「社會支持」或「社會支持網絡」 , 都是一種提供援助、情感、支持及肯定的人際交往過程。可 以概分為正式及非正式兩大類: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指的是 社會結構中所能提供的援助系統:非正式的社會支援網絡偏 重個人日常生活中的人際互動。

5.鄭照順(民 86)指出社會支持是一種個人的主觀認定,它是個 人經由與他人互動而滿足其基本需求的程度,這些需求可經 由情感性支持、認知性支持、工具性支持來獲得。

6.曾秀卿(民 87)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

(17)

社會互動,透過人與人,組織、機構與人之間互動,提供個 人情感上、實質上和訊息上的支持與協助,藉此,減輕個人 的憂鬱、焦慮和在生活上所面臨的壓力,而且還可以增進個 人的適應能力。

7.洪秀珍(民 89)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 人與人的互動歷程,在這個互動歷程中,個體得到實質性或 服務性的幫助、情感上的扶持,以及訊息的提供使得個體降 低其焦慮與憂鬱,提升其適應環境的能力。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情感性的支持是社會支持共同之元素,而 社會支持也是一種人與人的互動歷程,個體透過互動,在他人提供的 各種支持下,需求得到滿足,壓力得到抒減,增進其適應能力。

二、社會支持的內涵

社會支持從不同的面向來看,其內涵大致可分成以下三類:

(一)互動內容的觀點

Cobb(1982)將社會支持分為:情緒支持(emotional

support)、自尊支持(esteem support)以及社會網絡的支持

(network support)等三種,他認為社會支持是提供訊息,使

個體感到被關愛、被尊重,是屬於這個社會網絡的,社會支

持具有訊息功能,著重於心理層面的支持。Cassel(1977)認

為社會支持是初級團體給予的回饋,使個體得以修正其行

為、認知和情緒上的偏差。Gottlieb 不只將支持的來源縮小

至被支持者的重要他人或親密的人,並進一步指出支持的內

容為同理心的瞭解、忠告、實質的協助和行動,以及提供一

些語言、非語言的訊息或其他有利的事物,或與幸福有關的

知識(引自井敏珠,民 81) 。Lin(1986)就認為社會支持是個體

在危機中,尤其他個人、團體和大型社區的成員所提供的可

利用的支援。將支持的來源擴大,而不只限於被支持者的重

(18)

要他人(Thoits,1982;邱瓊慧,民 77)。Caplan(1974)認為社 會支持是在壓力時期提供各種生理、心理、訊息、工具或物 質上的協助以使其能夠因應壓力,增進其適應。邱瓊慧(民 77)指出由互動內容來看,可視其為提供訊息、資源或協助。

Hans and Baumann (1992)亦認為社會支持是一種獨立的特 性、社會環境的特性、互動式的特色。

(二)互動歷程的觀點

Caplan(1974)認為社會支持是指持續的與另外一個人、

社交網絡、團體或組織互動。House(1981)認為社會支持是 一種人際的交流,包括情感的關懷、工具性的協助、訊息和 評估等。張苙雲(民 75)也認為社會支持是個人透過與他人的 互動,而得以滿足其基本需求的歷程。透過情感性的協助(如 情感、瞭解、接納及重要他人的認可與信任)或工具性的支 援 (如忠告、提供訊息、幫助家庭、工作責任及財務上施以 援手),使情感、自尊、讚賞、歸屬、認同及安全感及必要 的實質幫助可獲得滿足。邱瓊慧(民 77)指出由互動的歷程 來看,則可視其為人際的交流或互動。

(三)互動主體的觀點

此類觀點從社會支持互動的主體來看。邱瓊慧(民 77) 指出是視其為可使用及可信賴的他人、團體或組織所構成。

Thoits(1982)也將社會支持當做是個人社會網絡中的某一部 分,由個人所賴以獲得情感性與工具性支持的這些人所構 成。Steve Dack(2004)也將社會支持當做是個人社會網絡 中的一份子,與其他成員共享責任義務。

三、社會支持的來源

社會支持的來源大多從個體所熟知的人或環境開始,逐漸往外延

伸,不同學者有不同分類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分法:

(19)

(一)Caplan(1974)提出三種社會支持的來源:

1.正式支持:藉由組織本身的特質,提升個別的福利,如:社 工員、諮商員所提供的服務。

2.非正式支持:是一種更自然、無結構的一種個別需求,如:

親戚、鄰居、朋友……等等所提供的支持。

3.結構式的非正式支持:結構式團體的附帶聚會,如:教會、

民間團體……等等所提供的支持。

(二)Bennett & Morris (1983)將支持系統分為兩種類型:

1.初級支持系統—由朋友、家屬、鄰居與認識的人組成,透過 接納、服務和情緒上的支持,幫助個體維持生活的功能。

2.次級支持系統---是由正式、非私人性如社會團體、宗教團 體、醫療機構等組成之支持系統,藉由組織本身的特質與目 標來提昇個體的福利。

Cobb(1976)指出,一般人由非正式的支持所獲得的支持多於 正式的支持,而非正式的支持最多的來源是家人或朋友,尤 其是以配偶的支持為最重要。

四、社會支持的分類方式

關於社會支持的方式,學者們各有不同的分類方式,茲說明如下:

(一)張苙雲(民 75)將社會支持概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情緒性支 持(emotional support):對被支持者給予或表示愛、關懷、同 情、瞭解、團體歸屬感(group belonging)(張苙雲,民 75;

Cobb,1976;House,1981);另一類是工具性支持(instrumental support):對被支持者提供行動、物質或其他直接的協助(張 苙雲,民 75;House,1981)。

(二)Weiss(1974)認為社會支持的方式應有六種:親密、社會融

合(social integration) 、滋育、(滋養 nurturance) 、價值感

(worth)、聯盟(alliance)和指導。

(20)

(三)Barrera(1981)將社會支持的方式分為六類,及物質協助、

生理協助、親密互動(intimate interaction) 、指導、回饋和正 向的社會互動(positive social interaction)。

(四)House(1981)自文獻中歸納出社會支持的方式有:1.情緒支 持:包括自尊、同理心、信任、關心、傾訴。2.工具支持:

在需要時,他人的直接幫助行為,包括給錢、勞力、時間、

改善環境等。3.訊息的支持:包括忠告、建議、直接訊息。

4.評價的支持(appraisal support) :即與自我評價和社會比較 相關的訊息,包括回饋。

(五)Birch (1998b)認為協助的方式可以是傾聽、鼓勵、金錢、

設備、評價。可以幫助個人有健康的行為舉止,並使人對自 己有正向的感覺,有良好的社會支持,會使人健康。

(六)Steve (2004)自文獻中歸納出社會支持的方式有:1.情感 支持:讓對方覺得自己受喜愛與關懷。2.自尊支持:讓對方 覺得自己有價值與尊嚴。3.網絡支持:讓對方覺得自己是特 定網絡的一份子,與其他成員共享責任義務(魏希聖、謝雅 萍譯,民 92)。

五、社會支持的測量

社會支持之應用被視為一調適或因應壓力生活事件的方法:從治 療的觀點,社會支持是一種具體的行動,來發揮兩種功能,也就是滿 足需求之效應與緩衝壓力之效應(簡孟嫺,民 93)。House(1981)

整理出三種測量社會支持的方法:人際關係的存在與否、支持的內容 與方式以及個體所在的社交網路結構。井敏珠(民 83)測量已婚職 業婦女的社會支持,分為工作、家庭及個人情境,測量是否有支持者?

其支持的對象為何人,並尋問其滿意程度。洪秋月(民 76)測量單

親婦女的支持,分為服務情緒支持、金錢支持、物質支持,並瞭解支

持系統與其生活適應之相關。簡孟嫺(民 93)測量大陸籍女性配偶

(21)

的社會支持以自編的社會支持量表分為情緒性、實質性、訊息性和評 價性四層面。李怡蓉(民 93)在研究安養機構老人之社會支持則分 為情緒性支持、實質性支持、訊息性支持,社會化尊重五個面向。洪 秀珍(民 88)測量單親婦女之社會支持則分為情緒性支持、實質性 支持。賴秀美(民 81)研究癌症病患家屬的社會支持分為訊息性支 持、物質性支持、情感性支持。

綜上所述,跨國婚姻的本質等同於移民,外籍配偶無論以何種婚 姻途徑進入臺灣婚姻,她們所承受的壓力,等同於移民所暴露的壓 力,根據 Fabrega(1969)的階段模式,包括:離開所愛的人、離開 原來所熟悉的家庭、經歷移民過程的困難及定居新社會(引自楊詠 梅,民 91) 。外籍配偶除了生活適應、文化適應之問題外,由為人妻、

為人媳至為人母的適應歷程,無形中更增加她們的壓力。莊玉秀(民 92)研究指出,大部分東南亞外籍配偶在臺灣的社交範圍仍然相當有 限,不外乎教會、學校、社區;而社會支持以先生、家人與教會給予 的支持越高,其適應越良好。社會支持的方式各有不同,情緒性支持 與實質性支持是許多學者共同的方式,藉此界定本研究之社會支持,

可以彙整歸類為以下兩種:一、情緒性支持,包括無形的、情緒上的、

感受上及自尊上的支持,如關心、接納、鼓勵、安慰、傾聽等。二、

實質性支持,則指提供實體的、有形的而具體的支持,如金錢或物質 的協助、協助家務處理、提供建議或訊息等。

故本研究在探討外籍配偶的社會支持時,將以初級支持系統及次

級支持系統做為來源之類別,除了家人、朋友、同事、鄰里之外,亦

併入政府單位、民間團體、醫療機構等組織,以情緒性支持、實質性

支持做為社會支持的方式。亦即當外籍配偶面臨生活壓力事件時,來

自於個人關係網絡能對個人生活產生影響能力的其他人,能夠對外籍

配偶提供情緒與實質的支持,以有形或無形的協助,使其得以調適或

(22)

解除壓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而覺得自己是被接納的,而能早日適 應臺灣生活。

第三節 生活適應

「適應」(Adaptation)一詞原是達爾文(C.R. Darwin)於 1859 年在 研究進化論中所使用的名詞。認為生物為了生存,適度的改變自己,

以其與客觀的環境配合。爾後心理學者應用此種學說,把適應視為個 體與社會環境奮鬥的過程(引自李嘉麗,民 90)。適應的概念複雜不 易界定,不同學科對於適應有不同解釋的觀點。本節就國內外學者對 適應的定義、生活適應的內涵做一探討:

一、適應的定義

Kaplan&Stein(1984)認為適應應是個人因應環境動態的歷程;張 春興、林清山(民 70)指出在皮亞傑(Piaget)的理論中,適應與平衡 是具有交互關係的,是互為因果的,而適應是改變基模適合環境要求 的歷程。

Arkoff (1968) 則將適應定義為:個人與環境交互作用。因為個體 在不斷地尋求滿足自身需求的過程中,也同時需承受來自外在環境的 壓力,於是個人與環境間相互的影響;而在這種雙向的互動關係中,

人在變環境也在變,因此,個體與環境之間便需不斷的彼此適應,再 適應,以求達到人與環境和諧一致的狀況。

簡茂發(民 75)在綜合國內外學者對適應的觀點後,將適應的 概念界定為: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關係。從動態的觀點而言,適應係 指個人為滿足其生理、心理、社會的基本需求,再現實環境中適當地 解決困難,並在朝向自我實現的歷程中,力求與環境保持和諧;從靜 態的觀點而言,適應是指個人需求在環就中得到滿足的狀態。

張氏心理學辭典指出適應(Adjustment)的內涵有三:1.個體為排除

(23)

障礙,克服困難,以滿足其需求時所表現的各種反應;2. 個體為了 與其生活的環境保持和諧狀態所表現的各種反應;3.除環境中的人、

事、物外,個體為滿足其需求所表現的一切內在(如態度、觀念等)

改變歷程;Adaptationm 與 Adjustment 意義相近,但後者比前者含有 較多的主動性(張春興,民 78)。

朱敬先(民 81)指出適應是指有機體想要滿足自身的需求,而 與環境發生調和作用的過程,它是一種動態的、交互的、有彈性的歷 程,同時也是雙向或多向的歷程。王以仁(民 86)認為適應有四項 主要內涵:1. 適應是指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2. 適應是一種雙向的 過程,人會影響環境亦受環境影響;3. 適應是一種動態的歷程;4. 適 應對生活具有控制力。賴保禎(民 88)亦認為適應的內涵有三:1. 適 應是人與環境互動的連續歷程;2. 適應是人與環境互動後的結果或 狀態;3. 適應是人與環境互動時所採取的行為方式或技能。周文欽 將適應界定為:「適應是人在與環境互動的日常生活中,遇到困擾問 題或面對壓力(適應問題)時,為瞭解決問題或去除、克服壓力,而 採取適宜的處事方法(因應方式),俾以達到身心平衡狀態(適應狀 況)的歷程。」生活適應的歷程與動機、挫折、衝突、焦慮、自我防 衛有關(吳武典,民 88),Lambert&Nicoll 也強調,生活適應行為是個 體生活適應自然環境和社會情境的能力,此種能力包括:獨立能力、

個人責任感、社會責任感、人際生活適應(賴保禎編著,民 88)。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指的適應是以外籍配偶在生活環境中,面臨 壓力與解決問題時能做適當的調適,並且維持個人內在身心平衡的連 續過程。而適應亦是一種動態的歷程,它包含了與環境交互的作用,

透過改變個體或改變環境,個人與環境彼此影響,個人亦透過不斷修 正、調整,進而改變環境以滿足自己的需求。

二、生活適應的內涵

一般常將「適應」與「生活適應」視為同義詞,這是因為生活即

(24)

包含個人一生所有的活動,故若無特別聲明,生活適應即涵蓋了大部 份的適應的範圍。生活適應是個人順應環境,以保持身心和諧愉快的 過程,也是個人能應付來自環境以及個人自身雙方面要求,並取得協 調一致的狀態(王沂釗,民 84)。個體生存於團體社會中,個人適應 與社會息息相關,所以良好的適應,必須包含兩個條件:一為個體的 需求已獲得滿足;二為個體滿足需求的方式是社會所認可的方式。

劉春榮、吳清山、陳明終(民 84)將生活適應就狀態與歷程兩 方面來加以界定。以狀態來看,生活適應是個體自我的認識和接納、

和諧的人際關係、適切的生活目標與社會技能。若從歷程來看,生活 適應是個體在環境中調適的歷程。個體以本身的條件去順應與創造,

以期和環境取得均衡的歷程。

唐璽惠(民 91)則認為「生活適應」應包含四個面向:1. 發展 上的生活適應:能夠克服身體、生理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切困難與 變化;2. 人際上的生活適應:在親子關係、手足關係、同儕關係、

友伴關係、師生關係與家人關係上,皆能與他人相處融洽;3. 生活 上的生活適應:對於日常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交生活等所衍生的 問題,能夠有效地解決或改善;4. 課業上的生活適應:在學習成就、

學習態度、學習意願等方面,以積極的心態去面對,避免產生低自尊、

低價值感。馬斯洛(Maslow)認為生活適應良好就是「一個能自我 實現的人對現實具有清晰判斷的洞察力,能夠接納自己和別人,也可 以享受獨處,不依賴外界滿足,因為他們最大的滿足來自個體的發展 和成長。」生活適應即意味著自我接納與自我意識的程度(賴保禎編 著,民 88)。

Kim 認為適應是一個永無止境的歷程,個人經驗不斷重複著緊

張—適應—成熟的過程(引自本間美穗,民 84),因此,生活適應是

個體不斷以本身的條件去順應和調整,以和環境維持和諧的歷程。

(25)

第四節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的相關研究

朱玉玲(民 90)認為外籍配偶定居臺灣,為求利於自身之生存,

適應文化差異之環境,必須學習當地語言、瞭解民俗風情、社會生活 方式等等,並能採取各種因應的方法,融入臺灣生活環境,讓心理、

生理均能保持均衡的狀態,而顏錦珠(民 90)的研究指出,影響外 籍配偶生活適應的因素有:1.夫妻間的溝通技巧是否良好;2.是否有 能力建立支持網絡的管道;3.個人人格特質,是否能以積極的態度去 面對問題。根據陳庭芸(民 91)對於澎湖的越南外籍配偶研究指出,

不論外籍配偶是屬於哪一族群,她們幾乎都會面臨相同的適應問題,

而她們會採取 1.自我調適:如加強自己心理建設,或是肯定自己;2.

外援求助:如求助於家人或是同國籍的外籍配偶。

王良芬(民 93)在探討臺北縣外籍配生活適應之探析中,則將 生活適應分為食物適應、語言適應、休閒生活適應、社區參與、福利 服務及資訊取得五個面向;韓嘉玲(民 91)以參與觀察及個案訪談 的方式,針對十六位大陸女性配偶所做的質性研究分析發現,這些女 性於大陸時背景,會造成她們在臺灣適應狀況的差異。陳淑芬(民 91)的採質化研究方法,探索大陸女性配偶擇偶、結婚、受虐和求助 歷程、研究結果發現,相當高比率的大陸女性配偶生活輔導班學員遭 婚姻不協、甚至肢體或語言受虐的狀況。趙彥寧(民 91)研究發現、

不少大陸女孩嚮往臺灣較佳的經濟生活條件,但期待與現實狀況間的

高度落差,使得來臺之後有被「欺騙」的感覺。莊玉秀(民 92)在

其研究中發現,東南亞籍外籍配偶在臺適應情形就家庭適應層面而言

大致狀況還不錯,少數會因為偏見而出現婆媳問題,其餘的個案都能

與丈夫及夫家家人相處融洽,家人也都會不斷給予支持和鼓勵;就家

庭之外的適應層面而言她們或多或少均能在學校、社區、或是透過宗

(26)

教管道結識朋友,形成社會支持的網絡,在須要時彼此相互幫忙。

陳嘉誠、劉貴珍(民 89)、呂美紅(民 90)、陳李愛月(民 91)

研究認為,外籍配偶的年齡、原生國國籍、教育程度、語言能力、夫 妻年齡差距、在臺居住時間、子女數等均會影響外籍配偶生活適應,

而家庭與婚姻的滿意度,更為外籍配偶生活適應程度的關鍵因素。

依據黃毅志(民 91)研究「臺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資料 分析臺灣地區民眾社會階層、社會網絡與心理幸福的關聯性發現,主 要是個人社會網絡的整合與關係品質,以及主觀的經濟狀況而定。就 社會網絡的整合而言,包含鄰里關係、親戚關係互動的頻率密集度,

及參與社區活動的項目。關係品質包括家庭關係品質及人際關係相處 的困擾,參與社區活動愈多者,人際關係相處困擾愈少,人際適應就 愈好,相對的,心理疾病的問題就愈少。

從遷移者的角度來看,遷移者必須面對的海外生活適應的範圍包 括語言障礙、生活習慣、風俗文化、宗教信仰及環境氣候等額外的生 活適應問題(廖正宏,民 84;黃世雄,民 83;王立文,民 85);而 移居地居民的態度,會影響遷移者的適應,若移居地居民以敵意或歧 視態度對待移入者,則會增加移入者的適應困難(謝高橋,民 80)。

陳美惠(民 91)、林璣萍(民 92)、王光宗(民 93)則研究東南亞外 籍配偶教養子女的母職經驗研究中發現先生與家人的協助是十分必 要,以及子女的出生讓外籍配偶有生根的歸屬感,增強適應臺灣的生 活及能力。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外籍配偶無論在婚姻生活、家庭生活或

是日常生活中必須與人互動,都必然要經歷適應和調適的過程,而大

環境(包括價值觀、生活態度等)及與其互動之人對他們的態度亦會

影響外籍配偶的適應及感受,故本研究將生活適應分為環境適應、家

庭適應、人際適應與歸屬感四個面向加以探討。

(27)

第五節 外籍配偶社會支持之相關研究

不同種族移民到同一地區,身心症狀、家庭環境及社會的態度都 呈現不同的表現,對傳統文化有較強烈傾向者身心症狀會較多,而移 民者的壓力和痛苦增減與社會支持、家庭支持及朋友的協助有明顯相 關(Ritsner et al.,1997;Meleis et al.1992;引自陳嘉誠,民 90)。本 節先就外籍配偶面臨的問題做探討,並分述外籍配偶社會支持現狀及 外籍配偶與社會支持之相關研究。

一、外籍配偶面臨之問題

國內近年來,有許多學者與多篇文獻提出外籍配偶目前面臨之問 題,可歸納如下:

(一)經濟壓力與就業問題

外籍配偶來臺的主要動機是經濟誘因因素,其次是可以 減少家庭負擔、改善家庭生活,她們多半抱持尋求一種新生 活的出口與可能性,勇敢、堅強地走進陌生的新家庭,走進 陌生的國度(鄭雅雯,民 89;劉秀燕,民 91) 。楊詠梅(民 91)研究亦指出「經濟困境」是印尼婦女及配偶生活最大的 困境。由於多數外籍配偶所嫁的家庭社經地位較低,往往需 要她們工作養家,甚至寄錢回娘家,根據相關研究,臺灣配 偶的年齡普遍高於外籍配偶,這些婦女亦有可能因為「 (男)

老(女)少配」在配偶過世後而成為單親家庭。然而,根據 我國國籍法之規定,東南亞外籍配偶大約要 3-5 年,大陸外 籍配偶大約要 8-11 年才能取得臺灣的身分證,無法順利取 得作證,工作就業機會便相對減少,所以很容易落入經濟弱 勢族群。

(二)跨文化適應困難

就外籍配偶而言,婚姻不只是居住國的遷移,更重要的

(28)

是必須面對文化衝突,及新的社會情境與規範時的適應;外 籍配偶的生活文化適應能力,是中外聯婚夫妻婚姻生活成敗 的關鍵因素(廖正宏,民 84;本間美穗,民 85) 。而導致跨 國婚姻家庭適應困難的主要原因有二:

1.語言障礙

就國際移民者而言,遷移者首先須克服語言障礙,語 言不通將影響遷移者的人格,無形中會變得較內向或自卑

(廖正宏,民 84) 。蕭昭娟(民 89)指出,剛進入彰化縣 社頭鄉的外籍配偶,常因不會講國語及閩南語,與先生無 法做有效的溝通,導致許多婚姻問題,甚至婚姻破裂;此 與鄭雅雯(民 89)針對居住臺南市之外籍配偶在臺婚姻 與與生活探究研究結果相似。外籍配偶在原生國不乏有高 學歷者,但在語言溝通障礙下,對第二代子女教養問題更 是隱憂,對夫家家庭而言,很少容許其配偶或媳婦以母國 語言教養其子或孫子(吳美菁,民 93),楊詠梅(民 91)

研究發現語言困難更加深了社會隔閡及減少社會福利資 源的運用。因此,外籍配偶中的許多問題,可說是肇因於 語言障礙。立法院院會於 94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國籍 法修正案」,未來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除應具備 現行各款基本條件外,還應增加「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 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自由時報,民 94),此規定 或許可以鼓勵外籍配偶積極學習本國語言。

2.文化差異

許多文獻(鄭雅雯,民 89;蕭昭娟,民 89;蔡雅玉,

民 90;王宏仁,民 90;李玫臻,民 91;陳庭芸,民 91;

陳李愛月,民 92)均指出,外籍配偶不只是語言差異,

不同文化的婚姻觀、夫妻、婆媳相處模式、子女教養方式

(29)

等也會影響外籍配偶的生活適應,她們不僅要面對新的家 庭組合,更要面對雙方文化的差異。目前雖然外籍配偶的 識字班和生活適應班已如火如荼地在各縣市開辦,但為數 不少的外籍配偶受限於夫家的反對,或因為懷孕、生子、

育子需求,而不得外出學習或必須輟學在家育兒,故推展 效果有限,也延遲外籍配偶對中國文化及風俗習慣的融 入,甚而影響外籍配偶婚姻家庭的和諧及孩子教育的問 題。

(三)子女教養與教育問題

Ishii(1996)指出亞洲新娘婚嫁日本男性的前五年主要 的問題在於生活適應與語言問題;而第二個五年問題,是子 女教育、受到歧視及教導子女能力不足的問題。根據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核發國人之東南亞各國及配偶依親簽證統計表 資料顯示,1996 年核發 11,194 人,2000 年核發 18,569 人,

由此推估,為數不少的東南亞外籍配偶在臺灣生活已正邁向 第二個五年,她們也可能正面臨親職能力不足以因應其子女 發展需要的困境。

「傳宗接代」是臺灣男子迎娶的主要目的之一,外籍配 偶嫁到臺灣後,幾乎都會被鼓勵、催促努力生育,甚至要到 有兒子出生後才可以考慮節育問題,雖然她們的原鄉文化不 盡然認同「傳宗接代」和「重男輕女」的觀念,但外籍配偶 在「育兒」方面承受很大壓力。且外籍配偶雖被賦予生兒育 女重責,但在教養上,明顯面臨文化差異、語言文字溝通的 難處與衝突,尤其在較傳統之家庭,更難有自主權。劉秀燕

(民 91)的研究指出外籍配偶的子女由於受到父母社經地

位較低、管教態度較放任疏忽、家庭成員溝通困難、家庭衝

突頻繁及主要照顧者語言能力不好、忙於家務生計等不利因

(30)

素影響,使外籍配偶子女在行為表現上似乎有負面表現,學 業成就較低落,語言程度較差的現象。陳美惠(民 92)指 出由於原鄉特殊的文化背景與語言習慣的關係,外籍配偶在 教養子女時,希望秉持自己的教養理念,但是仍需借助家人 的建議與孩子的分工來提供她們管教子女的重要資源,由此 可見初級支持系統對她們的重要。

(四)社會歧視問題

我國至今未將婚姻仲介業者納入管理,良莠不齊,是以 仲介坐大、媒人商業化、品質堪慮卻無法源依據可管;有些 不肖婚姻仲介者完全以營利為要,對男女雙方相互提供之訊 息既不實又誇大,因經濟因素,選擇跨國婚姻的東南亞女 子,懷著夢想嫁到臺灣,卻發現她們的配偶非仲介者所言的 多金,從懷夢、築夢到夢醒,甚至碎夢的恐不乏其人,加上

「婚姻買賣」烙印及跨文化差異,確實產生不少的家庭問 題。這類新興的新「傳統變型」的家庭,衍生不少新社會現 象,而外籍配偶聚居卻孤立、在臺獨立生存資源薄弱;另外,

長久以來我們文化裏的婆媳關係緊張與角力…亦造成外籍 配偶之壓力(鄭雅雯,民 89;鄭予靜,民 92)。

迎娶東南亞女子之臺灣男士通常無形中背負著在臺灣 討不到老婆,而須到東南亞娶妻之負面社會形象,及時刻擔 心、防範外籍妻子離家不回的壓力,甚至擔心外籍妻子外出 就會學壞;而外籍配偶除了面臨離鄉背井的孤立外,「外籍 配偶」之「外籍」二字,既標籤化了她們的「異類」地位,

須承受部分臺灣人『非我族類』眼光和族群、階級與性別等

多重的剝削,甚至遭受污名化。因此,跨國婚姻家庭較容易

或因仲介業者的誤導,或因男女雙方彼此的不瞭解、不信

任,導致外籍配偶被夫家孤立、被社會歧視,進而產生許多

(31)

家庭生活適應的困擾,可謂弱勢中的弱勢(鄭予靜,民 92;

中國時報,民 93)。

(五)婚姻暴力問題

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資料庫 91 年度 統計資料(民 92) ,家庭暴力被害入總計 28,757 人(女性為 25348 人),其 中女性外籍配偶 552 人、大陸配偶為 571 人占被害人數的 l.92%、1.98%,粗估 91 年本國籍婦女、外籍婦女、大陸婦 女遭受家庭暴力之發生率分別:為千分之 5、千分之 6、千 分之 4,受暴比例差異不大。外籍與大陸配偶或因年齡、認 知及文化等種種差異、遭受配偶施暴事件時有所聞(邱汝 娜、林維言,民 93)。這種跨國婚姻關係原本就是建立在以 身體做為經濟交換的手段,所以感情基礎相當薄弱,加上外 籍配偶在臺灣普遍缺乏社會支持系統,加上語言與文化隔 閡,及對社會福利資源與相關權益的陌生,使得外籍配偶在 遭受婚姻暴力的威脅時,無法善用各項資源協助自己脫離暴 力陰影(邱方晞,民 92;陳淑芬,民 92;潘淑滿,民 92)。

吳美菁(民 93)的研究亦指出外籍配偶與其夫年齡差距過 大,妥協性的婚姻關係,家暴機率高。到底有多少外籍配偶 曾經遭受婚姻暴力或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陰影?由於傳統「家 醜不外揚」觀念,加上外籍配偶的語言、資訊、社會支持與 地理位置等因素影響,其婚姻或家庭暴力的數字必定是高出 本籍婦女(潘淑滿,民 93)。

由於面臨種種適應的問題,外籍配偶處境堪憐可想而

知。事實上,外籍身分不應該是歧視的對象,其文化差異性

應該受到理解及尊重;臺灣社會對於「臺灣媳婦」更要有包

容她們、接納她們落地生根的胸懷。有些外籍配偶除了埋怨

政府過嚴的居留、工作和歸化限制之外,也呼籲政府約束婚

(32)

姻仲介業者,因為其中某些形同人口買賣的操作的確為現代 文明社會所不容。臺灣社會如果尚不能根除「進口新娘」的 商業現象,至少應以合理的法規、平等的人權精神、尊重多 元的文化準備來對待這些臺灣媳婦(聯合報,民 92)。

二、外籍配偶社會支持之現況

鄭雅雯(民 89)指出:臺灣「外籍配偶」現象存在已有二十年,

政府至民國 83 年才有相關統計數字公佈,由於無專責單位,遑論看 不到政府的整體政策,連相關統計數字,因負責單位不一,所公佈之 數字往往也有出入。又在地方基層與「外籍配偶」較有直接接觸的單 位為「衛生所」和「警察局」 ,主要的關懷與管理重點為「衛生保健」

和「預防犯罪」,由此可見政府政策和關懷的角度,仍是抱持著在管 理一個「外國人」的心態。莊玉秀(民 92)研究亦指出外籍配偶對 生活環境感到無助時,沒有協助的應對窗口,故僅就目前中央政府、

臺北市政府、民間團體、外籍配偶之家庭、社區之社會支持現況做一 整理:

(一)中央政府

近年來,政府有鑑於大陸、東南亞女子因婚姻關係定居 臺灣者急遽增加,且衍生許多生活適應和社會問題,內政部 於民國 92 年整合相關部會資源,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 顧輔導措施」,其內容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 健」 、「保障就業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 、「健全法令制度」

等五大重點,分別由內政部、教育部外交部、法務部、交通 部、衛生署、新聞局、勞工委員會縣市政府等相關機構主責 辦理(內政部,民 92),例如:內政部設有「外籍配偶保護 諮詢專線」,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設置英語、

印尼、越南、泰國、柬埔寨等五種語言通譯人力,提供有關

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相關資訊,以暢通外

(33)

籍配偶諮詢求助管道,亦提供經費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外籍、

大陸配偶支持性服務措施;教育部並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 府外籍配偶免費識字班,另外,編印臺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 偶社會福利資源手冊、臺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生活簡冊、

0-3 歲親職教養密笈。此外,也規劃將成立「移民署」 ,以統 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就臺北市之外籍配偶除了中央政府的 社會支持外,臺北市政府、民間團體、外籍配偶之家庭、社 區都是重要的社會支持來源。

(二)臺北市政府

針對外籍及大陸配偶日益增加可能衍生之問題,臺北市 現有之實施方案如下:

1.提升生活適應能力:包括協助民間團體發展地區性外籍與 大陸配偶服務措施、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成長營、

開辦各類識字課程、協助外籍配偶取得駕駛執照、提供 生活適應輔導相關諮詢資料服務窗口、提供民事刑事訴 訟法律諮詢服務、編印生活輔導手冊。全面辦理外籍與 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2.提升工作技能:包含辦理臺北市九十二年度大陸地區配偶 就業輔導計畫(提供一般性就業服務、個別化就業服務、

加強就業宣導、舉辦就(創)業研習班、安排有求職需求之 大陸配偶參加職業訓練)及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日間職 業訓練、開辦創業課程、外籍配偶就業輔導。

3.醫療保健資源之提供:外籍配偶新婚訪視、愛滋病宣導多 語化、補助低收入戶之外籍或大陸配偶健保費、成立越 語優生保健志工服務隊、建立外籍人士健康照護體系、

外籍孕婦產前訪視。

4.人身安全維護,保障人身安全,如設置防治家暴專線等。

(34)

5.外籍及大陸配偶婚前教育及國人(包含家屬)觀念之導正:

以加強宣導國人建立群族平等與相互尊重接納觀念,鼓 勵推廣外籍配偶母語廣播節目及安排第一線承辦人員接 受文化敏感度之課程。

6.建構社會支持網絡:建立相關社福團體資料庫及編印緊急 通訊錄及福利簡介。

7.提升教育文化及教養子女之能力:補助辦理外籍配偶弱勢 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習活動,並運用教育部經費 補助臺北市各國小辦理「關懷弱勢弭平落差」外籍配偶 子女之課業輔導。

(三)民間團體

有鑑於外籍配偶與日俱增,民間團體也提供多項服務:

1.「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是一為女性主權與兩性平等 權力伸張的倡議型團體,自 71 年即開始透過舉辦各種座 談會、公聽會與記者會,自 89 年開始密切監督政府對於 外籍配偶相關的移民法規定。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要的業 務是透過與媒體的溝通,以記者會、公聽會等方式,對 於關注的女性議題的相關權利法案積極進行立法遊說。

另外,透過與社區大學合作開設課程,讓學員及一般民 眾關心外籍配偶社會處境、社會運動及相關婦女議題。

該基金會雖未直接處理外籍配偶,但需要協助的外籍配 偶仍可透過基金會轉介至其他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 92 年舉辦提倡外籍配偶正名活動,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要以 配合政府推廣開設生活適應成長課程,但各分會實際執 行程度、範圍與對象仍有歧異,甚至篇些地區有多個團 體開設類似課程,團體並未整合(劉盈盈,民 93)。

2.「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協會」 (YWCA)服務的對象為

(35)

東南亞(包括越南、菲律賓、印尼、柬埔寨)等的外籍 配偶,其中又以越南籍配偶為主,僅有新竹分會因為地 域關係及資源有限下,當地服務對象為中國大陸配偶。

YWCA 在各地有:臺北市、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

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澎湖縣九個分會與一個南投 工作站。各分會主要以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課程,將 識字班、正音班與生活所需資訊結合提供外籍配偶學習 機會,也積極朝向規劃瓣理外籍配偶親子共學成長班,

邀請外籍配偶親子共同參與生活適應課程,透過學習語 言與生活適應課程,同時能增強其子女對母親及其母國 文化的認識,不但能達到強化親子間的互動互信,同時 益於多元家庭的健康成長與多元社會的發展(劉盈盈,

民 93)。

此外,不論近年開始服務外藉配偶的財團法人臺北市賽 珍珠基金會,或是臺北市外籍新娘成長關懷協會、貓頭鷹親 子教育協會、伊甸社福利基金會、信誼基金會、臺灣世界和 平祈願會等民間團體都有提供諮詢服務、親子活動、個案輔 導包含夫妻溝通、親子教養的問題、越南外籍配偶之通譯服 務、識字班等;甚至向內政部申請補助辦理「外籍配偶生活 適應班」,協助外藉配偶早日適應臺灣生活。但是有些宗教 團體,例如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伊甸社福 利基金會其組織名稱都有明顯的宗教信仰,有時也會成為外 籍配偶家屬產生抗拒的原因之一(劉盈盈,民 93)。

(四)外籍配偶之家庭、社區

外籍配偶嫁到臺灣之後所臨的生活適應困擾包括飲食

習慣、語言、生活人際互動的困擾,其中以人際關係困擾為

最主要因擾(劉秀燕,民 91) 。劉貴珍(民 90)指出獲得親

數據

表 2-1-1  臺灣地區適婚年齡人口  92 年 93 年  年齡別  男  女  男  女  20-24 歲 848,655  78,738  954,132  840,849  25-29 歲  971,732 848,569 765,105 568,628  30-34 歲  718,222 521,112 374,288 239,188  35-39 歲  191,872 128,497 200,129 137,376  40-44 歲  117,629 83,939 124,353 90,565
表 2-1-3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統 計   按 戶 籍 登 記 數 年 別 結 婚 登 記 數( 對 ) 合 計   ( 人 )     外 籍 男 性       配 偶 ( 人 )   外 籍 女 性       配 偶 ( 人 ) 臺 外 聯 姻所 佔 比 率( % ) 87 145,976  0,413  1,788  8,625  7.13  88 173,209 14,670 1,953  12,717  8.47  89 181,642 21,339 2,277  19,062
表 2-1-5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居 留 人 數 按 國 籍 別 單位:人  國 籍 別   持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合 法 在 臺 居 留 人 數   越 南  60183  55804  印 尼  10508  9771  泰 國  5385  480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計資料服務網( 93 年 ) , 不 含 大 陸 港 澳 人 士
表 2-1-8  大陸配偶按(原)籍別統計  單位:人;% 合計 大   陸   地   區 人數 百分比 計 福建 湖南 廣西 廣東 浙江 上海 北平 其他 港澳 地區 總  計 139,222  100.0  94.8  33.8 8.6 6.5 5.9 4.8 2.2 0.4  32.6  5.2 男性 9,646 100.0 62.5 51.0 0.4 0.4 1.0 1.0 1.7 0.8 6.0 37.5 女性 129,576 100.0 97.2 32.6 9.2 6.9 6.3 5.1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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