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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專題演講—李貴敏律師

李貴敏律師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律師,擁 有非常豐富的科技法律整合實務經驗,本次受邀講述「科技 法律的新思維與展望」。李貴敏律師指出,在科技法律蓬勃發 展後,引發了許多積極的競爭,如授權、貿易制裁、技術輸 出限制等,進而認為科技法律不應僅僅限於申請專利或是智 財相關議題,而應該涵蓋到競爭法以及各種分工精細的商業 模式下所會產生的法律相關議題。李貴敏律師同時也提出,

在科技法律蓬勃發展之下,企業以及國家必須要有的新思維 與應變措施,如:選定相對應的國際合作夥伴與合縱連橫技 巧、強化貿易協商談判技巧、尋求訴訟上禁制令或可能的法

5. Univis Lens

法令制度需

873),該案

,例如專利 實施專利的 對該專利物

適用的重要 但也僅是限於

U.S. 241(1

化、科技人

1942)判例中

人才之培植

品」的意義擴張成為:雖然產品並未完成運用到專利的所有 請求項,但已是實施該專利請求項中的主要技術特徵

(embodies essential feature),且僅是運用於完成實施該發明 專利的未完成品(uncompleted article)而已。

因此若有權實施該專利的人,販售該專利產品的主要元 件,即前述的未完成品,也會觸及權利耗盡的適用。自此,

說明書中的方法請求項,若屬於主要技術特徵時,恐將無法 規避權利耗盡的適用。

又,本案中的雙方是 LG 與廣達,卻不是 LG 與 Intel,因 為Intel 並未違反與 LG 簽署的合約義務。因此法院認為非訴 訟當事人的Intel 與 LG 之間,可以以合約將授權對方的專利 予以限制。但此限制僅限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但對於依法應 受到保護的第三人則不適用。

促使專利權人尋求保護的方法,惟有從契約條文下手,

以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後手製造商,當被授權人違約 時,可以以損害賠償彌補損失。但此種方式也隱藏著困擾,

就是合約被授權人對於後手的客戶,若有違反自己與對方約 定的契約義務時,並不願意承擔該後手的賠償義務。因此,

也增加了合約簽署以及條文敘述的困難度。

美國最高法院於「廣達電腦對 LG(2008)」之判決中,

再次確認了權利號進原則;然而,該最高法院判決並未解決 所有疑問。故當我國廠商廣達在美國打贏訴訟之後,其衍申 而出的問題,如:我國廠商往往是所謂的「後手」,則此時該 如何簽訂授權契約?下游廠商進行組裝時,如何能確認有權 利耗盡之適用? 則是台灣科技業亟需知道的重要運作。

陳韋君老師重新檢視美國最高法院專利權利耗盡原則背 後的精神,並根據目前美國新發展出一系列相關案例,以判 例法的角度,探討上述問題。結果發現,美國目前傾向以權 利耗盡原則控制專利權人之權利,而「已經合法購買專利物 品」成為下游廠商非常有用的積極抗辯,即便不是與專利權 人值皆獲得授權,而且通常為法院所採;而這樣的情形有助 於專利權人以及下游廠商,清楚的瞭解專利權耗盡的界線到 底為何,也更能幫助企業訂定合理的授權契約。

6. A2 場次—國際專利法制

在 A2 Eversheds 國法律師事 Standard-S 技術標準的 的是「Pate 德國法院判 或者強制授 的最新判決 化」的影響

hias 結論認 Spundfass

的關鍵專利 ent,Stand 判決所造成

之Matthias W 律師擔任主 dards and C 成對於「專 議乃法律上 提出的條件 德國法以及

國聯邦民刑 range-Book 與使用者之

「Run Awa

由Heisse Wetzel 律師 主講人。M Competition 專利的使用 上允許的,

件以及事實 及歐洲法的

刑事最高法 k-Standard 之間的利益 Matthias We

n」,內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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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zel 主要

Recent Development of the U.S. Patent Damages Law

Jurisprudence and Effects Thereof」,內容主要涉及到美國專利 損害賠償法的發展,演將內容提及一本出版於2010 年 1 月的 法官手冊,進而提供更具體的損害賠償審判指南。在這背景 下,Patent Reform Act of 2010 也提出一個「看門人」

(gatekeeping)的標準來規範法院跟陪審團可檢閱的損害賠償 證據,從最近一系列的判決,及法官的損害賠償手冊到Patent Reform Act of 2010 來詳細論述美國專利損害賠償法的發展。

7. A3 場次—台灣專利法制

在A3 場的台灣專利法制主題中,江雅綺法學博士候選人 報告的是「A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Patent Litigations」,內 容主要涉及,由於考量到智財訴訟和一般訴訟的相異特性,

因此試圖以專利訴訟為例,探討台灣智財法院的成效,而其 結論為:台灣專業的智財法院之成立,是有助於發揮專利價 值的,而也有助於促進專利訴訟的審案品質及辦案速率。

林育輝專案副理報告的是「美國專利不正行為法則的發 展——兼論於我國專利制度中之適用性探討」。美國的專利訴 訟中基於衡平法則下發展出了不正行為法則(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若是系爭專利是專利權人於取得專利的過 程中藉由使用一些不正當的行為而得以順利取得專利權時,

系爭專利將會被認定為不可行使的(Unenforceable)。

林育輝專案副理指出,我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弟第 16 條賦與民事法院自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之原因,

一旦法院認定為有,專利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他造主 張權利。因此若我國於申請專利時使用不正行為之手段如詐 欺、隱藏資訊等而取得專利權時,該專利權是否構成有應撤 銷之原因?麟育輝專案副理認為頗值得深入探討,在報告過 程中介紹整理了美國專利訴訟中不正行為法則發展歷程,並 且就我國現有法規在不正行為上的適用性提出分析,認為基 於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國應審慎評估導入不正行為抗辯之可 能性。

8. A4 場次—台灣智財法制發展

在A4 場的台灣智財法制發展主題中,邀請了最高行政法 院的陳國成法官與智慧財產法院蔡惠如法官擔任主講人;在

平時「法官不語」的情況下,能聽到法官公開心證以及判斷 標準,是難能可貴的機會,而也讓本研討會更顯其作為交流 管道之重要功能。陳國成法官報告的是「從新近案例,看智 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展望」,內容由最近的訴訟案例,如撤銷訴 訟、課與義務訴訟及訴願決定探討智慧財產行政法院的所做 出的判決,討論是否可以在專利行政訴訟中提起新證據、請 求更正等議題,並總結認為智財法院在做判斷時,應該就訴 訟經濟與程序利益之衝突與衡平進行考量,避免司法過度干 預行政裁量空間,但也必須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

蔡惠如法官所報告的則是「從智慧財產法院展望智慧財 產權之未來」,內容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之更動、智慧 財產案件程序進行之變革,提及自100 年 1 月 1 日開始,智 慧財產法院為了法官迴避制度實施的新措施,如:一、二審 民事事件分由不同庭專責審理,避免外界詬病智財法院的法 官過少,造成一審定江山的疑慮。

另外,蔡法官也介紹了更細緻的一審民事專利事件之案 件流程管理規定,要求律師必須要做好爭點整理以及證據表,

開庭時必須要做技術簡報等等,讓專利訴訟的複雜程度能降 低,雙方攻防更有重點以促進訴訟效率。更進一步,蔡法官 也提出了目前智財法院新制讓智慧財產實體裁判品質之精進 方法,如:讓法院自為判斷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在 新型專利部份,等於代替行政機關實行第一次判斷權;最後 也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研議修法機制與未來展望。

9. A5 場次—經貿法與科技發展

在A5 場的經貿法與科技發展主題中,共有四位主講人,分別 是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陳正祺談判代表、清華大學科 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彭心儀教授、令珩法律事務所的溫令行主 持律師、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的施文真教授。

陳正祺談判代表所報告的是「我與美、日控歐盟違反 WTO 資訊科技協定(ITA)案——訴訟策略與法理思維」,內容主 要為從我國第一個在WTO 提出的請求國際法院裁決的 ITA 案 件之介紹。ITA 案之涉案產品乃我國廠商製造的液晶顯示器、

部分機上盒產品、多功能事務機,這些產品欲輸入歐洲時,

卻因歐盟與韓國簽定FTA 之後,實施新的課稅措施,而使得 我國廠商不得不提高售價,大大的削弱了競爭力,也連帶影 響了我國業者之商業佈局策略。我國在提起訴訟前,做一全

面的產業評估之後,發現歐盟之措施可能造成後續影響,包 括歐盟措施之可能後續影響不利產品功能創新改進、歐盟可 能擴大課稅產品範圍、其他國家有樣學樣,甚至進一步將不 利我政府招商投資工作。

因此,在審慎評估後,我國答應美國的邀請,與美國、

日本共同擔任原告,於2008 年 6 月控告歐盟違反 WTO 法,

原、被告雙方進入WTO 爭端解決諮商程序,但未獲致結果。

2008 年 9 月,WTO 成立爭端小組(panel)審議本案,而於 2010 年 9 月 21 日獲得確定勝訴判決。陳正棋談判代表進一步 分析訴訟過程中的策略,包括共同原告國間的協調與整合、

爭端審議小組成員之選任、WTO 法律之定位等,更深入的談 及台灣在共同原告中擔任潤滑劑的角色,也提及了藉由本次 訴訟案中提出文書上的小技巧,努力幫台灣在國際舞台上正 名為台灣,而非中國大陸的一部分。 陳正祺談判代表亦非常 詳細介紹整個案件訴訟流程,包括如何比對涉案產品以及歐 盟措施,如何解釋世界經濟貿易組織法律的適用,帶給大家

爭端審議小組成員之選任、WTO 法律之定位等,更深入的談 及台灣在共同原告中擔任潤滑劑的角色,也提及了藉由本次 訴訟案中提出文書上的小技巧,努力幫台灣在國際舞台上正 名為台灣,而非中國大陸的一部分。 陳正祺談判代表亦非常 詳細介紹整個案件訴訟流程,包括如何比對涉案產品以及歐 盟措施,如何解釋世界經濟貿易組織法律的適用,帶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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