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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場次—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法

12.

在B2 大學法學院 鄭友德副院 度(GIPS)初 對、氣候變

(GIPS)

另一個

2 場的中國 院介紹大陸 院長所報告 初探」,內

變化與智慧 的構想以及

個主講人為

國大陸智慧 陸法制,讓 告的是「應 內容主要涉

慧財產權 及應對氣候

為李揚教授

慧財產權法 讓本研討會 應對氣候變 及氣候變化

、大陸對於 候變化的智

授,所介紹

法主題中,仍 會成為兩岸 變化的綠色 化對人類的 於綠色智慧

智慧財產權

紹的是大陸

仍由華中科 岸交流平台 色知識產權 的挑戰及其 慧財產權制

權戰略。

陸對於「冒 科技 台。

權制 其應 制度

冒認

13.

有相關實踐。故伍春豔講師認為,在大陸目前的政策法律背 景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尚須要一系列的制度創新,

例如明晰知識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類型和要求、知識產權 公示制度的構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引入等。舞春豔講師 義認為,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於提升大陸知識產權創造、運用、

保護和管理能力巨有機及的促進作用。

因此,伍春豔講師結合中國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的政 策法律規定,以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為主線,以為分 析各個環節的運作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並且以證券公司為例,

探討其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可能構建的運作路徑。

而廣流智權事務所專利部主任陳政大主任,及廣流智權 事務所國內部主任林貞瑜主任所報告的是「兩岸專利評價之 比較研究」。專利評價主要係作為專利授權、技術作價或技術 入股、企業購併等的價值參考,並可做為企業策略管理工具。

依據不同之評價目的,進行專利評價所要考量之因素並不相 同,因此,建立一套公正、客觀之專利評價制度與方法實屬 必要。中國大陸自2001 年起,由財政部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先後制訂並發部17 項資產評估準則,而我國則於 2007 年在 會計準則公報外,發布了《評價準則公報》,進一步規定評價 報告、評價方法與流程之限制。陳政大主任及林貞瑜主任在 報告中探討專利評價的各種模型,以分析其適用範圍以及其 限制條件,並且從兩岸之評價準則出發,來比較我國與中國 在評價制度、方法上之差異,而提出比較兩岸在專利評價實 務上之異同。

在報告最後,兩位主講人對於兩岸專利評價之歧異提出 建議:當同一專利權依據兩岸不同評價準則得到不同的價值 結論時,可依據下列步驟進行價值調整:一、確認造成價值 結論歧異之相關準則,二、分析準則差異原因,三、評估評 價理論基礎之合理性選擇或調節價值結論,四、相關法律文 件可能會約定評價必須根據那一方之評價準則執行,屆時即 無價值調整之適用。

14. B4 場次─資訊通訊法

15. en Nissenba

明這些爭議

響,並對檢

16.

出了實務運作上,若要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所應有的流程與細 節建議。

理律法律事務所林博智顧問所報告的是「新穎性要件中 的非書面文獻之公開」。大部分構成新穎性喪失的先前技術都 是公開的書面文獻,例如專利和技術期刊,這種類型的仙前 技術都有很明確的公開日,而且不容易被偽造,因此均推定 為有效。但就非書面文獻的先前技術而言,由於缺乏足夠的 公示性,因此其證據能力和證據力均會遭到質疑。故林博智 顧問首先探討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並就我國司法審判實務 之判決進行綜合整理,再以網路先前文獻專利產品販賣之問 題,就我國、中國大陸及美國之司法審判實務作綜合整理。

整理的結果發現,必須依照不同情形而給予不同認定,

如企業在政府部門的備案文件、政府部門的保存文件,未經 企業或政府授權,並無法對第三人公開,故該等文書並不使 申請中的專利喪失新穎性。另外,專利權人若主張商業習慣 中的默示保密義務,而使得作業員在未簽訂NDA 的情況下仍 負有保密義務,智財法院認為此一主張欠缺法律依據,亦未 見立論基礎,亦非可採。林顧問在該演講中,對於實務上可 能碰到的各種情形,都逐一的做了解釋與介紹,讓各企業的 法務人員及事務所的專利工程師,都能更精準的瞭解在實務 上新穎性認定的標準,知道如何避免讓自己的研發成果不小 心公開,使與會來賓覺得獲益良多,而該場次亦客滿到必須 再增加座椅才可容納所有來賓。

17. C1 場次—商標權

在C1 場的商標權主題中,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邵瓊慧合 夥律師所報告的是「商標使用與保護之趨勢與觀察」,內容主 要首先提起商標申請的趨勢與案例,其次提及商標使用的趨 勢與觀察,最後則探討國內外商標保護的趨勢與案例。

邵瓊慧律師發現,現今企業喜歡將商業行銷商標化,許 多商標權人試圖將商業行銷過程之符號表徵商標化,並透過 商標使用建立識別性,而使得未註冊商標之保護日益重要。

另外,邵律師也提出了商標使用、合理使用與混淆誤認之應 有的合理界限,而因為商標使用與保護日新月益,造成商標 使用與侵權態樣呈現動態發展,應該以合理使用平衡言論自 由。

18. C1 場次—著作權與商標權

在C2 場的著作權與商標權主題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林 利芝助理教授所報告的是「從UMG RECORDINGS, INC. v.

VEOH NETWORKS INC.案探討網路影音分享平台之著作權 實務爭議」。現今許多影音網站讓使用者生程內容上傳網路與 人分享,而我國著作權法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 由」對「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供責任避風港。然網友隨 意將未經授權影片上傳分享外,剛被取下的侵權內容又被上 傳分享,讓身負網路監控責任的權利人難以負荷。

故林利芝教授對於影音網站能否主張確實遵守「通知/取 下」程序即已履行法定免責要件而取得責任避風港保護,亦 或是影音網站應如權利人要求以過濾技術協助部分承擔著作 權人偵測、通知侵權行為的責任詳加討論,並且也探討影音 網站有無以過濾技術遏止使用者上傳未經授權影片之分享行 為的義務,並從比較法的角度,探討美國對於影音網站之侵 權責任限制的相關規定,尤其偏重UMG Recordings, Inc, v.

Veoh Networks Inc.案之討論,做為我國將來規範影音網站的 參考。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簡霆霆律師所報告的是「從「INTEL」

案看著名商標減損之未來」,介紹美商英特爾(Intel

Corporation)註冊之國際著名「INTEL」商標,被國內廣濱國 際有限公司用作其公司英文名稱至今。而英特爾於民國94 年 11 月間起訴主張廣濱公司有違反商標法著名商標減損之規定,

兩造就「廣濱公司應停止使用INTEL 為其公司英文名稱之特 取部份」纏訟多年,於99 年 4 月間,由智財法院作出更(二) 審判決廣濱公司勝訴。簡律師詳細的介紹本案例的發展與法 院所做出的判決法理,其中,法院肯認使用著名商標做為公 司英文名稱之行為,對於著名商標似乎有保護不周之嫌,致 國內外著名商標廠商皆擔憂其國際品牌英文名稱,將有持續 擴大或被搭便車之疑慮;又商標持有人如何成功舉證著名商 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有實際減損之情形,亦為著名商標權保護 之重要課題。簡律師除分析本案及相關判決外,並著眼於法 規未來避免著名商標減損之發展趨勢。

19. C3 場次—生醫法制

在C3 場的生醫法制主題中,陳鋕雄副所長所報告的是

「奈米藥物對美國與我國查驗登記之衝擊」。現今奈米材料之

快速發展帶動了奈米醫療朝高度整合之方向邁進,未來將為 台灣食品要物管理局帶來重大衝擊。奈米技術原理並非巨觀 (macroscopic)下適用古典牛頓力學,亦非描述原子大小尺度的 量子力現象,即微觀(microscopic),而是已經屬於介觀

(mesoscopic)物理之範疇,因此,挑戰了美國食品藥物與化妝 品法於1938 年延用之今,並為我國所繼受之就有分類管制架 構:物理、化學作用二分法。故陳鋕雄副所長與陳鵬元研究 生分析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有查驗登記產品、新藥分類架 構,並檢視我國現有管制架構是否足以因應奈米醫療特有、

未可知之風險,最後再提出修法建議。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王服清副教授及王翼升研 究生所報告的是「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生殖權之正 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二○○八年人類受精與胚胎法案』

作為論證基礎」。目前我國現行之人工生殖法,僅限於「夫妻」

才可以實施人工生殖技術而繁衍後代。而在英國2008 年新修 正之「人類受精與胚胎法案」(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則是世界上最先進之人工生殖法案。王 服清副教授詳細介紹該法案,包括該法案除了更鉅細靡遺的 規範人工生殖行為外,亦開放了賦與婚姻效力之同性伴侶及 單純同居知同性伴侶,藉由人工生殖技術而實踐其生殖權。

因英國人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之內容完被,故各國制定人工生 殖法實,皆列為重要參考。

王服清副教授則藉由研究現今最先進二○○八年英國「人 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之人工生殖立法例,在我國人工生殖法 下僅以法律夫妻關係始擁有後代生殖權,提供於質疑其正當 性與未來修法時之此議題上,多一個思考檢討之借鏡參考。

20. C4 場次—中國大陸專利法制

20. C4 場次—中國大陸專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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