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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營業秘密判決及各有關單位案件 資料整理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營業秘密對 於獲得市場主導實力與保持競爭優勢的作用日益凸顯,營業秘 密權利人對營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也日益重視。但是近年來在大陸 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動輒以刑事手段解決侵犯營業秘密糾紛 的趨勢,特別是對違反保密協議與競爭禁止協議有關的營業秘 密糾紛。凡出現此類糾紛,權利人大多首先向公安機關舉報,通 過國家公權力方式對侵犯營業秘密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據統計 到目前為止,大陸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的 60%與人才跳槽有關。

華為案、肖日明案等一度引起大陸產業界強烈關注和熱烈討論的

案件也多少印證了這一趨勢。

營業秘密侵權糾紛,本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私權等財產關 係而引發的糾紛,理應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兩造平等,自主舉證,

互有攻防的民事訴訟方式來解決,這樣,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 位、訴訟能力才能對等。但是,目前在大陸的“營業秘密刑事保 護優先權”下,普遍存在公安機關不當插手民事案件的情形:

一是當事人惡意利用司法公權力,使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糾紛。發 生營業秘密糾紛後,由於舉證能力及事實上的舉證不便問題,

有些當事人熱中於通過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控制被告 的侵權人,並強制要求被告的侵權人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

以達到利用公權力為自己舉證並進而獲得補償的目的。二是出於 地方保護主義,公安機關不惜充當相互競爭企業中一造的“打 手”,對營業秘密侵權案件進行刑事追訴。在糾紛當事人處於不 同地域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地方經濟利益,在當地政府相關部 門或者人員的支持下,一些公安機關輕易動用刑法手段幫助本 地企業打擊外來競爭對手,使得刑法升化為不公平競爭的工具。

公安機關不當插手民事案件的情形,一方面導致公權力的濫用,

另一方面改變了營業秘密侵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原來平等對抗的 局面,整體上,保護營業秘密的操作實務,產生不公平弊端之 處在所難免。

一、人才流動中台商營業秘密的保護觀念

人才流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如何在頻繁的人才 流動中,保護好企業的營業秘密,成為一道難題。北京務實知識 產權中心主任程永順表示,用人單位應做好員工管理工作,對 掌握一定營業秘密的員工,應該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

加強員工保護本企業營業秘密的意識;另外,積極加入競爭市 場的一方,徵聘人才時應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善意挖掘人才,

應當尊重跳槽人才在原單位創造的技術成果。

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近幾年來,營業秘密案件的數 量呈現加速增長趨勢,營業秘密犯罪案件也在激增。作為台資企 業,一旦受到侵害,會運用各種手段進行保護,這無可厚非。但 作為執法者,是應該考慮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由於大陸相 關立法還不完善,不但沒有單一的營業秘密法,而且營業秘密 案件的審理尺度不夠統一。目前,大陸營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可以 適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委可以運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

從理想的立法本意來講,一般營業秘密的爭端,應該鼓勵運用 民事手段解決糾紛。而刑事手段僅應適用於工業間諜、商業間諜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是獲利特別巨大的案件,方屬正辦。

根據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營業祕密”是 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 段侵犯營業秘密:(一)以竊盜、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 段獲取權利人的營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 權利人有關保守營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營業秘密”,該條還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 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營業秘密,視為 侵犯營業秘密。”

另外,大陸《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營業秘密犯罪作了規 定,為了防止刑事責任的不統一、擴大化,使刑事保護科學化,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營業秘密的犯罪 作過兩次解釋,均將因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作為民事侵權 與刑事犯罪的唯一界限。不過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將對“給營業 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以及營業秘密的研製開 發成本、營業秘密的利用週期是一次性利用的還是能重複利用的 重複利用的週期如何等等、營業秘密的使用、轉讓情況,是剛剛 啟用還是已經多次使用已近飽和、營業秘密的成熟程序,是成熟 完善的還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整體市場容量和供需狀況、受害

人營業額實際減少的數量,行為人對營業秘密的竊取程序(部 分竊取還是全部竊取)、披露範圍(全部披露還是部分披露,披 露的是重要還是次要部分)、使用狀況(全部搬照使用還是有所 改動)等相關因素納入到刑法適用的考慮當中,因此,在一定 程度上彌補了單純地以行為人引起的經濟損失,或違法所得金 額作為犯罪起刑標準的規定。

二、富士康告比亞迪一案的背景

大陸富士康科技集團是我國鴻海集團最早投資內地的台灣 企業之一,也是中國最大的電子產品專業製造廠商。比亞迪股份 有限公司是1995 年在深圳成立的企業,最初以手機電池業務 起家。2003 年起,比亞迪才進入手機代工領域。

上世紀90 年代,一塊普通的手機電池賣價高達 20 餘美金。

而大陸廠商僅能從日本購入電池,搭配其他零件組裝生產,獲 利微薄。這讓比亞迪的創辦人王傳福很受刺激,於是他決定自己 生產電池。

但那時的王傳福根本拿不出足夠的資金建構生產線,只好 組建人力流水線,關鍵生產設備則以自行研發的機器代替。然而 就是這樣的半自動化生產線,搭配人海戰術,卻能造出極為低 價的產品,並在與競爭對手的較量中無往不利。

2000 年,日本廠商生產的手機鋰電池每塊報價是 8 美元,

而比亞迪的產品卻只要2.5 美元,明顯的價格優勢,讓比亞迪 受到了眾多手機廠商的青睞。在2007 年底,它已是諾基亞、摩 托羅拉、新力愛立信、松下等廠家的主要供應商。據統計,現在 比亞迪的鎳鎘、鋰、鎳氫電池銷售量,分別居全球第一、二、三位 穩定手機電池市場後,比亞迪開始橫向發展,從螢幕、鏡 頭模組、鍵盤機 模具到軟性電路版等; 除了晶片,比亞迪幾殻 乎供應所有的手機零組件。比亞迪的業務,跟富士康越來越相似 除了在電腦領域沒有重疊外。不過,有一點是必須承認的,與富

士康相比,比亞迪在核心競爭力上還有一定差距,在很多方面 甚至存在模仿對手的痕跡。而技術是一種經年累月的實作經驗堆 積而成的工藝,要在短期內超越對手的可能性不大。王傳福想到 了挖角戰略,成立了挖角辦公室,通過吸引經驗豐富的人才帶 來技術藉以縮短差距。

一個是全球最大的電子代工製造企業鴻海集團旗下的著名 手機代工廠商,另一個是以製造充電電池起家並在手機零件和 手機代工領域迅速崛起的比亞迪,業務上的重疊甚至直接競爭 自然令雙方近年來積怨日深。

三﹑富士康告比亞迪一案的過程

當初世界手機大廠諾基亞(Nokia)和富士康合作,也是 一起投資構建高效又經濟的生產流程,站在諾基亞的立場,生 產線建立之後,自然希望能多出現幾家代工符合其要求的企業,

當然供應商越分散越好,選擇的空間大一些,站在歐美大廠本 身的立場,可以增 其對訂單的議價能力,這也是比亞迪成長的 機會。

富士康的母公司,台灣鴻海集團零七年營收已達六百億美 元。相對於鴻海過去的國際競爭對手,如Tyco 和偉創力等,都 是百億美元以上規模,比亞迪營收不過一百多億人民幣,稱不 上是「同等量級」對手,但是鴻海卻祭出「保護知識產權」大旗,

主要原因係在大陸屯兵十多年,富士康對於中國大陸十多年來 的變化瞭然於胸。尤其中國大陸在「十一五」計劃中,強調自主 知識產權的建立,鴻海更想試一試大陸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力 度。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十點到晚上八點之間,在職富士 康品管部門的資深工程師王維將包含四十二份手機製造系統文 件、作業流程等資訊透過電子郵件傳送給兩個月前跳槽到比亞迪 的張健。

六月十二日富士康旗下的深圳富泰宏公司與鴻富錦(深 圳)公司,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以侵害營業秘密對比亞迪起訴,

索賠7,000 萬人民幣。

被告比亞迪的創辦人王傳福,當時擔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 會常委會委員,依大陸法律,市人大常委有任免市府、公安、檢 察院與法院官員的權力。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富士康在香港正式對外發佈的公 告稱,此前訴比亞迪侵犯其營業秘密一案,由民事訴訟升級為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富士康在香港正式對外發佈的公 告稱,此前訴比亞迪侵犯其營業秘密一案,由民事訴訟升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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