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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陸台商智財權判決及各有關單位案件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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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陸台商智財權判決及各有關單位 案件資料整理

第一節 大陸台商智財權判決資料蒐尋面臨之問題

一、由於台商在大陸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時,並非全以台灣法人 名義提起訴訟,且最高人民法院截至目前尚未就涉台智慧

產權加以歸類整理。

二、台商智財權判決涉及有民事侵權、刑事處罰、行政查處及行 政訴訟各種不同訴訟程序,除以私人或個別經手案件為整

外,目前僅能從如下網站檢索:

(一)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http://ipr.chinacourt.org/

(二)北京法院網 http://bjgy.chinacourt.org/

(三)上海法院網 htt://www.hshfy.sh.cn/fyitw/gwed/

上述網站雖有文書檢索條件,但無法設定任何關鍵字可搜 尋出涉台案件。目前共有萬筆裁判文書必須逐一點入加以閱 讀才能確定是否為涉台案件。

三、在檢索過程中發現有下列困難點:

(一)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部份

1.至 2008 年 12 月 10 日著作權和鄰接權共 282 頁,

頁約35 筆共約 9870 筆,商標權共有 112 頁,平

每頁約35 筆共約 3920 筆。

2.裁判文書欄點入分類後,無論著作權或商標案件,

均只有案名,未標示文號及時間等可供辨識。

3.該網站不提供關鍵字搜尋。

4.該網站不提供跳頁的欄位,換言之,如果要讀第 10 項,必須從第 1 頁陸續點到第 10 頁。

5.不提供友善列印功能,少數裁判文書,版面過大,

如果採用直式列印,有些邊字列印不到,必須採用 橫式列印。

(2)

(二)北京法院網部份

1.至 2008 年 12 月 10 日商標權案例有 42 頁,每頁約 30 筆共約 1260 筆,著作權共 258 頁,每頁 30 筆

7740 筆。

2.可輸入關鍵詞,也提供裁判文號及裁判日期。

3.雖然提供關鍵詞搜尋功能,例如以「台灣省」設定,

可得3 頁,但仍然必須逐筆點入,因為,有些涉台

件,是台商以中國大陸台資企業名義提出,所以關

字是搜尋不出來。

(三)上海法院網部份

1.上海法院知產文書庫,不分商標、專利、著作權類 別,至2008 年 12 月 10 日有 90 頁共 1786 筆。

2.該網站雖提供關鍵字檢索,查尋使用上非常不方便。

3.沒有直接選擇頁數碼功能,必須逐頁點選。

4.不提供下載功能。

5.網頁操作上,不提供列印功能。

四、三個網站有關商標、著作權筆數共達2.5 萬筆左右,經逐筆 點閱後,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涉台商標有79 筆、著作 385 筆,北京法院網涉台商標 20 筆、著作權 46 筆,上

法院網涉台商標、著作權38 筆。由於筆數過多謹列有參考 價值之案例,另提供光碟片(共 568 筆)作為研究參考之用。

五、有參考價值之案例

(一)櫻花衛廚(中國)有限公司與南通多田電器有限公司、南通 櫻花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無錫杰安特機車有限公司、

常州市沿江車輛配件廠、無錫恒利通信息傳播有限公司 湯利民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江蘇省無錫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三)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于樂東 侵犯商標專利權糾紛一案。(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 院)

(四)和成(中國)有限公司與泉州和成衛浴潔具有限公司侵 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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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山東上島皇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青島上島咖啡食品有 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六)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訴江蘇文藝出版社、北京世紀卓

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專有出版權糾紛一案。(北京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七)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陳波捷商標權侵權糾紛 一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八)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行政 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 法院)

(九)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與杭州百腦匯電腦市場就商標異 議案之行政訴訟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 高級人民法院)

(十)佳慧化學工業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黑彩」商標 行政訴訟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十一)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王佳及圖」

商標行政訴訟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十二)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所羅門

SOLOMON 及圖」商標行政訴訟案。(北京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

(十三)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朱海蘭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北 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十四)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十五)北京樺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商標局、商評委商標轉讓

行政訴訟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節 大陸台商商標及著作權判決及各有關單位 案件資料整理

就前已整理具有參考價值之案例,擇一代表案例予以申論:

題目:中國大陸企業名稱與商標衝突之解決2

2 企業名稱與商標之衝突,含將他人企業名稱申請為商標註冊,本文僅討論商標註冊或使用在 先而企業名稱登記在後的情形。

(4)

案例

和成(中國)有限公司訴上海和成潔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 爭案~企業名稱與在先商標的衝突。

一、案情(簡略)

臺灣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0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國 大陸註冊「和成」商標(註冊號第 535479 號),有效期限至 2000 年 11 月 30 日,經核准續展至 2010 年 11 月 29 日核定 使用商品為第11 類,包括淋浴用設備、自動小便器(衛生設施)、

自動水龍頭、坐便器、澡盆、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水沖洗設備、

抽水馬桶、衛生間用手乾燥器。並自1997 年 5 月 1 日起,臺灣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大陸的和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和成(中國))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使用「和成」系列註冊商標。

為擴大其品牌的知名度,和成(中國)在上海、北京、江蘇、浙江等 地媒體上播出標題為「HCG 和成衛浴」的多條廣告,並在交通要 道旁設置戶外廣告。

上海和成潔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和成潔具)於 1999 1 月 15 日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成立的企業,

經營範圍為:五金建材、化工原料(除危險品)、低壓電器、水暖閥 門、衛生潔具、紅外線感應潔具系列產品加工銷售。和成(中國)於 2000 年發現上海和成潔具在產品目錄採用了和成(中國)產品目 錄中的多幅潔具照片,並印有「上海和成」、「SHHCG」、「上海 和成潔具」的字樣及聯繫電話,另上海明珠廣告有限公司購買上 海和成潔具生產的衛浴產品,因誤以為該產品系和成(中國)生 產而曾向和成(中國)報修。

和成(中國)指稱:其母公司臺灣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是

「HCG」、「和成」品牌的創始人,1990 年在中國大陸註冊該商 標,並於1997 年許可和成(中國)使用,「HCG」、「和成」商標 投入使用已有幾十年歷史,在眾多國家和地區取得註冊並受到 嚴格保護,成為衛浴行業的國際馳名商標。經過和成(中國)努力

「HCG」、「和成」的衛浴產品成為中國大陸的暢銷品牌,銷量在 國內名列前茅。上海和成潔具不僅採用與和成(中國)名稱極其相 似的企業名,而且生產的產品與和成(中國)雷同,並採用

「SHHCG」的商標,甚至複製和成(中國)的產品樣式對外發佈

《SHHCG2000 年展廳專用錄》產品目錄,在上海恒大陶瓷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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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推銷其產品,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和成(中國)認為上 海和成潔具使用含有「和成」字號的企業名稱、「SHHCG」商標及

《SHHCG2000 年展廳專用錄》產品目錄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 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上海和成潔具立即停止使 用含有「和成」的企業名稱、「SHHCG」商標和該產品目錄,承擔 訴訟費。2001 年 11 月 21 日和成(中國)申請撤回要求上海和成 潔具立即停止使用「SHHCG」商標的訴訟請求,保留其他訴訟 請求。

上海和成潔具辯稱:一、上海和成潔具的企業名稱來源於公 司負責人鄭和成的名字,該名稱經上海市工商局核准登記,故 上海和成潔具有權使用;二、和成(中國)的「和成」商標從未經工 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不能享有馳名商標的權利,且上海和成 潔具從未使用和成(中國) 「和成」的商標;三、產品目錄中的相 片是雙方在合作關係中,經許可使用的,且發生糾紛後已停止 使用。

二、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根據大陸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三十四 條第一款第(一)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上海和成潔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和 成」字號,案件受理費由上海和成潔具負擔。一審法院判決主要 的理由,認為商標是市場主體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 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上所採用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其 主要目的在於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 服務區別開來;企業名稱是由文字形式表示的區別不同市場主 體的特定標誌,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 式組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商標權與企業名 稱權的取得,均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 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權利,利用他人的商標或者企業名 稱進行不正當競爭。「和成」是和成(中國)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有 權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使用的注冊商標,和成(中國)在該區域 內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的權利。同時,「和成」亦為和成 (中國)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和成(中國)於 1993 年經我國國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就採用了該字號。從1993 年至今,和成(中國)投入巨額廣告費用,在上海、江蘇、浙江、北

(6)

京等省市的報紙、電視等媒體及戶外廣告中宣傳其生產、銷售的 衛浴產品,其對外宣傳始終將注冊商標「HCG」、「和成」與經營 的商品聯繫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標題??「HCG 和成衛浴」出 現,消費者易於辨認和記憶,故「HCG」、「和成」牌衛浴產品在 華東地區的建材、衛浴市場和消費者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 尤其在上海地區,因其冠名的電視綜藝節目「五星獎和成大擂 臺」連續四年來每週播放,且覆蓋面較廣,使「HCG 和成衛浴」

成為在上海地區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衛浴品牌。上海和成 潔具成立於1999 年,其經營範圍與和成(中國)大部分相同,

生產、銷售的主要商品亦為衛生潔具,與和成(中國)構成同行業 的競爭關係。上海和成潔具作為同一行業較晚成立的經營者,應 該明知「和成」系和成(中國)有權使用的註冊商標和字號,和成 (中國)對此享有在先權利。上海和成潔具將完全相同的文字「和 成」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部分,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

「SHHCG」商標,並在產品目錄中使用和成(中國)的潔具圖片進 行宣傳,實際目的在於借助和成(中國)在市場競爭中已經創立 的聲譽和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來銷售自己生產的衛浴產品,拓 展市場,進行同業競爭。上海和成潔具的行為具有較明顯的「搭 便車」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該種行為足以引起消費者 對市場主體和商品來源的混淆,導致消費者認為和成(中國)、上 海和成潔具為關聯企業、產品同出一來源的誤認,且在消費者中 已經產生了誤認的事實。上海和成潔具的這一行為,損害了和成 (中國)對「和成」享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依 法應予制止。

一審判決後,上海和成潔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

三、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的爭議 (一)緣起

由於兩岸經貿交流日益密切,台商在大陸發生智慧財產權 糾紛案例也日漸增多4,不可諱言的,大陸因為經濟利益趨動,

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取最大暴利,所以瘋狂的進行各類型態 的仿冒。傳統的仿冒行為如商標、專利、著作權、包裝等,依大陸 現行法制加以解決並無難處,台商只要多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

2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1 年 11 月 28 日(2001)浦知初字第 10 號。

3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2 年 5 月 10 日(2002)沪一中民五(知)終字第 3 號。

4 賴文平「兩岸商標糾紛何其多」中國時報 92 年 2 月 20 日 15 版。

(7)

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主管機關所發佈的通知、批覆,即 可應付自如。但是,大陸近年吹起一股歪風、競相以他人著名企 業名稱或著名商標做為自己的企業名稱,這種「擦邊球」行為,

基本上牽涉大陸本身之體制、法制及民事權利互相間之衝突,連 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亦深覺難以處理5。而台商在這股歪風下亦 深受其害,如「晉江味全」、「廉江所羅門」、「北京蜜雪兒」、「上 海優美」、「上海好樂迪」、「樂清士林」,這些在大陸所成立的企 業,無一家是台灣母公司真正去投資或相關聯的企業,尤其日 前報載統一企業集團在大陸內地被其他企業競相以「統一」登記 為企業名稱,最引人側目6

商標與企業名稱均是商業活動中一項重要的表徵,商標透 過商品之載體和大量經濟活動及廣告,容易與消費者接觸,商 標往往不受地域之限制,尤其一個「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代 表著商業信譽及無窮盡的商業價值,一般而言,商標名稱與企 業名稱的一致,是企業追求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原則。由 於,在形式上商標權及企業名稱二者都是依法註冊取得的權利,

在未經個案具體判斷撤銷企業名稱之前,在形式上「企業名稱」

的使用是一種合法權利,形成一種與商標權的對抗。每一現象的 發生,必然有其社會及體制上的背景,台商知名企業或著名商 標被搶註為企業名稱,如果要獲得妥適的解決,則必須花更大 的精神去處理類似的問題,了解大陸的法律背景成為首要之途。

以和成(中國)訴上海和成潔具不正當競爭案為例,其爭議 點主要如下:1.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衝突發生原因為何。2.註 冊商標與企業名稱解決的法源依據為何。3.司法機關對此衝突是 否有管轄權。大陸解決此一註冊商標在先,企業名稱在後衝突的 法源,除民法通則中誠實信用原則外,主要有商標法、商標法實 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馳名商標認 定和保護規定,及各級政府所頒布之地方規章。

(二)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衝突的原因7 1、保護企業名稱的沿革

5 李嶸「企業名稱糾紛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見「知識產權訴訟研究」第 104 頁,知識產權出版 社 2004 年 7 月第 2 版。

6 民國 92 年 7 月 24 日中國時報 A13 版、工商時報 6 版、經濟日報 10 版報載冒用台灣統一企業 名稱的有:中國統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統一商貿有限公司、統一集團(萊蕪)生物工程有限 公司。

7 參閱賴文平《商業名稱與商標之衝突~以大陸法制為研究中心》2000 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 文第 28 頁~33 頁,2000 年。王良國「再論我國企業名稱與商標權衝突的解決」,收錄於「知識 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 161 頁,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4 月第 1 版。

(8)

大陸國務院於1950 年 12 月頒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翌年3 月又頒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條例」規定:

企業經營登記後,保護其名稱專用權,其中獨資、合夥的以市、

縣為範圍,公司則以全國為範圍,並以同類業務為限,在「施行 辦法」中還對禁止登記註冊的名稱作了規定。1962 年大陸國務 院又頒布「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是 審核登記管理的一個重要事項,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受 到保護。1982 年 7 月,國務院頒布「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同年12 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工商企業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對企業名稱的保護作了規定,明確指出:經核准登記的 企業名稱,應予保護,如有假冒者或混同者,應及時查處。

1985 年 3 月,大陸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符合 巴黎公約對企業名稱予以的保護,1985 年 5 月,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頒布「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成為大陸企 業名稱方面的第一部單行法規,對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以及專 用權的保護奠定了法律基礎。1988 年,鑒於當時大陸已從法律 上確定了企業法人制度,為完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起見,又隨 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 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些法規對規範企業名稱登記、企業 名稱專用權的保護以及促進企業建設均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 由於經濟的迅猛發展,企業數量大幅度增長,加之其經營活動 範圍擴大和企業間國際往來增多,舊有法規已顯得有些不足和 滯遲。1991 年 5 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9 年 12 月 8 日公佈「企業名稱 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增加了對企業名稱的預先登記、侵權處罰、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審核等許多條款,為現行對企業名稱專章 管理的部門規章8

2、企業名稱登記之特點及原則

依上所述,就大陸目前所制定的法律或已頒布之行政法規 對企業名稱之保護有下列特點及原則:9

(1)強制登記註冊原則

大陸實行強制登記註冊原則,即企業必須有名稱且名稱必須

8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雖然是國務院批准,但發佈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以為部門 規章。

9 周德明編著<知識產權導論>第 143 頁,立信會計出版社 1996 年 1 月。

(9)

登記註冊,禁止擅自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經核准註冊後的 法定名稱享有專用權。

企業名稱的登記註冊是企業登記註冊的一個主要事項,應與 企業開業登記一併完成,只要企業經核准登記而取得法人資 格,同時就可取得該企業名稱的專用權。法規還規定,國內企 業如有特殊原因,可以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 商投資企業則必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申請註 冊的企業名稱有保留期限。因此,大陸對於名稱之保護,乃以 登記為必要。

(2)分級登記、區域性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第2 款企業名稱應冠以行政區 劃名,企業名稱的地域性特徵,決定了企業名稱只能在一定 的區域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並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企業名稱 的地域保護是分不同層次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國 家設立企業的登記,省、市、縣或市轄區設立的企業分別由相 應級別的工商局負責審批登記,一般國內企業,其名稱前應 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並在核准其登記註冊機關的管轄範 圍內受到專用權的保護,至於全國性的公司、國務院或者其授 權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或者大型企業集團及外商投資 企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同意登記註冊,可以不須 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各地也依據其需要制定地方規 章,在企業名稱中冠以省名。例如「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 理辦法」規定,經省工商局認定的廣東省著名商標,得申請在 其企業名稱中冠以“廣東”字樣10。例如《湖北省企業名稱登 記管理規定》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可冠以省名:(1)字號著名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工商局登記的;(3)外商投 資企業;(4)省工商局認為可以冠用省名、其註冊資本(金) 須送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且在全省同行業處於領先地 位的其他企業。

(3)企業名稱組成要素規範化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商號 或者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 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

10 中華商標第 12 頁,1999 年 1 月。

(10)

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 大陸企業的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例如「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 司」,其中「杭州」是行政區劃名稱,「旺旺」是商號,「食品」

是行業或經營特點,「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該公司「旺旺」

字號在杭州區域內享有專用權,又稱為商號權,商號以外的 名稱,屬於公有領域,該公司不享有專用權,從而企業名稱 登記註冊實行的是分地區、按行業審核,地區不同或行業不同 的企業完全可以使用相同的字號。如「杭州張小泉」與「南京張 小泉」兩企業名稱皆可存在。大陸企業名稱登記沒有全國性的 檢索制度,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也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與註 冊在先的商標相衝突,因而造成許多著名商標或著名字號,

又成為其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解決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相衝突的法源依據

(一)商標法的解決方案  

2001 年 10 月 27 日大陸商標法修正前有關企業名稱與商 標之衝突,並無類似現行台灣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 及商標法第62條交叉保護之規定,換言之,以他人在中國大 陸註冊之商標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份,而經營同一商 品或類似商品者,無法依商標法請求或排除他人企業名稱之使 用。但是在行政系統上處理企業名稱撤銷或糾正案,在實務上均 會先引用修正前大陸商標法第38條第(四)項之規定11。例如:

廣東省東莞香格里拉大酒店侵犯「香格里拉」商標註冊案12,廣 州市三菱冷凍空調服務部侵犯「三菱商標」註冊案13,皆以在先 商標專用權因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8條第(四)項遭受侵害之事 由,再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二)項及第5條之 規定,責令在後之企業更改其企業名稱。

能依大陸商標法之規定,依行政指導方式判定其商標遭受 侵權而責令更正企業名稱者,在案例中為數極少,而且都有其 主客觀之因素。尤其,企業名稱及商標被認為並存且合法的兩種 民事權利,在未釐清彼此的法律關係時,不宜認為是商標權之 侵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衝突糾紛

11 2001 年 10 月 27 日大陸商標法第二次修正,修正前商標法第 38 條改列為第 52 條,並將「未經 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列為商標侵權態樣之 一種。

12 參閱賴文平《商業名稱與商標之衝突~以大陸法制為研究中心》2000 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 文第 87 頁~90 頁。

13 參閱賴文平《商業名稱與商標之衝突~以大陸法制為研究中心》2000 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 文第 102 頁~106 頁。

(11)

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第3條對於審理商標與使用企業名 稱衝突糾紛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亦採取相同的見解:「商標 與使用企業名稱衝突糾紛,從侵權人的行為性質上看,主要是 借助於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譽,表現為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 服務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係產生混淆誤認,

故一般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 法進行調整;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 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單獨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 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 適用商標法進行調整」。14

修正後商標法實施條例1553 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 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 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 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處理」。但是,前提是該註冊商標必須依商標法第14 條之規定 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至於馳名商標認定機關有商標局、商標評審 委員會16及人民法院17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解決方案

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於第 2 條、第 5 條是否可以規 範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的糾紛尚有爭議,第2 條「經營者在市 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 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 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5 條第1 款「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第 5 條第 3 款「擅自使用他 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 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以及第 9 條「經營者不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生產者、產地 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局的堅持,第 5 條及第 9 條相關條文已不再具有參考價值,惟一值得討論的在 於第 2 條可否適用於企業名稱搶註之問題,至於,第 2 條之所 以會有紛爭,主要原因在於第2 條究竟是「文義解釋」或是「概

14 京高法發【2002】357 號 2002 年 12 月 24 日。

15 2002 年 8 月 3 日大陸國務院令第 358 號公布,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16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2 款「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 礎上,依照商標法第 14 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17 「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法釋【2002】32 號自 2002 年 10 月 16 日起施 行。第 22 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對 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12)

括條款」18。如果是文義解釋,則條文中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 反不正當

競爭法第二章所定之行為,若屬於「概括條款」則所有違反 公平、誠實信用行為,均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反不正當競爭法 所規範之對象。大陸最高人民法院1998 年 7 月 29 日公布「關 於全國部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文指出,各級 人民法院應依以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公民、法人 的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三)企業名稱管理相關規定的解決方案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 5 條明文規定,「企業名稱登記 註冊後,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 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 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 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至於,所謂不適宜的企 業名稱,則指其內容或文字有第9 條所規定的各款之情形19。企 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 條第(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 解的」,成為處理企業名稱與商標糾紛的惟一依據,但也由於

「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標準判斷不一,莫衷一是,形成各工商 行政系統任意為之,即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於1999 年 4 月 5 日以工商標字【1999】第 81 號明文解釋,只要使他人對 市場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 ,從而 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就應予以糾正,但是截至目前少數大陸知 名企業運用此條款而得平反20。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 41 條「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 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 名稱予以糾正」。第42 條「企業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的,可以向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21

(四)馳名商標的解決方案

18 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第 57 頁,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第 1 版。

19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 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 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

數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0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名稱中含有「中銀」等字樣問題的通知(銀發

【1991】34 號):對其他已經登記註冊使用中銀、華銀、人銀等字樣企業名稱的,如確已引起公 眾誤解的,不適宜繼續使用的,登記主管機關應通知企業限期變更企業名稱。

21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原公布於 1999 年,2004 年 6 月 14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 10 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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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於1996 年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 名商標之認定及保護提供具體可操作之方法。該暫行規定第10 條「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之一部份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 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二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予以撤銷」。換言之,只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者,就可以排 除任何人以該馳名商標為企業名稱,依主管機關之解釋,甚至 可以溯及既往22

然而,大陸對於馳名商標之認定,異於國際間之作法,該 規定曾被譏為保護大陸民族工業的武器,至 2002 年沒有任何 一家台商或外國的商標被大陸認定為馳名商標,2003 年 4 月 17 日頒佈新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並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則同時廢止,在新 的保護規定第13 條23仍重申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 條精神。

(五)地方規章之解決方案

由於馳名商標之認定屬於中央之權限,且被認定為馳名商 標極為困難,因此各省紛紛頒布對其行政轄區內知名商標的保 護方案,如: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浙江省著名商標 認定和保護條例、大連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河北省 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雲 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 行辦法、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事實上,各省所頒布 的保護方案,僅僅是中央所頒的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規定的縮 小版而已,如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23 條「他人將 與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並可能對 著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但是,

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 辦法第31 條「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 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 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 者暗示其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並可能對著名商標 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著

2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 年 6 月 9 日以商標監察【1998】82 號,對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 工商發【1998】28 號的答覆。

23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

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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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商標所有人對認定後核准的與其商標相同或者的企業名稱字 號,可以向核發執照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其上一級主管機關 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名 稱爭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或許是各省解決著名商標與企業 名稱衝突的權宜措施、不失為良策,目前也有台商在省被認定為 著名商標,但其最大缺點在於保護範圍僅限於該行政轄區內。

中國大陸對於企業名稱與商標的糾紛,在陸續公佈相關司 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與上海張 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製造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 爭糾紛一案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函2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 於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26,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若干問題的意 2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企業名稱許可使用有關問 題的答覆28。雖然,對於處理兩者之間的糾紛有所依循,但仍然 有下列爭議尚待中國大陸進一步釐清及探究。

(一)法院是否有權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民事訴訟

1997 年台灣蜜雪兒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 法院,以「北京蜜雪兒服飾公司」的企業名稱侵犯其「蜜雪兒」商 標權,要求判令被告不得使用該企業名稱。經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後,認為,雙方各自擁有的上述民事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 護,據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在沒有啟動行政撤銷程序的情況下,

即以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作為訴權基楚,控告對方當事人享有 的民事權利的內容侵害其權利,均是缺少法律依據且有悖法理 的。當事人對這類權利衝突的異議應先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解決2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之見解認為:「關於台灣蜜 雪兒公司指控北京蜜雪兒公司在北京不當登記帶有蜜雪兒字樣 的企業名稱,要求判令北京蜜雪兒公司停止使用密雪兒字樣的

24 2002 年 10 月 12 日法釋【2002】32 號。

25 2003 年 11 月 4 日【2003】民三他字第 1 號。

26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27 次會議於 2002 年 12 月 23 日討論通過。

27 1999 年 4 月 5 日工商標字【1999】第 81 號。

28 2002 年 2 月 7 日工商企字【2002】第 33 號。

29 【1997】二中知初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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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一節,由於北京蜜雪兒公司的名稱是經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批准的,該名稱中的「蜜雪兒」與台灣蜜雪兒公司註冊的商 標相同,也確實會給普通消費者造成混淆,但如何調整這種關 係,目前法無規定,況且對企業名稱登記的異議不屬法院案件 管轄的範圍,對此台灣蜜雪兒公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 求。」因此,中國大陸部份法院在未經工商管理部門先行處理的 情形下,可否以民事判決的司法權逾越行政權的顧慮。換言之,

對於企業名稱登記是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應循行政爭訟的程 序辦理,法院無權直接受理。早期法院都此有類似見解,但也有 學者認為,企業名稱登記未經公告或異議制度,當事人無反對 或異議機會,企業名稱登記涉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是 當事人民事權益之間的糾紛,法院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 受理30

(二)對企業名稱之規範判決不一致

各地法院受理企業名稱與商標糾紛案後,認為企業名稱之 登記不妥或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該企業名稱之規範出現不 同處理方式,江蘇省如東縣線廠訴江蘇省如東縣東興電線廠不 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江蘇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企業名稱中的 字號。在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訴四川中信旅行社不正當競爭糾 紛案中,成都中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並限 期向行政機關辦理變更企業名稱。在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訴武 漢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武漢中院判決被 告限期變更企業字號,新企業字號中不得含有「立邦」字樣。

(三)判決後之執行的問題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系爭的企業名稱,如果該企業不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亦不 得主動變更也無從變更,行政機關與司法判決如何協調也是一 項問題31

30 李嶸「企業名稱糾紛有關法律問題研究」,收錄「知識產權訴訟研究」第 105、106 頁,知識產 權出版社 2004 年 7 月第 2 版。

31 台灣修正前商標法第 65 條,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 稱之特取部分,而經營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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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陸台商專利判決及各有關單位案件資料 整理

一、台商在大陸的專利訴訟典型案例

由於大陸司法機構對所有法院的判決書,並非完全又完整 的公告,而且礙於當事人因種種考量,寧保密而不欲提供相關 資料或判決書,本研究僅能透過檢索與訪談找出較為典型的案 件如下:

(一)2002 年發明專利侵權案主張依授權合約金額索賠,

但欠缺履行該合約的證據而只判賠償 10 萬元人民幣(廣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三終字第 234 號判決書)。

(二)2007 年新型專利侵權案,被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專 利範圍不同,解釋claim 又不構成等同,因而被判不侵權(上 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第 276 號判

停止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自民國 91 年修法取 消罰責後,雖然仍得依商標法第 61 條請求排除其侵害,法院亦判決停止使用,但仍然發生 商業登記機關無法執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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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書)。

(三)在合作開發合約引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 歸屬的糾紛下,台商被告侵權因證據不足而勝訴(天津市高級 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三終字第 9 號判決書)

(四)告“液晶顯示器”新式樣專利侵權,未提供損失依據,

雖屬侵權,被告亦未提出侵權所獲利益,索賠 50 萬元人民幣,

判賠8 萬人民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三終 字第371 號判決書)

(五)新型專利權提起訴訟,逼外地(蘇州)被告支付 60 萬 人民幣授權費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 字第215 號民事調解書)

(六)對外資企業提起新型專利權侵權訴訟,經調解被告同 意停止侵權,銷毀模具並賠償 10 萬元人民幣(浙江省寧波市 中級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 343 號民事調解書)

二、大陸地方的法院維護台商利益的例子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 00 七年七月聯合管轄區內 台商集中的基層法院設立了“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合議庭”,專 門負責審理有關涉及台商、台資企業的訴訟,以期通過妥善化解 相關矛盾糾紛來維護台商、台資企業和台胞的合法權益。

漳州市中級人民地方法院維護台商權益合議庭,甚至於還 主動與當地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協調,成立了對台工作平台建設 小組投資維護組,與市台商協會建立服務台商聯動機制,通過 制定並實施重大案件逐級彙報制度、糾紛資訊共用機制、涉台訴 訟指導制度等一系列方便外商、台商訴訟的制度,逐步建立,健 全了涉外(涉台)商事審判工作機制。

截至二 00 八年一月,該法院已受理一審涉台商事案件五 十四件,標的三千零二十七萬元人民幣;審結五十件,調解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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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率達百分之四十二;“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合議庭”還與漳州 市外商投訴協調中心、市台辦共同參與協調處理涉台糾紛二十五 起三十二人次。

三、訴訟代理人失職的舉例(浙江省高院〔2007〕浙民 三終字第194 號)

某台商告浙江省杭州市當地公司專利侵權,在一審中,由 於原告未能提交 ZL002XXXXXX 號”雙向充氣筒”實用新型 專 利 的 公 告 文 本 , 庭 審 中 無 法 對 被 告 所 生 產 的 NO.P- 2108 、NO.P-2107 兩種規格的產品與原告的專利進行技術特 徵的比對,而原告堅持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 書中的相關內容證明其權利範圍,在庭審後亦未補充提交含有 權利要求書的涉案專利公告文本,故依照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

原告應對此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訴 訟請求不予支持,因而敗訴。

迭經原告上訴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仍遭駁回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一審中提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2003 年 12 月 11 日完成的專利檢索報告及涉案審查決定書,用以證明 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而未提交涉案專利“公告文本”以證明 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經原審法院向被告明確釋明未提交權利要 求書、說明書、附圖,該院無法比對後,原告仍不提交,也未說 明不能提交的理由。一直到二審當庭,方提交該“公告文本”,

亦未說明其一審不能提交的合法理由,以及其並非出於故意或 者重大過失而不提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 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以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 事人在一審舉證期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 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 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所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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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採納。本院查明,原告一審中並未主張其無法取得涉案專利“

公告文本”,以及因此申請法院調取,同時,該涉案專利“公 告文本”在本案訴訟之前就已存在,亦非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 現的證據。因此,涉案專利“公告文本”不屬於二審新的證據,

本院不予採信。

本案敗訴的關鍵在訴訟代理人,未能事先或在一審庭審後 及時提出專利“公告文本”,導致一審法官無法就權利要求書 與被告所生產的兩種規格商品作侵權比對;委實荒謬到令人難 以置信的地步,該訴訟代理人如果不是對專利實務與訴訟實務 完全不熟悉,可能就是受到牽制,應提出也能提出而卻不提出 該專利“公告文本”,不管是何種原因都有違代理人的職業倫 理,可予舉報令其接受懲戒並請求損害賠償。

四、面對大陸崛起過程中的因應對策

大陸為了確保社會與政治的穩定,必須持續維持全國快速 的經濟成長,尤其是二00八年一月一日全面實施“勞動合同 法”以來,已定調經濟發展的面向是由“製造大國”邁向“創 新大國”,因此在二00八年六月五日由國務院發佈“國家知 識產權戰略綱要”刻畫出未來邁向與已開發國家智權體制等同 的大方向,至少涵蓋了:擬定鼓勵發明人的酬勞機制、專利組合 的擴張、發明創新品質的提升、擴大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力度、研 擬成立三合一智權法院的可行性…等項目。

大陸專利法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配合上述的政策,大陸 本土企業保護智財權的觀念,近年來可謂突飛猛進,尤其是在 國家知識產權局底下,單獨設有專為輔導企業建立智財管理的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http://www.ppac.org.cn/)”,且已 由“三流企業賣產品,二流企業賣技術,一流企業賣專利”的 口號,轉成“產業科技化,科技專利化,專利標準化”的具體 實踐,其結果可由台灣鴻海集團的競爭對手比亞迪公司,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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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七年總共申請 1382 件專利,以及台積電的對手上海中芯 半導體公司申請了762 件發明專利,依我們過去從求量轉求質 的發展經驗,雖然量與質之間是有三至六倍的落差,但是大陸 台商則連在台灣的發明專利申請量都不如其大陸的主要競爭對 手者比比皆是,可以看出大陸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只要上有 政策,下就有對策,而且是全國上下一個口徑,朝向政府所要 求的目標大力推進,例如全世界絕無僅有的“資助申請專利

(含向國內、國外申請的實質補貼,每一外國案資助 3-5 萬人 民幣)辦法”。

台商的經營管理階層,應該由上述的報告體認到,大陸不 再是九0年代以前的模樣,觀念上不再是“阿陸仔”土包子,

不再是只講關係不講實力,不再只是貪婪又短視;他們自二0 0一年加入WTO 以來,在智權發展、保護、運用等各方面,快 速與國際接軌,且與發達國家互動相當頻繁,例如中國專利保 護協會與美國由企業智權主管為主的「智財所有權人協會」

(IPO,http://www.ipo.org)每年都互辦研討會;與日本的

「知的財產協會」(約由 1000 家企業所組成的智權保護組織,

http://www.jipa.org.jp)已舉辦到第 17 屆的中日智權研討會;

其他組團到歐洲與韓國參訪與會議的活動幾乎每年都有。從另一 個角度來看,大陸台商身入寶山,當然不能空手而回,是否應 該考慮加入該專利保護協會,同時擬定公司的專利組合與布署,

同步享受在地政府的專利申請資助,據調查所知,如果妥為運 用,至少可以貼補到公司花在專利申請費用的兩成到五成,不 但用最經濟的支出替公司爭取到專利權數量,又可以在當地建 立不錯的聲望與關係,何樂而不為?

最後,為了搭配在大陸的自主創新智權戰略,深入研究大 陸的智權法令實務與各地法院的智權相關司法判決的發展趨勢,

將是無可避免的一環,例如大陸公民為發明人時,專利權的歸 屬與酬勞對價的訂定,一件發明創新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的操 作方式、最高法院對專利權的相關意見、共同研發架構下如何確 保符合大陸國內先申請的方案、大陸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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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陸子公司的權利移轉回母公司…等,本文建議除加入當地 相關協會之外,應與台灣母公司共同訂出一套機制,以能隨時 掌握大陸的智權訊息與案例,並能與時俱進的調整在當地智權 管理方案與戰術。

第四節 大陸台商營業秘密判決及各有關單位案件 資料整理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營業秘密對 於獲得市場主導實力與保持競爭優勢的作用日益凸顯,營業秘 密權利人對營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也日益重視。但是近年來在大陸 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動輒以刑事手段解決侵犯營業秘密糾紛 的趨勢,特別是對違反保密協議與競爭禁止協議有關的營業秘 密糾紛。凡出現此類糾紛,權利人大多首先向公安機關舉報,通 過國家公權力方式對侵犯營業秘密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據統計 到目前為止,大陸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的 60%與人才跳槽有關。

華為案、肖日明案等一度引起大陸產業界強烈關注和熱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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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也多少印證了這一趨勢。

營業秘密侵權糾紛,本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私權等財產關 係而引發的糾紛,理應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兩造平等,自主舉證,

互有攻防的民事訴訟方式來解決,這樣,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 位、訴訟能力才能對等。但是,目前在大陸的“營業秘密刑事保 護優先權”下,普遍存在公安機關不當插手民事案件的情形:

一是當事人惡意利用司法公權力,使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糾紛。發 生營業秘密糾紛後,由於舉證能力及事實上的舉證不便問題,

有些當事人熱中於通過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控制被告 的侵權人,並強制要求被告的侵權人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

以達到利用公權力為自己舉證並進而獲得補償的目的。二是出於 地方保護主義,公安機關不惜充當相互競爭企業中一造的“打 手”,對營業秘密侵權案件進行刑事追訴。在糾紛當事人處於不 同地域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地方經濟利益,在當地政府相關部 門或者人員的支持下,一些公安機關輕易動用刑法手段幫助本 地企業打擊外來競爭對手,使得刑法升化為不公平競爭的工具。

公安機關不當插手民事案件的情形,一方面導致公權力的濫用,

另一方面改變了營業秘密侵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原來平等對抗的 局面,整體上,保護營業秘密的操作實務,產生不公平弊端之 處在所難免。

一、人才流動中台商營業秘密的保護觀念

人才流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如何在頻繁的人才 流動中,保護好企業的營業秘密,成為一道難題。北京務實知識 產權中心主任程永順表示,用人單位應做好員工管理工作,對 掌握一定營業秘密的員工,應該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

加強員工保護本企業營業秘密的意識;另外,積極加入競爭市 場的一方,徵聘人才時應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善意挖掘人才,

應當尊重跳槽人才在原單位創造的技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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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近幾年來,營業秘密案件的數 量呈現加速增長趨勢,營業秘密犯罪案件也在激增。作為台資企 業,一旦受到侵害,會運用各種手段進行保護,這無可厚非。但 作為執法者,是應該考慮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由於大陸相 關立法還不完善,不但沒有單一的營業秘密法,而且營業秘密 案件的審理尺度不夠統一。目前,大陸營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可以 適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委可以運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

從理想的立法本意來講,一般營業秘密的爭端,應該鼓勵運用 民事手段解決糾紛。而刑事手段僅應適用於工業間諜、商業間諜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是獲利特別巨大的案件,方屬正辦。

根據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營業祕密”是 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 段侵犯營業秘密:(一)以竊盜、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 段獲取權利人的營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 權利人有關保守營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營業秘密”,該條還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 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營業秘密,視為 侵犯營業秘密。”

另外,大陸《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營業秘密犯罪作了規 定,為了防止刑事責任的不統一、擴大化,使刑事保護科學化,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營業秘密的犯罪 作過兩次解釋,均將因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作為民事侵權 與刑事犯罪的唯一界限。不過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將對“給營業 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以及營業秘密的研製開 發成本、營業秘密的利用週期是一次性利用的還是能重複利用的 重複利用的週期如何等等、營業秘密的使用、轉讓情況,是剛剛 啟用還是已經多次使用已近飽和、營業秘密的成熟程序,是成熟 完善的還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整體市場容量和供需狀況、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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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營業額實際減少的數量,行為人對營業秘密的竊取程序(部 分竊取還是全部竊取)、披露範圍(全部披露還是部分披露,披 露的是重要還是次要部分)、使用狀況(全部搬照使用還是有所 改動)等相關因素納入到刑法適用的考慮當中,因此,在一定 程度上彌補了單純地以行為人引起的經濟損失,或違法所得金 額作為犯罪起刑標準的規定。

二、富士康告比亞迪一案的背景

大陸富士康科技集團是我國鴻海集團最早投資內地的台灣 企業之一,也是中國最大的電子產品專業製造廠商。比亞迪股份 有限公司是1995 年在深圳成立的企業,最初以手機電池業務 起家。2003 年起,比亞迪才進入手機代工領域。

上世紀90 年代,一塊普通的手機電池賣價高達 20 餘美金。

而大陸廠商僅能從日本購入電池,搭配其他零件組裝生產,獲 利微薄。這讓比亞迪的創辦人王傳福很受刺激,於是他決定自己 生產電池。

但那時的王傳福根本拿不出足夠的資金建構生產線,只好 組建人力流水線,關鍵生產設備則以自行研發的機器代替。然而 就是這樣的半自動化生產線,搭配人海戰術,卻能造出極為低 價的產品,並在與競爭對手的較量中無往不利。

2000 年,日本廠商生產的手機鋰電池每塊報價是 8 美元,

而比亞迪的產品卻只要2.5 美元,明顯的價格優勢,讓比亞迪 受到了眾多手機廠商的青睞。在2007 年底,它已是諾基亞、摩 托羅拉、新力愛立信、松下等廠家的主要供應商。據統計,現在 比亞迪的鎳鎘、鋰、鎳氫電池銷售量,分別居全球第一、二、三位 穩定手機電池市場後,比亞迪開始橫向發展,從螢幕、鏡 頭模組、鍵盤機 模具到軟性電路版等; 除了晶片,比亞迪幾 乎供應所有的手機零組件。比亞迪的業務,跟富士康越來越相似 除了在電腦領域沒有重疊外。不過,有一點是必須承認的,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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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康相比,比亞迪在核心競爭力上還有一定差距,在很多方面 甚至存在模仿對手的痕跡。而技術是一種經年累月的實作經驗堆 積而成的工藝,要在短期內超越對手的可能性不大。王傳福想到 了挖角戰略,成立了挖角辦公室,通過吸引經驗豐富的人才帶 來技術藉以縮短差距。

一個是全球最大的電子代工製造企業鴻海集團旗下的著名 手機代工廠商,另一個是以製造充電電池起家並在手機零件和 手機代工領域迅速崛起的比亞迪,業務上的重疊甚至直接競爭 自然令雙方近年來積怨日深。

三﹑富士康告比亞迪一案的過程

當初世界手機大廠諾基亞(Nokia)和富士康合作,也是 一起投資構建高效又經濟的生產流程,站在諾基亞的立場,生 產線建立之後,自然希望能多出現幾家代工符合其要求的企業,

當然供應商越分散越好,選擇的空間大一些,站在歐美大廠本 身的立場,可以增 其對訂單的議價能力,這也是比亞迪成長的 機會。

富士康的母公司,台灣鴻海集團零七年營收已達六百億美 元。相對於鴻海過去的國際競爭對手,如Tyco 和偉創力等,都 是百億美元以上規模,比亞迪營收不過一百多億人民幣,稱不 上是「同等量級」對手,但是鴻海卻祭出「保護知識產權」大旗,

主要原因係在大陸屯兵十多年,富士康對於中國大陸十多年來 的變化瞭然於胸。尤其中國大陸在「十一五」計劃中,強調自主 知識產權的建立,鴻海更想試一試大陸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力 度。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十點到晚上八點之間,在職富士 康品管部門的資深工程師王維將包含四十二份手機製造系統文 件、作業流程等資訊透過電子郵件傳送給兩個月前跳槽到比亞迪 的張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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