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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理

在文檔中 目錄 (頁 72-75)

6 王遷,論商標間接侵權、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專題研究,

頁298至320,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6月版。

八、複製、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 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 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損害。

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 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 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第四章 大陸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理

依大陸商標法第53條之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 案件的處理,實行行政和司法二種途徑的「雙軌制」,

即由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司法機關人民法 院起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則依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依法執行查處及制裁。

一、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 為,經審核後,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有商標侵權事實的存在 (二)需要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轄範圍 (四)人民法院對此案件尚未受理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的材 料,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對不符合 立案條件的,如侵權行為輕微並可及時糾正,則不予 立案。

二、管轄

依大陸商標法第53條及實施條例第51條之規定

「註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 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 要求處理;其他人亦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投訴 或舉報」。有關受理機關的管轄,可分為行政級別管 轄及行政地域管轄。

(一)行政級別管轄:

大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侵權案件實行分

修正前大陸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有制止 侵權行為手段,雖然修正後實施條例予以刪除,但是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乃以 執行。

級管理,由中央到地方設立了一套嚴密的執法系統,

省、地、縣三級也都設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至於工商 所是縣工商局派出機構,並非法定的商標侵權查處機 關,不能以自己工商所名義直接處理侵權案件;但可 以協助調查案件,也可以由縣工商局授權,以縣工商 局名義查處案件,並執行縣工商局的處理決定,至於 涉外商標案件或大案、要案則由地級或直接由省級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局可重點對跨省市或全國 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要案的查處情況進行指導及協 調,所以商標局不直接查處商標案件。

(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誌。

(三)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四)收交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 做案工具。

四、調查報告 (二)行政地域管轄:

商標侵權案件一經審查合法立案,辦案人員應當 立即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在調查時,辦案人 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辦案人員執法身份證件 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證明文件。辦案機關 需要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

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應當積極予以協助。例如請求公安部門協助。

行政地域管轄包括侵權人所在地及侵權行為 地,「侵權人所在地」是指侵權人單位所在地或戶籍 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地 及結果發生地,管轄機關若有數個地方時,當事人可 以選擇管轄地的行政機關。

三、處理措施:

辦案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 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

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依據收集之證據作 為侵權與否之認定。

商標法第54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 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55條「縣級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 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 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機構應當寫出包括當事人的 基本情況、侵權事實、案件定性、處罰依據、處罰建 議等內容的調查終結報告,並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進行書面審核。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 權有關的情況。

大陸商標局為加強對商標辦案工作的指導和監 督,於1997年8月1日印發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商標違法案件監控規定》,要求下列案件應當自立案 之日起,案件調查終結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直接向商標局報告:一、非法經營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商標違法案件;二、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 以上的涉外商標違法案件;三、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 以上的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四、跨省區重大複雜的 商標違法案件;五、商標局交辦、批復或者認為需要 報告的商標違法案件。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

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 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 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 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上述規定的職權 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清查侵權事實後,對已構成侵權行為的,依大 陸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有權採用下列措施進行

制裁: 五、核審

核審是大陸辦案機關內部實施監督的一種特殊 制度,一般由本機關的法制機構承擔,是商標辦案的 (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制止侵權行為。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三期 70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必經程序。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是否具有管轄權、證據是否充分、處罰是否適 當、程序是否合法等。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審 核,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認為辦案機關合法處理 的,則簽註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局長批准後告 知當事人,如果認為不合法的也可以簽註補正或糾正 等意見。辦案機構與核審機構就有關問題不能達成一 致意見的,提交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 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處處罰有異議的,依 照<治案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聽證是《行政處罰法》設定的一項新的制 度,對此,大陸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制定了《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加以配合。

六、告知

八、決定 局長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

機關的名義,或由辦案機關委託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 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凡擬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及較大數 額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 利。告知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未履行告知 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長經對辦案機構調查結果 及核審機構的核審意見或聽證報告進行審查,依據不 同情況可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侵 權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侵權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 予行政處罰;侵權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處予行政處 罰;侵權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聽證 九、審批

大陸於1996年3月17日制定行政處罰法,作為規範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或者 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處罰法第42 條規定了聽證的範圍及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 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 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 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 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 下程序組織:

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控 規定>對某些重大案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案 件調查終結前,必須向工商總局報告。同樣的對這些 重大案件的處罰決定也必須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查處違法案件審批規定>,向工商總局提出審批;工 商總局可依不同情況對處罰決定作出批准、變更、退 回重辦的批覆。

十、簡易程序

上述立案、調查、審批等程序是一般程序,但是 對於侵權事實確認,情節輕微及行政罰款額度小的,

則可以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依大陸

「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 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 下罰款或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可以當 場作出處罰決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 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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