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賠償數額確定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時也意味著原 告要增強相應的舉證能力。
據介紹,為了保證新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貫徹實 施,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採取多項措施,及時指導專利 審判工作。200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 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做好修改後的專利法 的學習、貫徹工作。《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 充分認識專利法修改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修改後的 專利法的學習、貫徹工作,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 況,制定學習、貫徹的具體計畫和措施,學習好、領 會好新的立法精神,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打下 良好的基礎。《通知》還對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 糾紛案件適用新、舊專利法的銜接問題作了規定。
新華網記者楊維漢、陳菲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 悉,自2010年2月1日起,全國法院將施行調整後的知 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為貫徹實施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 意見》提出的“調整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的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 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
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根據這個總共9條的《通知》,本次調整統一了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 準,即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 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 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 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 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 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 情況,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有關要求,保證新 修改後的專利法在專利審判中得到正確貫徹實施,進 一步完善專利審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年初 恢復了專利侵權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並列入最高人 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畫。為此專門組成課 題組,對相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經過反復討論修改 和廣泛公開徵求意見。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 通過,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涉及當 前專利侵權審判中的主要法律適用問題,包括:發 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以及侵權判定原 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則,現有技術抗辯以 及先用權抗辯的適用,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受理等。
本次調整還確定了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 件的最高標準,即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 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 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 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 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還積極加強調研和培訓工作,將繼續擴大調研的廣度 和深度,提高調研的品質和效率,深入審判第一線,
直接瞭解情況和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專利法實 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 意見,確保專利審判標準的統一。據悉,2010年,最 高人民法院將結合新修改的專利法和相關司法解釋 的實施,舉辦多期知識產權審判人員業務研修班或者 以會代訓,明確有關適用標準,進一步提升專利審判 的整體水準,以保證專利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據瞭解,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指定了92 個基層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 權。本次根據有關高級人民法院的報請,這些基層人 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具體標準也 同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專利、植物新品種、積 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糾 紛案件以及壟斷糾紛案件等特殊類型的第一審知識 產權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時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有關上述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三期 56
農工黨中央:建議推廣知識 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審判模 式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蘇琳報導,農工黨中央3月 中旬向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提交了《關於推廣知 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審判模式的建議》的書面發 言。
農工黨中央認為,保護知識產權一般通過三個途 徑實現:一是權利人自我防範,二是行政機關通過管 理和處罰的行政保護,三是法院通過審理涉及知識產 權案件的司法保護。由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遭到 侵犯往往最終都轉化為行政途徑和司法途徑,因此知 識產權保護的途徑可以簡單表述為行政途徑和司法 途徑。按照中國現行的司法審判機制和刑事、民事、
行政三大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按照 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進行歸類,分別由刑事、民事、
行政審判庭審理。這種三審分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機制,對於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 從司法實踐來看,還存在對權利人擁有的知識產權保 護不足、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威維護不夠、對知識產權 刑事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等問題。
第一,知識產權刑事和民事案件相同案件事實的
“侵權認定”,由於標準不同,導致定性衝突。知識 產權民事侵權糾紛案件與中國現有的知識產權刑事 犯罪與刑事案件有著最密切的聯繫。根據相關的刑事 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罪均為結果犯,也就是說被 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達到足以 構成情節嚴重的數額,就認定為犯罪,因此認定侵權 是定罪量刑的前提。由於同一知識產權糾紛中權利人 可以採取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並行的方式,此時刑事 中犯罪先決前提的侵權認定與民事中的侵權認定屬 於同一問題,由於兩種認定因歸屬不同審判庭審理,
有時會出現認定刑事犯罪而不能認定民事侵權的荒 唐情況。
第二,刑事與民事兩種訴訟程式的銜接困難。根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 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
規定,“先刑後民”被確定為司法實踐原則,即在刑 事案件的認定與處理可能對民事案件產生影響時,先 審理刑事案件。然而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如前所述,
“侵權認定”是定罪的前提,但是在分別審理的模式 下,出於對“先刑後民”原則的遵循,民事法官依規 須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給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先 行處理。即使最終費盡周折提起了刑事公訴,由於刑 事案件由不熟悉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官進行審理,亦耗 費了比較大的時間成本和司法成本。
第三,責任承擔中罰金刑與民事賠償存在衝突,
導致民事執行難。知識產權犯罪還涉及到罰金刑的問 題,因此在採取“分別審理”的模式時,刑庭的法官 會更注重對於被告人的懲罰,在追繳贓款贓物的同時 並處高額罰金,但卻沒有關注之後權利人極有可能因 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的賠償是否還能實際履行的問 題,造成侵權人的財產在繳納罰金後往往不能足額賠 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民事“執行難”油然而生。由 於罰金上繳國庫,賠償歸於個人,這就是中國知識產 權刑事案件少的重要原因。
第四,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對民事侵權認定有重大 影響,行政權威難以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性非常 強,民事侵權的認定以實際形成為准,而行政行為的 合法還必須有程式要求。同一事實的民事案件和行政 案件,民事上可能認定被告侵權,但侵權人可能因行 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違反法定程式而在行政訴訟 中勝訴,行政權威難以維護。
為了改變這種多頭審判導致知識產權保護不力 的格局,200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廣州市天 河區人民法院試行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三審合一”審判機制。所謂“三審合一”,就是將 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權都交由一個專門的知識產權庭來行使,在三大訴訟 法的基本框架內,通過優化人員結構和審判職能的合 理分工更妥善地處理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在管轄和程式銜接中存在的矛盾和衝突,確保在適用 法律上的相對統一性。經過一年多來的實踐證明,這 種創新的審判機制顯現出了五大優點:一是統一了司 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衝突矛盾;
二是節約了審判資源,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三 是提高了審判效率,比較充分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三期 57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三期 58 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有力地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
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準提高;五是有效有力地
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準提高;五是有效有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