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今(2009)年 6 月 18 日發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 界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有關負責人 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對社會各界意見進行認真研 究的基礎上,再對司法解釋稿進行修改完善,以保證 司法解釋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加符合中國國情,更 加有利於激勵自主創新。
據瞭解,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將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落實建設創新型國家、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工作要求,正確貫徹和準確實施 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 的主導作用,妥善處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依法平 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 礎上,根據專利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針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 新情況,起草了這件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
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有關負責人介 紹,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採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表 意見的方式,對司法解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為便 於所提建議被採納,最好能說明修改建議或者意見的 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 27 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郵編 100745;網 上意見請通過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提出。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 2009 年 7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 利權的,應當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人民法院應當 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一審 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 應當准許。
一審宣判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 效,專利權在其他權利要求的基礎上被維持有效,權 利人請求以該其他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 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上述宣告無效事由發生在一 審宣判後、二審宣判前,權利人主張以一審未主張的 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 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該新主張的權利要求進 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權利人另行起訴;對於權 利人已經主張的權利要求,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作裁判 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 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但該未作裁判的權利 要求不影響侵權定性的除外。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 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 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共同確 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閱讀說明書及附圖等所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領域普通技 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與權利要求的字面含 義不同的,以該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符合專利的發明目的,不 應當包括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或者不足 的技術方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 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解釋權利要 求的相關內容,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 的,以該特別界定作為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運用上 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的,可以結合工 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 解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第四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九期 37 術特徵所界定的範圍。權利人主張專利權保護範圍包
括等同的技術特徵所界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 該等同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前款所稱等同的技術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記載 的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 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 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 的特徵。
第五條 權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術特 徵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說明書及附圖描述的該技術 特徵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 術特徵的內容。
第六條 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 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 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該技術方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申 請人、專利權人主動或者應審查員的要求對權利要求 進行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 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該放棄的技術方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 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不應當省略權利人主張的 權利要求所記載的任何一項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 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 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 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 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 術特徵,或者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 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 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與外觀設計專利產 品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產品上的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 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 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者被訴侵權設計與授 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但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 近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沒有落入外觀
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條 本解釋第九條所稱相同類別產品,是指 用途相同的產品;相近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 品。
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以及簡 要說明記載的產品名稱、用途,並考慮產品銷售、實 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認定產品的用途。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 者相似,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關公眾的知識水 準和認知能力為准。
前款所稱相關公眾,是指對授權外觀設計的相關 設計狀況具有常識性瞭解,並且對不同外觀設計之間 在形狀、圖案、色彩上的差別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
但其通常不會注意到形狀、圖案、色彩的微小變化。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 者相似,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綜合考 慮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內的全部設計特徵。但 是,為了實現產品技術功能所能採用的唯一的外觀設 計特徵以及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對整體視覺效果 不產生影響的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 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 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相似。被訴侵權設計不包含 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的,應當認為被訴侵權設計 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不會造成相關公 眾混淆。
前款所稱設計要點,是指授權外觀設計相對於現 有設計能夠對相關公眾產生顯著視覺影響的設計特 徵。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認定設計 要點。
第十三條 組裝專利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 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製造"。
但是,產品通常以成套元件的形式對外銷售,由銷售 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組裝的除外。
回收特定包裝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用於包裝相 同或者相近類別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專利法第 十一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製造"。
第十四條 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 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零部件,製造該另一產品的,人 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規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期 38 定的"使用";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銷售"。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 零部件,製造該另一產品並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 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銷售"。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 零部件,製造該另一產品並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 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