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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闡明《關於審理涉及 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

在文檔中 本 期 摘 要 (頁 47-52)

第九條 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 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 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 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繫的,屬於商標法第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

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 相當程度的聯繫,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 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 聲譽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 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第十條 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 使用與原告馳名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 者企業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 合考慮以下因素後作出裁判:

(一)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

(二)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 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三)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 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一條 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 十三條的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

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

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 請求撤銷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註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並不馳 名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註冊馳名商 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 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註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第十三條 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 件中,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 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 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 本院以前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 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yw/2009/200904/t200904 28_457550.html

http://www.court.gov.cn/lawdata/explain/civil/20090427000 3.htm

最高院闡明《關於審理涉及 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 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今(2009)年4月23日公告,並 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 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孔祥俊於同 年4月間接受「人民法院報」記者訪問,就有關本解 釋起草的情況和背景、立足解決哪些問題、商標的聲 譽、馳名之認定及其考慮之因素、舉證責任、損害及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期 42 跨類保護等相關事項分別闡明如下:

一、本解釋起草的情況和背景?

自 2001 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有 7 年多的歷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實踐的深入,馳名 商標的司法保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 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由 於各種經濟因素、社會環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神 化"和“異化"馳名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當事 人試圖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達到其不適當的商業 目的,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非正常承載了其他的意 義。對司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當事人、社會公眾和 一些審判人員還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對 馳名商標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認識不清、馳名商標司 法認定的範圍模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範圍的 標準和尺度不統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 條件的馳名商標,同時防止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 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消極現象的發生,已成為當 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面對的複雜形勢和迫切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馳名商標的司法保 護,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功 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 年 7 月 24 日發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 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 年 10 月 16 日施行)中,對在審理電腦網路功 能變數名稱和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 商標問題作出了一些規定。通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 力,逐步建立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事實 認定等基本制度。通過採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確了 認定的條件、適用範圍、認定標準等,並不斷加強對 下級法院司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和監督,如 建立了馳名商標生效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等。為進一 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 護制度,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 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 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該解釋在反復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多次修改 的基礎上起草而成,並於 2008 年 11 月 11 日至 12 月 11 日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受到廣泛關

注,收到很多修改意見和建議。同時該司法解釋的起 草也多次徵求了立法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和專家 學者的意見,得到了他們的大力支持。該解釋已經審 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將於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二、本解釋立足於解決哪些問題?

正如你所關注的,此次司法解釋嚴格遵守法律規 定,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 例第五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及其精 神,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從國情和實際出發,

既要依法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依法給予強 化保護,又要防止經營者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 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的消極現象,針對司法實踐中 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了規範。該司法解釋 一共十四條,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概念、適用範圍、

認定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五個方面的內容。

三、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 為知曉的商標,未含商標聲譽要求之說明?

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作出規定,只是對馳 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對於馳名商標的 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 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 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 場聲譽(美譽)。從我國已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 上採取的是後一種思路。本條解釋根據我國執法實 際,並參考《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協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對 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知曉程度作出界定,雖未將

“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 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本解釋第五條第 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 法本意。

四、法院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之說 明?

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 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 要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 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九期 43 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

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 商標司法認定的範圍。鑒於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 以及規範和統一司法認定範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 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於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 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且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不需 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 認定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 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注冊商標 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衝突的侵犯商標權和 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這裏我想特別強調說明,在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 中,曾規定過“以註冊、使用的功能變數名稱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訴訟"也可以認定馳 名商標,而在此次公佈的司法解釋中刪除了相關規 定。主要是考慮,只要原告的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知 名度,被告註冊、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功能變數 名稱,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即可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標 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原告的權利可以獲得保護和救 濟,無需再以認定馳名商標為前提條件。由於功能變 數名稱的申請、註冊較為容易,如以認定商標馳名作 為對抗此類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或者使用的前提條 件,易於使當事人“自行"註冊功能變數名稱並據此 提起訴訟尋求認定馳名商標,達到故意“設局"認定 馳名商標的目的。此類現象已多為有關方面所詬病。

鑒於此,繼續沿用功能變數名稱司法解釋的做法,在 此類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既無必要,又易於被濫用。

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 功能變數名稱,並且通過該功能變數名稱進行相關商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 功能變數名稱,並且通過該功能變數名稱進行相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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