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大陸與台灣會計師法律責任比較

第五章 研究結論

第二節 大陸與台灣會計師法律責任比較

為了解兩岸會計師制度的差異,翁國超(2007)分析中國產業發展變革與會 計師法律責任。陳國欣、呂占甲及何峰(2007)比對 1994 年至 2005 年發生財務 報告舞弊公司與正常公司,建立預測模型。蘇慧芳(2001)以問卷調查之方式取 得台商與台灣會計師意見,並分析兩岸會計師體制的不同。周志誠(2001)以大 陸及台灣之執業會計師做問卷調查,了解兩岸及世界各國對於會計師法律責任 之認知及抗訴看法,並比較兩岸會計師法律責任壓力的造成因素及現存制度之 合理性。認為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危機主要受到註冊會計師連帶責任的要求、集 體訴訟的興盛、律師或有公費、合夥人間互負無限責任、懲罰性賠償的要求以 及會計師與閱表人期望差距等因素影響。雖然提高會計師法律責任可保障投資 人之權益及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及合理,並使會計師更謹慎執行查核程序,但 過高的法律責任可能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因風險越大,審計成本越高,投 資人及公司企業甚至可能轉向管制較少的國家以降低籌資成本。而剛創立的公 司若未有經會計師簽證的報表難以取得資金成長,可能限縮其發展。賴信蒼 (2008)的研究亦發現在訴訟風險與法律責任與日俱增的環境下,我國大型會計 師事務所開始注重承接客戶的篩選機制。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C)於 1995 年 指出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不斷擴張,對會計師或其事務所提起訴訟之案件逐漸 攀升,索賠金額更高達三十億美元之多,部分會計師事務所亦因此倒閉。訴訟 索賠案件甚至蔓延至先前沒有法律責任問題的國家,對於會計師的專業職務造 成不利影響,更可能引起投資大眾對會計師專業能力及提供保障的懷疑。

大陸與台灣對於會計師法律責任同樣多著重在行政責任。吳迪萊(2012)根 據大陸統計資料顯示,自1996 年到 2010 年有多達 260 位會計師以及 90 多家會 計師事務所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分。其中較重處分包括受民事責 任中判處罰鍰之會計師有8 位,會計師事務所有 9 家,賠償金額分別為 17 萬元、

59

60

61

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事務所在整個業務過程中 若有出具虛假、錯誤或遺漏重要文件造成第三方損失時,需與公司證券的發行人、

發行公司等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能證實無過失則可能不需負擔連帶賠償 責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