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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違上述事實者,願立即離職並繳回溢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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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表四

進用及工作規範

一、 為提供用人單位及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或作為訂定契約之參 考範本,特訂定本工作規範。本工作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及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二、 用人單位於決定遴用之際即須明確告知進用人員工作起訖日、工作時 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

三、 進用人員工作期間須接受用人單位之監督指揮。

四、 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日數以不超過二十二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 則。

進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部分工時者除外)。用 人單位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惟須經進用人員同 意,並於用人單位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之上工天數應配合用人單位或比照勞動基準 法之相關規定。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及求職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

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請假不足一日者以比例計算工作津貼。

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以補助之月工作津貼除以 240 小時之方式計 算時薪標準。

六、 參與計畫所給付之工作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 資所得,應由用人單位(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進用人員

(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七、 進用人員、專案經理(管理)人請假,應填具假單或公出申請,經用 人單位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 假手續。

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 區醫院以上或公立醫療院所等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並函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 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八、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於至少十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 表五

用,惟須同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予以輔導推介至其他工 作:

(一)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二) 用人單位主動終止、被終止計畫案時。

(三) 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九、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須同 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一)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二) 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

(四)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 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五)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六) 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

(七)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離職當日 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一、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

(一) 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 不依規定給付工作津貼。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二、 用人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報經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調整進 用人員之工作項目或工作地點等,不得調配進用人員進行逾越原核定 計畫內容。

十三、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之第一日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進用人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意外險。

十四、 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之處理原則及用人單位之補償 原則如下,但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其他保險或其他法令規 定支付費用補償者,用人單位得予抵充之:

(一) 計畫執行期間,進用人員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給予公傷病假,用人單位並應發給工資予以補償,其期限最 長至計畫結束之日止。受傷人員公傷假期間之勞工保險費,

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經費項下支應。

(二) 進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查其身體遺 存殘廢者,用人單位應按其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 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三) 進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用人單位除 給予五個月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 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1.配偶 及子女。2.父母。 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四) 另計畫結束時,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用人單位如未予僱 用,即應由用人單位辦理進用人員勞健保之轉出或退保作 業。發生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 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仍可享有傷病、住 院診療及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所致之殘廢或死亡等保 險給付之權利。

十五、 進用人員不得因進用終止或期滿,對用人單位請求資遣費。

○年○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出勤紀錄表

用人單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作人員姓名: 編號:

月/日

上午 下午

工作

時數 工作日誌 專責人員 簽到 確認欄

時間 簽名 簽退

時間 簽名 簽到

時間 簽名 簽退

時間 簽名 表六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請假單 (參考格式)

用人單位: 姓名:

職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由或

證明文件 假別 日數

時數 起訖日期 簽名 核准欄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假 日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表七

○年○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費用印領清冊

用人單位: 單位編號:

職災費率: % 津貼計算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請領津貼人數: 人 核撥金額: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正

(核撥金額欄位資料用人單位不必填寫)

請領總額: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正

(應領薪資加上機關支付之總和) 造冊日期: 年 月 日

職 稱 合 計

薪 資 級 距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工 作 天 數 應 領 薪 資(甲) 自付

勞 保

健 保

實 領 薪 資

機關 支付 (乙)

勞保

普通傷害 職業災害

健 保

請領總額(甲+乙) 蓋 章 上 工 起 始 日

(年.月.日) 備 註

合 計

經辦人 業務主管 會計主管 負責人

表八

○年○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勞健保費印領清冊

用人單位名稱: 造冊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地址 投保 天數

投保單位負擔部分 勞保 健保 合計 備註

總計: 元(請以國字大寫書寫)

經辦人: 業務主管:

主計(會計)經辦: 主計(會計)主管 單位負責人:

表九

機關名稱: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項目 預算金額 本期

撥付數

累計 撥付數

本期實付數 累計

實付數 本期結餘 累計結餘 憑證號碼 金 額

合計

經辦人: 業務主管:

主計(會計)經辦: 主計(會計)主管 單位負責人:

表十

表十一 裝 訂 線 頁碼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費送審憑證明細表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計畫用人單位

計畫名稱

編號 會計科目 細項名目 金額 備註

送審憑證金額合計新台幣 元整, NT$:

【社會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年度第○期執行成果報告表

用人單位名稱:

計畫名稱:

計畫起迄期間: 本期填報成果報告執行期間:

計畫內容 核定計畫書所載明之工作項目與主要工作內容

核定補助總額 核定進用人數

本期已執行之 補助金額

本期核定補助 人數進用狀況

本期人員進用人數、異動狀況與原 因統計。

實 施 情 況

1.目前人員之實際工作配置地、責任 範圍、執行情況。

2.實際督導方式與督導相關記錄。

(含督導人員姓名及職稱)

成 果 效 益

1.進用人員之職前教育訓練記錄、後 續在職訓練計畫與相關轉介或輔導 就業之具體措施。

2.配置專案管理人之計畫,應填寫專 案管理人之工作績效。

3.個別工作項目成果效益量化指標(請填入累計至本期之數字及資料)

核定計畫 工作項目

預期績效 實際執行情形 「累計至本期」實 際執行情形占預期 績效百分比(C)

實際執行情形未達到 預期績效80%請說明 原因(D)

工作(服務)量 工作(服務)量

總目標 本期

累計至本期

(第○期至 第○期)

(A)

本期

累計至本期

(第○期至 第○期)

(B)

說明:1.請按各核定工作項目填入總額,並應簡要說明,本表每 3 個月為一期填報一次,併同核銷單據及計畫 執行期間專戶存摺影本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彙送本會職業訓練局。

2.本表 C=B÷A,以百分比(%)表示,未達 80%者請填 D 項說明。

3.本表必填,不敷使用時,可以附件方式表達。

經辦人: 計畫管理:

監事: 理事長(單位主管): 表十二

開立編號: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求 職 紀 錄 證 明

網際網路就業服務 系統求職登記編號

最近求職登記 日期

最近開立介紹 卡日期

求 職 者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請求職證明用途: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

□參加職業訓練

□全國技能檢定報檢費減免

□勞動部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其他: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專案

◎開立單位戳章:

備註:

1. 本表僅證明該學員辦理求職登記或曾接受求職推介之用,其長期失業者之身分資格認 定,仍請訓練單位依相關規定審核;另本表僅供申辦上述用途,不得做其他用途之 用。

2. 本表一式兩份,第一份由申請人收執,第二份由受理單位收執。

申請人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