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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就業計畫暨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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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力就業計畫暨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11 年 1 月

* 本手冊可至中彰投分署全球資訊網網站「下載專區」下載 http://tcnr.wda.gov.tw/

(2)

目 錄 培力就業計畫

培力就業計畫

培力就業計畫推介作業注意事項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7 13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19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26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 32

壹、 計畫申請 32

貳、 提案審核原則及參考標準 33

參、 審查會 35

肆、 推介派工及人員進用 36

伍、 計畫管理 39

陸、 考核及評鑑 41

柒、 經費請領及核銷 42

圖一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審查作業流程圖 45

圖二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推介派工作業流程圖 46

圖三 民間團體請款作業參考流程圖 47

社會型計畫相關表件

表一 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應備文件一覽表 51

表二 計畫申請摘要表 52

表三 社會型計畫撰寫格式 53

表四 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社會型計畫) 55

表五 進用及工作規範 56

表六 出勤紀錄表 59

表七 請假單參考格式 60

表八 用人費用印領清冊 61

表九 補助勞健保費印領清冊 62

表十 經費支出明細表 63

表十一 經費送審憑證明細表 64

表十二 社會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表 65

表十三 求職紀錄證明 66

表十四 續提計畫績效指標表 67

表十五 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68

經濟型計畫相關表件

表一 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應備文件一覽表 71

表二 計畫申請摘要表 72

表三 經濟型計畫撰寫格式 73

表四 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經濟型計畫) 76

表五 進用及工作規範 77

表六 出勤紀錄表 80

表七 請假單參考格式 81

(3)

表十 經費支出明細表 表十一 經費送審憑證明細表 表十二 經濟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表 表十三 求職紀錄證明

84 85 86 87

表十四 續提計畫績效指標表 88

表十五 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89

考核相關表件

表十六 計畫管理考核表 93

表十七 待改善事項追蹤管理一覽表 95

表十八 考核統計表(民間團體計畫適用範例) 96

附錄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99

二、 民間團體其他費用用途內容參考表 106

三、 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 107 四、 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 110

五、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115

六、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118

七、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 119

八、 勞工保險職業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120

九、 勞、健保險加退保申報表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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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就業計畫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7 日勞職業字第 0990510053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0 日勞職社字第 1010500039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59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勞動發創字第 1080500911 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發創字第 11005197083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之人力與資源,協助 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重建、區域再生發展、社會性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等 創新計畫,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訂定發布及修正。

(二)辦理補助名額、補助標準等相關事項之公告。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任務如下:

(一)成立專案辦公室,依專業諮詢、對話參與、審查補助及輔導追蹤四 大步驟推動本計畫,並專案控管計畫執行進度,提供諮詢輔導資 源,定期追蹤評估計畫之經濟及社會效益。

(二)本計畫相關作業規定之擬定及預算編列。

(三)跨區域或創新性質計畫之受理。

(四)審查及核定:

1.組成審查會,審查申請案內容可行性、效益,及核定所需用人費 用、其他費用、進用人員培訓費用及陪伴輔導費用。

2.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兼任;並由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遴聘委員九人至十三人。

(五)本計畫之管理、經費核撥核銷。

(六)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計畫。

(二)受理轄區內申請案。

(三)審查及核定:

1.組成審查會,審查申請案內容可行性、效益,及核定所需用人費 用、其他費用、進用人員培訓費用及陪伴輔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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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分署長或副 分署長兼任;並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遴聘委員九人至十 三人。

(四)本計畫之管理、經費核撥核銷。

(五)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執行之計畫一次。

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執行本計畫之民間團體。其提案經審查核定並執行者,

稱為用人單位。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 法人。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

六、本計畫補助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之相關重建工作:

1.家園重建、心靈重建、產業重建。

2.社區發展及文史工作。

3.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

4.衛生環保及生態綠美化。

(二)產業轉型或創新。

(三)社會性事業創業。

(四)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

(五)區域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者。

七、用人單位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執行本計畫。計畫工作項 目為災區重建者,應以進用災區失業者為優先。

用人單位得自行遴選專案管理人執行本計畫。但其名額及資格須經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第一項所稱災區失業者,指重大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

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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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八、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支用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與勞工保

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編列 標準編列。

(四)陪伴輔導費用:建立專家學者陪伴輔導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相關 費用。

九、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

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原核定計畫持續執行至一百十

一年度以後,且獲用人單位繼續進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

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 百七十六小時。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後

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零 三百六十八元、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或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並

補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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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十、民間團體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 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

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 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 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 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 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備查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 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未全,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十一、審查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

(二)計畫所提工作內容清楚、確實,並搭配合理之專長條件限制。

(三)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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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或企業合作資源。

(五)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

(六)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並以甘特圖表示。

十二、用人單位應於申請案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員推 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 分署應予註銷其未完成派工程序之名額。

十三、用人單位應配合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考核及評鑑;

不配合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得立即終止補助。

用人單位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應立即終止補助。

用人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款。

用人單位有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 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得撤銷原核定 補助,並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用人單位有 前四項情事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 助二年。

十四、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工保險費、職

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印領清冊)、進用人員培訓費

用、陪伴輔導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或其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 所屬分署備查。

用人單位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時配合辦理相關經費核銷結報作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計畫執行之盈餘,應作為強化該計畫之持續經營及本方 案進用延用留用人員之津貼補貼與後續僱用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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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核定計 畫經費乘以百分之四計算。

十六、本計畫名額為每年五百個工作機會。

十七、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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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就業計畫推介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1411 號函訂定發布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建立失業者及計畫職缺資料:

(一) 計畫核定後於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新增職缺,並以公告受 理登記七日為原則。

(二) 欲參加本計畫之失業者應親赴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台、據點 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者自行填寫求職登記表,並註記時間。

(三) 由櫃檯人員將資料鍵入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並勾選專案 類別為培力就業計畫。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篩選出推介名冊:

(一) 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勾選此專案類別之名單或民間團體 自行推介符合資格之失業者中篩選,並以計畫需求、核定執行區 域內之失業者為優先。

(二) 如登記參與培力就業計畫之失業者數量不足,由就服機構自失業 者資料庫裡篩選資格符合之失業者辦理推介,並以計畫需求、核 定執行區域內之失業者為優先。(應先電話確認其意願)

(三) 篩選出之失業者名單,由就服機構使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其加保 情形。

(四) 確認其資格無誤製作推介名冊(含可勾選錄取、不錄取,並註記 未錄取原因等欄位)併送民間團體辦理面試遴選。

三、 民間團體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推介名冊,應於一週內完成面 試,將加蓋承辦人及主管章之遴用結果,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含未 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人員人數與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民間團體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函 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民間團體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及專案 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時者亦應註明),並印製該項 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存檔備查。

五、 民間團體自收悉核定派工函,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並將實際上工人 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民間團體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介、

遴用、報備、核定派工。

(14)

六、 民間團體與進用人員間之進用及工作規範事項,應參照多元就業開發方 案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辦理。

七、 民間團體如遇進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人 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並應於一個月 內完成遞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民間團體通報離職員額後,依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 介及派工作業。

八、 專案管理人由民間團體自行遴選,並經民間團體理事會(董事會)通過 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酌其資格經歷與計畫需要審理同意後始得 聘用。解職時亦應敘明正當理由,提請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

因理事會(董事會)舉行時間,以致前項規定造成進用及解職發生困難 者,得舉證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於下次理事會(董事會)補 行通過之程序。

九、 核定計畫之人員進用,應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十、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 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培力就業計畫意願書(如附件)。

(二) 無法於二個月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核定派工之民間團體,應 註銷其未進用之核定名額,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三) 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作業者,得註銷其名額,並將 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四) 提供離職人員就業服務。

(五) 民間團體如有人員異動頻繁或大量離職等情節,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詳細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暫停人員離職遞補作業。暫停遞補 作業期間得不計入第三款之一個月作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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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培力就業計畫意願書(範本)

一、 本人係於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 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為失業狀態,未於其他 事業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工會/漁會加保者除外),願意參與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之培力就業計畫,並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合適之計 畫民間團體工作。

二、 本人已知計畫執行期間本人與民間團體間為公法救助關係,亦不適用就 業保險法,然為使職業災害發生時能獲得保障,同意由計畫民間團體辦 理勞健保加保作業。

三、 參與期間本人願意遵守本計畫相關工作規範。

四、 本人目前未擔任民間團體組織之理監事或相關領導幹部。

五、 本人係(二選一)

□ 非屬民間團體現任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或相同職務之配偶及三親 等內血親、姻親。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有意願參加民間團體之當地失業者數 量不足,而推介者。

六、 本人係(二選一)

□ 未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 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 曾領取上開退休金(俸)或給付,但因 故,而 有就業需求者。

七、 本人目前未領取失業給付或正申領中。

八、 如有違上述事實者,願立即離職並繳回溢領款項。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件為範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增列相關需切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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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0 日勞職業字第 0910202546-1 號令(91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8 日勞職業字第 0920200789A 號令發布(92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 畫) 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 1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20206384 號令修正發布(92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1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20208496 號令修正發布參第 4-1(92 年度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20208778 號令修正發布柒、申請期程(92 年度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1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30201781 號令修正發布參第 4-2(92 年度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1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1983 號令發布(93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132 號令發布(94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6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544 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0 日勞動部勞職業字第 0950501307 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7 日勞職業字第 0960501928 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7 日勞職業字第 0980503176 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1000508028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3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7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勞動發創字第 1080500909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發創字第 11005197083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 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 機會,特訂定本方案。

二、計畫類型:

(一)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 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 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三、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更生受保護人。

8.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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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 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三)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四、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方案訂定發布及修正。

(二)辦理補助名額、計畫類型、申請及審查期程等相關事項之公告。

(三)組成審查會:審查會視各計畫審查核定其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

專案管理人之人數、比例,與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之補助額度。

(四)政府部門計畫不定期考核及考核異常處理。

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任務如下:

(一)本方案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之訂定。

(二)預算編列與籌措。

(三)受理政府部門計畫之申請,審查、計畫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等工 作。

(四)受理全國性民間團體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執行之計畫,並指定 計畫預定執行地點之分區審查會審查。

(五)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六、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方案。

(二)受理民間團體計畫之申請、召開分區審查會辦理審查及核定、計畫 推介派工、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等工作。

(三)民間團體計畫之諮詢輔導。

(四)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七、依本方案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錄取進

(21)

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工作日 期。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建檔。但民間團體進用之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其資 格須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 失業者為優先。

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方案: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 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二)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 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 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但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如符合條件,

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專案推介,並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

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社會型 計畫專案管理人。

十、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 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名額不 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 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

十一、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 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 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前一計 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

(22)

十二、本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 津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 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 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 用、服務費、雜支等。

(三)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勵要 點)發給獎勵金。

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

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

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依本方

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 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 時。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

同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

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 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一百九

十二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

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23)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

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

十四、本方案補助期間如下:

(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同一計畫以補助六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就部分計畫或工作項目需求,審查核定六 個月以上之計畫。

(二)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

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三)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 畫進用人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 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

十五、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 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 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 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 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 數等。

(24)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 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 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 可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 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 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規定資料未齊全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十六、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 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 超過 1MB 為原則)。

十七、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評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營之 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將其納入諮 詢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十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核定計畫 經費乘以百分之四計算。

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 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25)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轄 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十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實 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二十、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次。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二十一、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考核及 評鑑;不配合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或冒領工 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 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向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追繳已領取之 補助款。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民間團體用人 單位有前三項情事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對該民間團體停止 補助二年。

二十二、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工作配置 地點一次。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工作 配置地點一次。

(三)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

二十三、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或冒領 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終 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執 行;進用人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 府負責執行。

二十四、本方案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26)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3889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100050803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3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7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勞動發創字第 1080500910 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發創字第 11005197084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 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 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執行用人計畫 之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用人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二)進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方案規定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民間團體進用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同意之專案經理人 及專案管理人。

(四)政府部門依核定計畫進用之專案管理人。

(五)符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勵要 點)者。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 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依本方案規 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 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

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7)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職

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

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

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 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並補助其勞工

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

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計畫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 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 助最長一年。

五、本要點經費之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 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業務執行費: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方案推廣、審查、推介、計畫管理、

考核及經費核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四)符合留用獎勵要點所發給之獎勵金。

(28)

六、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

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檢 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 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 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 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 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 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 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規定文件資料未齊全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七、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排頁 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29)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超 過 1MB 為原則)。

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應組成審查會,針對用人計畫內容可行性、

效益、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辦理審查及核定。

審查委員應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

九、審查民間團體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三)所提計畫具備協助弱勢之議題。

(四)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所提計畫包含在職訓練,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所提計畫工作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所提計畫能有企業認養或與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或 支援、諮詢等)。

(十)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各類型計畫之補充參考原則,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另定之。

十、審查政府部門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計畫是否與當前政府重大施政目標相結合。

(二)執行促進在地就業政策之具體績效。

(三)就業促進效益。

(四)社會價值。

(五)其他配合之行政及民間資源。

(六)擇優核定至預算額度上限為止。

(七)曾有未落實管理機制,違反規定之情事者,得予減列員額。

十一、用人單位應於用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員 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分署應予註銷。

十二、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工保

(30)

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職業訓練費用、

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申領計畫 經費,並辦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辦理核銷結案,並繳回餘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定作業規定規範 之。

十三、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署備查。

政府部門計畫每三個月應彙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備查。

用人單位於填寫執行成果報告表時,應依各核定工作項目分別填寫 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其原因。

十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實 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評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 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將其納 入諮詢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十五、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 次。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十六、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考核及評 鑑;不配合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或冒領工 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

(31)

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向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追繳已領取之 補助款。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民間團體用人 單位有前三項情事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對該民間團體停止 補助二年。

十七、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工作配置地 點一次。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工作配 置地點一次。

(三)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

十八、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或冒領工 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終止、撤 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執 行;進用人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負責執行。

十九、用人單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十、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32)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512124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00507032 號函頒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50508033 號函頒修正

壹、 計畫申請

一、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得申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下 簡稱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之民間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 體、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及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 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二、 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應依本部規劃之申請審查時程提出申請。

受理時間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 簡稱發展署所屬分署),各年度核定計畫執行期間最長以核定年度一月一 日起至同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曾執行本部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申請單位,必須具 體敘明所有曾執行之計畫績效,包括計畫結束後填寫之留用名冊,說明 留用人數、比例及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數、比例等,並提供前執行計畫 之完整專戶存摺影本供參。

四、 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之任務與權責應於計畫書中明定。

五、 本方案所稱留用指於計畫執行期間或結束後,原進用人員改由用人單位 自付薪資繼續僱用,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並支付其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費用之雇主負擔部分(須向本部勞工保險局 變更被保險人為非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之身分)。其所支付進用人 員最低薪資標準如下:

(一) 全時工作留用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 工資。

(二) 部分工時留用人員:僅適用原為部分工時進用之人員,且留用薪 資不得低於原補助工作津貼。

六、 計畫之留用比例,其計算方式為補助人數為十人以上者,應至少留用二 人;補助未達十人者,應至少留用一人。但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

(33)

不計入。

初次申請經濟型計畫,其第一年之留用比例得由用人單位自訂。

三年期滿計畫申請相對補助者,應於計畫書中一併提出留用人數及 名單,並說明留用人員之工作項目及內容。

為利核算留用比例,用人單位應提供留用事實之佐證,如勞保變更 身分續保申請書等。

七、 三年期計畫用人單位應配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各年度審查會議期程提送 續提計畫,檢附下列文件函送發展署所屬分署:

(一)續提計畫績效指標表:含指定項目及自選項目,其中自選項目以 核定計畫工作項目為限。

(二)依下年度實際需求修正之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各十五份,如計畫 無修正,須檢附原核定計畫書。

(三)用人單位未依上開時程申請續提計畫,如以原計畫內容為基礎再 提出新計畫之申請,本部不予受理。

(四)發展署所屬分署於接獲用人單位所送之續提計畫相關文件後,即 參考原核定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八、 申請單位所送各種書面參考資料(含照片),應自行留存備分。未獲審查 會通過之計畫,得於審查會舉行後十四日內向發展署所屬分署領回,逾 期不領回者,發展署所屬分署不負保管責任。

貳、 提案審核原則及參考標準

九、 審查會依據下列參考標準評估組織承載能力:

(一) 組織之架構及成員工作職掌與申請計畫內容是否相當。

(二) 財務結構及執行管理是否健全。

(三) 申請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相關法規規定。

(四) 曾執行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計畫績效。

十、 審查會依據下列參考指標進行審查,符合指標項目數愈多者列為較優先 補助之參據:

(一) 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 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三) 所提計畫具備協助弱勢之議題。

(四) 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34)

(五) 所提計畫包含在職訓練,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 所提計畫工作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 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 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 所提計畫能有企業認養或與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 或支援、諮詢等)。

(十) 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社會型計畫另評估下列指標進行審查:

(一) 所提計畫的服務對象為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

(二) 所提計畫能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福祉,且具有就業促進之效 益。

(三) 所提計畫雖有收入並具備產業發展潛力,但尚未發展成熟,可提 案申請社會型計畫。

經濟型計畫另評估下列指標進行審查:

(一) 所提計畫具產業發展潛力。

(二) 所提計畫具財務收入機制。

(三) 所提計畫有明確行銷規劃。

(四) 所提計畫收入及支出相關報表估算合理確實。

(五) 所提計畫之獲利能力,在補助結束後仍可能持續經營。

(六) 所提計畫預期之盈餘可支持用人單位依比例留用人員。

十一、 有關合作社所提申請案,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 經濟型計畫如有排擠產業季節性之短期工作機會之情形,原則 不予補助。除經濟型計畫外,合作社亦可提社會型計畫,例如 安全檢驗、品質管制、產品開發等,具公益性社會價值、可促 進農產品加值及創新、提昇工作者專業技能之工作項目。

(二) 直接農產品生產人力及原屬社員所從事直接生產之工作,原則 不予補助。但考量研發過程不會立即產生經濟效益,生產合作 社若為專案開發新加工品,可申請補助開發所需人力三分之一 至二分之一人力。惟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補助人力所創造產值佔 整體收入比例,並提供具體效益評估指標。

(三) 「儲蓄互助社」申請計畫原則應符合以下條件,再視計畫內容 予以審查核定:

(35)

1. 社員數:三百人以上。

2. 股金數: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 專職人員(不含社務助理):聘僱一人以上。

4. 需有自用辦公室。

5. 經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查核評定(前一年度)甲等以上。

6. 社員股金儲蓄率(前一年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7. 公益金提撥使用率(前一年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8. 參加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辦理之社幹部研習出席率(近二 年)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十二、 相對補助計畫之審查核定標準,第一年為每留用一人得申請補助進用一 名失業者,之後每年遞減其補助比例,當年度補助比例最高為前一年度 補助比例之三分之二。

十三、 下列情形原則不予補助:

(一) 計畫內容與政府辦理之其他促進就業措施所提供之工作、地點 等內容重複且無弱勢或偏遠、離島考量者。

(二) 工作項目係清潔環境、協助庶務等,未能提昇進用人員技能,

且無弱勢或偏遠、離島考量者。

(三) 單純會務協助人力申請案。

(四) 身心障礙相關團體申請計畫其中庇護性工場之庇護性學員。

(五) 用於直接從事農作耕種之計畫,可能涉及擾亂農產品市場價 格,造成不公平競爭者。

(六) 農會所提申請案不具創新性、實驗性及促進就業效益,無法與 其傳統業務區隔者。

參、 審查會

十四、 審查委員之敦聘事宜由本部負責,發展署所屬分署受理計畫申請,並於 當地召集分區審查會。

十五、 各分區審查會置審查委員若干名,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 共同委員:

1. 召集人一名:由本部指定。

2. 副召集人一名:本署代表。

3.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委員一名。

4. 本部指定專家學者委員若干名。

(36)

(二) 分區委員:

1. 申請案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代表一名擔任其轄 區計畫審查時之委員,以納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 申請案之意見,非固定出席委員。

2. 專家學者委員及具民間團體操作實務之委員若干名,由發展 署所屬分署將建議委員名單送本部核定後敦聘之。

十六、 審查會至少須有前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四目共同委員其中二名以上出席 方得舉行,以協助主席維持方案全區標準與方案精神一致性。

每次審查會之委員出席人數,除共同委員至少四名外,分區委員至 少三名以上(其中民間團體委員至少一名)始得舉行審查會,委員總出 席人數以不超過十一名為原則。

十七、 全國性民間團體跨發展署所屬分署轄區執行計畫之提案,由計畫預定執 行地點之一之審查會審查。

十八、 提案民間團體是否列席審查會備詢,由發展署所屬分署考量該次審查會 申請案量及計畫性質等因素後決定。

十九、 核定計畫如經決議應進行修正,審查會得就修正難度,訂定修正期限送 回發展署所屬分署審理,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發展署所屬分署得逕予 註銷該核定名額。

肆、 推介派工及人員進用

二十、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計畫核定之人數及職缺登載於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

二十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計畫類型及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推介失業者:

(一)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或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二)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推介 對象。

二十二、 用人單位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應於一週內完成面 試並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遴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 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人員人數與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用人單位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傳真函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二十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用人單位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及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

(37)

名冊存檔備查。

二十四、 三年期計畫續提申請案,得於經核定之續提計畫名額中保留最高半 數,延用原進用人員。延用人員之工作津貼由本部補助之計畫經費 支應。

於原住民鄉執行並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 有關團體並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 畫,得於續提計畫核定名額內,延用原進用人員。

二十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執行計畫需求,辦理聯合面試及派工。

二十六、 因計畫被終止而需重新尋職之進用人員,得由個案管理員進行專案 推介(或遞補)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

二十七、 用人單位自收悉核定派工函,或於完成聯合面試後,進用人員始得 開始上工,並將實際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二十八、 用人單位之計畫,自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 介、遴用、報備、核定派工。

二十九、 用人單位應以進用及工作規範作為訂定契約之參考範本,或作為用 人單位與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

三十、 用人單位如遇進用人員與留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人員更換、

遞補,並應於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通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用人單位通報離職員額(含延用人員)

後,依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及派工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發展署所屬分署得予 註銷該名額。

用人單位依本方案第十四點第三款執行相對補助計畫留用之人 員離職,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遞補者,亦同。

三十一、 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 案、臨時工作津貼等)單位工作。

同一單位不同類型計畫之進用人員中,如有適性就業之特殊情 形者,得提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核定後辦理轉換。

三十二、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經用人單位理事 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參酌其資格經歷與計畫

(38)

需要審理同意後始得聘用。解職時亦應敘明正當理由,提請理事會

(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

因理事會(董事會)舉行時間,以致前項規定造成進用及解職 發生困難者,得舉證報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後,於下次理事會

(董事會)補行通過之程序。

三十三、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之進用資格,不受本方案進用對象之限 制。但應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且不得由該 用人單位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兼任。

專案經理人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之認定方式,由發展署所屬分署 審理之。

三十四、 有關本方案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特殊情形者,非因資訊 系統勾稽程序落差所致之情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推介前依 據下列項目予以評估:

(一) 個案最近一年家戶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參考本署 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職業字第○九四○○○三四○一號函頒經 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 之方式,請失業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 個案所領取之退休金不足以支應最低生活所需,且有無工作 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扶養責任。

(三) 個案之就業能力與居住地點之就業機會匱乏。

(四) 未符合上開條件,但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個案亟需本方案之 協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地訪查確認有其必要者。

三十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

(二)彙整用人單位所進用人員之投保資料,送本部發展署彙整提 報本部勞工保險局勾稽註記。

(三)為用人單位無法繼續留用或延用之進用人員辦理就業推介作 業。

(四)輔導依進用及工作規範第八點所列各款情形終止計畫之進用 人員就業。

(五)用人單位如有人員異動頻繁或大量離職等情節,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應詳細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暫停人員離職遞補作業。

(39)

暫停遞補作業期間得不計入規定之一個月作業期。

發展署所屬分署尚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無法於二個月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核定派工之用人單位,

應註銷其未進用之核定名額。

(二)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作業者,應註銷其名額。

伍、 計畫管理

三十六、 發展署所屬分署應辦理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訓練。

三十七、 用人單位於計畫奉核定後,應即進行用人程序,計畫執行期間最長 自核定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八、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進用日依據其工作津貼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 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作業:

(一) 進用人員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依不包含就業保 險之費率計算,用人單位填寫勞健保合一加保申報表時,應 於表上註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等字樣。

(二) 用人單位自行留用人員部分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

三十九、 用人單位須由專人按出勤紀錄表格式管理人員出勤,進用人員須確 實簽到(退),打卡、刷卡等紀錄亦同。

四十、 用人單位須指派專人辦理工作指派及用人督導管理。

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項目及配置地點應與核定計畫相符,不得 任意將進用人員調派至不包含於計畫內之其他職務。

進用人員正常工時須足八小時為原則(部分工時者除外)。

四十一、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月之工作津貼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 給進用人員。

進用人員之工作津貼,補助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須依照 核定計畫之額度辦理。

四十二、 為鼓勵進用人員返回正常職場,計畫執行期間用人單位因故無法繼 續留用或延用之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取得相關求 職紀錄證明,用人單位得依據推介或求職證明文件,給予一次半天 (四小時),最多四次之有給求職假。

四十三、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如未能協助核定計畫達成預期績效之百分 之七十,於前一計畫執行結束時檢附相關資料送經發展署所屬分署 審閱,併同幕僚意見提送審查會討論是否適任,經決議不適任者,

(40)

下年度計畫不得進用相同人員擔任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

四十四、 進用人員因計畫需要,得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以公假方式報名參加 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但其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八 小時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應報計畫原受理單位同意後辦理。

四十五、 用人單位需調整計畫如工作項目、績效目標、核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配置、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含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時,應函 送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變更計畫,由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後辦理。

四十六、 用人單位如欲主動終止計畫之執行,須提報發展署所屬分署。

四十七、 用人單位計畫內容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時,應依其法 規辦理登記或許可後,再據以執行。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遇代表人及監察人異動時,應將奉主管 機關核備之文件影本函送發展署所屬分署。

四十八、 用人單位之計畫收入,含本方案之補助收入及計畫營收等應編入單 位年度預決算(捐款、自籌款及他案補助款不納入)。

計畫之收入,應本於專款專用之原則,設立專帳由專人管理,並詳 加紀錄以供查核,且不得與該團體會務之經費混淆。

四十九、 用人單位應每月將出勤紀錄檢送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每三個月應 填送計畫執行單位執行成果報告表。

未依規定時限檢送相關表件者,發展署所屬分署得以暫停核撥用人 單位其他費用方式處理。

五十、 用人單位應落實核定計畫內有關再就業規劃內容,確實達成留用及 輔導參與計畫之進用或延用人員進入常態職場。

用人單位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離職人員之就業促進活動,

包含再就業說明會及輔導填寫「再就業需求問卷調查表」等。

五十一、 本方案執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同時就本方案進用人員申請本部其 他各項促進就業津貼、獎助或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補 助。

五十二、 用人單位應接受本部及發展署所屬分署之諮詢輔導,對於諮詢輔導 之活動應積極配合不得無故拒絕。

五十三、 用人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至 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並提供留用人員之工作任務、內容及督導管 理方式(如上班時間、工作地點及請假規定等)。

(41)

發展署所屬分署按月前往用人單位訪查是否具留用事實。訪查項目 包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之各申請要件。

未依規定檢送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或拒絕配合發展署所屬分 署前往訪查並提供資料者,除列為考核訪查重點,並將做為下一年 度計畫審查重要參據。

五十四、 用人單位於核定派工後,即應製作專案經理(管理)人及進用人員 識別證、宣傳吊牌、計畫宣導摺頁等,摺頁基本內容項目含「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視覺識別系統標誌、計畫名稱、計畫期程、執行單 位地址、電話及指導單位(勞動部)。

陸、 考核及評鑑

五十五、 考核作業分工:

(一)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考核作業之督導。

(二) 發展署所屬分署負責轄內(含直轄市)各計畫用人單位之考 核作業。

五十六、 考核作業實施方式:

(一) 第一層考核:發展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每月至少實地考 核轄區內各用人單位一次。

(二) 第二層考核: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不定期考核,並得請各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配合執行。

(三) 執行考核作業時,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管理考核表逐項 檢核填寫,考核表由考核執行單位自存備查。

五十七、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備妥計畫相關資料,隨時接受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及發展署所屬分署考核。

前項計畫相關資料,指計畫書、公文書來往紀錄、推介派工資 料、勞健保險投保資料及帳單、專戶存摺及記載計畫收支之專帳帳 冊、簽到退紀錄、公出或請假單及其他計畫執行相關文件或表單。

五十八、 為落實考核機制,辦理第一層考核之單位,應訂定考核作業程序與 作業須知,內容應包括考核作業編組、流程與方式等。

五十九、 發展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應於各次考核作業結束後一週內,完 成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作業,並按月彙報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執行計畫考核成果。

六十、 考核異常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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