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需求問卷調查表
※本問卷適用於進用人員計畫結束前,於就業中心人員進行就業輔導時或於計畫結束時由計畫用人單位於計畫 結束時併同留用/輔導進用人員名冊或因故離職時併同進用人員離職申請表一併送交分署,以利後續服務。
就業中心承辦人員簽章: 就業中心主管簽章:
敬啟者:您好!
感謝您的用心參與,目前計畫即將結束(或因故離職),為瞭解您未來的就業需求,敬請填 答下列問題,以利提供後續就業輔導或轉介職業訓練等服務。
辦理單位:中彰投分署 基
本 資 料
原服務單位 離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年齡
聯絡電話 離職原因
居住地址
參與工作項目
進用人員填寫 一、您工作期程屆滿後,個人職涯規畫為何(可複選):
1.□自行重返職場 4.□創業輔導
2.□就業推介(勾選本項者,請至第二題填答) 5.□暫無工作需求(註 1)
3.□職業訓練(勾選本項者,請跳至第三題填答) 6.□其他 (請敘明)
二、於勾選希望獲得協助就業推介者請續填:
1.您希望工作項目:
2.您希望待遇:
3.您是否願意接受短期、臨時性或部分工時工作: □願意 □不願意 三、您希望參加何種職類之職業訓練(請依意願填寫 1.2.3…):
□資訊類(□電腦文書處理 □辦公商業資訊) □服務類(□服務行銷 □門市服務)
□個人服務類(□照顧服務□家事管理□清潔服務)
□觀光休閒類(□餐旅業經營管理□美食小吃創業□觀光導覽)
□其他 (請敘明)
四、您是否有緊急就業安置之需要: □是(原因: ) □否
五、承上題,為了解您的就業迫切性,請填答下列問題:
1.您是否曾申請低收入戶未通過者:□是 □否
2.家庭概況:家庭人口數 人(含就業人口 人;就學人口 人;扶養人口 人)
3.經濟概況: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 元
註 1:勾選「暫無工作需求」者,如再有求職意願時,請重新 向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以便依意願辦理推介。
就業中心填寫 處理方式:(可複選)
□1.導入三合一就業服務系統 □4.提供就促研習活動
□2.推介參加現場徵才活動 □5.轉介參加職訓
□3.全國就業 e 網登錄 □6.其他:
處理結果:
□1.已輔導就業 □4.轉介社福機構
□2.自行就業 □5.未成功推介或暫不進入職場
□3.自行創業 □6.其他:
情 形 就 業
類別 職場名稱及工作內容 薪資待遇 職場電話 備 註
已輔導就業 自行就業 自行創業
填表人簽章: (必填)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再就業服務流程
1.查詢就業機會及職訓資 訊。
2.提供宣導品。
(1)現場徵才活動及就 業博覽會資訊。
(2)就業促進活動研 習、創業講座等活 動訊息。
3.鼓勵登錄原求職資料 至「全國就業 e 網」。
4.自行就業。
個案就業服務員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券 職 訓 結 訓 追 蹤
就業諮詢
推 介 參 加 職 訓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活 動
職 訓 諮 詢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推介就業
綜合服務
(有工作意願者)
進用人員
計畫結束前 1 個月
計畫終止 中途離職
再就業說明會 再就業問卷調查
(暫無工作意願者)
就業服務
附表 2 附表 2
未成功推介 或 暫不進入職場
列冊追蹤管理 3 個月,持 續提供專案就業服務或後 續輔導協助。「暫不進入 職場者」,經確認並記錄 後,則無需持續追蹤 3 個 月。
針 對 已 順 利 再 就 業 人員列冊追蹤 3 個 月 , 以 了 解 穩 定 就 業情形。
就業資訊 接待台
推介成功或 自行就業
結案
(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辦理情形調查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統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服務對象
※須有上工紀錄,錄取未報到者不計入,並對離職之進用人員列冊追蹤服務 3 個月。
二、調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離職後再就業需求情形
※上表請依當季(3 個月)辦理說明會與問卷調查次數(人數)填列。
※上表若有填報「0」或需要說明者,請於此處詳列說明:
三、針對上表問卷調查之處理方式 四、後續處理結果及就業情形
當年度人員進用/離職情形 政府部門 民間團體 合計 1.當年度累計進用人數
2.當季離職人數 ※(3 個月內離職人數)
3.當年累計離職人數
協調轄區用人單位辦理項目 政府部門 民間團體 合計
說明會 1.辦理場次 *單位:場
2.參加數
問卷調查
1.調查數 2.回收數
服務項目 政府部門 民間團體 合計
1. 職業訓練(轉介參加適性職訓等)
2. 專案輔導(專案就業諮詢等)
3. 就業服務 (提供現場徵才活動、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等)
1.輔導就業
1-1.累計已輔導就業人數
1-2.當年度累計穩定就業(3 個月)人數
2.自行就業
2-1.累計已自行就業人數
2-2.當年度累計穩定就業(3 個月)人數 3.累計自行創業人數
4.累計轉介社福機構人數 5.累計未成功推介人數 6.暫不進入一般職場人數
7.其他(原因: )
※ 上表第 1-1 項、第 2-1 項及第 3 至 7 項等各項累計數據總和應與當年度離職人數相同。
※ 上表第 1-2 項及第 2-2 項以列冊追蹤管理 3 個月之處理結果及後續就業情形填列(含轉介職訓後推介就業情形追蹤)。
附表 3
填表人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560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勞職業字第 095050140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勞職業字第 095050644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3916 號令修正
壹、目的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核定計 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結束後持續僱用進用人員,增加就業機會,
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對象
二、本部「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及 後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民間團體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 人單位)。
參、資格條件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並達成計畫留用人 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一)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並於六十日內完成僱用留用人員程序。
(二)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 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並為投保單位。
(五)為受僱用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 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 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申請獎勵金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肆、獎勵金請領及審核
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 接續達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分署提出獎勵金 之申請,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 數計算,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六、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 位按季(每滿三個月)於每季之次月一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每 一名合計最長補助一年。前六個月有留用事實,因故未能申領該期 間獎勵金之用人單位,仍得申領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部分之獎勵 金。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領據。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八、本項獎勵金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逕予審查核發。
伍、辦理單位
九、指導機關:勞動部。
十、督導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十一、執行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陸、經費
十二、由本部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計畫項下支應。
十三、本要點獎勵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本部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柒、查核
十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於留用名單備查之日起每月前往用人 單位訪視,查核留用人員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查對相 關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適時辦理業務查察。
捌、成果列報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
玖、其他事項
十七、申請獎勵金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十八、受僱者受僱日期之起算,依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予以認定。
十九、受僱用之勞工實領薪資,以申領月份之平均值核計,並以薪資印 領清冊為主,其他薪資核發佐證資料為輔。
二十、專案經理人非屬經分署推介之進用人員,用人單位將其轉為計畫 留用人員,各分署應不予備查,用人單位亦不得據以申領該名額 之獎勵金。
二十一、受僱用之勞工與用人單位間如具僱傭關係,而以按件計酬方式 給付薪資者,亦視為留用人員。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 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查 核之情事。
二十三、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撤銷、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計畫。
二十四、用人單位有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再 度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