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荊州社會結構的轉化
第一節 孫吳時期長沙吏的身分與性質
吏在秦漢時期有其重要社會地位,但是魏晉南北朝時期許多吏則已 淪為人身依附民,介於這兩個時代之間的孫吳時期,其吏的身分、性質 為何,似乎就有再深入討論的空間。長期以來部分學者認為魏晉南北朝 時期存在所謂之「吏戶」,如唐長孺指出魏晉南北朝時期,吏戶制的情 境之一是「很多的吏乃是軍事編制的勞動大隊」,2吏戶是一種世襲、稅 役負擔沉重的特殊戶籍,他們的實際身分地位甚至與奴婢相去不遠。3針 對走馬樓吳簡中的吏,蔣福亞稱 12 歲擔任吏,這代表諸吏自 12 歲起到 81 歲都在徵發之列,代表已是官府的依附民。4沈剛則認為走馬樓吳簡
1 富永健一著,董興華譯,《社會結構與社會變遷──現代化理論》(昆明:雲南人民 出版社,1988),頁 19。
2 唐長孺,〈東晉南朝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農民鬥爭〉,收於氏著,《三至六世紀江南大 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頁 45。
3 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文史哲》,2002 年第 1 期,頁 131。
4 蔣福亞,〈再論走馬樓吳簡中的諸吏〉,《史學月刊》,2013 年第 1 期,頁 38。
「吏」有吏役化趨勢,而且他們可能不是秦漢政府的地方屬吏,另有人 擔任專門的行政職務。5吳榮曾也認為官府中以小吏充任賤役,這是吏 身分降低的重要原因。6
然而,已有學者注意到走馬樓吳簡中所見吏的狀況,已經超出於過 去既有知識背景之外。7黎虎就主張吳簡中所見的吏縱使有貧富之別,
依然是編戶齊民,8吏、民基本上擁有平等的權利,9甚至所謂「吏民」
所指就是地方基層民眾。10黎虎所言之吏,就是秦漢時期的吏,而且較 貼近於走馬樓吳簡所見吏的實情。惟黎虎所論針對經濟方面論述不足,
進而導致與另一派學者各說各話,互相無法說服對方。
為釐清走馬樓吳簡所見長沙地區吏的地位與身分,以下將先由經濟 角度探討吏的地位,其次再由社會角度探討吏的地位,再次探討這些吏 在漢晉時期之地位,最後再附論吏民之間的關係。
一、經濟角度下的吏身分問題
部分學者主張走馬樓吳簡中吏的地位不高,是由經濟角度論起。如 蔣福亞認為,孫吳政府透過強制租佃方式,強迫吏戶耕種土地,這些吏 戶受到的剝削十分殘酷。11沈剛認為郡縣吏除了與一般人民要負擔一樣
5 沈剛,〈吳簡中的諸吏〉,《吉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6(2012.11),頁 27。
6 吳榮曾,〈孫吳佃田初探〉,收於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 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 69。
7 沈剛,〈吳簡中的諸吏〉,頁 25。
8 黎虎,〈論「吏民」即編戶齊民──原「吏民」之三〉,《中華文史叢刊》,86,頁 94
9 黎虎,〈論「吏民」即編戶齊民──原「吏民」之三〉,頁 81。
10 黎虎,〈論「吏民」的社會屬性──原「吏民」之二〉,《文史哲》,2007 年第 2 期,
頁 58。
11 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頁 130。
的義務之外,還要繳納限米,說明郡縣吏的身分低於普通民戶。12黎虎 則認為吏、民間只有編戶齊民間貧富之差距,這些田家在身分上平等,
但是在財富上有差距。13
其實吏雖然有個別的貧、富差距,但總體上而言在社會中具有相對 經濟優勢,並非如部分學者所稱的居於被剝削地位。以下可分別自戶品、
土地面積、租稅等三個經濟角度問題,辨駁所謂吏的經濟劣勢。
(一)戶品與吏的身分
關於吏的經濟優勢,除了具體的田地大小外,還可以由戶品此一面 向看起,探究吏的經濟優勢。走馬樓吳簡中有「□上中下品戶數簿」之文 書,14這類文書記載許多類似「其二戶下品」之簡文,15這些戶品應與課 徵稅捐、徭役有關,16所以又可以見到如「都鄉男子馬米(?)故戶下 品出錢四千四百□侯相□╱」的簡文。17由於缺乏相關資料,關於評定人民 戶品的確切方式、標準仍不可知,但因與賦稅有關,故應基於人民所持 有財產判別戶品。因此,當可利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土地資料,
反推戶品可能判別方式,再試推這些戶品與各種身分之關係。
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簡共可分為上品、中品、下品、下品之下等四 級,此類涉及戶品的簡牘可分為兩類,首先是記載戶數的戶品簡,如前 引之「其二戶下品」;其次,還有以具體姓名為單位的戶品簡,如「都
12 沈剛,〈吳簡中的諸吏〉,頁 25。
13 黎虎,〈關於「吏民」的界定問題──原「吏民」之五〉,《中國史研究》,2009 年第 2 期,頁 50。
14 長沙簡牘博物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簡貳‧215,頁 721。
15 長沙簡牘博物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貳》,簡貳‧618,頁 730。
16 于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史學月刊》,2006 年第 2 期,頁 29-32。
17 長沙簡牘博物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貳》,簡貳‧6764A,頁 855。
鄉男子馬米故戶下品」。後者可見到具體姓名之戶品簡,同時揭露當事 人之居住地、身分等,可謂十分詳盡,此類簡牘目前已公佈之數量約為 153 枚簡共涉及 153 戶。相對之下,只列出戶數之戶品簡,雖然簡文上 所記載的內容較少,從竹簡壹到竹簡肆之簡數亦不過 129 枚簡,但資料 筆數龐大,共涉及達 1186 戶,此種數量較宜與資料總數 1600 多筆的《嘉 禾吏民田家莂》兩相比較。
表 6- 1:戶品、戶數對照表18
戶品 上品 中品 下品 下品之下 合計 戶數 45 113 840 220 1218 百分比 3.69% 9.28% 68.97% 18.06% 100.00%
走馬樓吳簡竹簡壹到竹簡肆中戶品簡之統計,可見如表 6-1:戶品、
戶數對照表。在表 6-1 中可見走馬樓吳簡中戶品分佈概況,其已說明當 地吏民戶品以下品為主,位處上品者數量極少。以表 6-1 中所取得之各 級戶品百分比為主,分析《嘉禾吏民田家莂》可分別列出嘉禾四年、嘉 禾五年之各戶品與相對應的百分比相對富有人數,如表 6-2:走馬樓吳 簡戶品分界線推估表所示。當然,三國孫吳時期之戶品劃分應有特定標 準,而非是按百分比區分戶品,只是因缺乏實際劃分標準之史料,沒有 辦法判別各級戶品高低差異的具體標準,只能姑且由此方式探究。在表 6-2 中,嘉禾四年上品標準線之所以設為 105 畝,即是因為土地大於 105 畝者只有 24 人,而 24 人為嘉禾四年全體總人數 602 人之 3.99%,這是 最接近戶品、戶數對照表中 3.69%的人數,其他各級戶品分類標準皆是
18 本表為筆者自製。表中只統計明確寫出戶品之簡文,如有缺字如簡貳‧828 之「其 四戶窮獨女戶下□」(長沙簡牘博物館等,《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竹簡‧貳》,簡 貳‧828,頁 735),則因無法十分肯定戶品,故一律忽略不予統計。
以此類推。需注意到表 6-1 的戶品、戶數對照表缺乏年份,因此在嘉禾 四年、嘉禾五年發生較大土地規模變動時,就無法直接反推判定究竟 105 畝或是 84.64 畝才是較接近戶品上品之標準,但這比完全缺乏資料 之情形,至少仍是一種進步。
表 6- 2:走馬樓吳簡戶品分界線推估表
財富比例 標準線
嘉禾四年 嘉禾五年
畝數 人數 畝數 人數 上品 105 畝 24 84.64 畝 40 中品 74.05 畝 54 51.00 畝 100 下品 13 畝 423 8.59 畝 738 下品之下 1 畝 101 1 畝 194
就表 6-2 的戶品上品、中品之標準言,兩者在《嘉禾吏民田家莂》
的所得分配中皆是屬於最富有群組。至於下品與下品之下兩者界線之 13 畝或 8.66 畝,大約符合表 4-3所得分配中第二群組與第一群組之分界 線,這或可佐證這些數據之可信度,並非只是憑空推論。相對地,以同 樣標準來看,第四至第二群組皆屬於戶品下品。
在這些戶品簡之中,部分載有身分,目前可見到的有郡吏、給郡吏、
縣吏、給縣吏、給州卒、郡卒、縣卒等可與《嘉禾吏民田家莂》比較,
19如表 6-3:戶品簡中所見吏卒人數表。前文嘗云吏擁有相對較好之經 濟地位在,但在表 6-3 中屬於中品以上的吏卒不多,兩者似有矛盾。但 要注意所謂中品以上事實上已經是所得分配最高層,故中、下品之分的
19 這些戶品簡其實還有郡縣吏、給庫吏、鄉書史、給度卒等多種身分,惟這些身分大 多為實際職官,並未作為一種可比對的身分見於《嘉禾吏民田家莂》,較難直接比 對。為免不必要之爭議,此處僅統計與《嘉禾吏民田家莂》有直接比較意義之身 分。
意義反而不太強烈,最貧窮的下品之下中則未見到任何吏卒,這應可說 明中品以上少見吏卒與吏擁有較好經濟地位一事,兩者當無矛盾。
表 6- 3:戶品簡中所見吏卒人數表
郡吏人數 縣吏人數 郡卒 軍吏 給軍吏
上品 0 0 0 0 0
中品 6 1 0 0 0
下品 4 2 4 3 3
下品之下 0 0 0 0 0 合計 10 3 4 3 3
給郡吏 給縣吏 給州卒 縣卒
上品 0 0 0 0
中品 0 0 0 0
下品 20 26 2 4
下品之下 0 0 0 0
合計 20 26 2 4
(二)土地面積與租稅問題
第一,在土地經濟方面,身分越高的吏土地越多。蔣福亞所謂吏戶 佃耕被剝削一說必然表示土地越少越有利,暗示土地越多的吏受到的剝 削更嚴重。而查諸《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土地大小順序,若必以身分排 序,由高至低基本上可以得到士、州吏、郡吏、復民、縣吏、軍吏、州
卒、郡卒、男子、大女、縣卒之排序。20在前文就已經討論過,基於此 種排序,除非認為縣卒是各種身分中地位最高者,不然難以認為土地越 少越好。
而且需注意以上各身分幾乎分散於各個群組中,州吏有土地很多者,
如簡 4.575 可見「州吏張柀(?),田卅町,凡一頃五十八畝」;21但也有 土地很少者,如簡 4.28「州吏嚴追,田三町,凡十畝。」22相對地,平 民有田很多者,如簡 4.390 之「男子梅碭,佃田十町,凡頃卅五畝」,23也 有田很少者如簡 4.462 之「男子周萇,佃田一町,凡一畝。」24其中無法 見到有任何身分,具有普遍、均一的經濟特色,只能說某種身分相對富 有。因此,在土地經濟上較難得到吏身分比較低賤之結論。
第二,指稱吏身分低賤者,另一個理由是吏要繳納限米,以及孫吳 政府減縮吏的租稅優惠,論者認為這代表吏的身分日漸低落。此種論述 原型當出自《三國志‧孫休傳》載:
第二,指稱吏身分低賤者,另一個理由是吏要繳納限米,以及孫吳 政府減縮吏的租稅優惠,論者認為這代表吏的身分日漸低落。此種論述 原型當出自《三國志‧孫休傳》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