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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疑似傳染病群聚速報單

通報學校:

通報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請以0-23 時表示)

主要症狀:

□發燒 □咳嗽 □腹瀉 □嘔吐 □紅疹 □水 □喉嚨痛 □紅眼症 其他症狀(請註明):

事件內容:

群聚事件共 人,其中最早發病個案的發病日期為 年 月 日 事件摘要(請描述於下):

就診醫院名稱: 縣(市)醫院 就醫人數: 人 住院人數: 人

目前處理情形:

□已通知轄區衛生局前往處理

□其他(請說明):

※本表適用於當學校有「發生傳染病且人、時、地關聯性,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 之虞」時使用。

※填寫完成後,請傳真至轄區健康服務中心、教育局體衛科(FAX:27593365),衛生局聯絡 電話 23759800。97.10.17

附件2-4-3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範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97 年 4 月 14 日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式。

(五)復課之程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學校或幼稚園於發現學生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將該生為適 當之處理並通知學生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應嚴 格要求學生從發病日起請假一週至二週,其復課並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

(二)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時,校(園)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1、本市各級學校應通報本府教育局校安中心及體衛科,並依程式陳報局長。

2、校(園)方應立即通報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因應措施。

(三)學校或幼稚園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 腸病毒時,應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四、停課標準:

(一)幼稚園:園方可視下列情形採停課措施:

1、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

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2、本市以外地區進入「流行警訊期間」,為顧及幼童生命安全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

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3、本府衛生局宣佈,「橘燈」(本市出現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警示時,如班上出現 1 位

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個案,該班應即停課。

4、本府衛生局宣佈「紅燈」(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流行)警示時,1 班只要出現

1 位手足口症時,該班應即停課。

(二)國小:小學及學校所辦之課業輔導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下列情形者,得採停課措 施。

1.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 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2.本市以外地區進入「流行警訊期間」,為顧及學生生命安全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 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三)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施。

五、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係指經疾病管制局公告本市符合下列(五)

之一情形發生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經檢出有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二)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為疑似感染腸病毒七十一型病

例。

(三)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收案。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

(二)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方與本府教育 局共同決定之。

(三)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由本府教育局協同相關局處決定之。

七、停課處理程式:

(一)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本府衛生 局及家長代表研商處理之,並應立即報本府教育局體衛科備查。

(二)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個班級(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方邀請本府教育局、

本府衛生局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研商處理處理之。

八、復課之程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恢復上課之處理依停課之 處理原則辦理。

附件2-4-4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97 年 6 月 13 日公佈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嬰中心、托兒所 及兒童課後托育中心(以下簡稱托育機構)有效防範及控制腸病毒疫情擴大流 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托育機構平時應即加強相關衛教宣導及防疫措施。

三、托育機構發現兒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進行下列處理:

(一)應即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二)兒童經診斷為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請其請假一至二週。

(三)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

(四)進行班級或全機構消毒工作。

四、托育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時,應於當日以本市托育機構 E 化資訊系統通報本局,同 時填具通報單傳真機構所在區之健康服務中心;有停托情形時,須另以電話通報 本局及所在區健康服務中心。

(一)個案通報:兒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毒病症。

(二)停托通報:經評估或依規定停托一個班級以上(含一個)。

(三)復托通報:停托原因消失時。

五、托育機構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疾病管制 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公告有關規定辦理,其要項由本局 以附表公告之。

六、停托決定權責

(一)單一班級至未滿半數班級之停托,由托育機構決定。

(二)托育機構遇有半數以上班級停托,由本局及托育機構共同決定。

(三)托育機構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之全面停托,由本局協同相關局處決定。

七、本市日間訓練及早期療育機構準用本作業規定。

八、本作業規定所需各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規定

附件2-4-5臺北市通報腸病毒個案教保育機構停課通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