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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學生健康檢查

ㄧ、學生健康檢查相關規定 (一)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總說明

學校衛生法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其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應 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 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及第二項規定:「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

、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爰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共十條,其要點 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等。(第二條)

三、明定學生健康檢查之承辦單位及檢查人員。(第三條)

四、明定學校於新生入學時,應辦理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規定調查之項目及 家長之職責。(第四條)

五、明定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應進行通知及說明。(第五條)

六、明定學校對於健康檢查結果應進行通知作業,並對異常學生,採取處理措 施及健康管理工作。(第六條至第八條)

七、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執行上未盡之事宜 另定補充規定。(第九條)

(二)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明定本辦法 之法源。

第二條

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為學生健 康狀況的初步篩檢,依據不同年齡層之不同健康需求,考量必要性、經濟性、可行 性,明定學生健康檢查對象、項目及方法。又為便於工作進行,列舉健康檢查項目 之操作方法及檢查用具。

第三條

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醫院承辦。但國民小學學生之口腔檢查,得由 醫院、診所之牙醫師為之;學生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得由學校護理人員為之,

並由教師協助實施。前項醫療機構,應指派合格醫事人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一、明定承辦學生健康檢查單位及執行檢查人員之資格。

二、鑑於目前醫療資源充足,且為確保品質,規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由醫院承 辦。其中國民小學學童口腔保健工作,近幾年來受到各縣市牙醫師公會重視,

故除醫院外,得由診所之牙醫師協助檢查。而每學期舉辦之身高、體重及視力 檢查部分,得由學校護理人員辦理,並視執行狀況由教師協助。

第四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做成紀錄。學生健康 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注射紀錄及其他相 關資料。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一、第一項明定新生入學時,學校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有助於掌握 學生個別之健康特質,做為辦理教學活動之參考,並事先預防其活動安全,以 免意外事故發生。

二、第二項明定患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之學生,家長有告知學校之責任,

以便掌握病情,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應通知學生及家長,說明檢查之意義、項目及注意 事項,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提供檢查人員參考。

一、進行學生健康檢查前,應善盡通知責任及發揮隨機教育功能。

二、將學生健康相關資料提供檢查人員,以作為檢查判斷之參考。

第六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明定學校應將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第七條

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

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前項處 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明定學校對於健康檢查結果異常之學生,應結 合家長採取相關措施。

第八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必要 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 活動。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應依健康檢查結果進行健康管理及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二、為使不同年齡層學生不同之健康檢查項目得以銜接應用,爰於第二項規定 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執行事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另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涉及與醫療機構之協調、聯繫、執行人員行前說明、

學校行政配合措施等事宜,且有因地制宜之特性,因此,對於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

,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

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明定本辦法施行日。

二、大學院校健康中心提供的保健服務內容

張玲珠、陳昭雄(2003)針對 90 學年度全國公私立大學院校 131 所為研究對 象,進行問卷調查。就各校在執行衛生保健工作現況作分析,內容有辦理師生急救 訓練活動(100%)、辦理學生健康檢查(97%)、辦理保健專題演講活動(98%)、

檢查團體膳食衛生(97%)、建立廚房工作人員健康資料(95%)、建立食物抽存待 檢制度(93%)、配合醫師處方給藥(72%)等。

在行政組織制度方面分析,全國大學院校已有 99%的學校設置有健康中心,

同時也訂定有學校衛生保健的年度工作計畫,學校衛生保健委員會方面,有 77%

的學校已成立;在學校衛生保健人力配置方面,全國大學院校皆設置有學校護理人 員,其中 6%的學校是未聘任或採兼任方式。而 76%的大學院校中聘有駐校醫師,

只有 72%的學校有配合醫師處方提供給藥的此項保健工作。再者,全國大學院校 中於校內有聘任專兼任營養師的學校,只有 8%,而聘有藥師者,所佔比例低於 1

%,更是寥寥無幾。各個學校是否於進修部或間部設置健康中心及有人力配置方面

,只有 27%的學校設置專兼任衛生保健人員生於夜間服務師生。此段文獻指出,

在行政組織制度方面,大專院校幾乎都有設置健康中心,並聘請護理專業人力執行 學校衛生保健工作,但進修部或夜間部在衛生保健服務方面,卻不到三分之一的學 校聘請護理人員服務師生,在這部分的需求,是值得研究者去探討的。

三、以某科技大學為例 98 年度進修部新生入學健檢內容 1.檢查:身高、體重、血壓、視力、聽力、色盲。

2.檢查: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3.血液生化檢查:血糖值、三酸甘油脂、總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尿酸、

肝臟功能(GOT、GPT)、腎臟功能(CRE、BUN)。

4.尿液檢查:尿糖、尿蛋白、潛血。

5.血液檢查:血紅素、血小板、白血球、紅血球容積、平均血球容積、血球 血色素量、平均紅血球血色素濃度、紅血球。

6.牙科檢查:齲齒、牙結石、牙齦炎等之檢查。

7.內科檢查: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8.X 光檢查(大片)。

四、根據政府機關規定-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以下表 2-3 為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表 2-3.1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表 2-3.2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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