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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市場方面,營林局指定位於神戶的鈴木商店和東京的野澤 組為代理商,至於臺灣的製成品則參考日本、朝鮮的銷售機關,指定
「井桁組合」和「臺灣木材合資會社」銷售官營材的製材品。1915 年 總督府公布擴大森林事業官制,上述二社合併,1916 年臺灣 23 個木 材商組成「合資會社臺灣木材共同購買所」,代表人物為臺南佐佐木 紀綱、臺北植松新十郎、臺北和田鶴一、臺北高石忠慥、基隆小松利 三郎、嘉義蔡幼庭等,皆是無限責任社員。117「臺灣木材共同購買所」
在全臺設有 36 個分店辦事處,主要在向營林局購買木材,以銷售製 材。118其他像三井、鈴木、後藤組、天龍木材等大型財閥或會社也都 加入臺灣木材的移、輸出與銷售,使官營材由大會社掌握大部分製 材、販賣或移、輸出的利益。
以歐洲大戰作為分期,日本在一次世界大戰後經濟出現未曾有的 進展,各種資本集中的企業,其大規模的經營變得益加有利,個人經 營、基礎薄弱的會社無法抵抗此時代的趨勢,在戰後的恐慌期間紛紛 出現倒閉的情形,如營林所的指定商和小額契約者也陷入經營困難的 局面,到了年度末期接連出現無法履行契約義務者。受到收入預算的 限制,此現象威脅到官營事業收入的安定,營林所遂努力改善製材 法、提升木材品種、注意木材市場的趨勢,並在木材市場不景氣時致 力不耽誤降低木材價格的時機。因此,營林所合併陷入經營困難的會 社或商人,變更其組織,並以個人負連帶責任的原則謀求機關的充 實。1923 年,受到一次大戰後財界反動的影響,製成品指定商「臺灣 木材共同購買所」解散,設立新的「臺灣木材共同購買所」作為製材 的銷售機關。119該社資金 60 萬圓,社長為櫻井貞次郎,以臺灣主要木 材商作為出資者,並以之為銷售店,主要交易營林所嘉義製材工場的
117 〈木材會社之設廢〉,《臺灣日日新報》第 5774 號,1916 年 7 月 25 日(六)。
118 上村健堂,《臺灣事業界と中心人物》(臺北:臺灣案內社,1919 年),頁 130、
146。
119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營林所,《營林所の事業》,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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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營利會社本質上是一種公共組合,該社和營林所有大量的契 約,扣除極少的會社維持費,以低廉的價格分配至各木材店。又基於 木材店的各自競爭,大量契約的利益對一般需要者均為有利,需要的 增加使交易益趨圓滑,亦能掃除營林所內堆積舊木材的弊害,有利經 濟的發展。120
1923 年關東大地震發生時,營林所爲救助災區,將官營材運往東 京,使多年未賣出的製成品得以解決。從圖 2.5、2.6 可知,1916-1926 年間賣至日本的原木主要還是交由材商銷售,尤其 1922 以後不論製材 或原木幾乎皆賣給材商。此外,由於木材會社的社員到各地設立新的 製材工廠,也使營林所木材的銷售與官營材指定商的經營益加順利。
圖 2.5 官營製材在日本的銷售對象(1916-1926)
單位:%
資料來源:附錄四。
120 大藏市園,《臺灣產業ノ批判》(福岡:臺灣產業の批判社,1927 年),頁 280- 281。
圖 2.6 官營原木在日本的銷售對象(1916-1926)
單位:%
資料來源:附錄六。
到了 1925 年,受到災害影響,阿里山事業地受害最慘,八仙山、
太平山亦有不少災害,使木材無法伐出,而巨額的修復費讓營林所陷 入經營困難的局面;加上財界不振的影響,木材價格跟著下降,因此 長期具有臺灣檜在日本銷售權的指定商鈴木商店和野澤組於契約期 滿時,皆放棄「縁故關係」。121之後,營林所在東京方面指定「臺灣材 組合」、在名古屋方面指定「材總木材會社」、在大阪方面指定「大臺 組」從事木材的銷售。爲了流通的圓滑化,營林所亦廢除銷售區域的 限制,使木材能自由地進行買賣,臺灣扁柏的市場性因此大為增加。
122研究者指出當時臺灣對日本檜木貿易成績雖然頗佳,但臺灣正逢嚴 重水患,阿里山等官營林場受損慘重,木材搬出成本極高,日本政府 又準備以朝鮮與樺太取代臺灣在溫帶林業的角色,因此領臺以來專為 日本代理官營材的神戶鈴木商店與東京野澤組,與營林所契約期滿後 皆不再續約,林業官員淺野安吉便語重心長地指出:「營林所的困境
121 「縁故關係」為具有伐木造材經驗及砍伐製材設備完善的伐木業者,能以足夠資 金,利用其既有設施繼續作業,得到總督府的特賣。見鄭月樵,〈臺灣木材之 產銷〉,《臺灣之木材問題》,頁 109。
122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營林所,《營林所の事業》,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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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開始」。在臺灣山林會十週年紀念大會中,曾任高等林業學校校 長的八谷正義直指:「森林佔臺灣面積七成以上,單位面積的森林蓄 積也較日本為高,然總蓄積量雖高,卻多為林相低劣之闊葉樹,闊葉 樹的豐富雖有助於薪炭材自給,對產業發展亟需的用材卻於事無 補」。八谷正義強調:「臺灣每單位面積的森林採伐量為日本的六分之 一,總價值為五分之一,每年卻需百萬石以上的木材移、輸入,林產 額僅佔總產業收入的百分之二,林業實為臺灣之恥辱。」123
3、間接販賣時期(1926-1942)
1926 年時原木的銷售方式有所改變,除以「臺灣木材共同販賣所」
為製材品的指定商外,其姊妹會社-「臺灣丸太共同購買所」124亦為 原木的銷售機關,此乃原則上地廢除直接販賣,改行指定者的間接販 賣時期。「臺灣丸太共同購買所」於 1926 年 4 月 30 日設立,資本金 60 萬元,社長為平戶吉藏,此社以大部分的木材商為出資社員,專門 買賣營林所生產的扁柏、紅檜及其他原木。該社創立的動機乃因歷來 臺灣原木的交易是由木材商每年向營林所購買原木,屬於各自買賣的 狀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正值財業界的反動期,各自宣傳、銷售原木 的情況使各個訂立契約者陷入困境,至 1925 年末期,由於木材界險惡 之風膨脹,當局亦要加以整理,而統一被認為是急切的要務,因此促 使該社的創立。125
1930 年解除禁止現金流通的政策,加上世界不景氣達到頂點,產 業界受到未曾有的不景氣影響,營林所木材的銷售亦遭逢難關。1932 年受到營林所特別保護的「臺灣木材共同販賣所」、「臺灣丸太共同販
123 轉引自洪廣冀,〈林學、資本主義與邊區統治:日治時期林野調查與整理事業的 再思考〉,頁 142。
124「丸太」乃原木、素材之意,指整根木材,或經造材裁短、縱剖的木材。
125 大藏市園,《臺灣產業ノ批判》(福岡:臺灣產業の批判社,1927 年),頁 282-283。
賣所」無法履行每年的契約,並欠營林所和臺銀債款,營林所在入不 敷出的狀況之下,開始向三井資本尋求支援。「三井物產株式會社」
和兩個會社之間達成協定,決定移入三井的資金,設立「臺灣材友 會」,繼承前述兩個會社的事業,使三井成為日本人承購臺灣木材的 大組織。126此使三井從原本只參與臺灣材的移、輸出,又更深入地介 入臺灣木材的承包販賣,每年營林所將要留在臺灣銷售的七成五木材 都交給「臺灣材友會」銷售。
三井會社除將營林所材移出日本外,亦移出花蓮港木材會社材至 日本,並經營福州杉的輸入和日本材的移入。1271910 年代,三井和「臺 北木材組合」128之間產生暗鬥,三井計畫從 1913 年移入新的木材,並 以較低廉的價格銷售,這對臺北木材商造成不少的打擊,引起臺北、
基隆和打狗木材商的聯合拒買。129三井趁建築界的景氣,從事木材的 批發和零售,標榜價格低廉、尺寸確實及材料豐富,使資本薄弱的木 材商頗為狼狽,木材商遂號召全島木材商結成拒買同盟。130後來建築 界不景氣,三井移入的木材堆積在基隆,呈現任其腐朽的狀態,日日 新報上即指出:「木材交易有其複雜性,不適合外行人經營,由於倒 帳之事很多,三井方面想要停止銷售木材或如高石組只從事批發。」
131又三井木材主張禁止一切木材的零售,或限制相當金額,基隆組合 則認為三井應停止一切批發和零售,臺北木材組合亦認為三井不適合 經營木材的銷售;加上三井移入的秋田材因日本供應者的製材規模 小,無法和高石組所辦秋田木材會社之製材相抗。又三井之紀州材,
126 〈三社と一丸とら臺灣材界統制〉,《臺灣日日新報》第 11521 號,1932 年 5 月 7 日(五)。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營林所,《營林所の事業》,頁 138-139。
127 〈三井物產の躍進營業網〉,《躍進臺灣大觀(三)》,頁 363。
128 包括濱田商會、兒玉木材店、大塚商會、惠美壽商會、和田商行、櫻井組木材部、
高石組木材部、紀和商行等。
129 〈木材の非買同盟〉,《臺灣日日新報》第 4578 號,1913 年 3 月 3 日(一)。
130 〈最近の木材戰〉,《臺灣日日新報》第4615號,1913年4月11日(二)。
131 〈木材組合と三井〉,《臺灣日日新報》第4829號,1913年11月18日(二)。
由轉手而得,相較植松、和田等紀州商人出身的商店,價格較高,因
清、牧田平太郎、後藤九一、神宮奉
1932 年「七人組」設立「親木會」,「親木會」的事務所設於淡水 街株式會社施合發商行內,並以該社常務董事盧阿發為代表,希望與 營林所接洽時能更圓滑。138當時人認為臺商組成之「親木會」和日商 組成「材友會」間多少缺乏公平,因此「親木會」在銷售遭遇困難時,
會集結陳情。臺灣日日新報的讀者指出:「為謀求木材銷售事業的發 達,並考慮一般木材需要者的利益,基於公營企業的營林所應顧及兩 個團體間的平衡」。139
臺灣木材市場的銷售方式和日本大異其趣,臺灣沒有像日本有專 門的批發店存在,臺灣木材市場的批發皆由小零售業者進行,亦無所 謂的交易機關、木材集散地。140再者,臺灣的木材商不存在全臺性的
臺灣木材市場的銷售方式和日本大異其趣,臺灣沒有像日本有專 門的批發店存在,臺灣木材市場的批發皆由小零售業者進行,亦無所 謂的交易機關、木材集散地。140再者,臺灣的木材商不存在全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