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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庭教育中心志工

本節將對志工的相關意涵,包括志願工作的定義、志願工作者、

志願工作的特質與功能等進行說明,接著再說明家庭教育志工的內涵、

服務特質與服務內容。

一、志願工作的相關意涵

(一)志願工作與志願工作者

「志願工作」在英文有Volunteerism、Volunteer Section、

Volunteering、Voluntary Service Department、Volunteer、

Volunteer Program、voluntary service等(翁招玉,2010)。而我 國稱志願工作有:志願服務、志願服務工作、義務工作、義務服務工 作等(陳武雄,2004)。依據我國2001年通過的志願服務法第3條條文 中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 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 項輔助性服務」。

志願工作者是指任何人士,在公共和志願團體內,不接受報酬而 貢獻其服務及參與各種社會福利活動者(社會工作辭典,1990)。曾 華源、曾騰光(2003)根據諸多學者的說法歸納認為志願工作可定義

為: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是組織性的利他活動、

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是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

不受酬的精神,採個別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 會的積極關懷;亦即志願工作者是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本著個人 的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而美國全國社工人員協會則定義志工為:「一群人為追求公共利 益,本著自我意願與選擇而成的團體,稱為非營利組織,而參與此類 團體的工作者則稱為志工;範疇很廣,包括經濟、教育、社會、政治、

宗教等活動」(引自陳定銘,2003)。因此從事志願工作者,不論是稱 為志願工作、志工、義務工作、義工...等。名稱雖各異,其基本信 念源自於個人的利他情操、助人豪情、誠心奉獻、服務壯志,只問耕 耘不求回報等胸懷(陳武雄,2004),亦即是個人對於所處環境的一 種社會責任態度與行動。

綜合以上觀點,本研究將志願工作定義為:發自內心且依個人自 由意志與興趣、熱忱,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主動參與,秉持誠心奉獻,

不求回報的社會服務活動參與者。且此定義並不強調集體的或組織的 社會公益行為,是歸為輔助性服務(翁招玉,2010)。

(二)志願工作的特質

曾華源、曾騰光(2003)歸納志願工作的特質為:(1)非謀求個 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為,在提供社會服務工作時,偶會有金錢的報酬,

然這些提供服務的報酬不是市場價值;(2)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

是自由意志下的自願性利他行為;(3)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從事 志願服務者,以尊重、關懷他人與關懷社會的態度來提供服務;(4)

不是個人義務性行為,是行有餘力、餘時的自願性參與;(5)可以滿 足個人心理需求,即透過志願服務的歷程中,獲取更廣的人際交流與 更多的社會生活;(6)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非隨機性或個人性的 利他行為,是有組織、有目標、有計畫的社會服務;(7)是一貢獻餘 時餘力的活動過程,非一般正常上班時間的工作,為非個人謀生活所 投入的工作。而林秀英(2004)則綜合學者意見提出志願服務的特性 有:自發性、利他性、互惠性、互助性、整合性、目標性、非專業性、

兼具非專業及專業性責任有限性。

志願工作的不斷推展,社會大眾對參與志願工作視為一種社會責 任的展現。是人生意境昇華的作為,同時也是社會進步的表徵與動力;

更是展現公民社會時不可或缺的最佳推動公共事務之社會公共資源

(陳武雄,2004)。因此由上述的志願工作定義與特質中可知,志願 工作的行為常被視為一種來自內心的善行義舉,是一種美德、高道德 情操,且對社會具正向作用(曾華源、曾騰光,2003)與意義。

(三)志願工作的功能

我國志願服務法通過後,志願工作蓬勃發展,國內志工所提供的 服務與範圍更具可即性與多樣性。宋世雯(2000)即指出志願工作從 積極層面而言,其可促進人際間的互動,提供志工正當且有意義的休 閒活動,達成終身學習的理想,可進一步滿足自我成長與自我實現的 機會。因此陳武雄(2004)認為志願工作要發揚光大,端賴明朗政策、

系統的規劃、正確的宣導,故志願工作應具有如下的積極功能:1. 輔 助性功能─彌補業務不足;2.補充性功能─提升工作品質;3.實用性 功能─擴大服務工作範疇;4.效益性功能─均衡社會供需;5.學術性 功能─融匯科技整合。

另外根據鍾任琴(1990)的觀點,則認為志願工作之功能可歸結 為支援性、補充性、替代性、提昇社會環境、實用性與整體性等六項 功能。分述如下:

1. 支援性的功能:透過相關志願服務團體來擔當更多的社會福 利事業,以發揮支援的功能,使福利社會服務工作更為健全。

2. 補充性的功能:許多服務性質工作或許亟需專業人士來擔任,

如身心治療或復健工作等。此時志工即可提供較低層次的治 療性服務,以彌補專業人士人力的不足。

3. 替代性的功能:志工若接受完整且計劃性的專業訓練,即可 替代專業人員之不足。

4. 社會環境提昇的功能:志願工作團體除提供相關之直接性服 務之外,對於某些議題同時可以扮演倡導者的角色。例如:

環保團體除從事環保工作外,同時可積極宣導環保理念,使 環保觀念可以落實於下一代身上。

5. 實用性的功能:志願工作最基本的表現就在於提供簡易且直 接的服務,以滿足案主的需求。透過此種實際的協助工作,

給予了最即時的服務。

6. 整體性的功能: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單位不僅有民間團體、

私人企業,亦包含了公立機構與公立機關。彼此合作,不僅 凝聚了個人與團體,也凝聚了整體社會。

我國在過去視志願工作為社會福利的輔助性功能,因此侷限其 發展(曾華源、曾騰光,2003)。1997 年 11 月聯合國大會宣布 2001 年為「國際志工年」,鼓勵全球各國更多民眾參與志願工作(翁招玉,

2010)。隨著社會發展與國際交流影響,志願工作在民主社會中已是 一股重要力量(曾華源、曾騰光,2003)。再看志願服務法,條文中 第一條:「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 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

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由前述志願工作定義,及志願工作的 功能來看,不難發現志願工作的發揚光大,在個人方面具有自我價值 提升的意義,在社會方面則具有社會公平正義展現的意義。所以志願 工作不僅提供多樣的服務項目,而其功能的豐富性,更在社會中扮演 著重要的角色(楊如蒼,2002)。

因此儘管從事志願工作在組織特性、服務面向雖各有不同,但其 服務社會的本質是一致的。由上述可知志願工作功能可彌補社會既有 之不足,以支援、補充或替代性提供社會在適應環境變遷下有更好的 發展,同時展現社會理想與目標,同時透過組織團體的合作力量凝聚 社會,進而提昇社會環境整體的進步與社會公平正義。

二、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工作內涵與服務特質

家庭教育志願工作,秉持志願工作者精神,經由受訓後從事家庭 教育的推動。林秀如(2004a)依據家庭教育法的精神,認為家庭教育 志工工作的內涵是:

(一)一種民主的、出於個人意願結合而成的服務,服務動力來 自參與者的內心的意願,是自動自發的精神反應。

(二)根據家庭教育中心之宗旨規畫而成,必須以中心的目標導 向達成服務功能。

(三)直接利他的行動,雖以服務工作為榮,亦不對外炫耀其工 作,更不注重金錢的酬賞。

(四)長期投入,持續服務。

(五)使用業餘、部分時間從事的志願工作。

(六)自我期許以輔導工作之專業性為目標,不斷充實自己的專 業知識和技術,以期確實能提供服務給市(縣)民。

(七)盡一己之力協助他人,不造成他人傷害,除了會損害當事 人、其他人或社會規範之情形外,均嚴守保密原則。

目前家庭教育中心的業務推動上在 4128185 是屬固定業務,因此 志工需長期、持續的投入,故人力較為穩定;然中心在業務推動上有 其政策上的重點,因此期許志工能不斷充實個人在家庭教育相關知能,

以能符合服務面向的專業技能需求。中心對於志工的人力調派,亦需 視志工個人的時間、能力等進行安排協助重點業務的推展,而中心的 目標則是志工執行業務推動時的方針,透過團隊合作方式,以謀求被 服務者的最大利益為前提。

家庭教育中心服務的對象有家庭與家庭中的個人,其宗旨為協助 被服務的個人或家庭能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培養正向能力,透過 多樣化服務增進其成長和發展等預防性教育活動。故林秀如(2004b)

即認為家庭教育中心志工應具下列服務特質:

(一)真摯而非表面的情意表現特質:對服務對象表現出關心、

真誠、尊重、溫暖的特質,並且能肯定自我,具備自信、

情緒穩定及接納自己的特質。

(二)良好、正確的認知表現:確定志工服務為一助人工作,而 非藉此誇耀自我或從中滿足自我,透過專業道德規範與專 業訓練增進豐富專業知識,具備足夠解決問題能力,給與 民眾確實有效之幫助,並具備樂於助人的人格特質。

(三)適當合理的行為表現:合理服從中心的規範,用積極的態

(三)適當合理的行為表現:合理服從中心的規範,用積極的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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