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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說明】

一、 家庭教育辦理情形 (78%)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家庭教育行 政體系運作 及人力發展 運用情形。

(27%)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設置家庭教育中 心。

0-1 1.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 定。

2.佐證文件

縣(市)政府所公告之家庭教育中 心組織規程及銓敘部備查文。

3.評分基準:

〈1〉 尚未設置家庭教育中心。(0 分)

〈2〉 已設置家庭教育中心。(1 分)

2.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遴聘家庭教 育專業人員情形。

0-2 1. 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 定。

2. 佐證文件:請備家庭教育專業人 員資格證明書影本。

3. 評分基準:

(1) 未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0%)

(2) 已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人數 未達 3 名。(1%)

(3) 已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達 3 名 以上。(2%)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 會及其運作情形。

0-3 1. 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6 條規 定 ,並 依 據 家 庭 教 育中 程計 畫 (102-106 年)。

2. 佐證文件:請備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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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 評分基準:

(1)未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0%)

(2)已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103 年計召開會議 1 次。(1%)

(3)已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103 年計召開會議達 2 次以 上。(2%)

(4)已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103 年計召開會議達 2 次以 上,並由主任秘書(秘書長)以上 層級擔任會議召集人。(3%)

4.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建立家庭教育 志工制度及人力運用情形。

0-7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第 9 條 及第 10 條規定,及家庭教育中程 計畫辦理。

2. 請說明 貴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志工制度及人力運用情形,志工 制度範圍包括招募、訓練、管理、

運用、輔導、考核及表揚等。

3. 佐證文件:檢附志工制度相關章 程規定及當年度實施計畫及辦理 成果等。

4. 評分基準:

〈1〉 4-1.建立志工運作相關章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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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計畫情形(1%)。

〈2〉 志工培訓

A.依任務導向(應至少含蓋推廣 活動或諮詢輔導兩類)及本部 政策(包括配合 412-8185 家庭 教育專線、建構最需要關懷家 庭輔導網絡計畫)規劃設計系 統性培訓課程(包含初階課 程、進階課程)。(0-2%)

B.將性別平等、家庭暴力防制、

毒品防制、愛滋品防治、網路 霸凌、網路沉迷及多元媒體識 讀等議題納入志工在職訓練 課程。(0-2%)

〈3〉 辦理所轄縣市內家庭教育績優 志工、個人及團體評選及表揚 情形。(0-1%)

〈4〉 辦 理 志 工 策 略 聯 盟 情 形 。 (0-1%)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經費編列及 計畫經費執行率。

0-6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及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 實施要點」規定。

2. 本項所稱家庭教育經費之編列不 含人事費(含臨時人力支出)、一 般事務費及設備費等項目,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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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推展家庭教育之計畫經費。

3. 本項所稱家庭教育計畫經費執行 情形,係指本部核定補助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 103 年度推展家庭 教育實施計畫經費。

4. 佐證文件:

(1) 縣(市)政府 103 年度預算書。

(2) 本部 103 年度家庭教育計畫經 費核定公文、核定計畫經費表及 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

5. 評分基準:

(1) 家庭教育經費編列情形

A. 縣市編列經費在新臺幣未達 50 萬元。(0%)

B. 縣市編列經費金額在新臺幣 達 5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 元。(1%)

C. 縣市編列經費金額在新臺幣 達 100 萬元以上,未達 300 萬 元。(2%)

D. 縣市編列經費金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3%)

(2) 計畫經費執行率

A.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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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款之比率未達 85%。(0%)

B.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助款之比率達 85%以上,未達 95%。(1%)

C.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助款之比率達 95%以上,未達 100%。(2%)

D.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助款之比率達 100%。(3%)

6.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家庭教育中程計 畫及其追蹤考核情形。

0-3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7 條 規定。

2. 佐證文件

請備 貴縣(市)政府發布之家庭 教育中程計畫、提報貴縣(市)政府 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會議資 料及會議紀錄等文件。

3. 評分基準

(1) 訂定中程計畫情形 A. 未訂定。(0%) B. 已訂定。(1%) (2) 中程計畫規模

A. 教育局(處)單一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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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 跨局(處)。(1%) (3) 中程計畫管考情形

A. 辦理成果未提至家庭教育 諮詢委員會報告。(0%) B. 辦理成果提至家庭教育諮

詢委員會報告。(1%)

7.成立地方層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 園)推動家庭教育輔導團或輔導小組及其運 作情形。

0-2 1. 依據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2-106 年)。

2. 佐證資料:請備設置要點、成員 名單、會議紀錄及小組工作計畫/

成果等文件。

3. 評分基準:

(1)未成立。(0%)

(2)已成立,並定期召開會議,且 運作成效良好。(2%)

8.辦理所屬學校、機構等家庭教育工作之評鑑 事項

0-2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規定。

2. 佐證文件

請備所屬學校、機構訪視評鑑計 畫(含評鑑指標)及訪視評鑑結果。

3. 評分基準

(1)未辦理所屬學校、機構等家庭 教育工作之評鑑事項。(0%)

(2)訂有所屬學校、機構等家庭教 育工作之訪視評鑑事項,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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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辦理。(2%)

9.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定期統計家 庭教育辦理成果數據,以掌握辦理成效。

0-1 1. 佐證文件:請備妥 103 年各月家 庭教育推廣活動及諮詢個案成果 統計表。

2. 評分基準

(1)未定期統計。(0%)

(2) 定 期 統 計 , 並 按 月 報 送 教 育 部。(1%)

(二) 辦理家庭教 育專案計畫及法 定事項推動情形 (51%)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親職教育 活動辦理成效。

0-8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2 條、第 13 條 及第 15 條規定。

2.本項所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 動親職教育情形,除各縣市家庭教 育中心所推動辦理之計畫外,得包 括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 實施之親職教育、新住民火炬計 畫、教育優先區等計畫所辦理之親 職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親職教 育等。

3.佐證文件:

(1)各項親職教育實施計畫、成果統計 表件及成果冊。

(2)請備妥個別化親職教育輔導實施 計畫(含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 網絡計畫)、學校說明會資料、開

量化說明:

(1) 親職教育普及率 103 年度提供家長親職 教活動參與人次 人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 總人數

人數 (2)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

親職教育活動達成率 預計辦理

場次 人次 實際辦理

場次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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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評估、結案評估及個案統計表等 紀錄文件。

4.評分基準

(1)親職教育實施對象包含學齡 前、學齡期及青少年期等不同階 段之父母。(1%)

(2)親職教育實施成果包含不同群 體對象,包括新移民家庭、原住 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隔代 教養、重大違規及特殊行為學生 家長等。(2%)

(3)親職教育普及率

普及率(%)=103 年度提供家長親 職教活動參與人次/103 學年度 第 1 學期學生總人數

(4)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親職教育 活動達成率(1%)。

A.達成率未達 100%。(0%) B.達成率達 100%。(1%)

(5)已將性別、家庭暴力防治、網路 霸凌、網絡沉迷等議題納入親職 教育活動辦理。(0-2%)

(6)個別化親職教育輔導(包括建構 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計 畫)(0-2%)

達成率 %。

(3)個別化親職教育輔導 開案數 件 輔導學生家長、監護人 或實際照顧者人數 人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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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教育活動辦理成效。 0-6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2 條、第 14 條 規定。

2. 佐證文件:請備妥各項婚姻教育 實施計畫及辦理成果。

3. 評分基準

(1)婚姻教育普及率:提供適婚男女婚 前家庭教育活動參與人次達前 一年度結婚人數比率情形。

(2%)

Ⅰ.102 年縣市結婚人數在 1 萬人 以上之縣市:

A.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未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4%者,核給 0 分。(0%)

B.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4%

以上,未達 10%者,核給 1 分。

(1%)

C.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10%

以上者,核給 2 分。(2%)

Ⅱ.102 年縣市結婚人數在 1,000 人以上,1 萬人以下之縣市:

A.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未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量化說明:

(1)婚姻教育普及率

102 年本縣(市)結婚人 數: 人,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 動: 人次,

占前一年結婚人數之比 率: %。

(2) 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 婚姻教育活動達成率

預計辦理 場次 人次 實際辦理 場次 人次 達成率 %。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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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者,核給 0 分。(0%)

B.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5%

以上,未達 15%者,核給 1 分。(1%)

C.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15%以上者,核給 2 分。(2%)

Ⅲ.102 年縣市結婚人數在 1,000 人以下之縣市:

A.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未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20%者,核給 0 分。(0%)

B.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 次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20%以上,未達 45%者,核給 1 分。(1%)

C.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45%以上者,核給 2 分。(2%)

(2) 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婚姻教育 活動達成率(1%)。

A.達成率未達 100%。(0%) B.達成率達 100%。(1%) (3)婚姻教育實施對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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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婚者(高中職學生、年輕世 代)、已婚者(涵蓋新婚、新手父 母及中高齡者)(1%)。

B. 針對軍警、替代役男或企業工 廠男性勞工辦理。(1%) (4)已將性別及家庭暴力防治議題納

入婚姻教育活動宣導。(1%)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情形及成 效。

0-8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0 條、第 12 條 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 定。

2.佐證資料:

(1)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 教育課程活動成果統計表件及成 果。

(2) 辦 理 學 校 實 施 家 庭 教 育 觀 摩 活 動、鼓勵學校教師研發家庭教育 活動教案措施及學校家庭教育種 子教師培訓等實施計畫、成果及 後續運用推廣情形之說明。

3.評分基準

(1)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 於正式課程外提供 4 小時以上家 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情形。(含納 入學校行事曆)(2%)

普及率=納入學校行事曆校數/轄

50

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數×100%

普及率未達 100%(0%)。

普及率達 100% (1%)。

(2)已辦理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觀摩活 動。(2%)

(3)訂有鼓勵學校教師研發家庭教育 活動教案措施。(2%)

(4)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 種子教師培訓及成效。(0-2%)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辦理 各類健康家庭促進家庭教育活動情形。

0-6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

2.本項評核範圍包括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各科(課、室)及家庭教育中 心所推動辦理之「家庭展能教育支 持計畫」及以「身心障礙者」、單 (失)親家庭、原住民及其他優先實 施家庭教育對象家庭教育活動辦 理情形(不包括新移民家庭)。

3.佐證資料:請備上開各類家庭教育 實施計畫、成果統計及具體成果資 料。

4.評分基準

(1)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健康家 庭促進家庭教育活動(不含新移民 家庭教育)達成情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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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率未達 100%。(0%) 達成率達 100%。(1%)

達成率(%)=實際辦理場次/預計辦 理場次。

(2)健康家庭促進實施對象涵蓋隔代 教養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失)親家庭、原住民家庭、未成年 懷孕或其他優先實施家庭教育對 象等。(0-5%)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導 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親職教育諮 商或輔導情形。

0-6 1.依據家庭教育法 15 條規定。

2.佐證資料:

(1)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布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辦法及本部備查公文。

(2)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討追蹤機制 及成果。

(3)網絡資源轉介流程或說明。

(4)請備學校訪視評鑑、輔導及獎勵等 文件。

3.評分基準:

(1) 已訂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 供 家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導 辦法 。 (1%)

(2)定期檢討推動情形。(1%)

(3)已妥為分工,並建立完善之網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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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並擬具網絡資源轉介流程或 說 明 , 以 應 學 校 必 要 時 請 求 醫 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 導等單位或機構協助。(1%) (4)定期召開或運用相關會議時機,強

化網絡資源聯繫。(1%)

(5)定期訪視評鑑學校推動情形。(1%) (6)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

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1%) 6.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推動全國家

庭教育諮詢專線(412-8185)服務情形。

0-8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定。

2. 佐證資料

(1) 102 年及 103 年 412-8185 全國家 庭教育諮詢專線個案按月統計 成果。

(2) 依規定時間值班上線。(本項由 資料庫維運廠商提供電話接通 率)

(3) 103 年辦理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 線(412-8185)質量提升措施計畫 或說明(包括招募志工提升接線 人力、辦理志工接線在職進修、

412-8185 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 線宣導等)。

3. 評分基準

量化說明

(1) 服務時間內來電數 服 務 時 間 內 接 通 數 接通率(%)= %

(2) 103 年度個案服務目標 值達成情形

103 年度個案目標值為 件

103 年度實際個案件數 件

達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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