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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終身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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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終身教育司】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終身教育重點業務(一) -補習教育與成人及社區教育辦理情形、高齡教育辦理情形、承辦教育部 終身教育司專案計畫

●基本資料

視導項目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e-mail

1.補習教育與 成人及 社 區 教育 辦理 情 形 (70%)

2.高齡教育辦理情形

(30%)

3.承辦教育部終身學 習專案計畫(5%)

【評分說明】

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丁等(未滿 60 分)。

2.分數級距以整數呈現。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部亦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扣分。

(2)

2

(3)

3

一、補習教育與成人及社區教育辦理情形 (7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不識字率下 降情形(5﹪)

1.降低 15 歲以上不識字率之成效 0-3

1.15 歲以上不識字率之計算方式

=102 年底 103 年初所在縣市不識 字人口總數/所在縣市總人口數 數。

2. 15 歲以上不識字率下降情形,係 指所在縣市 15 歲以上不識字人口 占 15 歲以上總人口之降低比率,

並 繼 續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減少不識字人口數。

3.評分標準如下:

(1)15 歲以上不識字率未降低者或未 開辦成人基本教育班者 0 分。

(2)不識字率 2%以上,但 15 歲以上 不識字率有降低者,得 1 分。

(3)不識字率 2%以上,但 15 歲以上 不識字率降低 0.1%至 0.14%以 上者,得 2 分。

(1)不識字率已降至 2%以下仍持續 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或 15 歲以上不識字率降低 0.15%以上 者,得 3 分。

(4)

4

2.成人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提至縣市政府終身學 習推展委員會會議管考 0-2

已納入會議討論者,請備具體佐證資 料(含會議議程、手冊、會議紀錄、

簽到表等)。

1.無會議議程、手冊、會議紀錄、簽 到表,得 0 分。

2.有會議議程、手冊,但無會議紀錄 及簽到單,得 1 分。

3.有會議議程、手冊、會議紀錄、簽 到表,得 2 分。

(二)成人基本教 育執行情形(13%)

1.選用本部出版之成人基本識字教材進行教學 0-3

1. 無法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 購發票收據及照片佐證。0 分 2. 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購發

票收據及照片佐證。使用率達 1 成,得 1 分。

3. 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購發 票收據及照片佐證。使用率達 3 成,得 2 分。

4. 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購發 票收據及照片佐證。使用率達 5 成,得 3 分。

2.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計畫於期限內辦

理核結 0-2

1.未於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 計畫所規定期限內辦理核結,得 0 分。

2.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計畫 所規定期限內辦理核結,得 2 分。

(5)

5

3.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計畫經費結餘款情形 0-2

1.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計畫經費 有結餘款超過 10 萬元以上,得 0 分

2.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計畫經費 有結餘款超過 4 萬元未達 10 萬 元,得 1 分

3.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計畫經費 無結餘款情形,得 2 分

4.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自籌經費比率 0-3

1. 無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自籌經費 比率,得 0 分

2. 有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自籌經費 比率 1%以上未達 2%,得 1 分。

3. 有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自籌經費 比率 2%以上未達 3%,得 2 分。

4. 有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自籌經費 比率 3%以上,得 3 分。

請備具體佐證資料如經費收支結算 表等資料。

5.建置視導機制並有紀錄 0-2

1.無建置視導機制及紀錄,得 0 分。

2.建置視導機制並有紀錄持續達 1 年,得 1 分

3.建置視導機制並有紀錄持續達 2 年,得 2 分。請備具體佐證資料(如 活動時間、地點、名稱、訪視紀錄 表及相片等資料)。

(6)

6

6.訂定國中小以下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教師授課

時數相關規定 0-1

學校教師授課時數相關規定,得 0 分

2.有訂定國中小以下學校附設補習 學校教師授課時數相關規定,得 1 分

請提供具體佐證資料,出示相關法令 規定等。

(三)短期補習班 管理與輔導

(21﹪)

1.辦理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嚴禁體罰、防 災逃生及性侵害性騷擾等宣導研習 0-5

第 1 項請備年度辦理研習活動時程 表、簽到表及照片等具體佐證資料

(並提出參與率計算表)

1.補習班家數逾 1,000 家之縣市補 習班參與率未達補習班總數 30%

或轄內補習班家數 1,000 家 (含) 以下之縣市補習班參與率未達補 習班總數 50%,得 0 分。

2.補習班家數逾 1,000 家之縣市補 習班參與率達補習班總數 30%或 轄內補習班家數 1,000 家(含)以 下之縣市補習班參與率達補習班 總數 50%,得 1 分。

3.補習班家數逾 1,000 家之縣市補 習班參與率達補習班總數 45%或 轄內補習班家數 1,000 家(含)以 下之縣市補習班參與率達補習班 總數 65%,得 3 分。

4.轄內補習班家數逾 1,000 家之縣 市補習班參與率達補習班總數 55

% 或 轄 內 補 習 班 家 數 1,000 家 (含)以下之縣市補習班參與率達 補習班總數 75%,得 5 分。

(7)

7

2.辦理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班務

行政聯合稽察 0-5

錄、時程表、實施計畫等具體佐證 資料。

1.聯合稽察次數 14 次(含)以下,得 0 分。

2.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15 次- 24 次,得 1 分。

3.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25 次- 34 次,得 3 分。

4.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35 次 (含)以上,得 5 分。

3.辦理交通車聯合稽察及配合執行路邊攔檢 0-7

第 3 項請備年度聯合稽察抽查及路 邊攔檢佐證資料。

1.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 14 次(含) 以下,得 0 分。

2.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 15-24 次 (含),得 1 分。

3.合計聯合辦理稽察次數計 25-35 次(含),得 3 分。

4.合計聯合辦理稽察次數計 36-45 次(含),得 5 分。

5.合計聯合辦理稽察次數計 46 次 (含)以上,得 7 分。

4.按季(每 3 月 1 次,年度計 4 次)更新及查核 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0-4

第 4 項請備各季別之更新紀錄及相 關佐證資料。

1.未按季更新系統資料,得 0 分。

2.依規定 4 季均有更新系統資料,得 4 分

(8)

8

顧服務中心管理 與輔導(20%)

1.辦理服務人員職前或在職訓練 0-4

具體佐證資料,如實施計畫、成果、

研習手冊及活動相片等,本項配分如 下:

(1) 未辦理者,得 0 分。

(2)依規定自行、委託或認可專業團 體辦理 1 梯次以上職前或在職訓 練者,得 2 分。

(3)依規定自行、委託或認可專業團 體辦理 1 梯次以上職前與在職訓 練課程者,得 4 分。

(9)

9

2.辦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車、班務行 政(含定型化契約查察)聯合稽察 0-6

2 項規定(略以):「路邊臨檢以每月 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爰此,本 部於 103 年 3 月 11 日臺教社(一)字 第 10324033894 號函通知各縣市應 依規辦理旨揭路邊臨檢業務,函中提 醒各縣市此業務納入統合視導指標 (合先敘明)。

請備妥年度聯合稽察抽查紀錄、時程 表及路邊臨檢佐證資料等具體佐證 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年度辦理交通車路邊臨檢次數達 23 次以下,且未辦理公共安全、

消防安全及班務行政(含定型化 契約查察)聯合稽察者,得 0 分。

(2)年度合計辦理交通車路邊臨檢次 數達 24 次以上,且辦理公共安 全、消防安全及班務行政(含定 型化契約查察)聯合稽察 1 次 者,得 2 分。

(3)年度合計辦理交通車路邊臨檢次 數 25-34 次以上,且辦理公共安 全、消防安全及班務行政(含定 型化契約查察)聯合稽察 2 次 者,得 4 分。

(4)年度合計辦理交通車路邊臨檢次 數達 35 次(含)以上,且辦理公 共安全、消防安全及班務行政 (含定型化契約查察)聯合稽察 3 次者者,得 6 分。

(10)

10

3 辦理公共安全及各項行政業務研討會 0-4

表及照片等具體佐證資料,配分如 下:

(1)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 數 59%以下者,得 0 分。

(2)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 數 60%以上者,得 1 分。

(3)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 數 70%以上者,得 2 分。

(4)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 數 80%以上者,得 4 分。

4.定期填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系統 0-3

請備相關或出示網站公告頁面等具 體佐證資料,配分如下:

(1)103 年度未填報者,得 0 分。

(2)103 年度定期完成 1 次填報者,

得 1 分。

(3)103 年度定期完成 2 次填報者,

得 3 分。

(11)

11

5.召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 0-3

及相關研訂資料,配分如下:

1.103 年度無召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 會,亦無研訂、協調規劃與審議有 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事項者 得 0 分。

2.103 年度有召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 會 1 次以上,並未研訂、協調規劃 與審議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 關事項者,得 1 分。

3.103 年度有召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 會,亦於會中研訂、協調規劃與審 議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事 項者得 3 分。縣市無所轄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家數為 0)者,應於 會中研訂、改善規劃、未立案稽查 等提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事 項者,得 3 分。

(五)身心障礙成 人教育及終身學 習活動落實辦法 之情形(6%)

1.擬訂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計畫,並納入終 身學習整體計畫並公布於網站 0-2

已辦理者,請提供具體佐證資料,

配分如下:

1.未擬訂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計 畫,並納入終身學習整體計畫,及 公布於網站,得 0 分。

2.有擬訂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計 畫公布於網站,但未納入終身學習 整體計畫中,得 1 分。

3.有擬訂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計 畫,並納入終身學習整體計畫並公 布於網站,得 2 分。

(12)

12

2.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

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0-2

情形,並提供具體佐證資料,配分如 下:

1.未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

機構或團體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 育,得 0 分。

2.至少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 關、機構、團體辦理 1 次身心障礙 成人教育活動,得 1 分。

3.至少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 關、機構、團體辦理 2 次以上身心 障礙成人教育活動,得 2 分。

3.定期填報教育部調查各地方政府落實身心障 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之調查 表

0-2

1.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報部或填報 者,視為未辦理,得 0 分。

2. 依規定於期限內填報者,得 2 分,請提出報部公文影本、填報 日期及調查表等具體佐證資料。

(六) 社區學習執 行與推廣(5%)

1.根據地方需求或特色規劃執行年度社區教育

推動計畫 0-3

已 辦 理 者 請 提 供 社 區 學 習 整 體 計 畫、推動成果等具體佐證資料。

1.未規劃執行年度社區教育推動計 畫,得 0 分。

2.已根據地方需求或特色規劃執行 年度社區教育推動計畫且有具體 成效,得 1 分。

3.已根據地方需求或特色規劃執行 年度社區教育推動計畫,並經提報 終身學習推展會議通過,且有具體 成效,得 3 分(請提供會議紀錄及 簽到單等具體佐證資料)。

(13)

13

2.統整城鄉學習資源,建立並於網站公布社區

學習地圖及學習資訊 0-2

區學習據點及課程活動資訊,並以圖 示呈現,已辦理者請提供具體佐證資 料。

1.未統整城鄉學習資源,或未於網站 公布社區學習地圖及學習資訊,得 0 分。

2.已統整城鄉學習資源,並於網站公 布社區學習地圖及學習資訊,得 2 分。

(14)

14

二、高齡教育辦理情形 (3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一)將高齡教育政策 議題納入縣市重要政 策及會議列管(2%)

1.將高齡教育政策議題納入相關教育局(處)會

議並追蹤列管 0-2

1.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將高齡教育政策議題 納入直轄市、縣(市)教 育局(處)務會議並追蹤 列管。

1 分

(2)將認識老化、活力 老化等議題融入學校課 程納入直轄市、縣(市)

校長會議宣導。

1 分

2.本項請備具體佐證資料(含會議議程、手冊、

會議紀錄等)。後續追蹤列管請確實提供相關 會議紀錄或列管報告。

3.「(1)將高齡教育政策議題納入直轄市、縣(市)

教育局(處)務會議並追蹤列管」指標所提供 會議資料應為縣市「教育局(處)務會議」資 料,其餘會議不列入計算。

(二)成立督導團及進 行相關 訪視 事宜( 7

%)

1.成立直轄市、縣(市)高齡教育督導、輔導委 員會或輔導團,訂定相關運作輔導計畫及後續 執行事宜,召開會議,並有後續實際輔導事宜。

0-1 請提供具體佐證資料(設置要點、會議手冊、會 議紀錄、輔導訪視紀錄、簽到表等)。

2.設置樂齡學習中之所屬鄉鎮市區數達所轄鄉鎮

市區數 80%以上或較前年度增加 60% 0-2 1. 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5)

15

(1-1) 已達所轄鄉鎮市區 數 70%但未達 80%

1 分 (1-2) 已 達 所 轄 鄉 鎮 市 區

數 80%以上或較前年度 增加 60%。

2 分

2.請提供下列資料:

(1)鄉鎮市區數:

(2)所轄樂齡學習中心間數: 間

(3)所轄鄉鎮市區設置樂齡學習中心數: 共 個鄉鎮市區設置有樂齡學習中心。

3.為落實在地化高齡教育,本部自 97 年起積極推 動於全國 368 鄉鎮市區設置樂齡學習中心,102 年度之目標係於全國各縣市 70%以上、103 年 度之目標係於全國各縣市 80%以上之鄉鎮市 區均設置樂齡學習中心。

4.「已達所轄鄉鎮市區數比率」計算公式(四捨 五入至整數位):

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之所屬鄉鎮市區數

÷

縣市所 轄鄉鎮市區數。

例:

轄屬鄉鎮市區數 15 個,設置於 11 個鄉鎮市區 設置 13 所樂齡學習中心(其中有 2 個鄉鎮重複 設置),則本指標達成率為 11

÷

15=73%(達 70%但未達 80%)。

5.「較前一年度增加比率」計算公式(四捨五入 至整數位):(103 年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之所

(16)

16

屬鄉鎮市區數-102 年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之所 屬鄉鎮市區數)

÷

102 年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之所 屬鄉鎮市區數。

例:

轄屬鄉鎮市區數 13 個,102 年於 5 個鄉鎮市區 設置 5 所樂齡學習中心,103 年於 9 個鄉鎮市 區設置 9 所樂齡學習中心,則本指標達成率為

(9-5)

÷

5=80%(增加率超過 60%)。

3.訪視督導所轄樂齡學習中心 0-2

1.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 實際至所轄各樂齡學 習中心實地訪視 1 次以 上:

A.轄 屬各樂 齡學 習中 心 數 25 所以下者,每年 需實際訪視 所轄各樂 齡學習中心 2 次以上。

B. 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每年 需實際訪視所轄各樂 齡學習中心 1 次以上。

1 分

(2) 聘請專家學者實際至 各樂齡學習中心訪視 1 次 以上。

1 分

2.訪視之人員應包含縣(市)政府承辦人,且本 項之「訪視」需實地至所轄之所有樂齡學習中 心進行訪視,不得以集中訪視、抽訪、座談會

(17)

17

或聯繫會議取代,以實地瞭解中心之營運情形。

3.請出示實際訪視之相關訪視輔導紀錄資料、訪 視行程表、佐證資料及訪視名單(含簽到表)。

4.「(1)實際至所轄各樂齡學習中心實地訪視 1 次以上」指標得併同「(2)聘請專家學者實際 至各樂齡學習中心訪視」合併計算。

4.召開所轄樂齡學習中心聯繫會報 0-2

1.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1) 辦理所轄樂齡學習 中心聯繫會報 2 次以上,

樂齡學習中心出席率需 達 80%,並於聯繫會報說 明樂齡學習中心經費支 用、核結及請撥款事宜。

1 分

(1-2) 召開所轄樂齡學習 中心聯繫會報 2 次以上,

樂齡學習中心出席率需 達 80%,於聯繫會報說明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經 費 支 用、核結及請撥款事宜,

並由教育局(處)長或副 局(處)長層級以上長官 親自主持 1 次以上會議。

2 分

2.請出示「聯繫會報」相關會議資料、會議紀錄 資料或佐證資料(含簽到表)。

(三)提升高齡教育專

業化(5%) 1.辦理所轄樂齡學習中心相關培訓 0-2 1. 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8)

18

(1) 辦理所轄樂齡學習中 心高齡教育相關培訓 2 次 以上,且每次培訓樂齡學 習中心出席率達 80%以 上。

1 分

(1-2) 辦理所轄樂齡學習 中心高齡教育相關培訓 2 次以上,且每次培訓樂齡 學習中心出席率達 80%

以上,其中包含下列 2 項 議題:

A.研習議題包含「性別平 等議題相關研習 2 小時 以上」。

B.研習議題包含「每月成 果填報及網 路課程活 動資訊發布」

2 分

2.請提供縣市政府辦理所轄樂齡學習中心培訓、

研習之研習資料、課程表、簽到表。

3.本項指標之培訓係指縣市政府針對所轄「樂齡 學習中心」辦理中心營運、行政人員增能研習、

講師培訓、志工訓練及各項高齡教育相關議題

(如老人心理、老人交通安全等)。本項不含 成人識字教育,如所辦理之研習內容非針對高 齡教育且對象以樂齡學習中心為主,不列入計 分。

4.出席率計算公式:

(19)

19

出席率=(樂齡中心出席數÷樂齡中心應出席 數)x100%= %。

(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5.本項計算基準係以「中心」為計算單位,故如 某一中心出席數人,仍以「1」中心計算,不重 複列入計算。

2.出席本部辦理高齡教育、樂齡學習相關研習、

會議及活動之出席率 0-3

1.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 直轄市、縣(市)政 府承辦科之本部指定出 席人員之出席率達 80%。

1 分

(2-1) 轄屬各樂齡學習中 心配合出席本部指定之 高齡教育、樂齡學習相關 研習、會議及活動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樂齡 學習中心出席率已達 本部當次會議指定出 席率 75%。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樂齡學 習中心出席率已達本 部當次會議指定出席 率 65%。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1 分

(20)

20

數超過 25 所者及離島 縣市,樂齡學習中心出 席率已達本部當次會 議指定出席率 55%。

(2-2) 轄屬各樂齡學習中 心積極配合出席本部指 定之高齡教育、樂齡學習 相關研習、會議及活動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樂齡 學習中心出席率已達 本部當次會議指定出 席率 90%。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樂齡學 習中心出席率已達本 部當次會議指定出席 率 80%。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及離島 縣市,樂齡學習中心出 席率已達本部當次會 議指定出席率 70%。

2 分

2.本項指標係為落實本部樂齡學習政策之研訂、

傳達及推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科 及轄屬樂齡學習中心應積極配合出席。

(21)

21

3.本項分數出席證明以本部出具簽到表為準。

4.列入本項指標計算之會議,為本部指定應積極 配合出席之會議。

5.縣市政府或樂齡學習中心如因天候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因素,至無法出席,正式函文報部請假 並出據相關證明,當次得免列入計算。

6.有關「(1) 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科之本部 指定出席人員之出席率達 80%」指標:

(1)本項指標係指本部開會通知所列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承辦科應出席人員出席率需達 80%

以上。(四捨五入至整小數點第 1 位)

(2)出席率計算方式:應出席人員實際出席場次÷

應出席人員應出席場次= %。

(本項所列「應出席人員」係依本部開會通知所 列為準)。

7.出席率計算方式:(各活動會議各樂齡學習中 心實際出席人數合計)÷(各活動會議各樂齡學 習中心應出席人數合計)= %。

(四捨五入至整小數點第 1 位)

8.「各活動會議各樂齡學習中心實際出席人數」,

係以本部指定之各活動會議各樂齡學習中心應 出席人數為計算上限。例:A 會議各中心應出 席人數 1 名,其中有 1 間中心實際出席 2 名,

仍以 1 名計;B 活動各中心應出席人數 2 名,

其中 1 所實際出席 3 名,則以 2 名計。

(22)

22

(四)高齡教育推動執 行成效(9%)

1.督導所轄各樂齡學習中心配合辦理本部列管 9

項政策宣導課程 0-2

1. 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1)本部列管 9 項政策宣 導課程,每項課程之開課 率須達所轄樂齡學習中 心總數 80%以上。

1 分

(1-2) 本部列管 9 項政策 宣導課程,每項課程之開 課率須達所轄樂齡學習 中心總數 100%以上。

2 分

2.請提供所轄各樂齡學習中心配合辦理本部 103 年度列管 9 項政策宣導課程(預防及宣導老人心 理問題如失智症及憂鬱症、用藥安全、消費保護、

交通安全、祖孫代間互動、性別平等教育、反毒、

愛滋病防治宣導、高齡教育政策宣導等),開設 之課程或活動相關辦理書面資料,並列出清單

(需含課程名稱,該項列管課程該次實際上課 時數)。

3.開課率計算公式:

(中心實際辦理項數合計)÷(中心數 x9 項 課程)

= %。

(四捨五入至整小數點第 1 位)

4.中心實際辦理項數,最高以 9 項計(即本部列 管 9 項課程均辦理完成)。

(23)

23

2.每月依限填報及審核辦理成果 0-3

1. 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1)縣市政府及所轄樂 齡學習中心每月均至 本部專案資料庫平臺 填報執行成果,並經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但未依限於每月 5 日前完成):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樂齡 學習中心及縣市政府 本身,每月填報及審 核完成之達成率達 90

%。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樂齡學 習中心及縣市政府本 身,於每月填報及審 核完成之達成率達 80

%。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樂齡 學習中心及縣市政府 本身,於每月填報及 審核完成之達成率達 70%。

1 分

(24)

24

(1-2)縣市政府及所轄樂 齡學習中心依限於每 月 5 日前至本部專案 資料庫平臺填報執行 成果,並經縣市政府 審核通過: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樂齡 學習中心及縣市政府 本身,於每月 5 日前 填報及審核完成之達 成率達 90%。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樂齡學 習中心及縣市政府本 身,於每月 5 日前填 報及審核完成之達成 率達 85%。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樂齡 學習中心及縣市政府 本身,於每月 5 日前 填報及審核完成之達 成率達 80%。

2 分

(3)縣市政府及所轄樂齡 學習中心依限於每月 5 日前至本部專案資

3 分

(25)

25

料庫平臺填報執行成 果,並經縣市政府審 核通過,且填報情形 良好: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樂齡 學習中心及縣市政府 本身,於每月 5 日前 填報及審核完成之達 成率達 100%。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樂齡學 習中心及縣市政府本 身,於每月 5 日前填 報及審核完成之達成 率達 95%。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樂齡 學習中心及縣市政府 本身,於每月 5 日前 填報及審核完成之達 成率達 90%。

2.縣市政府及所轄各樂齡學習中心需於每月 5 日 前至本部專案資料庫平臺網站填報每月辦理成 果,並由縣市政府於每月 5 日前審查通過,傳 送本部。

(26)

26

3.現場請提供自本部專案資料庫平臺列印出之成 果統計表,現場並請備電腦以備查驗。

4.計算公式:

(1 月縣市政府本身及所轄樂齡學習中心填報 完成並審核通過數+2 月……+12 月縣市政府本 身及所轄樂齡學習中心填報完成並審核通過數)

÷[(中心數+1)x12]x100%= %

註:本項計算基準係以填報單位為計算基礎,因 此一間中心當月份填 10 筆仍以 1 計算。(四 捨五入至整小數點第 1 位)

3.每月更新維護各縣市樂齡學習網 0-2

1. 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1) 每月更新及維護各 縣市樂齡學習網之網站 內容並於網站公布轄屬 各樂齡學習中心每月課 程活動訊息且內容清楚: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各樂 齡學習中心每月公布 課程活動訊息比率達 80%。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各樂齡 學習中心每月公布課 程活動訊息比率達 70

1 分

(27)

27

%。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各樂 齡學習中心每月公布 課程活動訊息比率達 60%。

(1-2) 每月更新及維護各 縣市樂齡學習網之網站 內容並積極於網站公布 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每 月課程活動訊息,資料豐 富且內容清楚: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各樂 齡學習中心每月公布 課程活動訊息比率達 90%。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各樂齡 學習中心每月公布課 程活動訊息比率達 80

%。

C. 轄 屬 各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數超過 25 所者,各樂 齡學習中心 每月公布 課程活動訊 息比率達 70%。

2 分

(28)

28

2.需將網站更新內容及更新時間逐筆列出,並提 供清單以備查驗。

3.為提供民眾瞭解各樂齡學習中心每月課程活動 資訊,以便參與當地樂齡學習活動,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辦理每月 課程活動前,先行於所屬縣市樂齡學習網公布 課程活動訊息。

4.樂齡學習中心課程活動訊息之發布內容,應明 確揭露中心名稱、課程活動名稱、辦理時間、

地點、報名方式、聯絡電話等,如資訊內容過 於簡略不完整,則不列入計算(如內容僅寫「OO 樂齡中心 7 月辦理資訊課程」,因資訊過於簡 略,則不列入計算)。

5.計算公式:

(公布 1 月課程活動訊息之中心數+….+ 公布 12 月課程活動訊息之中心數)÷(轄屬中心數 x12)x100%

= %

(四捨五入至整小數點第 1 位)

6.中心公布之課程活動訊息,得當月數個中心之 訊息合併於一則發布,但需於發布主旨標示清 楚。

7.本項計算基準係以有發布課程活動訊息之中心 數計算,非以訊息數計算,如中心當月未辦理 活動,仍應公告之。

(29)

29

4.主動宣導縣(市)辦理樂齡教育及成果 0-2

1. 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 辦理樂齡學習記者會 或成果發表會。

1 分

(2) 直轄市、縣(市)辦 理之樂齡學習活動積極 刊登於平面媒體(含報 紙、雜誌),並結合廣播 電臺、電子媒體(有線或 無線電視臺)等進行宣 導:

A.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0 所以下者,103 年度於平面媒體(含報 紙、雜誌)刊出達 5 則 以上,並結合廣播電 臺、電子媒體(有線或 無線電視臺)等進行宣 導。

B.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 11-25 所者,103 年 度於平面媒體(含報 紙、雜誌)刊出達 8 則 以上,並結合廣播電 臺、電子媒體(有線或 無線電視臺)等進行宣

1 分

(30)

30

導。

C.轄屬各樂齡學習中心 數超過 25 所者,103 年 度於平面媒體(含報 紙、雜誌)刊出達 12 則 以上,並結合廣播電 臺、電子媒體(有線或 無線電視臺)等進行宣 導。

2.「辦理樂齡學習記者會或成果發表會」指標:

請提供宣導樂齡學習活動之記者會或成果發表 會等資料。

3.本項指標之平面媒體刊除縣市政府主動刊登者 外,樂齡學習中心自行接受媒體採訪者亦納入 計算。

4.提供刊登於平面媒體之佐證資料時,請提供完 整媒體資訊(如該全頁報紙或該本雜誌),俾 利瞭解刊登時間,如僅提供一截角資訊,因無 法判別刊登之媒體及時間,將不列入計算。

5.請提供結合廣播媒體或電子媒體(有線或無線 電視臺)等宣導樂齡(高齡)教育活動之宣導 資料。

6.電子媒體(有線或無線電視臺)之宣導資料,

如刊登於地方新聞臺之網路媒體,亦同意納入

(31)

31

計算,惟請提供連結網址,並於現場提供電腦 以供訪視委員上網檢視。

7.所有媒體之露出均應明確揭示「OO 縣市 OOO 樂齡學習中心」或「「OOO 縣市政府辦理樂齡

(高齡)OOO 活動」始列入計算,如僅刊登承 辦單位 OOO 協會名稱,因無法判別是否為樂 齡學習中心辦理之高齡教育活動,則不列入計 算。

(五)高齡教育經費編 列及執行情形(7%)

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之高齡教育相關計畫經費執

行情形 0-4

1.得分說明:

項目 分數

(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之高 齡教育相關計畫,經費均已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時限內完成報部辦理核結 事宜。

(本項所指計畫為依本部 規定,計畫執行完成後,應 於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28 日間完成報部辦 理核結之計畫均納入計 算。)

2 分

(2-1)97-102 年度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之高齡教育相關 計畫經費,全數均已依「教

1 分

(32)

32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報部完 成核結事宜。

(本項不含前項指標所列 之計畫)

(2-2)97-102 年度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之高齡教育相關 計畫經費,全數均已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 103 年 6 月 30 日前報部完 成核結事宜。

2 分

2.報部辦理核結應檢附公文、成果報告、收支結 算表,如有未支用之結餘款需繳回,應一併繳 回。

3.本項請於現場列出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清單並 逐項列出報部核結日期及本部同意完成核結日 期、文號,現場請列出相關公文影本供查核。

如視導時間在 104 年 2 月 28 日前之縣市,報部 核結完成之公文將以本部業務承辦同仁函復之 公文為準。

4. 97-102 年度教育部補助及委辦之高齡教育相關 計畫經費,全數均已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 103 年 7 月 31

(33)

33

日前報部「完成」核結事宜給 1 分,於 103 年 6 月 30 日前報部「完成」核結事宜給 2 分。

5.本項所指報部「完成」核結事宜:應檢附公文、

成果報告、收支結算表報部,如有未支用之結 餘款亦於前列時間前繳回,現場請出示本部同 意完成核結之公文。

2. 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齡教

育配合款編列情形 0-3

1.填表說明

項目 分數

(1-1)103 年度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 高齡教育編列之配合款 占本部補助款介於 11%~20%(含 20%)。

1 分

(1-2) 103 年度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 高齡教育編列之配合款 占本部補助款介於 13%~30%(含 30%)。

2 分

(1-3) 103 年度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積極 籌編配合款辦理高齡教 育。

3 分

2.本項所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齡 教育配合款編情形」,包含「103 年度各直轄

(34)

34

市、縣(市)樂齡學習中心及縣市訪視輔導 年度計畫縣市配合款」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行編列高齡教育預算且實際執行辦理 之各項「高齡教育」研習及活動等計畫經費。

3.「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高齡教育預 算且實際執行辦理之各項『高齡教育』研習 及活動等計畫經費」: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高齡教育預 算,請出示預算書佐證。

(2) 該項高齡教育預算「實際執行辦理之各項

『高齡教育』研習及活動等計畫經費」,請 出具實際辦理高齡教育計畫之經費表、相關 計畫、公文書等,如實際支用數遠超過預算 數,則以實際支用數計算之。

(3)如僅於預算中編列高齡教育相關經費但未實 際支用,則不列入計算。

(4)另,如預算編列之高齡教育經費已用於支應

「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中心 及縣市訪視輔導年度計畫縣市配合款」自籌 款部分,於計算配合款比率時,不得重複計 算。

4.本處所指「高齡教育研習及活動經費」需係針 對高齡教育或樂齡學習中心辦理之研習及活 動(如樂齡成果展等),惟高齡教育如僅為 該研習或活動之部分內涵(如終身學習博覽

(35)

35

會,其參加對象包括社區大學、新移民學習 中心、樂齡學習中心、社教機構…等,非針 對高齡教育或樂齡學習中心辦理),則不列 入計算。

5.計算方式:

[(103 年度樂齡學習計畫案「教育部核定計畫 金額—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縣市政府自 行編列高齡教育預算且實際執行辦理高齡教 育研習及活動經費)]

÷

[103 年度樂齡學習計畫 案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x100%

6.考量各地方政府財力等級不一,財政狀況不 一,爰指標配合各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說明如 下:

(1)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齡 教育編列之配合款占本部補助款 10%以下

(含 10%)。本項係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自籌 10%為法定義務,

爰不給分。)

(2)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齡 教育編列之配合款占本部補助款介於 11%~20%(含 20%)。(1 分)

財力 等級

地方政府辦理高齡教 育編列之配合款占本 部補助款比率

1 級 11%~20%(含 20%)

2 級 11%~16%(含 16%)

3 級 11%~14%(含 14%)

4 級 11%~13%(含 13%)

5 級 11%~12%(含 12%)

(36)

36

(3)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高齡教育編列之配合款占本部補助款 介於 13%~30%(含 30%)。(2 分)

財力

地方政府辦理高齡教育編列之配合款占本 部補助款比率

1 級 21%30%(含 30%)

2 級 17%~20%(含 20%)

3 級 15%~17%(含 17%)

4 級 14%~15%(含 15%)

5 級 13%~14%(含 14%)

(4)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籌 編配合款辦理高齡教育。(3 分)

財力 等級

地方政府辦理高齡教育 編列之配合款占本部補 助款比率

1 級 31%以上(含 31%)

2 級 21%以上(含 21%)

3 級 18%以上(含 18%%)

4 級 16%以上(含 16%)

5 級 15%以上(含 15%)

本項指標之計算均自小數點後第 1 位四捨 5 入至 整數位。

(37)

37

三、承辦終身教育司專案計畫(5%,加分題)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承辦終身教 育司專案計畫

(5%) 1.承辦區域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 0-2

1.未承辦區域性(跨縣市)終身學習 專案計畫(0 分)

2.承辦 1 項以上區域性(跨縣市)終 身學習專案計畫(1 分)

3.承辦 2 項以上區域性(跨縣市)終 身學習專案計畫(2 分)

2.承辦全國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 0-3

1.未承辦全國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

(0 分)

2.承辦全國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3 分)

註:本項所列「承辦終身教育司專案計畫」,專指終身教育司推動之各項政策及活動,包含成人教育、社區教育、童軍教育、補習教育、樂齡教育、社區 婦女教育、全國語文競賽等。

(38)

38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終身教育司】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終身教育重點業務(二) -家庭教育辦理情形、外籍配偶教育輔導

●基本資料

視導項目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e-mail

1.家庭教育辦 理情形 (78%)

2.外籍配偶教育輔導 (22%)

【評分說明】

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丁等(未滿 60 分)。

2.分數級距以整數呈現。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部亦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扣分。

(39)

39

一、 家庭教育辦理情形 (78%)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家庭教育行 政體系運作 及人力發展 運用情形。

(27%)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設置家庭教育中 心。

0-1 1.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 定。

2.佐證文件

縣(市)政府所公告之家庭教育中 心組織規程及銓敘部備查文。

3.評分基準:

〈1〉 尚未設置家庭教育中心。(0 分)

〈2〉 已設置家庭教育中心。(1 分)

2.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遴聘家庭教 育專業人員情形。

0-2 1. 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 定。

2. 佐證文件:請備家庭教育專業人 員資格證明書影本。

3. 評分基準:

(1) 未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0%)

(2) 已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人數 未達 3 名。(1%)

(3) 已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達 3 名 以上。(2%)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 會及其運作情形。

0-3 1. 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6 條規 定 ,並 依 據 家 庭 教 育中 程計 畫 (102-106 年)。

2. 佐證文件:請備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

(40)

40

要點、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3. 評分基準:

(1)未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0%)

(2)已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103 年計召開會議 1 次。(1%)

(3)已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103 年計召開會議達 2 次以 上。(2%)

(4)已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103 年計召開會議達 2 次以 上,並由主任秘書(秘書長)以上 層級擔任會議召集人。(3%)

4.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建立家庭教育 志工制度及人力運用情形。

0-7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第 9 條 及第 10 條規定,及家庭教育中程 計畫辦理。

2. 請說明 貴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志工制度及人力運用情形,志工 制度範圍包括招募、訓練、管理、

運用、輔導、考核及表揚等。

3. 佐證文件:檢附志工制度相關章 程規定及當年度實施計畫及辦理 成果等。

4. 評分基準:

〈1〉 4-1.建立志工運作相關章程規

(41)

41

定及計畫情形(1%)。

〈2〉 志工培訓

A.依任務導向(應至少含蓋推廣 活動或諮詢輔導兩類)及本部 政策(包括配合 412-8185 家庭 教育專線、建構最需要關懷家 庭輔導網絡計畫)規劃設計系 統性培訓課程(包含初階課 程、進階課程)。(0-2%)

B.將性別平等、家庭暴力防制、

毒品防制、愛滋品防治、網路 霸凌、網路沉迷及多元媒體識 讀等議題納入志工在職訓練 課程。(0-2%)

〈3〉 辦理所轄縣市內家庭教育績優 志工、個人及團體評選及表揚 情形。(0-1%)

〈4〉 辦 理 志 工 策 略 聯 盟 情 形 。 (0-1%)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經費編列及 計畫經費執行率。

0-6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及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 實施要點」規定。

2. 本項所稱家庭教育經費之編列不 含人事費(含臨時人力支出)、一 般事務費及設備費等項目,僅包

(42)

42

括推展家庭教育之計畫經費。

3. 本項所稱家庭教育計畫經費執行 情形,係指本部核定補助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 103 年度推展家庭 教育實施計畫經費。

4. 佐證文件:

(1) 縣(市)政府 103 年度預算書。

(2) 本部 103 年度家庭教育計畫經 費核定公文、核定計畫經費表及 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

5. 評分基準:

(1) 家庭教育經費編列情形

A. 縣市編列經費在新臺幣未達 50 萬元。(0%)

B. 縣市編列經費金額在新臺幣 達 5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 元。(1%)

C. 縣市編列經費金額在新臺幣 達 100 萬元以上,未達 300 萬 元。(2%)

D. 縣市編列經費金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3%)

(2) 計畫經費執行率

A.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43)

43

助款之比率未達 85%。(0%)

B.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助款之比率達 85%以上,未達 95%。(1%)

C.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助款之比率達 95%以上,未達 100%。(2%)

D. 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執 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府補 助款之比率達 100%。(3%)

6.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家庭教育中程計 畫及其追蹤考核情形。

0-3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7 條 規定。

2. 佐證文件

請備 貴縣(市)政府發布之家庭 教育中程計畫、提報貴縣(市)政府 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會議資 料及會議紀錄等文件。

3. 評分基準

(1) 訂定中程計畫情形 A. 未訂定。(0%) B. 已訂定。(1%) (2) 中程計畫規模

A. 教育局(處)單一局(處)。

(44)

44

(0%)

B. 跨局(處)。(1%) (3) 中程計畫管考情形

A. 辦理成果未提至家庭教育 諮詢委員會報告。(0%) B. 辦理成果提至家庭教育諮

詢委員會報告。(1%)

7.成立地方層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 園)推動家庭教育輔導團或輔導小組及其運 作情形。

0-2 1. 依據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2-106 年)。

2. 佐證資料:請備設置要點、成員 名單、會議紀錄及小組工作計畫/

成果等文件。

3. 評分基準:

(1)未成立。(0%)

(2)已成立,並定期召開會議,且 運作成效良好。(2%)

8.辦理所屬學校、機構等家庭教育工作之評鑑 事項

0-2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規定。

2. 佐證文件

請備所屬學校、機構訪視評鑑計 畫(含評鑑指標)及訪視評鑑結果。

3. 評分基準

(1)未辦理所屬學校、機構等家庭 教育工作之評鑑事項。(0%)

(2)訂有所屬學校、機構等家庭教 育工作之訪視評鑑事項,並按

(45)

45

年辦理。(2%)

9.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定期統計家 庭教育辦理成果數據,以掌握辦理成效。

0-1 1. 佐證文件:請備妥 103 年各月家 庭教育推廣活動及諮詢個案成果 統計表。

2. 評分基準

(1)未定期統計。(0%)

(2) 定 期 統 計 , 並 按 月 報 送 教 育 部。(1%)

(二) 辦理家庭教 育專案計畫及法 定事項推動情形 (51%)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親職教育 活動辦理成效。

0-8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2 條、第 13 條 及第 15 條規定。

2.本項所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 動親職教育情形,除各縣市家庭教 育中心所推動辦理之計畫外,得包 括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 實施之親職教育、新住民火炬計 畫、教育優先區等計畫所辦理之親 職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親職教 育等。

3.佐證文件:

(1)各項親職教育實施計畫、成果統計 表件及成果冊。

(2)請備妥個別化親職教育輔導實施 計畫(含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 網絡計畫)、學校說明會資料、開

量化說明:

(1) 親職教育普及率 103 年度提供家長親職 教活動參與人次 人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 總人數

人數 (2)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

親職教育活動達成率 預計辦理

場次 人次 實際辦理

場次

人次

(46)

46

案評估、結案評估及個案統計表等 紀錄文件。

4.評分基準

(1)親職教育實施對象包含學齡 前、學齡期及青少年期等不同階 段之父母。(1%)

(2)親職教育實施成果包含不同群 體對象,包括新移民家庭、原住 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隔代 教養、重大違規及特殊行為學生 家長等。(2%)

(3)親職教育普及率

普及率(%)=103 年度提供家長親 職教活動參與人次/103 學年度 第 1 學期學生總人數

(4)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親職教育 活動達成率(1%)。

A.達成率未達 100%。(0%) B.達成率達 100%。(1%)

(5)已將性別、家庭暴力防治、網路 霸凌、網絡沉迷等議題納入親職 教育活動辦理。(0-2%)

(6)個別化親職教育輔導(包括建構 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計 畫)(0-2%)

達成率 %。

(3)個別化親職教育輔導 開案數 件 輔導學生家長、監護人 或實際照顧者人數 人 內容說明:

(47)

47

2.婚姻教育活動辦理成效。 0-6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2 條、第 14 條 規定。

2. 佐證文件:請備妥各項婚姻教育 實施計畫及辦理成果。

3. 評分基準

(1)婚姻教育普及率:提供適婚男女婚 前家庭教育活動參與人次達前 一年度結婚人數比率情形。

(2%)

Ⅰ.102 年縣市結婚人數在 1 萬人 以上之縣市:

A.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未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4%者,核給 0 分。(0%)

B.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4%

以上,未達 10%者,核給 1 分。

(1%)

C.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10%

以上者,核給 2 分。(2%)

Ⅱ.102 年縣市結婚人數在 1,000 人以上,1 萬人以下之縣市:

A.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未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量化說明:

(1)婚姻教育普及率

102 年本縣(市)結婚人 數: 人,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 動: 人次,

占前一年結婚人數之比 率: %。

(2) 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 婚姻教育活動達成率

預計辦理 場次 人次 實際辦理 場次 人次 達成率 %。

內容說明:

(48)

48

5%者,核給 0 分。(0%)

B.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5%

以上,未達 15%者,核給 1 分。(1%)

C.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15%以上者,核給 2 分。(2%)

Ⅲ.102 年縣市結婚人數在 1,000 人以下之縣市:

A.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未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20%者,核給 0 分。(0%)

B. 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 次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20%以上,未達 45%者,核給 1 分。(1%)

C.103 年參與婚前教育活動人次 達 102 年該縣市結婚人數 45%以上者,核給 2 分。(2%)

(2) 103 年度家庭教育中心婚姻教育 活動達成率(1%)。

A.達成率未達 100%。(0%) B.達成率達 100%。(1%) (3)婚姻教育實施對象(2%):

(49)

49

A. 未婚者(高中職學生、年輕世 代)、已婚者(涵蓋新婚、新手父 母及中高齡者)(1%)。

B. 針對軍警、替代役男或企業工 廠男性勞工辦理。(1%) (4)已將性別及家庭暴力防治議題納

入婚姻教育活動宣導。(1%)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情形及成 效。

0-8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0 條、第 12 條 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 定。

2.佐證資料:

(1)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 教育課程活動成果統計表件及成 果。

(2) 辦 理 學 校 實 施 家 庭 教 育 觀 摩 活 動、鼓勵學校教師研發家庭教育 活動教案措施及學校家庭教育種 子教師培訓等實施計畫、成果及 後續運用推廣情形之說明。

3.評分基準

(1)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 於正式課程外提供 4 小時以上家 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情形。(含納 入學校行事曆)(2%)

普及率=納入學校行事曆校數/轄

(50)

50

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數×100%

普及率未達 100%(0%)。

普及率達 100% (1%)。

(2)已辦理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觀摩活 動。(2%)

(3)訂有鼓勵學校教師研發家庭教育 活動教案措施。(2%)

(4)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 種子教師培訓及成效。(0-2%)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辦理 各類健康家庭促進家庭教育活動情形。

0-6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

2.本項評核範圍包括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各科(課、室)及家庭教育中 心所推動辦理之「家庭展能教育支 持計畫」及以「身心障礙者」、單 (失)親家庭、原住民及其他優先實 施家庭教育對象家庭教育活動辦 理情形(不包括新移民家庭)。

3.佐證資料:請備上開各類家庭教育 實施計畫、成果統計及具體成果資 料。

4.評分基準

(1)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健康家 庭促進家庭教育活動(不含新移民 家庭教育)達成情形(1%):

(51)

51

達成率未達 100%。(0%) 達成率達 100%。(1%)

達成率(%)=實際辦理場次/預計辦 理場次。

(2)健康家庭促進實施對象涵蓋隔代 教養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失)親家庭、原住民家庭、未成年 懷孕或其他優先實施家庭教育對 象等。(0-5%)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導 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親職教育諮 商或輔導情形。

0-6 1.依據家庭教育法 15 條規定。

2.佐證資料:

(1)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布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辦法及本部備查公文。

(2)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討追蹤機制 及成果。

(3)網絡資源轉介流程或說明。

(4)請備學校訪視評鑑、輔導及獎勵等 文件。

3.評分基準:

(1) 已訂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 供 家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導 辦法 。 (1%)

(2)定期檢討推動情形。(1%)

(3)已妥為分工,並建立完善之網絡資

(52)

52

源,並擬具網絡資源轉介流程或 說 明 , 以 應 學 校 必 要 時 請 求 醫 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 導等單位或機構協助。(1%) (4)定期召開或運用相關會議時機,強

化網絡資源聯繫。(1%)

(5)定期訪視評鑑學校推動情形。(1%) (6)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

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1%) 6.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推動全國家

庭教育諮詢專線(412-8185)服務情形。

0-8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定。

2. 佐證資料

(1) 102 年及 103 年 412-8185 全國家 庭教育諮詢專線個案按月統計 成果。

(2) 依規定時間值班上線。(本項由 資料庫維運廠商提供電話接通 率)

(3) 103 年辦理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 線(412-8185)質量提升措施計畫 或說明(包括招募志工提升接線 人力、辦理志工接線在職進修、

412-8185 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 線宣導等)。

3. 評分基準

量化說明

(1) 服務時間內來電數 服 務 時 間 內 接 通 數 接通率(%)= %

(2) 103 年度個案服務目標 值達成情形

103 年度個案目標值為 件

103 年度實際個案件數 件

達成率 %。

(53)

53

(1) 已提供縣市民眾全國家庭教育 諮詢專線(412-8185)服務。(2%)

(2) 縣市服務電話接通率

接通率(%)=服務時間內接通數/

服 務 時 間 內 來 電 數 ( 排 除 系 統 障 礙 等

「非人為因素」所致 之漏接通數)

A. 接通率未達 100%。(0%) B. 接通率達 100%。(2%) (3) 103 年度辦理全國家庭教育諮詢

專線(412-8185)質量提升措施情 形(2%)

A. 辦有 412-8185 全國家庭教育 諮詢專線志工招募培訓或在 職訓練。(1%)

B. 辦有 412-8185 全國家庭教育 諮詢專線宣導計畫。(1%) (4) 103 年度專線個案目標值達成情

形(2%):

A. 103 年度個案總數未能達到 103 年所訂目值。(0%) B. 103 年度個案總數達到 103

年所訂目值。(1%)

C. 103 年度個案總數超出 103

(54)

54

年所訂目標值。(2%)

7.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家庭 教育理念及服務宣導情形。

0-8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定辦 理。

2. 佐證資料:

(1) 家庭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計畫、辦 理成果(含照片)、新聞稿及媒體 刊播情形。

(2) 家庭教育網縣市子網網頁。

3. 評分基準:

(1) 配合節日主動規劃家庭教育宣 導活動,並有刊登新聞稿、召開 記者會等紀錄。(0-2%)

(2) 主動策劃倡導家庭教育議題,並 結合地方廣播電臺、第四臺製播 定期性教育宣導節目。(0-2%)

(3) 運用各種管道充分提供民眾及 學生家長 412-8185 全國家庭教育 諮詢專線服務及各類家庭教育服務 資訊。(0-2%)

(4) 每月更新及維護各縣市家庭教 育網站。(0-2%)

(55)

55

二、新移民教育輔導 (22%)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辦理新移民 家庭教育及 多元文化教 育 宣 導 情 形。(8%)

1.推展新移民家庭教育活動情形。 0-6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

2.本項評核範圍包括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各科(課、室)及家庭教育中心 等 推 動 辦 理 之 「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教育優先區計畫」、「新 移民子女教育改進方案」等以新移 民家庭為對象之家庭教育活動辦 理情形。

3.佐證資料:請備上開各類家庭教育 實施計畫、成果統計及具體成果資 料。

4.評分基準

(1)訂有鼓勵外裔/外籍配偶及家人共 同 參 加 之 獎 勵 措 施 ( 以 書 面 為 之)。(1%)

(2)各項以新移民家庭為對象之家庭 教育活動參與人次占該縣市外裔/

外籍配偶總人數(以內政部截至 103 年 12 月底統計數據為準)之比 率(四捨五入)。(3%)

A.未達 10%。(0%)

B.達 10%以上,未達 20%。(1%) C.達 20%以上,未達 30%。(2%)

(56)

56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D.達 30%以上。(3%)

(3)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新移民 家庭教育活動達成率。(1%):

達成率未達 100%。(0%) 達成率達 100%。(1%)

達成率(%)=實際辦理場次/預計辦 理場次。

(4)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所辦理之新移 民家庭教育活動將性別平等、家 庭暴力及多元文化議題納入宣導 情形。(0-1%)

2.有無針對國人(成人階段)辦理多元文化教 育宣導活動或課程?

0-1 實施對象為國人(成人階段),爰如 為學校辦理之相關教學活動(如國際 週、多元文化)不予採計,請備實施 計畫及課程內容等資料說明。

3.運用社區資源及媒體宣導各類開課資訊,並辦 理相關宣傳活動措施,鼓勵新移民及其家人 參與學習。

0-1 1. 請提供具體資料,如媒體宣導為 電視或電臺,請提供影音播放資 料。

2. 評分基準

(1) 未辦理。(0%)

(2) 有辦理,且透過 3 種以上之宣傳 管道。(1%)

□廣播電台

□電視媒體

□平面媒體

□村里幹事

□網路、電子報

□LED 跑馬燈或海報、布條

□社區公布欄 (二)新移民學習

中心營運輔 導。(3%)

1.實際訪視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情形。 0-1 1.本視導項目所有視導細項係指本 部 103 年度補助設置「新移民學習 中心」之營運輔導;或由縣(市) 自籌經費所成立類似之教育學習

(57)

57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機構。但不含內政部補助設置之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2. 請提供訪視紀錄或佐證資料。

2.按月準時填報新移民學習中心辦理外裔/外 籍配偶教育輔導之成果資料?

0-1 指每月 5 日回報終身教育司前一個 月外裔/外籍配偶參加新移民學習中 心辦理之教育輔導成果統計,請備 103 年 3 月起至 103 年 12 月之填送 紀錄(如電子郵件紀錄)佐證說明。

3.辦理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獎勵或檢討情形。 0-1 請就執行績效良好之中心業務相關 人員核予獎勵(考核與獎勵方式由縣 市政府自訂);如執行績效不佳者,

亦請檢討。本項請提供獎勵或檢討之 公文佐證。

(三)辦理外裔/外 籍 配 偶 教 育 輔 導 情 形 (11%)

1.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外裔/外籍配偶(不含大 陸配偶)占該縣市外裔/外籍配偶總人數比 率。

0-1 1. 外裔/外籍配偶總人數(不含大陸 配偶,以內政部截至 103 年 12 月 底統計數據為準)之比率(四捨五 入)。

2. 評分基準

(1) 未達 7%。(0%)

(2) 達 7%以上。(1%) 2.是否辦理外裔/外籍配偶學習之建檔,並輔導

結業學員至國小補校、新移民學習中心、樂 齡學習中心、社區大學就讀或提供相關進階 課程。

0-2 1. 本視導細項數據部分為必填。

2. 建檔係針對轄內外籍配偶人數較 多的鄉鎮地區開始調查、建檔,

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及無法就 讀之原因等,需提供問卷調查表 及統計表。

輔導結業學員轉至國小補 校______人

新移民學習中心____人 樂齡學習中心______人 社區大學______人 無法就讀______人

(58)

58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3. 評分基準

(1) 未辦理外裔/外籍配偶學習之建 擋及輔導結業學員進修。(0%)

(2) 僅辦理外裔/外籍配偶學習之建 檔或輔導結業學員進修其中一 項。(1%)

(3) 已辦理外裔/外籍配偶學習之建 擋及輔導結業學員進修。(2%)

已完成建檔人數______人 外籍配偶家人不支持學習 ______人

身體健康不佳_____人 工作繁忙______人 資訊不足______人 交通不便______人 時間不配合_______人 3.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學員學習需求項目

調查及統計。

0-1 對外裔/外籍配偶學員之學習需求進 行問卷調查,項目包括學習內容銜接 性、進修性及建議項目等,並提供問 卷調查表及統計分析表。

成教班學員______人 識字_______人 醫療保健_______人 人際溝通_______人 親職教育_______人 法律常識_______人 家庭教育_______人 汽機車考照______人 當地風俗文化____人 家事烹飪_______人 手工技藝_______人 電腦課程_______人 4.建立外裔/外籍配偶成人基本教育班講師資料

檔案,掌握並了解師資來源及素質。

0-1 請提供外裔/外籍配偶成教班講師姓 名、學歷、教學校名(或班名)、類 別(如學校教師、儲備教師及專業人 士)之名冊及人數統計。

外裔/外籍配偶成人基本教 育班講師____人

類別

學校教師_______人 儲備教師_______人

(59)

59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專業人士_______人 學歷

大學_______人 碩士_______人 5.辦理外裔/外籍配偶教育種子人員培訓及運用

情形。

0-4 1. 外裔/外籍配偶教育種子人員含退 休公教人員、成人基本教育班師 資、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家庭教育 中心志工、新移民學習中心志工 等。

2. 請備外裔/外籍配偶擔任教育服務 人力,請提供資料表冊(含國籍 别、姓名、服務單位及服務內容)。

3. 評分基準

(1) 辦理裔/外籍配偶教育種子人員培 訓及運用情形(2%):

A. 未辦理培訓。(0%)

B. 已辦理培訓,惟所培訓人力尚 未參與服務。(1%)

C. 已辦理培訓,且培訓人員妥善 運用於各教育領域,並有工作 推廣成果。(2%)

(2) 外裔/外籍配偶擔任教育服務人力 人力情形(2%)

A. 未達 11 人。(1%)

B. 達 11 人以上。(2%)

(60)

60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 是否於 103 年 10 月至 11 月間填報本部成人 基本教育研習班統計表。

0-1 請列印(期程:102 年 10 月至 103 年 9 月)各辦理單位外裔/外籍配偶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外裔/外籍配 偶學生統計表。

7.103 年轄內外裔/外籍配偶參與終身學習等活 動人次占該縣市外裔/外籍配偶總人數之比 率?

0-1 1. 本項所稱終身學習活動包括成人 基本教育研習班、新移民學習中 心(或類似之教育學習機構)、社 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家庭教 育中心等學習機構(不含內政部 補助設置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 中心」)所辦理之終身學習活動,

以及國民小學辦理「新住民火炬 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

「新移民子女教育改進方案」中 外裔/外籍配偶參與之終身學習、

家庭教育等教育活動。

2. 外裔/外籍配偶總人數以截至 103 年 12 月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為 準,百分位數請四捨五入取整數。

3. 評分基準

(1) 比率未達 40%者,不給分。

(2) 比率達 40%以上者,核給 1 分。

103 年本縣(市) 外裔/外籍

配偶參與終身學習等活動 人次

103 年 12 月內政部人口統 計 103 年 12 月內政部人口

統計外裔/外籍配偶總人數 人

所占比率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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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三立新聞網》 《自由時報電子報》 《蘋果日報電子報》三家網路新聞媒體 於 2014 年 11 月 19 日先後於其網站上所報導之新聞。新聞內容為講述 103

「SimMAGIC eBook 互動式多媒體電子書編輯軟體」所匯出之行動 版電子書,可結合電子書管理平台進行上傳及下載之設定,使用者依 據載具類型至各系統應用程式市集,下載取得 SimMAGIC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綱要總綱已於103 年11月28日由教育部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C

請持續配合本部 政策推動藝術教 育、師資供需評 估、辦理教育實習 及 教 師 進 修 工 作,建議針對提升 國民中學專長授 課比率教師進修 第二專長學分班 辦理部分,可後續 追蹤。.

2.預估缺額係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署補 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辦理,俟臺中市政府教育

(1)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 ,除能針對篩出學校之個別 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外,並需進行訪視工作 加強輔導,使各校確實依改進規劃落實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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