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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式撒水頭相關設置標準比較

第三章 密閉式撒水頭設置標準與檢測基準適用性研究

3.2 密閉式撒水頭相關設置標準比較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於第 17 條訂定應設置之場 所,並於第 46 條制定相關配置規定;明定各類場所應安裝撒水頭種類(一 般型、側壁型、小區劃型、放水型、貨架型)、感度類(第一種及第二種)、 撒水半徑(r 2.3、r 2.6)等性能,第 50 及 57 條則針對放水量及水源容 量進行規定,詳可參閱 2.4.1 節說明。

國內認可基準試驗, 7976033, 69%

UL認証, 2047385, 17%

日本檢定協會認証, 1507319, 13%

其他, 86000, 1%

密閉式撒水頭個別認可通過現況(91-99年12月)

圖 3-3 消防安全設置標準第 46 條示意圖13

圖 3-4 撒水頭安裝上之法規要求示意圖14

13 93 年內政部消防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重點說明會資料

14 消防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CHAP3.3-2 密閉式撒水頭

標準型撒水頭

側壁型撒水頭

高感度型撒水頭

小區劃型撒水頭

感度種類:1種,放水量80 l/min以上 有效撒水半徑:2.6m以下

感度種類:1種,放水量50 l/min以上

其他型撒水頭

有效撒水半徑:2.3m以下 感度種類:1種、2種 放水量80 l/min以上*

感度種類:1種,放水量80 l/min以上

*高架倉儲放水量114 l/min以上 自動撒水設備體系

固定式噴頭

可動式噴頭 開放式撒水頭

放水型撒水頭

小型噴頭

小型噴頭 大型噴頭

大型噴頭

3.2.2 日本撒水頭設置規範

日本之撒水頭設置規範主要依據日本建築基準法及消防法之規定,定 有各類場所之設置基準,表 3-2~3-4 為日本消防法撒水頭設置法規之整理 表:

表 3-2 日本密閉式撒水頭配置方法整理表15

表 3-3 日本密閉式撒水頭配置方法整理 2(小區劃、側壁型)14

15消防設備の早見帳 p.414 帄成 21 年 青企話出板

表 3-4 日本密閉式撒水頭水量計算整理表16

16消防設備の早見帳 p.415 帄成 21 年 青企話出板

由上表可見,其實與國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許多部份 均相同,係因我國消防制度原先承襲日據時代之建築法,早期規範大多均 參考日本建築相關法令制定,因此日本法令與國內規定不論設備檢驗或設 置規範均極為相似,本研究不再作細部探討。

3.2.3 NFPA 撒水頭設置規定 1. NFPA13 適用場所危險等級分類

美國 NFPA 13 為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最基本消求標準,包含供水系 統之特性與適用性,對於撒水頭、管路閥類其材質與附件之選用內容。

在 NFPA 13 將其分成建築物使用分類與貨物儲存分類。其中建築物分類 乃針對其建築結構、用途、內部可燃物的數量和分佈情形、使用者使用 特性、可能發生火災種類及潛在火勢來分級。貨物儲存分類則又分成二 類:貨物分類(四級)與橡膠、圕膠材料分類(三類)。NFPA 13 場所分 類僅適用在自動撒水設備安裝及計算其水源供應的基準,他不能被延伸 至一般場所之危險等級之分類。建築物分類計分為三級五組,敘述如下:

(1) 輕度危險場所(L ight Hazard Occupancies)

建築物其堆置可燃物的數量少或產生之可燃性是屬低的,且可能發 生的火災的熱釋放率亦低,例如下列場所:教堂、俱樂部、教育場 所、公共團體聚會場所、圖書館(書庫除外)、博物館、護理站及病 人恢復室、辦公室、住宅、餐廳的座位區、電影院和演講堂(舞台 及布幕區除外)。

(2) 中度危險場所(Ordinnary Hazard Occupancies)第一類

建築物起火危險性低,可燃物屬中等,其可燃物堆積高度不超過 2.4m

(8ft),而預期的火災熱釋放率為中等。例如下列場所:汽車室內 停車廠、展示場、飲料製造廠、罐頭工廠、乳製品製造及處理工廠、

玻璃及玻璃產品之製造場所、洗衣店、餐廳工作人員區域。

(3) 中度危險場所第二類

建築物起火危險性及可燃物數量屬中等,其可燃物堆積高度不超過 3.7m(15ft),而預期的火災熱釋放率為中等,例如下列場所:穀類

磨坊、化學設備場所(一般性)、製作糕餅場所、酒廠、乾式清潔劑 製造場所、飼料磨坊、馬廄、毛皮加工廠、圖書館(儲存大量書區 域)、機械商店、商業場所、金屬加工廠、碼頭、郵局、舞台、紡織 廠、木材加工廠等

(4) 高度危險場所(Extra Hazard Occupancies )第一類

建築物起火危險性及可燃物數量屬高,而預期的火災熱釋放率迅速,

但其僅儲存少量或幾乎沒有可燃氣體。例如下列場所:飛機停機棚、

可燃性液壓油使用區域、鑄造場、金屬鍛造場、夾板製造廠、印刷 廠(使用墨油其閃火點低於 37.8℃)、橡膠資源回收處理場所、鋸磨 場、紡織品之原料廠、使用圕膠泡綿為室內裝修之場所。

(5) 高度危險場所第二類

建築物起火危險性及可燃物數量高,而預期的火災熱釋放率迅速,

儲存中量可燃氣體或延燒範圍廣泛。例如下列場所:使用柏油浸染 場所、利用可燃物液化處理場所、電鍍場所、建築物模組件的組裝 場所、利用油作淬火處理的開放式場所、油漆或油漆封裝場所。

2. 撒水頭之放射壓力、放水量及放射時間

美國 NFPA 13 水力計算法,規定有撒水設備之場所另設有式內外消 防栓時,係供應增加的要求放水量及撒水設備放射時間,如下表所示:

表 3-5 放水量放射時間(並設有消防栓之場合)17

危險場所 等級

室內消防栓放水量 合計室內與室外消

防栓放水量 放射時間

(min) gpm L/min gpm L/min

輕度危險 0,50,or100 0,189,or 379 100 379 30 中度危險 0,50,or100 0,189,or 379 250 946 60-90 高度危險 0,50,or100 0,189,or 379 500 1893 90-120

17 NFPA 13 Edition 2010,P.13-118

如採管徑規核方法,則只限定於輕度集中度危險場所,美國對於放射 時間內水源之供應,並不強制規定設置固定水源,而是以實際能夠連續供 應水源的能力評估之。其撒水頭最小放射壓力、放水量與放射時間如表 3-7 所示

表 3-6 管徑規格設計法之放射性能18

危險場所 等級

建築物最末端

撒水頭需壓力 流量要求 放射時間

(min) psi bar gpm L/min

輕度危險 15 1 500-750 1893-2839 30 中度危險 20 1.4 850-1500 3218-5678 60-90

當撒水頭流量特性係數(K 值)固定時,放射壓力與放水量成二次方 關係,撒水頭之撒水粒徑、放水量與放水壓力之大小,關係到所放射出的 水能否達到火源位置,若撒水頭放水可達到火源位置且水量足夠時,撒水 頭放出的水其冷卻作用大於火所釋放的熱量,則撒水頭可控制火勢;反之 則滅火失敗。而水的冷卻作用與撒水粒徑、是否可到達火源位置之關係密 切,因此一般認為 7psi 的放射壓力是達到適當作用所需之最低限度壓力。

即在這樣壓力下,具有標稱 1/2 英吋(12.7mm)口徑之撒水頭,每分鐘將 噴出 15 gal/min(58ι/min)之水量,19而放射時間與撒水設備設計之目 的有相當大關係,撒水設備之目的可分為撲滅火勢與控制火勢。放射時間 較短,表示該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容易被撲滅。放射時間長,表示該場所 發生火災時,不易被撲滅,此時應該以控制火勢為主,不使其擴大延燒為 主。

3. 假想防護面積與撒水密度

假想防護面積之概念為火災發生至撒水頭動作將火災撲滅,這段時 間能會有所延遲,而在這假想防護範圍內,提供預定之撒水密度,火勢

18 NFPA 13 Edition 2010,P.13-118

19自動撒水噴頭 ,消防手冊下卷中譯本,知識出版社,1991 p.192

可被控制甚至被撲滅。美國針對場所危險程度不同經由災例分析與實驗 得到一面積與撒水密度關係圖(Area/Density Curve),如圖 3-5 所示。

圖 3-5 NFPA13 面積與撒水密度關係圖(Area/Density Curv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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