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撐材評估實驗及討論
第一節 ISO 9705 房間試驗
1. 實驗設計
為瞭解不同耐燃級數、不同厚度板材於 ISO 9705 房間試驗之火 場行為,第一及第二次實驗分別以 9mm 耐燃二級石膏板及 12mm 耐 燃三級耐燃合板為面材。天花板之支撐材分為兩個部份,一半以木 角材來固定面材,另一半吊筋輕鋼架來固定面材,牆面則都以木角 材來固定,木角材跨距皆選用在一般裝修最常使用的 60cm(如圖 3-1),裝修後 ISO 9705 房間長、寬、高分別為 3.3m、2.2m、2.3m。
量測項目包括房間天花板、天花板木角材、天花板吊筋及牆面木角 材溫度,第一次實驗及第二次實驗之溫度測點分佈如圖 3-2 及圖 3-3。
天花板吊筋結構
天花板木角材結構
牆壁木角材結構
圖 3-1 天花板吊筋、天花板木角材、牆面木角材結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600
600
600
600
600
300
600 500 600
T1 T2 T3
T4 T5 T8
T6
T7
500
房間內熱電偶 天花板背溫熱電偶 側面背溫熱電偶 熱通量計 引火源 單位:mm
1
600
600 500 600
T1
T13 T14
T11 T12
T9 T10
本實驗以燃燒器(Burner)為引火源,以 95%丙烷為燃料,對 於燃燒器不同熱釋放率進行調整(如圖 3-8), 測試在 ISO 9705 煙
-50
-200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Time (sec)
Rate of Heat Release (kW)
0
Total Heat Released(MJ)
RHR THR
材還有餘焰燃燒,且牆面的焦化面積也清晰可見。
(a)第1分鐘 (b)第10分鐘 (c)第15分20秒崩塌 (d)第20分鐘 圖 3-5 第一次 ISO 9705 房間試驗實驗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 3-6 天花板版材燒穿及木角材崩塌
(資料來源):本研究
實驗各熱電偶測點溫度如圖 3-7,熱釋放率、總熱釋放如圖 3-8。由圖 3-7 可知,天花板下方之溫度(T1、T2、T3)在熱釋放率 100kW 時,約維持在 200℃~300℃,十分鐘後熱釋放率增加至 300kW,室內溫度也隨之增加至 400℃~600℃,至 15 分 20 秒石膏 板崩塌,火災熱氣穿透面材進入天花板後方,使天花板下方之溫度 反而下降。此外天花板後方溫度(T4、T5)自崩塌後快速上升,另牆 面後方溫度(T6、T7、T8)緩慢上升,且均不超過 100℃。
熱釋放率部分,因石膏板為不燃材料,引火源為唯一熱釋放來 源,前十分鐘約維持在 100kW,隨後增加至 300kW,當面材崩塌後,
木角材被引燃後,熱釋放率才又有明顯的增加。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時間(s)
-100
-500 0 500 1000 1500
Time (sec)
Rate of Heat Release (kW)
0
Total Heat Released(MJ)
Total RHR Total THR
圖 3-8 第一次 ISO 9705 試驗熱釋放率、總熱釋放率圖
(a)第1分鐘 (b)第10分鐘 (c)第10分37秒閃燃
圖 3-9 (a)~(c) 第二次 ISO 9705 房間試驗過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
實驗各熱電偶測點溫度如圖 3-10,天花板下方之溫度(T1、T2、
T3)在熱釋放率 100kW 時,除 T3 因為於燃燒器附近,溫度達約 500
℃外,其餘各點維持在 300℃左右,十分鐘後熱釋放率增加至 300kW,至 10 分 37 秒發生閃燃,溫度已達約 600℃~900℃,為避 免實驗設備受損,實驗隨即停止。此外天花板後方溫度(T4、T5、T11、
T12、T13、T14)與牆面後方溫度(T6、T7、T8、T9、T10)緩慢上升,
且均不超過 100℃。吊筋(T15、T16)之溫度介於 150℃~200℃,無 法造成吊筋性質之改變。熱釋放率、總熱釋放如圖 3-11,耐燃合板
0
Time (sec)
Rate of Heat Release (kW)
-20
Total Heat Released(MJ)
Total RHR Total THR
圖 3-11 第二次 ISO 9705 試驗熱釋放率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5. 面材小尺寸實驗
6 CA<120
tdθ>
6 CA<120
tdθ>
(a)石膏板正面圖 (b)石膏板背面圖
(d)耐燃合板背面圖 (c)耐燃合板正面圖
圖 3-12 (a)~(d)表面試驗結果
(資料來源):本研究
6. 房間試驗與表面試驗結果討論
固定材在火場中之危害為被破壞、斷裂、崩塌,造成裝修材料 突然大量暴露於火災高熱中以致釋放大量熱、煙,在 2 次房間試驗 中,第一次試驗 9mm 二級石膏板面材雖未大量的燃燒,但約於 15 分鐘發生崩塌,第二次試驗 12mm 三級耐燃合板約於 10 分鐘發生閃 燃,但未發生崩塌,且固定材皆未受到破壞。第二次試驗 12mm 三 級耐燃合板實驗發生閃燃乃因其耐燃級數較低,甚為合理;但發生 面材被燒穿,固定材均被破壞的是第一次試驗 9mm 二級石膏板面 材,因此在面材燒穿破裂前,即使發生閃燃,固定材並不會受到破 壞。
此外,面材燒穿與否是固定材是否會影響防火性能之關鍵,經 分析發現是否燒穿與板材之耐燃性無直接關係,其厚度扮演重要角 色。而裝修材料在表面試驗中已有檢測其龜裂及裂隙寬度,足以在 火災初期預防固定材之危害。故本研究建議只須規範面材,並不需 要針對固定材加以規範。
第二節 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
1. 設備簡介
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設計為評估供防火 區劃用之各式組件(如牆、樓板、天花板)之耐火性能,爐內溫度 依標準昇溫曲線進行加溫,模擬火災自起火期至擴大成災之火場環 境。試驗尺寸長、寬分別為 4.8m、4.8m。本實驗特別針對天花板固 定材之性能進行實驗,圖 3-13 所示簡易支承之屋頂組裝方式。
(a)寬度中間斷面
(b)長度中間斷面
1. 加熱爐體2.試體(屋頂)3.滾輪或鋼桿4.耐火絕緣材
圖 3-13 簡易支承之樓板及屋頂組裝
(資料來源):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
2. 實驗設計
在 CNS 12514 試驗中,實驗設計主要探討面材的厚度對崩塌的 影響,故在 CNS 12514 實驗中,將天花板分成四等份如圖 3-14,面 板分別以 9mm 石膏板、12mm 石膏板、7mm 耐燃合板、及 12mm 耐燃合 板,板與板間皆以 9mm 石膏板分隔,固定材皆以木角材,固定材跨 距選用在一般裝修常使用的 90cm。裝修後的是體長、寬、高分別為 480cm、480cm、30cm。量測項目方面,測量天花板、天花板木角材、
天花板後空間溫度(如圖 3-15)。
7mm耐燃合板 12mm耐燃合板
12mm石膏板 9mm石膏板
240cm
240cm
240cm 240cm
圖 3-14 CNS 12514 面材佈置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 3-15 CNS 12514 熱電偶測點分布圖
圖 3-16 CNS 12514 試體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3.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結果討論
圖 3-17 為 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各面材背面熱 電偶測點溫度與爐內溫度圖,如面材崩塌,即會造成背溫急劇上升,
由圖 3-17 觀察四種面材背面溫度,可得知四種面材崩塌的順序依序 是 9mm 耐燃石膏板、7mm 耐燃耐燃合板、12mm 耐燃石膏板、12mm 耐燃耐燃合板。由此可知,崩塌的發生與面材之耐燃性無直接關係,
而與材料本身的厚度有較顯著的關係。耐燃合板被引燃後,面材被 燒穿,因係固定材引燃後逐漸碳化,無法承受面材重量以致造成崩 塌。石膏板受熱後,面材龜裂、脆化,使固定材因而受熱引燃,進 而造成大規模的崩塌。故本研究建議只需規範面材,並不需要針對 固定材加以規範。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0 100 200 300 400 500
時間(秒)
溫度(℃)
7mm耐燃合板 12mm耐燃合板 9mm石膏板 12mm石膏板 爐內溫度
圖 3-17 CNS 12514 試驗結果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第四章 底材評估實驗與討論
室內裝修施工業者在進行裝修時,常將通過試驗之面材黏附於 另一底材上,此底材常不具防火性能且並未加以規範,本實驗以 CNS 6532 表面試驗探討其是否會影響防火性能。
第一節 實驗設計
為探討貼附的底材,是否會影響防火性能,選用四種不同的面 材(4mm 耐燃一級木絲水泥、6mm 耐燃一級矽酸鈣板、9mm 耐燃 一級石膏板、12mm 級外耐燃合板),貼附在底板(10mm 級外三夾 板)上,底板黏貼採用一般市售南亞樹酯,以刷子均勻塗佈在面板 上,將塗佈好的面板粘著於底板上,自然風乾即可。
第二節 實驗結果與討論
圖 4-1~4-4 為上述四項面材單獨進行表面試驗及貼附底材後進 行表面試驗之發熱性比較,表 4-1 並列出相關測試結果,可見當面 材貼在底材上,並未明顯影響材料在表面試驗中之溫度,但發煙性 與餘焰則沒有一致的趨勢,特別是矽酸鈣板,在加了底材之後,因 為燒穿而使底材引燃,造成 90 秒的餘焰時間,使其級數由一級變為 級外。
圖 4-5~4-8 為上述四項面材單獨進行表面試驗及貼附底材後進 行表面試驗之背溫比較,可見在貼附底材後,背溫更降低,因係板 材加厚之故。
由此可見,貼附一層級外之板材後,在表面試驗中發熱部分並 未降低級數,但餘焰時間等判別則有可能降低級數。此外貼附另一 板材易使一級材料在進行基材試驗時不合格之機會大增。基材試驗 設置之目的即在於檢測出面材除表面以外材料之性質。
因此,若實際施工將已通過檢測之板材貼附另一板材是不符合 防火要求的,然而 CNS 6532 標準中 3.1.1 節已明確標出:「試體之 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如此貼附即表示與實際所使 用不符。另在建築技術規則第八十八條已規定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 之耐燃性能,說明部分第二條:「本表所稱內部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 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 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此條文亦已清楚說明除建 築物構造體外之所有材料,但為更求詳盡、清楚,建議改為「本表 所稱內部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系統(含 面材及底材)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
0
0
0
0
480 540 600
時間(秒)
540 600
時間(秒)
表 4-1 各板材表面試驗結果
注:本試驗判定耐燃一級未含基材試驗
(資料來源):本研究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欲評估室內裝修之固定材料及底材對防火性能影響,結 果分二部分:
第一節 結論
1. 固定材
(1)在火場中之危害為被破壞、斷裂、崩塌,造成裝修材料突然大 量暴露於火災高熱中以致釋放大量熱、煙,實驗結果指出,在面材 被燒穿之前,即使發生閃燃,固定材均無被破壞之虞。
(2)面材燒穿與否是固定材是否會影響防火性能之關鍵,經分析發 現是否燒穿與板材之耐燃性無直接關係,其厚度扮演重要角色。
(3)裝修材料在表面試驗中已有檢測其龜裂及裂隙寬度,足以在火 災初期預防固定材之危害。
2. 底材
(1)本研究已具耐燃性能之板材貼附於級外進行表面試驗發現造成 其整體耐燃級數下降是有可能的,其關鍵原因亦在於面材之龜裂或 裂隙,使底材被點燃造成餘焰。
(2)板才級別判定雖會影響,但其原因乃係裂縫,應不至造成火災 危害之擴大,故建議不修改建築技術規則。
第二節 建議
根據研究發現,提出下列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 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舉例。
建議一
面材、固定材規範: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面材、固定材規範: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