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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合理使用原則

5. 制度改革的建議

5.4 專利的合理使用原則

合理使用原則是著作權法底下的概念,需要在專利法討論,原因之一 在於專利說明書不需要揭露原始碼,而可能阻礙資訊技術的進步。過去在

Northern Telecom, Inc. v. Datapoint Corp.

57一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地方

0,39020381,2077612,00.htm> (last visited Sept. 16, 2004) (on file with TLR).

56 See Pamela Samuelson, Randall Davis, Mitchell D. Kapor & J. H. Reichman,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94 COLUM. L. REV. 2308, 2310-16 (1994).

57 908 F.2d 931, 943 (Fed. Cir. 1990).

法院的見解,認為專利權人無須揭露原始碼,也可以符合「據以實施」與

「最佳實施例」兩個審核要件,至於所謂習知技藝人士的水平,應該從個案 判斷。法院見解在 1990 年形成判例,之後法院便未就是否應揭露原始碼一 事再做考慮58。實務上,法官通常沒有技術背景,法官可能每隔幾年才遇到 一個專利訴訟,專家證人雖然提供意見,但法官本身仍需要在相當時限內掌 握專利法與該技術領域的重點,在這種情況下,其判斷的正確性便有商榷的 餘地59,或者,至少應有在不同意見中重新檢討的必要。目前軟體同時可受 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及專利法的保護,原始碼也不需要揭露,是否可能保 護的密度過高?

為了避免過度保護,壓制後續他人創作或使用上應有的空間,合理使 用原則應納入考慮,以減緩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保護強度。例如,在市場競爭 上,還原工程讓競爭對手得以一窺內部以便進行迴避設計,對促進競爭有正 面的作用。在著作權法領域,法院接受將電腦軟體的還原工程視為合理使用 的樣態之一,但合理使用的概念在專利法領域並不存在,實務上也未發展出 類似的原則。由於專利說明書不需要揭露原始碼,軟體在外觀上不具實體,

也不像一般機械裝置得以拆開來一探究竟,因此,透過專利來瞭解軟體技術 便受到相當的限制,專利概念下以揭露技術內涵換取獨占權利的機制,在軟 體專利中似乎有所失衡,在無法取得原始碼的情況下,還原工程可能是唯一 徹底瞭解專利技術的手段。不過,採用還原工程有侵害專利之嫌,專利法條 文規定的侵害類型廣泛,使用、製造、販賣、進口等都包括在內,還原工程 中採用反組譯(decompile)方式時,很可能即構成「使用」樣態,或者在 記憶體中構成「重製」,如果不是預先取得授權,則可能已侵害他人專利。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還原工程對軟體界有存在的必要,得以探求軟體專利

58 See Burk & Lemley, supra note 29, at 1199-1200.

59 Id. at 1197.

的技術特徵,一方面還原工程則受到專利侵害的限制,而難以安全實施60。 在兩難的情況下,制度上應該如何採用著作權法下合理使用的原則,以避免 專利制度的過度保護?

事實上,還原工程及揭露原始碼只是針對軟體而來的問題,在軟體領 域之外,專利法中是否應該增加合理使用原則並一體適用,則是另外一個更 根本的問題。學者認為,過去假設專利權人將有效運用授權發揮專利技術的 價值,近幾年受到可專利範圍不斷擴張的影響,市場可能已出現失靈的現 象,讓專利制度無法達到原本立法的目的。因此,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

為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有必要考慮移植著作權法下合理使用的概念,在 專利法領域定義不同的判斷準則61,讓未來的發明人不會在過度保護專利權 人的情況下,失去創新的空間。目前專利局、國會及法院等並非對專利制度 可能有礙科學進步視而不見,但思考上多半侷限於制度內操作細節的調整,

而未能跳出框框重新審視受保護及不受保護之間的界線為何。專利數量大量 成長,後續創新如果可能出現,面對諸多相關專利的授權成本過高,也可能 變得難以實施,整個專利制度反而形成對大眾福祉不利(anticommons)的 結果。為了避免情況持續惡化,應有必要在專利制度中增加得以侵權的合理 使用原則62

雖然著作權制度與專利制度有所不同,例如,著作權一開始取得保護 的門檻很低,但後續不少原則或學說可以將權利限縮在不至於對公眾有害的 範圍,相反地,取得專利保護的門檻較高,需要經過專利局審查其是否符合 相關要件,權利的範圍也在事前審查中決定,因此,事後限縮的概念較不發 達,其他如權利保護期間的長短、獨立創作是否可能侵權等,也有不同的差 異63。不過,著作權法及專利法在立法的目的上是相同的,最後皆以增進公

60 See Burk & Lemley, supra note 21, at 1589-92.

61 See O’Rourke, supra note 18, at 1177.

62 Id. at 1178-80.

63 Id. at 1184-87.

眾福祉為依歸,也沒有理由兩者在誘因設計上必須採取不同的做法64。 著作權法出現合理使用原則,從經濟分析的觀點,所考量的是市場失 靈時可能過度保護了著作權人而一般大眾無法有效運用其著作65,目前專利 制度中雖然存在一些限縮專利權以避免市場失靈的做法,如要求重新審查專 利的效力、主張反均等論(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主張侵害對象 為阻擋性專利(blocking patent)、主張實驗用途而免責、主張授權人為專 利濫用(patent misuse)等,但深入分析後可以發現,這些原則並無法等同 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原則,也無法解決所有市場失靈的問題或各有不同的侷 限。例如,重新審查專利只能得到有效或無效的結果,但當事人需要的可能 是不受追訴地使用部分技術的空間,主張實驗用途則無法讓還原工程的使用 完全免責等66。綜合上述考量,專利制度應考慮合理使用原則的採用。至於 採用哪些原則,學者提出五個判斷因素:(1)專利侵害促進技術進步的程 度,(2)專利侵害的目的,(3)市場失靈對能否取得授權的影響力,(4)專利侵 害對創作誘因降低的程度以及對社會整體利益提高的程度,(5)專利技術的 本質67

上述原則是否為實務界所接受,以及如何在個案中加以落實,皆有待 考驗。從本文的觀點,提出合理使用原則是跳出框框的第一步,藉由釐清專 利保護與公眾福祉之間的界線,在壁壘分明下賦予合法的漏洞或增加判斷的 彈性,應有助於緩和專利密度過高的副作用。稍後的建議做法或許可視為再 往前一步,將考量的重點跨過界線本身,以公眾福祉為出發點,思考開放模 式應用在專利領域的可能性。

64 Id. at 1196.

65 Id. at 1188.

66 Id. at 1192-95.

67 Id. at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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