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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專利

本小節先清楚定義所謂的專利,再依序介紹專利種類、年限、分類法則與收 錄專利的資料庫,藉此了解國內專利的概況。

2.1.1 專利的定義

人類的創造力,表現在不同的新點子與新發明上,已經取代黃金、殖民地與 物資原料,成為新版『國富論(An Inquirg Into The Nature And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的主角。創新能力與具體的黃金、廠房、礦產、土地同被視為財產 的一種,而且是特殊的財產—智慧財產(Warshofsky 1994)。

智慧乃是人類推動文明科技之重要因素之一,但自古以來人們即有將智慧所 結晶成之專業技術等視為財產,且不輕易外傳,即有:祖傳秘方、獨門絕活等觀 念流傳。但於十九世紀末,工業迅速發展,各種技術日新月異,抄襲、仿冒事件 層出不窮,影響到人們之權益,各國政府遂逐漸將智慧財產權的抽象觀念予以具 體化,且賦予發明技術之獨佔權利。

專利者,專有某種權利或利益─發明人或其合法專利權人申請,取得專利,

並享有使用該項發明之專有權利(exclusive right)。係指政府與專利權人之契約;

是政府賦予申請人(發明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其發明(或創作)享有的獨佔權,也就 是所謂的專利權(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的權利),能以提供企業進行研 究及發展的誘因。這項權利在專利權人基於該發明開發事業時能夠用以防止競 爭,或者讓他人在依據授權契約支付權利金的狀況下利用該發明,亦或是經由讓 予而將專利完全出售給他人。簡言之,專利是一鼓勵創作發明人而授與發明人之

一項權利。故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誓─專利法立法之目的為鼓勵、保護、

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之發展。即允許發明人於特定的時間內禁止他人製 造,使用、販賣其發明,藉由達保障其創作之權益,進而提昇整個產業技術能力。

專利必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而取得。台灣是屬地主義,表示專利所賦予的權 利效力及於我國全境,但不及於外國,要在外國尋求專利保護必需在當地申請取 得專利權,同樣地,外國專利若未在我國申請取得專利權,在我國境內也不受保 護。(專利法第三章 特許實施)

2.1.2 專利種類

關於專利的種類各國略有不同,對於各種專利的定義及專利期限也不盡相 同。我國專利的種類有以下三種:(專利法第二條)

z 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十九條「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可 定義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於物或方法貨物的用途上。適 格的發明專利標的必須滿足此一定義之條件,即

1. 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係指利用於自然界中由經驗所獲知的一定因 果關係,作為達成某一目的的手段之思想。排除利用人類精神活動之事 物。

2. 創作:新作出之事物。

3. 高度:係指於全技術界中該技術領域的水準比較高,或是於同一技術領 域中其技術內容較高。其中技術內容可以是機器,物品,物的組合(化 學組合物,也包含成分的混合及化合物),及方法(或製法)。基本上和 所發明創作的物品或方法是簡單或複雜、普通或特殊、價值的高低、品 質的好或壞以及創作過程的艱難或容易等,是沒有必然關係。

發明物品專利之專利權人一般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明方 法專利之專利權人一般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

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 項)

z 新型專利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在依專利法第十九條,可演繹出「新型」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且具體表 現於物品之空間型態上─亦即佔據有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為其形狀、構造或裝 置上的具體創作或改良,並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適格的新型專利標的 必須滿足此一定義之條件,即

1. 物品

2. 形狀、構造或裝置 3. 創造或改良

其中形狀是指物品外表所佔的空間狀態;構造是指物品的結構;裝置是指兩 個或兩個以上部分結合且具有關聯,而在物品形狀構造上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 用或增進功效者,皆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一般享有:「專有 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 權。」(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z 新式樣專利

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之創作。」係指物品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其結合之設計,若於申請日前無 相同、近似者公開在先,且非熟悉該項物品設計人仕所顯而易知者,則可取得新 式樣專利。適格的新式樣專利標的必須滿足此一定義之條件,即

1. 物品(物品性)

2. 形狀、構造或裝置(型態性) 3. 創造或改良(新作出事物)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發明等功能型專利主要之區隔,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 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型提昇其品質享受,提高視覺注意,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 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之 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而新型、發明功能型專利之形狀、構造、裝置則 在於其功能、技術、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權人一般享有:

「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專 利物品之權。」(專利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各國專利制度及權限都有所不 同,我國是以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方式來申請專利保護;而美國專利權只有

2.1.3 專利年限

發明、新型、新式樣均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台灣各項專利權之年限如下:

(一)、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二)、新型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三)、新式樣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998)。

2.1.4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 IPC

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專利分類為根據專利所揭露的技術內 容,所提供的一種簡易與通用的技術分類系統。專利分類的目的是讓專利審查官 或是一般專利閱讀者能夠快速的找到相關專利文獻。根據陳達仁教授與黃慕萱教 授的整理,專利分類的目的包括: a. 利於資料的整理、歸檔與組織、 b. 合理 劃分專利內容的技術範圍、 c. 便於檢索與利用、與 d. 作為判斷相關性的依據。

(陳達仁、黃慕萱 2002)

IPC第一版之有效期限為1968年9月1日至1974年6月30日。為了改進分類系統 跟上時代的變化,每五年更新一次版本,目前使用的是第八版,自2006年1月啟 用。主要採取的是「功能導向」原則,將發明分為:

A部「人類生活必需」

B部「作業、運輸」

C部「化學;冶金;組合技術」

D部「紡織;造紙」

E部「固定建築物」

F部「機械工程;照明;供熱;武器;爆破」

G部「物理」

H部「電學」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之架構在於整體技術知識區分為若干層次,將技術差異由 上而下之階層次序排列,分別為「部」、「主類」、「次類」、「主目」、「次 目」。

2.1.5 專利檢索資料庫

Patent Pilot 專 利資料庫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