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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部落自治與歧異的產生

當今鄉村制度網絡根源於部落宗族組織,在宗族組織基礎上形成宗 族制度。隨著國家機器的膨脹,為了強化對原住民社會的管理,統治 者借助於部落宗族制度,在原住民族地區創設了鄉村制度。從 1980 年 代還我土地運動以來,相繼經歷了憲法上正名、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到了民國 2005 年 2 月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亦刻由立法院審議,攸關原住民族保障法案正逐 步落實中。做為一個制度依據的法規範受惠主體─原住民族在觀念上 須釐清若干疑義,並讓部落於自治前做自我調整準備。本節從封閉與 開放、傳統與現代的向度,分析制約未來部落民主政治發展的人為、

文化、心理及集體認同等因素。

壹、部落自治提供宗族勢力的擴張

文崇一(1989:309-310)指出,早期山地社區的權力結構都是氏族 統治,無論是選舉或承襲,一旦獲得了統治的職位,都有相當程度的

集權傾向,雖然有些小的權力團體準備抗衡,權力還是集中在少數人,

甚至一、二人之手,此受到原有社會結構的影響,政治制度固然變了,

運作方式一時還變不過來,或者根本就已形成為專權式的權力分配。

歷來殖民政府統治原住民族,一般採取綏靖政策,而為了加速與原住 民部落建立良好互動關係,部落頭目或領導人、長老等,遂成為統治 政權優先考慮接觸的對象。例如在日據時代,日本警察不主動涉入部 落內部事務,而交由部落領導人自行去調處;臺灣光復初期,政府也 對傳統部落領導人相當禮遇,分別賦予官派行政職務;時至近年來,

雖然普遍施行選舉以拔擢各級民意代表及首長,然而,傳統家族勢力 仍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力,而成為各個政黨爭相接觸、拉攏的對象。

對於原住民族蘊釀自治,原住民族地區擬建立一套全新的民主制 度,民意政治發展極易受到宗族勢力的制約,而宗族勢力長期以來所 賴以為繫的傳統文化素質本身,同樣受到民主政治現代性的挑戰。正 如下列受訪者所擔心的:

…政府訓練出來的這些公職人員都是半調子的,我自己是這樣看我們原 住民社會,我認為說自治區成立之後,自治區人員理當由部落人員來充 任,但是我擔心的是,自己人管自己人,那種瞧不起或壓榨的心就會應 運而生,我大概就是這個看法。(受訪者 6,2006.10.06 訪談)

…我們臺灣原住民太多元了,以致於各民族應該注重民族與民族之間的 對等關係,也就是說,你也可以去爭取權利啊,泰雅族可以爭取權益,

太魯閣族也可以爭取權益啊,再來對談,其實是對話的平台要去建立,

因為民族跟民族之間很容易對立,這是任何民族都一樣,不只是漢族對 待原住民,臺灣十三族原住民本身就會對立,舉我們泰雅族來說好了,

當泰雅族對上有淵源關係的賽夏族的時候,賽夏族是很弱小的,可是賽 夏族在爭取權益的時候,他直接會衝擊到政治資源和行政資源,可以在 你爭取的時候,你可能會考慮到其他小族,小族你可能會感受到你被欺 負,可是小族你有沒有起來爭取你自己的權益,所以我們要創造的是民 族與民族之間的對話平台,任何民族有任何意見,你都可以隨時拿出來 談啊,但不能有大族吃小族。(受訪者 8,2006.10.09 訪談)

前面文崇一提到,部落政治具有專權式的權力分配傾向,那麼原 住民菁英理應扮演該地區民主政治運動的推手,但是,該菁英本身誕

生於封閉的部落社會裡面,以現今位居政治社會要職的原住民菁英,

所接觸的教育環境及政治社會化過程,大多屬於早期政府威權統治時 期,自然形成其在部落的影響力。在威權體制內的原住民菁英非但没 有成為部落地區政治民主化的推動力量,相反地,隨著經濟財富的增 長,有些菁英卻演變成為反民主的因素。例如在原住民地區,早期擔 任鄉長者,日後大多擁有多筆土地,而且近等親屬大多進入公部門任 職,最終成就的是家族本身的勢力;再如何信安(2002:148-150)研究 指出國民黨長期以來在屏東縣泰武鄉甄拔人才,均以華加志家族(華派) 成員為優先考量,不滿華氏家族長期壟斷泰武鄉政治資源的個人或家 族,轉而支持民進黨。一方面,在部落地區政治發展中,菁英壟斷了 部落公共意見的表達;另一方面,也没有克盡國家賦予他們在地方的 政治代理人的作用,利用與地方政府結構和利益重疊,菁英們阻隔了 外界對部落的控制,同時抑制了部落人民自主意識。

當前原住民族部落政治權力結構中,基本上還是以鄉(山地原住民 地區)鎮(部分平地原住民地區)政府為主的國家主導型政治結構,但是 部落社會權力正在成型,反映在各種選舉層面和部落政務管理活動 中,包括部落中家族及宗族勢力和部落菁英的影響與日俱增,國家政 治意識型態在部落的影響力漸被宗族及部落菁英的意識型態所取代。

家族菁英的崛起始自日據時期,到了光復以後得到了合法的發展空 間,家族及菁英統治幾乎是一時間突然出現在原住民族部落的政治生 活空間。菁英首先從統治政權的刻意培養及扶持的文化環境當中,在 部落形塑其個人的意識型態,緊接著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其地位,最終 讓菁英掌控了制度環境。儘管在部落當中較少使用菁英一詞,但是,

擁有比一般部落成員大量的土地、資本及優渥的工作環境及待遇之個 人及其家族群體,一般原住民族部落成員無法否認家族勢力確實存在 於部落。以下受訪者根據其擔任報社記者,對原住民社會深入觀察的 多年經驗,指出了以上的事實:

…有的時候部落的人自以為難道外面的月亮比較圓?崇漢!這個現象存 在於每個部落,當你發現沒有那個能力去改變現況的時候,你有時後會 變成部落的逃兵,雖然我生活在部落裡面,但是我部落的事務,就是被

那群人掌握住,然後那群人就是以外面主流社會的概念去做,絲毫不去 考慮整個部落的主題,不去考慮到它應該怎麼做,然後他就只想怎麼樣 可以賺到他們的錢,怎麼樣可以出現所謂的表面信度,它是一個假象,

很短視。(受訪者 15,2006.11.06 訪談)

部落自治是回歸地方自主與傳統色彩的治理模式,也是國家分配 權力及資源予原住民族的具體展現。在自治初期,不論是硬體設備的 建置、人員的管理及組織運作所需的財力經費,均需要國家居於主導 的角色,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理想的實現。然而,在原鄉部落長期以來 由菁英及家族勢力盤踞、並主導著部落民意發展的情況下,要建立穩 定、成熟的自治區民主政治發展,宗族勢力應該協助該地區民意政治 發展,而非讓宗族勢力形成國內政治版塊中少數中的多數,承受了 國家所分配給原住民族部落的各項雄厚資源之後,卻形成了由該家族 勢力壟斷部落資源的惡果,有違原住民自己當家作主的旨趣,造成部 落之中貧富懸殊、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對立的根源。

貳、文化素質制約著民主權利行使

原住民族自治受到部落文化素質的制約,各民族發展程度不一。

自治事務,受到權力分配因素影響,會有不同的執行效果。舉自治區 的選舉事務來說,部落政治制度受到當代政府治理的影響,居民已習 於目前實行的選舉制度,未來部落一旦自治,也將依循現有的選舉模 式,選出自治區的相關領導人員。欲將現有選舉制度捨棄不用、而另 設計新穎且沒有施行經驗的部落選舉制度施行於部落,將如同緣木求 魚。在現行的選舉制度上,原住民族所展現對於民主政治的真義,大 多一知半解,對於民意政治,也有所曲解之處。在每票等值的觀念下,

金錢攻勢容易在封閉型部落地區產生效果,乃因部落成員大多務農或 從事粗重工作,認為政治乃事不關己,只要能解決目前民生問題,便 投票支持誰。

曾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布農族籍的尤哈尼.伊斯 卡卡夫特卸任主委職務後,在其所著《原住民族覺醒與復振》一書,

即以「不要為腐敗的殺猪賄選文化自圓其說」為章名指出部落賄選情 形嚴重。(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2002:39)不若於大都會地區,居

民學歷高,價值判斷能力強,嚴格檢驗候選人政見及條件,因此候選 人競爭激烈,而當選之後也未敢違背競選承諾,讓都會地區各項建設 發展遠勝於原住民族部落地區。

…想一想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惡質的賄選、買票,以前是沒有這個東西,

會有現在的問題、現在的毛病,所以現在變成就是說,現在我關心原住 民自治也是在這個地方,推這個原住民自治,一方面能夠用當代的民主 方式重新建構我們傳統政治運作方式,很重要的一點是希望把腐敗的政 治運作方式比如說賄選、買票把它根除。(受訪者 21,2006.11.24 訪談)

原住民通常以大地子民自居,總認為高山溪流、海洋島嶼、陸地 等地區,無一不是祖先足跡曾經所及之處,在傳統生活中以追求民生 物質為目的而征服臺灣各個角落之後,養成了樂觀、積極、認真、耐 勞的習慣,但也形塑了強烈護衛自然主權的性格。早期殖民者來臺後 與原住民之間的衝突,大都起因於土地及生活領域的爭奪,捍衛主權

原住民通常以大地子民自居,總認為高山溪流、海洋島嶼、陸地 等地區,無一不是祖先足跡曾經所及之處,在傳統生活中以追求民生 物質為目的而征服臺灣各個角落之後,養成了樂觀、積極、認真、耐 勞的習慣,但也形塑了強烈護衛自然主權的性格。早期殖民者來臺後 與原住民之間的衝突,大都起因於土地及生活領域的爭奪,捍衛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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