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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首長的職權與治理模式

在第三章裡我們討論了原住民族政治組織是以氏族部落為基本單 位。政府從 1945 年頒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及 1954 年依《臺 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次修法編制村里單位以來,除集 體移住政策所形成的聚落外,各村里一直是以原住民族傳統居住的部 落做為劃分的依據。至 1994 年 7 月 29 日公布《省縣自治法》,及 1999 年《地方制度法》取代自治二法,關於村里的規定也大致維持光復以 來施行地方自治的架構。1991 年,各部落復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籌組部落社區發展協會。長期以來,村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分別 職司地方政治及社會事務,各自為政的結果常造成部落勢力傾軋,每 逢選舉各擁勢力形成競爭局面。本節探討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之間競 合關係,及該關係對自治進程的影響。

壹、現代原住民鄉村長的產生及意義

傳統原住民族部落領導人係由驍勇善戰、折衝能力突出的人來擔 任。領導人的選拔並無固定儀式,部落政治組織鬆散,領導人的產生 並非透過全民表決行之,只要部落長老決定,大多能受到部落成員的 肯定。部落領導人也沒有法定職權,維繫部落社會秩序依憑的是習慣 法,該習慣法也僅做原則性的要求,該要求內容由口傳形式流傳於部 落之內,交由頭目或領導人去執行。但在執行的尺度方面,並無明確 的評斷標準,僅得由長老會議做原則性的監督,遇有領導人濫權、擴 權等情事發生,才訴諸於公意,議決領導人的去留。因此,領導人、

長老會議各擁權力,雖然具有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芻型,但也有專 權與集權的傾向。

現今的村里組織是我國地方自治中特殊的政治制度,其起源始自 周朝比鄰之法,歷經清代保甲制度,而日據時代更循其制,直到臺灣 光復以後,依據 1945 年發布之《臺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 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室。(趙永茂,2005:

4)村長代表著一個部落由解構到重構階段,一個新的領導人的出現。村 長與傳統領導人相同的是,代表部落行使一切權力,不同的是,村長 因為注入更多「選賢與能」成分,擁有廣大民意基礎之後,可以使得 職權行使法制化,表現出行政效率,但也連帶地反映出傳統文化的包 袱受到當代民主治理的檢驗與質疑。就如以下受訪的村長所言:

…我是村長,這裡有頭目,我是代表行政體系的部落首長,村長跟頭目 的關係,我認為其實這個頭目制度的狀況我覺得是說他是世襲制的,他 只是象徵性的,主要是說一年之內的歲時祭儀的話有必要說他某方面是 扮演著象徵性的角色,那村長的角色其實他是因為我們這個地方因為不 是純粹的原住民,就是說他在行政體系方面在村裡面是要合而為一的話 是不可能的,因為我是日月村的村長而不是邵族的村長,而且漢族的人 比邵族還更多,要同時並存可以但是我追求的利益是全村的利益為主,

而不是以族群為主,當然在歲時祭儀或各方面的時候我的部分可以切割 出來說我是以邵族的身分來做這個事情,而不是以村長的角度來看。(受 訪者 17,2006.11.09 訪談)

鄉長、村長選舉完全依照平地選舉模式進行,舉凡選舉動員、文 宣製作、票票等值的觀念,均出現在原住民部落選舉。尤其採相對多 數制的當選方式,往往選戰激烈,各候選人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企圖 獲得選民青睞。資本主義與選舉結合,金錢物質利誘極易左右選民投 票意向。對原住民來說,政見只是一種遙不可及的理想,而金錢比任 何政見來得實際、奏效,可以解除民生生活上燃眉之急。因此如早期 平地選舉一般,從民生用品的饋贈、金錢賄賂,或引發爭議的宰殺及 分送猪隻等負面選舉文化,充斥部落,票票等值的認知下,計算人頭 式地賄選情形也一樣在部落上演。待鄉、村長當選後,對於選前財團 贊助的報酬,使得地方首長爆發官商勾結的情形時有發生,乃因原住 民鄉村大多位於山地或地勢險要地區,每遇山洪爆發造成的道路破壞 或土石流失,常需上達以仟萬元計的修復經費,而予工程包商與不法 原住民官員有機可乘。尤其依「挹注經費等同於照護原住民族弱勢 的思維邏輯,每逢天災肆虐後、或平時地方公共設施的需求,只要原 鄉地區有所要求,政府大都照單全收以免遭受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之 指責。因此原住民族地區經費大多維持充裕,而此適足予地方官員與 工程包商之間長期以來的裙帶關係發展。

因此在原住民族部落選舉,大多以建設為主要政見,鮮少顧及到 文化傳承的議題,即使規劃文化發展藍圖,也極少獲得部落成員有力 支持,蓋因部落成員的人口結構,熟悉或關心部落傳統文化傳承者多 屬人口結構的上層,中年以下者多屬接受過現代政治社會教育,其思 維邏輯依循著當代選舉文化制度模式,採功利主義式觀點,認為候選 人最需解決的是部落民生建設問題,而部落長期以來並無自成一體式 的民生建設發展體系,需全盤仰賴上級政府及外界資本家的資金移 入。再則,原住民族部落近年來也吹起流水席文化,從嬰兒出生時的 滿月、年輕時的入伍、成年時的結婚、成家時的房屋落成、年老時的 大夀、以及辭世時的喪禮,為了展現地方首長「行禮如儀親民愛

民」的風範,鄉村長也幾乎每場必到,並附帶贈送禮金,鄉、村人口 為數眾多,一屆任期即需支付為數龐大的金額,依此部落文化未改善 情況下,諸如工程款回扣、業務費挪用、特支費不當使用,均成為地 方首長因亟需籌措財源所致。因此,在選前需要大筆資金、選後尚需 處理部落依循資本主義社會發展而來的消費文化,不難理解選後能讓 首長專注於傳統事務的運行上,客觀上存有困難,使得辦理了歷次選 舉之後,部落文化的斷裂越來越深,選舉的作用,似乎只是為了與部 落以外的主流社會接軌,甚至更為精確的說法,是為了跟隨資本主義 社會發展的腳步,並非以維護傳統文化為目的。

早期村長未支領薪水,參與村長選舉誘因不大,大多共推由傳統 耆老或熟悉部落事務者充任之。待政府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編列村長薪俸預算之後,開始引發激 烈的競選局面,各項選舉甚至成為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發展第二個事業 的機會。許多受過平地教育、自幼即離開部落者,在擔任多年軍官、

教師、警察、公務員後,憑著一副好口才、及受過完整平地教育的優 勢,於退休後返回部落參選縣議員、鄉長、村長、鄉民代表,或擔任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此類人口群參與地方選舉,也造成地方選情莫 大的衝擊,雖然其對部落文化深感陌生,但憑著在資本主義社會體系 發展所練就一身絕佳的說服能力,當選機會高,成為部落長期以來的 人才來源。然而此亦說明整個部落事務發展本質上是與傳統文化漸行 漸遠,雖然該菁英群有學習及轉化知識的能力及優勢,然而在部落採 行一連串遂行文化傳承的活動(如舞蹈、音樂)及器物(如樂器、武器),

透過二手傳播管道習得並加以改良而成之後,已難原汁原味地呈現在 社會大眾面前。

熟悉傳統文化者與依循著選舉文化之從政人員之間,在概念上缺 乏交集,各自為政的結果,形成部落兩股勢力的衝突,即保守與開放 的辯證發展,對部落文化發展是一項警訊。自治概念的提出,使得未 來地方首長的遴選,同時考慮傳統性與現代性,讓二者緊密地結合在 推動自治地區的事務上。

貳、部落社區發展協會與部落自治

村里屬於行政組織,社區發展協會則是社會組織,屬於民間團體。

由於社區發展協會係由社區內人民志願發動組成的團體,而且原則上 並不限定一個社區內有一個社區發展組織,因此在一個社區內會出現 設立目的各異的社區發展組織。(林瑞穗、林萬億,1996:53)村里與社 區發展協會在地理區域劃分上具有重疊性,而且在歷史沿革上同為政 府輔導的地方基層單位。自 1991 年內政部頒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原社區理事會改組為立案的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 工作,在國內部分鄉鎮市特有地方派系的政治文化運作之下,實務上 常造成困擾,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之間的衝突常成為地方糾紛之源。(趙 永茂,2005:6)

村里長係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 7 條規定,每月領取約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社區 發展協會因係人民團體組織,其組成份子由社區居民加入會員後,召 開會員大會、社區理監事會,從理監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及常務監事,

社區發展協會除了總幹事得支領車馬費外,包括理事長在內均是義務 職。村里長因係支薪,因此具有一定層面的政治意涵,兼具自下而上 反映基層民眾對政府施政應興應革意見及政策需求的功能,平日除了 宣導政令、協助執行地方自治事項,同時扮演村里聯繫、基層服務及 推動社區活動等角色。社區發展協會的法定職責與工作項目,涵蓋地

社區發展協會除了總幹事得支領車馬費外,包括理事長在內均是義務 職。村里長因係支薪,因此具有一定層面的政治意涵,兼具自下而上 反映基層民眾對政府施政應興應革意見及政策需求的功能,平日除了 宣導政令、協助執行地方自治事項,同時扮演村里聯繫、基層服務及 推動社區活動等角色。社區發展協會的法定職責與工作項目,涵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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