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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歐成效:

1970 年代台灣立法院在與歐體無官方關係之困境下,對開 拓與歐洲議會關係乙事,態度上頗為消極,歐洲議會亦對台灣十分冷淡。1980 年 代起,上述情形始有轉變,轉變的原因有二:(1) 1979 年 9 月比利時國會議員團訪 台時曾建議台灣,應多邀請歐洲議會議員來訪,俾渠等有機會深入了解中華民國 之國情並建立友好關係。台灣立法院採納此項建議,開始積極邀請歐洲議會議員 訪問台灣,此一努力已獲致若干成效。(2) 1970 年代起台灣經濟實力大幅提升亦有 極大助益。台灣雖於 1971 年退出聯合國,但經濟建設並未受到負面影響。1974 年世界各國經濟受第一次石油危機影響而大幅衰退之際,台灣經濟成長率仍達 9.6%;1983 年在世界不景氣的大環境下,台灣仍有 7.3%的經濟成長率;1983 年 台灣名列世界前十七大貿易國之內,外貿總額達四百五十四億美元。同時,台灣 與世界一百五十餘國維持相當密切的經濟貿易關係。91

由於以上因素,1980 年代到訪的歐洲議會議員咸認不能忽視台灣經濟的重要 性,而且應改善與台北的經濟貿易關係,因而於返歐後向歐洲議會大會提出有利 於台灣之報告案。例如,歐洲議會西德籍之歐洲人民黨議員房艾生(Jochen van Aerssen)於 1980 年 11 月率團訪問台灣後,即撰寫《對台貿易報告》(Rapport sur les échanges commerciaux avec Taiwan,簡稱《房艾生報告》,Rapport van Aerssen)

要求歐體重視並改善與台灣之貿易關係。該報告及附加決議案於 1985 年 7 月 11 日在歐洲議會大會表決時以九十九票對五十二票,十三票棄權,獲得通過。

《房艾生報告》指出:(1)歐體多年來對台灣輸歐貨品均單方面採取行動,未 與台灣方面協商或交換意見,以致和亞洲其餘競爭者相較,台灣輸歐產品明顯受 到歧視。例如配額的限制使台灣銷歐洋姑罐頭從 1973 年的 28,000 噸下降到 1978 年的 13,100 噸,預計 1980 年會下降到 1,000 噸。此外,台灣產品也無法享受「普 遍優惠制度」(système des préférences généralisées)的優惠。(2)台灣無意動搖歐體 與中共的關係,只希望歐體能務實地看待當前台歐之間密切的關係。該報告因此 建議歐體當局採取下列措施:(1)與相關國家簽署貿易協定或進行貿易談判時,歐 體應嚴守其非官方性質;(2)制定新貿易政策或修定目前的貿易政策時,歐體應給

91 Parlement Européen, Document de séance 1984-1985, No. 2-1765/84, 1 mars 1985, pp.7-9.

予遠東國家相同待遇;(3) 歐體應研究如何讓台灣以一個重要貿易夥伴的身分肩負 起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俾相互遵守國際承認的貿易協定(例如關貿總協定);(4) 強化目前歐體會員國駐台貿易代表以及台灣駐歐體貿易辦公室的功能;(5)建立一 套訊息交換制度,俾台灣工商代表能在歐體進行非官方接觸及訪問,反之亦然;

(6)改善目前歐體會員國與台灣之間的旅行手續。92

該報告最後在結論中強調:台灣巨大的貿易和市場潛能不應再被歐體忽視;

對歐體的技術出口而言,台灣的市場極有吸引力,尤其是在核能建設、鐵路、航 空工業、化學、資訊、生物技術、電信和機械等領域,主要原因是台灣已明確表 示希望使其對外貿易關係多元化,不再如以前一般僅側重與美、日的貿易關係,

台灣此一態度的轉變特別有助於歐體會員國減少對台貿易赤字。台灣也準備對歐 洲產品擴大開放市場、降低關稅和使進口制度更加自由化;此外,台灣也採取了 一系列反仿冒的措施。報告撰擬人(即Jochen van Aerssen)認為:(1) 歐體應該在 務實而不與台灣建立外交關係的前提下,給予台灣應有的經貿地位;(2)執行委員 會與會員國政府應把握台灣提供的經貿機會,廢除所有對台歧視性措施(例如配 額);(3)為加強貿易往來,相關旅行規定也應放寬;(4)鼓勵私人企業進行專家交 流或舉辦商展;(5)台灣為西太平洋的穩定力量,只要不妨礙歐體與中共改善貿易 關係,歐體即須正視此一事實。93

雖然該報告附加的決議案對歐體行政當局(部長理事會與執行委員會)並無 法律拘束力,但由於它是 1971 年台灣退出聯合國後,國際社會所作成之第一個有 利於台灣的決議案,因此仍可視之為台灣對外關係的一次重大突破,對台灣爭取 國際生存空間的努力而言,具有非凡的意義。同時,該決議案能被歐洲議會通過,

顯示歐洲民意普遍對台灣有利,也證明台灣的經貿力量可以(也應該)作為拓展 外交的有力籌碼與後盾。

除了《房艾生報告》之外,歐洲議會荷籍議員范羅埃(Van Rooy)於 1985 年 6 月在歐洲議會「對外經濟關係委員會」(la Commission des relations économiques extérieures, CREE)中主動提出報告,推許台灣遏止仿冒行為的決心與速度。報告

92 Ibid., pp.12-13.

93 Ibid., pp.14-16.

中指出,中華民國為維持國際社會中的良好名聲,並繼續拓展經貿關係,已經採 取許多反仿冒措施,包括在前年修改商標法,成為全球少數對仿冒兼採刑、民法 處罰之國家。為顯示其立場客觀,他舉證所用的資料均取自美國;資料顯示,中 華民國占美國進口仿冒品的比例自 1982 年起,不到兩年間,已從 15%銳降至 2.2%。范羅埃議員這份報告證明,中華民國反仿冒的努力,已經獲得世人的了解 及認同。

此外,歐洲議會復於 1993 年 5 月 28 日通過《辛德萊報告》(Rapport Hindley)

及《蕾汀報告》(Rapport Reding),促請歐體當局支持台灣加入關貿總協定並加強 與台灣之關係。94報告撰擬人辛德萊為英國籍之歐洲社會黨(PSE)議員,95曾多 次訪問台灣,對台灣人民努力從事各項政經建設之精神,至感欽佩,爰於 1993 年 5 月 28 日以「對外經濟關係委員會」之名義向歐洲議會大會提出《中國與台灣加 入關貿總協定報告》(Rapport sur l’admission de la Chine et de Taiwan à l’Accord général sur les tarifs douaniers et le commerce, 簡稱《辛德萊報告》)。大會表決結 果,該報告及附加決議案以九十九票贊成,十三票反對,二票棄權,獲得通過。96

《辛德萊報告》指出:(1)雖然香港和澳門的例子說明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可 以加入關貿總協定,但台灣的情況與港澳不同,台灣及金門、馬祖、澎湖並非外 國的殖民地,這些地方是國民政府建立另一個中國的地方,因此這不僅是法律的 問題,同時也是政治的問題。(2)由於中華民國未被承認為主權國家,全世界僅承 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繼續主張以全 中國名義發言的話,關貿總協定會員國將不可能接受其入會申請;台灣政府以「台 澎金馬關稅領域」名義申請入會,即顯示其不希望碰觸此一敏感問題,關貿總協 定會員國也因此可以自由地審查台灣的入會案,無須考慮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

94 Rapport sur l’admission de la Chine et de Taïwan à l’Accord général sur les tarifs douaniers et le commerce (GATT), Documents de séances, N°A3-0092/93, PE203.426/def.

Rapport sur l’adhésion de Taïwan au GATT, Documents de séance, N°A3-0139/93, PE 202.

417/déf.

95 Michael J. Hindley 亦 為 英 國 工 黨 黨 員 , 1980 至 1984 年 間 擔 任 該 黨 政 策 委 員 會 主 席 (president of Policy Committee),1981 至 1984 年間為 “Hyndburn District Council”之領袖。

96 JO N°C 176 du 28.6.93, p.208.

等基本問題。(3)關貿總協定與聯合國其他機構不同,它不要求會員國須是主權國 家並受國際承認,該協定除了第 26 條第 5 款允許獨立關稅領域入會之外,第 33 條也有類似規定,而台灣毫無疑問是完全自主的關稅領域。關貿總協定理事會已 表示將根據協定第 33 條的文字,對台灣的入會申請依實際狀況作判斷。(4)中共主 張台灣應在其同意下申請入會,以符合聯合國的立場及其「一個中國」的政策,

台灣也應該在中共之後入會。吾人則認為應根據協定第 26 條第 5 款的規定,讓中 共與台灣同時入會。(5)由於中共經濟制度的特殊性,關貿總協定會員國極難同意 其入會案;雖然中共提出申請已有六年,但會員國可能會先與台灣達成入會協議,

因為台灣是市場經濟型態,在關稅減讓上不會產生障礙;同時,台灣也已不是開 發中國家,更可以接受關貿總協定談判架構內關稅相互減讓的原則。(6)中共內部 的政經情勢將有巨大變動,關貿總協定會員國必須在人權與經貿之間作考量,目 前會員國宜分開且客觀地處理中共與台灣的入會案,但不能因審查中共案就延遲 審查台灣案;儘管與中共的談判會比與台灣的談判較晚完成,但台灣可以在中共 入會後立即入會。97

該報告的決議案因此強調,台灣的入會申請案不會使世界經濟秩序出現困難

(決議案第 16 條),台灣經濟與世界多邊貿易體系統合不僅可以反映這個國家作 為地區性主要貿易實體的重要性,甚且對關貿總協定全體會員國(包括中共)均 有利(決議案第 18 條),爰強烈建議關貿總協定對台灣入會案給予特別的關注(決 議案第 20 條)。98

《辛德萊報告》及附加決議案是台灣推動「務實外交」與「全方位外交」的 一次具體成果。「務實外交」拋棄「漢賊不兩立」的舊思維,願意與中共在國際組 織中和平共存,而且採取政經分離的原則,使經濟事務不受政治問題的制肘;「全 方位外交」則是改變以往「重美輕歐」的外交習慣,將外交工作重點擴及歐洲及 其他地區,重視與世界各國的各種型態的關係。台灣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

的名義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作法即是「務實外交」原則的具體實踐;而歐洲議

97 Rapport sur l’admission de la Chine et de Taïwan à l’Accord général sur les tarifs douaniers et le commerce (GATT), Documents de séances, N°A3-0092/93, PE203.426/déf., pp.17-19.

98 JO N°C176 du 28.6.93, pp.223-224. Résolution sur l’admission de la Chine et de Taïwan à l’Accord général sur les tarifs douaniers et le commerce (GATT).

會通過支持台灣加入關貿總協定的報告與決議案則證明台灣立法委員與政府高層 在與歐洲議會議員會談時,已能把握「全方位外交」的精神,不但讓歐洲議員了

會通過支持台灣加入關貿總協定的報告與決議案則證明台灣立法委員與政府高層 在與歐洲議會議員會談時,已能把握「全方位外交」的精神,不但讓歐洲議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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