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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設施等狀況調查

說 明

(1)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之對策設施主要有以下 3 種(參考表Ⅲ-4.1)。

①「抑制工」 :為降低或排除本身可能成為地滑誘因而施作之對策設施。

②「抑止工」:為以構造物提高地滑面安定度而施作之對策設施。

③「地滑堆積設施」:為讓伴隨地滑地塊滑動產生土石等堆積而施作之對策設施

(土砂災害防止法特有之對策設施)。

上述對策設施之對象為公共事業所整備並適度管理之防災設施,或基礎調查時 認定狀況相同之設施。

(2) 調查步驟

對策設施等的狀況調查,步驟如下。

①對策設施等的狀況調查

②對策設施等的效果評估

於調查對象地點,評估防減土砂災害對策設施等對下述兩項地效果,能供作判 斷該地點是否為「災害潛勢區等」之資料。

 防止地滑土塊移動之效果

 避免地滑土體移動所產生土石等到達保全區域之效果

對策設施等各單元的掌握

以現地調查加以掌握 以設施登記簿等掌握各單元

以簡易量測掌握各單元 現地目視確認

設施等的效果評估 設施各單元的整理與紀錄

圖Ⅲ-4.1 對策設施等狀況調查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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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對策設施等的狀況調查 4-1-1 對策設施等的有無與種類

說 明

對策設施等的有無與種類,及大致成效,可以下列方法調查之。

①利用現有資料確認對策設施的施工紀錄,並現勘確認對策設施有無異狀。

②調查對象,有能以目視確認之地表水排除工、地下水排除工、排土工、邊坡趾 部填方工、擋土牆工、河川構造物、緩衝式擋土牆、緩衝式填方工;以及無法 目視確認的打樁工及地錨工等地下構造物無法目視確認,只能在現地確認其施 工位置周邊地盤異狀。

③目視調查應確認事項如下。

(地表水排除工)

 排水設施排水狀況,及周遭水流流入設施內及流出設施內的狀況

 排水設施內部、流出口等的土砂、滾石、塵芥、落葉等淤積狀況

 邊坡崩塌、坡面塌陷、不均勻沉陷等造成的破損狀況

 各排水設施之結合點(縱、橫、跌水工等)狀況及流水末端狀況

(地下水排除工)

 暗渠、橫向集水工程等排水之混濁狀況

 排水量變化狀況

 暗渠破壞狀況(塌陷等)

(排土工、邊坡趾部填方)

 蝕溝、湧水所造成的侵蝕

 坡面崩塌造成的破壞狀況(龜裂、滑落、崩塌等)

(擋土牆、河川構造物、緩衝式擋土牆、緩衝式邊坡趾部填方工)

 龜裂、鼓起、接縫偏移狀況

 基礎塌陷、滑動所造成的移動、隆起狀況

 湧水與滲透水的排水狀況

④造物的破損推測是地滑滑動所引致時,則表示有地滑之滑動,應調查破損地點、

龜裂方向、破損程度與規模等。

⑤調查所掌握的內容,應記錄在調查表格與平面圖上。

調查有無對策設施等,若有對策設施等,可從表Ⅲ-4.1 選擇工程種類。此外,

應瞭解對策設施等的大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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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Ⅲ-4.1 對策設施等的種類

地表水排除工(滲透防止工、水路工)

抑制工

地滑防止工

抑止工

地滑土砂淤積設施

緩衝式擋土牆 緩衝式填方工 地表水排除工

淺層地下水排除工

(明渠工、暗渠工、橫向集水管工、地下水截水工)

深層地下水排除工

(橫向集水管工、集水井工、排水隧道工)

排土工

邊坡趾部填方工 河川構造物

(防砂壩工、固床工、丁壩工、護岸工))

樁工 深樁工

檔土牆工 地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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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對策設施等的事業種類

說 明

對策設施等所屬的計畫種類,只需記載施工紀錄或現地竣工告示板可確認者,不 明者皆註記為「不明」。施工業者及施工年月,處理方法相同。

對策設施是屬於何種計畫、何時完成,應如下進行計畫項目類別之區分。

(事業種類及施工者)

a) 地滑對策計畫(都道府縣、市町)

b) 治山計畫(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

c) 其他計畫(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

d) 公共團體、協會等等所主辦的計畫 e) 個人設施

f) 施工者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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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對策設施的效果評估調查

說 明

①滑對策設施施工目的為防止地滑移動,因此,對於已施工完成對策設施之地滑 滑動體,經由現地調查、確認對策設施狀況(參照前節作法)及依據觀測資料,

確認並無地滑移動徵兆,即可認定對策設施已發揮效果。

②若發現對策設施等出現異狀,表示可能有地滑滑動跡象,因此,需要再確認有 無其他滑動徵兆,綜合判斷之。

評估對策設施防減土砂災害效果。對策設施構造所需具備技術基準,參考「土 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律施行令(2015 年 1 月 15 日政令 第 6 號)」第 7 條所定對策工程等計畫之技術基準。

此外,作用在對策設施之力,參考國土交通大臣所定之方法(2015 年 1 月 16 日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35 號)決定之。

但能判斷具防減土砂災害效果且安全時,可考量個別現場狀況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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