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1)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之對策設施主要有以下 3 種(參考表Ⅲ-4.1)。
①「抑制工」 :為降低或排除本身可能成為地滑誘因而施作之對策設施。
②「抑止工」:為以構造物提高地滑面安定度而施作之對策設施。
③「地滑堆積設施」:為讓伴隨地滑地塊滑動產生土石等堆積而施作之對策設施
(土砂災害防止法特有之對策設施)。
上述對策設施之對象為公共事業所整備並適度管理之防災設施,或基礎調查時 認定狀況相同之設施。
(2) 調查步驟
對策設施等的狀況調查,步驟如下。
①對策設施等的狀況調查
②對策設施等的效果評估
於調查對象地點,評估防減土砂災害對策設施等對下述兩項地效果,能供作判 斷該地點是否為「災害潛勢區等」之資料。
防止地滑土塊移動之效果
避免地滑土體移動所產生土石等到達保全區域之效果
對策設施等各單元的掌握
以現地調查加以掌握 以設施登記簿等掌握各單元
以簡易量測掌握各單元 現地目視確認
設施等的效果評估 設施各單元的整理與紀錄
圖Ⅲ-4.1 對策設施等狀況調查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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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對策設施等的狀況調查 4-1-1 對策設施等的有無與種類
說 明
對策設施等的有無與種類,及大致成效,可以下列方法調查之。
①利用現有資料確認對策設施的施工紀錄,並現勘確認對策設施有無異狀。
②調查對象,有能以目視確認之地表水排除工、地下水排除工、排土工、邊坡趾 部填方工、擋土牆工、河川構造物、緩衝式擋土牆、緩衝式填方工;以及無法 目視確認的打樁工及地錨工等地下構造物無法目視確認,只能在現地確認其施 工位置周邊地盤異狀。
③目視調查應確認事項如下。
(地表水排除工)
排水設施排水狀況,及周遭水流流入設施內及流出設施內的狀況
排水設施內部、流出口等的土砂、滾石、塵芥、落葉等淤積狀況
邊坡崩塌、坡面塌陷、不均勻沉陷等造成的破損狀況
各排水設施之結合點(縱、橫、跌水工等)狀況及流水末端狀況
(地下水排除工)
暗渠、橫向集水工程等排水之混濁狀況
排水量變化狀況
暗渠破壞狀況(塌陷等)
(排土工、邊坡趾部填方)
蝕溝、湧水所造成的侵蝕
坡面崩塌造成的破壞狀況(龜裂、滑落、崩塌等)
(擋土牆、河川構造物、緩衝式擋土牆、緩衝式邊坡趾部填方工)
龜裂、鼓起、接縫偏移狀況
基礎塌陷、滑動所造成的移動、隆起狀況
湧水與滲透水的排水狀況
④造物的破損推測是地滑滑動所引致時,則表示有地滑之滑動,應調查破損地點、
龜裂方向、破損程度與規模等。
⑤調查所掌握的內容,應記錄在調查表格與平面圖上。
調查有無對策設施等,若有對策設施等,可從表Ⅲ-4.1 選擇工程種類。此外,
應瞭解對策設施等的大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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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Ⅲ-4.1 對策設施等的種類
地表水排除工(滲透防止工、水路工)
抑制工
地滑防止工
抑止工
地滑土砂淤積設施
緩衝式擋土牆 緩衝式填方工 地表水排除工
淺層地下水排除工
(明渠工、暗渠工、橫向集水管工、地下水截水工)
深層地下水排除工
(橫向集水管工、集水井工、排水隧道工)
排土工
邊坡趾部填方工 河川構造物
(防砂壩工、固床工、丁壩工、護岸工))
樁工 深樁工
檔土牆工 地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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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對策設施等的事業種類
說 明
對策設施等所屬的計畫種類,只需記載施工紀錄或現地竣工告示板可確認者,不 明者皆註記為「不明」。施工業者及施工年月,處理方法相同。
對策設施是屬於何種計畫、何時完成,應如下進行計畫項目類別之區分。
(事業種類及施工者)
a) 地滑對策計畫(都道府縣、市町)
b) 治山計畫(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
c) 其他計畫(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
d) 公共團體、協會等等所主辦的計畫 e) 個人設施
f) 施工者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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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對策設施的效果評估調查
說 明
①滑對策設施施工目的為防止地滑移動,因此,對於已施工完成對策設施之地滑 滑動體,經由現地調查、確認對策設施狀況(參照前節作法)及依據觀測資料,
確認並無地滑移動徵兆,即可認定對策設施已發揮效果。
②若發現對策設施等出現異狀,表示可能有地滑滑動跡象,因此,需要再確認有 無其他滑動徵兆,綜合判斷之。
評估對策設施防減土砂災害效果。對策設施構造所需具備技術基準,參考「土 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律施行令(2015 年 1 月 15 日政令 第 6 號)」第 7 條所定對策工程等計畫之技術基準。
此外,作用在對策設施之力,參考國土交通大臣所定之方法(2015 年 1 月 16 日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35 號)決定之。
但能判斷具防減土砂災害效果且安全時,可考量個別現場狀況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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