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調查對象地點之圈定
說 明
有住宅等的地滑區域指「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及「其周邊地滑影響範圍內有住 宅等的地點」。
本手冊之中,「住宅等」所指的對象,基本上如下所述。
(1)住 家:有起居室之住宅
(2)集合住宅:公寓或大樓等集合住宅各戶與企業設施、學校設施所屬之宿舍等
(3)公共建築:公共設施或公共建築物而有人常駐、定居之建築物(表Ⅲ-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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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Ⅲ-1.2 公共設施等狀況調查之項目
調查對象 調查範圍 調查內容
①公共設施
「重大災害潛勢區」及「災 害潛勢區」的全面調查、統 計
ⅰ) 公共設施的種類(JR、私鐵、高速公路、
國道、都道府縣道、(市町村道、其他道路、
河川、橋樑、其他)
ⅱ) 調查範圍內的總長度或數目
②公共建築
「重大災害潛勢區」及「災 害潛勢區」的全面調查、統 計
(但「災害潛勢區」之統計 不含以「重大災害潛勢區」
所統計者)
ⅰ) 公共建築的種類 警察局、派出所 消防局
縣政府、市町村公所 郵局等政府機構 學校
公民會館(社教館)
企業設施※1 宿舍 車站
發電廠、變電廠 淨水廠
需特別照顧者利用設施(詳見表Ⅲ-7.5)
ⅱ) 建築結構(非木造(RC 造等)、木造)
ⅲ) 各個設施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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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地點之圈定
(1) 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
目前並非「有住宅等的地滑區域」,但依據現行土地利用狀況及開發計畫等社會條 件,推測日後可能成為住宅用地等的地點(以下稱為「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 點」)。
說 明
針對整個縣的聚落周圍 1km(住戶居家的邊緣算起 1km)內,既成道路及既有住 宅 100m 範圍內,目前雖非「有住宅之地滑區域」,但依據現行土地利用狀況及開發計 畫等社會條件,推測日後可能成為住宅用地的地點等一系列區域,圈定為「無住宅等 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
1) 依據圈繪條件設定流程不列入無住宅等地 點圈繪對象之區塊(圖Ⅲ-1.1)
2) 已擬定開發計畫等的區域
不符合 符合
區域內
區域外
可能
不可能
圖Ⅲ-1.4 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地點調查對象範圍的圈繪流程 3) 山區可興建觀光旅館設施
等時
非圈繪對象
對象「既成道路」
之決定
設定「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地 點」之圈繪範圍
圈繪對象(依地形條件、開發可 能地等條件圈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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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圈定對象外之區域
符合第Ⅲ編第 1 章 1-1 人口過疏區域要件的地區,不列入「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 地形之地點」之圈繪對象範圍。
2)擬定開發計畫之範圍
依「7-5 相關法令指定狀況之調查」可掌握的開發計畫範圍,設定為「無住宅等但 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圈定對象區域。
此外,已擬定新開發計畫時,應與總部協議,盡快實施基礎調查。
3)山區可興建觀光旅館設施等時
在山區申請開發許可的範圍,仍列入「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圈繪對 象區域。
4)「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圈定範圍之設定
「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之圈定範圍,包含 1)~3)之中列入調查對象 區域的範圍,以及「聚落」周圍 1km 內之「既成道路」100m 範圍內。
5)「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調查對象地點的圈繪
圈定範圍含「1-1 地形條件」決定條件所圈定之地滑區域,以及地滑區域下方有可 能開發地時之「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
可能開發地的定義
預估將來會成為民宅建地,或不改變現況土地地貌興建民宅之土地。譬如空地、
資材放置場、停車場、倉庫、空屋等。
此外,在都市計畫區域中的市街化區域,除了上述各項目之外,還包含農地。
(參考)
依據「日本的住宅、土地「4.住宅之規模-第 22 表」總務省統計局 2006 年 5 月」,廣島縣每棟住宅平 均地坪約 250m2,應以此作為參考,作為判斷供作新住宅用地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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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周圍 1km 及 100m」,係依據國土地理院所發行 1/25,000 地形圖圖式所設定 之「建築物」或從「市街地」外緣算起 1km 及 100m 的範圍內。
列入對象之既成道路,原則上以國土地理院發行之 1/25,000 地形圖圖式所呈現二 條道路(寬 3.0m~5.5m 或 2.5~5.5m)為對象。
但有必要特別針對開發可能性等進行判斷時,應與發包者協議,針對一條道路(寬 1.5m
~3.0m 或 1.5m~2.5m)進行圈定。
聚落周圍 1km 之範圍
調查對象範圍
既成道路
圖Ⅲ-1.5 無住宅等但具有地滑地形之地點圈定之調查對象範圍(案例)
圖Ⅲ-1.6 聚落之定義(國土地理院 1/25,000 地形圖上之地圖符號)
建 築 物 中 高 層 建物(大) 建物密集地
中高層建築區
立體交叉
墓地
道路之 分隔島等 樹木所圍繞 之住宅區 建物(大) 溫室、畜舍
水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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