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且盡可能達到最佳的結果(Reason, 1990)。一個好的決策應能達到決策者所 設定的目標。當決策結果只涉及自己時,只須衡量自己在決策後的結果是否能為 自己帶來最大利益,但當決策中的關係人若超過兩個人以上時,此時則須衡量所 有關係人的利益得失,並在方案中做取捨,這樣的決策稱為賽局。
Simon(1944)的理性決策模式認為理性決策者應該是客觀、能清楚界定問 題的,並有清楚和且明確的目標,而決策的目的則是在於使決策者的利益極大化。
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1944)提出期望效用理論以說明理性決策模式,
他們假設所有決策者都是理性的,決策的目標是極大化整體效用。在不確定條件 下,決策者能客觀的將各選項可能獲得的各種結果產生的效用進行加權,以作評 估與分析決策的依據。但是,研究發現的人的決策行為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並 不符合(Backer, 1974; 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以最後通牒賽局
(ultimatum game)為例,在典型的最後通牒賽局中,會有一對匿名的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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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分配方案(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 Camerer, & Thaler, 1995), 此結果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不符,顯示決策目的並不只是為了極大化個人利益。
可能的原因是人是社交動物,人必須與他人共存,因此人會考量決策的後果對他 人利益的影響或效用(Edgeworth, 1881),所以,Camerer(2003)指出以效用極 大化的假設來解釋決策者的行為時,其效用並不僅指利益上的效用,亦包含決策 者心理上的滿足、心情…等,由此觀點來看,效用不再僅僅是自身的報酬,別人 的結果也會影響決策者對該結果的滿意程度,進而成為左右人決策的變項之一
(Kollock, 1998)。
互惠是人與人互動時,對自己應如何回應他人的行為的一般性原則
(Gouldner, 1960),指的是他人如何對你,你就如何回應他。當他人表現出對自 己有利、友善的行為時,人會回報他人友善或自我犧牲的行為;當他人的行為對 自己是有敵意的、有害的,人會報復他人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失(Fehr, &
Gächter, 2000; Falk, Fehr, & Fischbacher, 2003; McCain, 2010)。個人決策的研究發 現,約有 40%到 66%的受試者是以互惠為決策原則(Berg, Dickhaut, & McCabe, 1995; Fehr, & Falk, 1999)。例如,Fischbacher, Gächter, & Fehr(2001)探討人在 決策時所依循的原則,以公益困境賽局為實驗作業,並操弄有無其他組員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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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差距時,人會致力於最小化此差異程度(Adams, & Rosenbaum, 1962)。相信 這個世界是正義的信念是維繫人際互動的一個重要信念。人必須相信世界是公平 且正義的,每個人可以得到自己所應得的,否則人際間的互動將變得不可能
(Walster, Walster, & Berscheid, 1978)。公平的分配決策可由兩個正義動機來解釋,
一為內隱的正義世界信念需求、一為外顯的與自我正義意識(Dalbert, 2001)。內 隱的正義世界信念需求是指人在下意識中,相信社會是正義的,因此當面臨不正 義的事情時,人會感到痛苦,且會有恢復正義的需求(Lerner, & Miller, 1978)。
外顯的自我正義意識是指個人對自己是否正義的一種有意識的自我認識。人會避 免做出與自我意識相反的行為,因此自認自己會考量正義的人,在做分配決策時,
應會追求平等,避免自利行為。Dalbert, & Umlauft(2009)以問卷和獨裁者賽局 探討兩種正義動機和分配者分配決策之間的關係,結果發現一個人內隱的正義世 而必須付出個人代價,也在所不惜(Hatfield, Walster, & Berscheid, 1978; Baron, 2000),這樣的行為稱為利他懲罰(altruistic punishment);利他懲罰是以犧牲個 人利益懲罰對違反社會規範者起威嚇作用,使其在接受懲罰後的行為可以符合公 平正義(Fehr, & Fischbacher, 2003)。Kahneman, Knetsch & Thaler(1986)的研究 以獨裁者賽局探討人是否願意花費個人成本以追求公平。實驗中受試者須進行兩 回合的獨裁者賽局,兩回合皆擔任分配者;第一回合分配的選項分別為自己 18 元對方 2 元或與對方平分(一人 10 元),第二回合分配者會同時面對兩個接受者,
他會被告知兩名接受者在前一個作業所選擇的選項,其中一人是公平的,另一人 為自私的;分配者的選擇有二:和公平者平分 10 元或和自私者平分 12 元。分配
4 懲罰背叛者,是維繫合作關係的一種方式。Spitzer, Fischbacher, Herrnberger, Grön,
& Fehr(2007)的研究結果支持懲罰可以抑止自利動機,以維護社會規範;受試
Sivanathan, Pillutla, & Keith Murnighan(2008)的研究探討權力的得失對決策者 自私程度的影響。在賽局的角色中,具有分配權的人權力必定大於另一方。在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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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訊息的傳遞也能影響分配者的自私程度。以 Andreoni, & Rao(2011)的研 究為例,他們在獨裁者賽局中,操弄接受者是否可以傳遞訊息告知分配者自己希
過去的研究(Andreoni, & Rao, 2011; 鄭世煊, 2013)探討的是弱勢者的訊息 對分配者決策的影響,本研究要探討的是弱勢者的抗議訊息對他獲得權力後的決 策是否會造成影響。根據認知失調理論,人的行為和自己的信念不符時,人會產 生不舒服的狀態,該狀態會促使人改變其行為降低認知與行為上的差異程度,或 是找理由解釋以合理化其差異(Festinger, 1962)。本研究因此預測發出抗議訊息 會強化一個人對公平正義的信念,當他獲得分配的權力時,將可降低他分配時的
6 可以刻意去控制、修改或是影響他人的命運(Keltner, Gruenfeld, & Anderson, 2003)。實驗中,以賽局的類型操弄分配者做分配時決策權的大小,受試者依情 境不同,分別擔任獨裁者賽局或最後通牒賽局的分配者,在獨裁者賽局受試者擔 任分配者為權力較大的情境;在最後通牒賽局受試者擔任分配者為權力較小的情 境。
權力變化:分配者的權力大小會依據進行的賽局而有所不同,進行的順序也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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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權力大小變化上的不同,進而間接影響分配決策;以賽局進行的順序操弄分配 者的權力變化,一半的受試者權力的變化是由大變小(先進行獨裁者賽局,再進 行最後通牒賽局),另一半的受試者權力則是由小變大(先進行最後通牒賽局,
再進行獨裁者賽局)。 依變項
決策的自私程度:自私程度指的是人在決策時,給自己的分配偏離公平分配的程 度。本研究以分配者保留給自己的金額除以共享金額的比例做為衡量分配者自私 程度的方式。
控制變項
接受者對不公平分配提出抗議訊息後,若獲得權力變成分配者時,之前的抗 議活動和新獲得的權力大小對其分配的自私程度是否會產生影響,可能的影響因 素還包括可支配的金額大小或之前賽局中有無被處罰的經驗,兩者為控制變項。
金額大小:由於本研究的參與者多數為大學生和研究生,研究中的分配共享金額 訂在對大學生而言算是大金額的 40000~60000 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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