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決策(decision-making)
決策定義 的決策結果(Reason, 1990)。
Baron(2000)指出影響決策者做決策的主要因素有兩個,分別是決策者的
(Baron, 1991, 2005)。充分的搜尋指當搜尋結果可以提供人最佳的個人目標,並 最小化思考成本時,搜索及推論的公平性則指搜尋和推論要能不受思考目標以外 的因子的影響,一個決策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稱為理性決策。Simon(1944)
的理性決策模式認為理性決策者應該是客觀、能清楚界定問題的,並有清楚且明 確的目標,而決策的目的則是在於使決策者的利益極大化。決策在目標完成程度 以效用(utility)來衡量,是針對各個選項所帶來的後果會如何實現最終目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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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總測量值。在決策時,人應將總效用最大化,即選擇能夠帶來最大總效用 的選項。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指的是一套提供如何測量及最大化效用的理 論(Bentham,1789; Mill,1863)。
最早,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1944)提出期望效用理論以說明理性 決策模式,他們假設所有決策者都是理性的,決策的目標極大化整體效用;在不 1974; 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以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
為例,該賽局是一個測量社會偏好的好方法(Marwell & Schmitt, 1968),在典型 的最後通牒賽局中,會有一對匿名的參與者,一個是分配者,另一人是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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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40%左右,且大部份的接受者會拒絕小於總分配金額 20% 的分配方案(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 Camerer, & Thaler, 1995),該結果與期望效用理 論的預測不符。
Simon(1972)認為人決策時的理性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因為 人的認知受到諸多限制,所以其實際行為會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結果不同,他 者對該結果的滿意程度,進而成為左右人決策的變項之一(Kollock, 1998)。
決策種類
決策按涉及的決策者人數可以分為兩種,個人決策(individual-decision making)和團體決策(group-decision making)。當決策只涉及一個人的行動與後 果時,決策者只需要依其目標尋訊息,並計算各個選項的期望效用函數,作為決 策的依據。團體的決策中所涉及的決策者大於或等於兩人,其決策通常會影響到 不同決策者間的利益消長,也有可能面臨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相衝突的困境。在 團體決策中,任一決策者要考慮的不只是自身的效用函數,同時也要考慮對手的 效用及其選擇對自己的影響,因此稱為賽局。個人利益間的衝突或團體利益間的 衝突即是人常面臨的社會困境(social dilemma)(Kollock, 1998)。
社會困境中,個人的決策通常會有兩個選項:背叛和合作。背叛指的是不管 另一方的利益,只選擇以極大化自身利益為目標的選項;背叛可以提升個人的利 益,但也會帶來對方利益的損失,而導致報復。合作指的是放棄增加自身利益的 選項,轉而選擇藉著以提升群體利益為主要目標的選項;群體中的所有人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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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時,雖不能極大化個別決策者的利益,但卻得以讓群體中每個人的利益都可 以得到保障(Dawes, 1980)。Kollock(1998)將社會困境分為三大類:囚徒困境
(prison's dilemma)、公益困境(public goods dilemmas)、公社悲劇(tragedy of commons)。社會困境依人數的不同又可以分為雙人和多人兩類。雙人的社會困 境即為賽局,Kollock(1998)根據報酬矩陣的特色不同,將其細分為三種:囚 徒困境(prison's dilemma)、保險賽局(assurance game)和膽小鬼賽局(chicken game)。在這三種社會困境中,兩個玩家皆有兩種選擇,一是合作(C),另一個 則是背叛(D),由兩位玩家合作或背叛的決策會構成四種賽局的後果:CC、CD、
DD、DC,前者代表的是自己的選擇,後者是對方的選擇。
囚徒困境的賽局是社會困境的設計(Flood, Dresher, Tucker, & Device,1950), 情境是有兩名共犯被分開監禁,無法交換彼此的訊息,若兩人皆不認罪的情形下,
(Nash, 1950; McCain,2010)。賽局的設計因報酬矩陣不同而不同,故賽局的納許 平衡在不同的賽局中就不會是相同的。
保險賽局和膽小者賽局是囚徒困境賽局的變形。Kollock(1998)表示在囚 徒困境中,因雙方皆擔心被對方背叛,因而選擇不願意合作,導致了雙輸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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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le Without a Cause),片中兩人開車駛向對方,兩人可以選擇不轉向繼續駛 向對方(背叛)或轉向(合作);先轉向的人會被認為是膽小鬼,輸掉名譽保住 性命,而選擇背叛贏得的是名譽,卻有可能輸掉性命,其中,各結果的優劣排序 為 DC>CC>CD>DD。膽小者賽局的平衡為單向合作,或稱單向背叛;其關鍵就 是要避免最差結果的僵持狀態(Kollock, 1998)。
在多人社會困境的部分依報酬矩陣的不同則分為公社悲劇及公益困境。公社 負荷量而造成永久損害,形成無法彌補的悲劇(Hardin, 1968; Von Neumann, &
Morgenstern, 2007)。相對於資源共享問題的就是公益困境,考量的是人在付出層 面的問題;其群體和個人利益是相輔相成的,但個人必須先付出代價,即個人決 策的目標若是要提升個人利益,那個人須付出一些立即的成本,才能藉由提升群 體利益以提升個人利益。公益困境的納許平衡會受對他人的信任程度所影響;若 群體中的個體都相信他人會付出且願意付出,則會導向雙贏的納許平衡,但若群 體中的個體不信任他人,不願意付出,則會導向雙輸的納許平衡。例如,信任賽 局(trust game),參與信任賽局的有投資者和委託人兩者,投資者須決定要投資 多少金額給委託人,其投資金額到委託人手中時會成長數倍,委託人則需決定要 回饋多少金額給投資人。在信任賽局中,投資人投資給委託人的金額越大,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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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ick 和 Sentis(1985)主張決策效用函數分為社會效用和非社會效用兩種;
他們主張個人審議自己成果的方式包含審議別人的成果,他人的成果會影響到自
14 多的報酬,但人仍還是自利的。從 Messick 和 Sentis(1985)的研究中,可以發 現,在做財富或資源分配時,人會在乎自身的絕對報酬,但同時也在乎和他人相 較之下的自己所得相對報酬的公平性。(Bolton, 1991; Fehr, & Falk, 1999; Bolton,
& Ockenfels, 2000)。
基本上,人不只會在意自己的所得效用的公平性,也會在其他人所得效用的 公平性,人關心他人利益的理由可以分為純粹利他和非純粹利他兩種(Andreoni, 1990);效用會因他人效用的上升而提升者是純粹利他,相反的,若是可以藉由 對他人貢獻的方式提升效用者即為非純粹利他。Fischbacher, Gächter, & Fehr
(2001)的研究探討影響人利他行為的因素,認為在公社實驗中自私會隨著賽局 的經驗累積而變化。Fischbacher 等人以公益困境賽局為實驗作業,總共有 44 位 大學生受試者以四人一組,實驗中,每個受試者都擁有 20 個代幣,他們可以自 由選擇要貢獻到公積金的比例。若一個受試者貢獻一個代幣到公積金,則整組組 員無論貢獻與否,都能因此獲得 0.4 個代幣。實驗中操弄受試者是否知道同組的 組員對公積金的貢獻;在無條件貢獻的情境中,受試者需在不會得到任何有關他
15 為有價值的物品或事件;此交換會造成雙方利益的變動(Homans, 1961)。Mee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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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指出人的社會決策有四個前提,分別是:行為者所要獲得的價值、行為 者為獲得此價值所能採取的替代方案選項、每一替代方案付諸行動後對雙方所帶 來的後果,以及決策者所採用的決策規則(decision rule),如:利己、利他、互 惠…等。互惠是人與人互動時,對自己應如何回應他人的行為的一般性原則
(Gouldner, 1960),指的是他人如何對你,你就如何回應他。可以分成正向互惠 和負向互惠;正向互惠指的是當他人的行為是有利於自己的時候,人會比自利模 型所預測的來得友善、較合作,願意放棄較大的報酬或採取代價高昂的行動,以 回報他人友善或自我犧牲的行為。負向互惠是指當他人的行為對自己是有敵意的、
有害的,對他的回應則會較殘酷,願意採取行動以減少他物質上的報酬,以報復 他人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失(Fehr, & Gächter, 2000; Falk, Fehr, & Fischbacher, 2003; McCain, 2010)。個人決策的研究發現,約有 40%到 66%的受試者是以互惠 為決策原則(Berg, Dickhaut, & McCabe, 1995; Fehr, & Falk, 1999)。Kollock(1998)
也提出互惠策略在重複的社會困境賽局中,是可以促成雙方合作的最佳策略。互 惠的基本策略是一開始先選擇合作,接下去則選擇與對方上一回合的抉擇相同的 決策,亦即若對方合作,則我繼續和他合作,若對方背叛,則我也會背叛。在大 部分的社會關係(例如:鄰居、家人…等)中,人的互動並不是受正式契約所約 束,而是以隱式的社會規範作為行為的準則,而互惠則是社會關係中最重要的社 會規範(Fehr, & Gächter, 2000)。
互惠的交換規則為有仇報仇、有恩報恩(tit-for-tat);互惠又依回報的對象 是否為同一人分成直接互惠和間接互惠兩種(Alexander, 1987)。直接互惠指的 是在兩個人有連續性交換關係時(Meeker, 1971),即 A 幫助(傷害)B,之後 B 也幫助(傷害)A,以回報(報復)B。在賽局中出現的現象是若一方選擇合作,
另一方之後也會選擇合作作為回報;若選擇背叛,之後也會被另一方背叛以作為 報復(Trivers, 1971)。直接互惠是有效促進合作行為的機制,但只適用於人能辨 認對手、記住之前的結果或和一個對手會長時間互動的情形下;人與人間的互動 可能是不對稱和短暫的,不一定有再見面的機會,直接互惠的原則則不可能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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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研究發現,不論對手是不是同一人,會根據之前的經驗,決定是否採取合 作或背叛的行為(Berkowitz, & Daniels, 1964),這樣的決策原則稱為間接互惠。
間接互惠的兩種運作機制分為社會(social)和廣義(generalized)兩種(Alex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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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作出的決策,發現受試者𝐵分給對手的金額與訊息中可能的金額有顯著相關;
前所作出的決策,發現受試者𝐵分給對手的金額與訊息中可能的金額有顯著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