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碩士論文
抗議經驗與權力大小對分配者決策的影響
The Effect of Protest Experience and Power Change on Distributor’s Decision-making in Games.
研 究 生:許愷秢 指導教授:洪瑞雲 博士
抗議經驗與權力大小對分配者決策的影響
The Effect of Protest Experience and Power Change on Distributor’s Decision-making in games.
研 究 生:許愷秢 Student: Kei-Ling Hsu
指導教授:洪瑞雲 Advisor: Dr. Ruey-Yun Horng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
i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September 2014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 年 九 月
i 抗議經驗與權力大小對分配者決策的影響 學 生:許愷秢 指導教授:洪瑞雲 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碩士班 摘要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討人在遭遇不公平對待後,若有機會提出抗議,此抗議的行為是 否會影響他在擁有決策權時分配決策的公平程度。168 名受試者共進行了 3 回合的賽局。 第一回合用來操弄抗議經驗,所有的受試者均擔任獨裁者賽局中的接受者並遭受到不公 平對待。實驗組可以選擇對不公平對待提出抗議,控制組則無抗議機會。受試者在第二、 三回合均擔任分配者的角色。在第二回合中,以賽局的類型操弄分配者權力的大小;一 半的人是權力較大的獨裁者賽局中的分配者,另一半的人是權力較小的最後通牒賽局中 的分配者。第三回合賽局則操弄權力大小的變化;一半的人在第三回合權力由大變小(由 獨裁者賽局變成最後通牒賽局),另一半人的權力由小變大(由最後通牒賽局變成獨裁 者賽局)。結果發現,在擁有分配權時,過去抗議的經驗可顯著的降低分配者在第二回 合的自私程度,但此效果到第三回合即不復顯著。受試者擁有的權力大小的主效果也顯 著,權力越大者,其分配越自私。且若權力產生變化,則權力由小變大者會惡化其自私 程度,權力由大變小者的自私程度則會下降。資料亦顯示,有機會抗議時會提出抗議的 人對掌權者的公平與利他性有較高的期待;相對的,有抗議機會但不抗議者對掌權者的 公平性的期待偏低。綜合言之,此研究顯示,在不會受到制裁的前提下,抗議經驗是維 護一個人掌權時決策公平性的因素之一。 關鍵詞:抗議經驗、權力、自私程度、最後通牒賽局、獨裁者賽局、權力變化
ii
The Effect of Protest Experience and Power Change on Distributor’s Decision-making in games.
Student:Kei-Ling Hsu Advisor:Dr. Ruey-Yun Horng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protest experience and power change on distributor’s decision making. One hundred and sixty-eight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students participated in the study. All of them completed three games. The first game was to manipulate the protest experience. All participants played the receivers role in a
dictator game and received an unfair offer from the dictator. Then,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send a protest message to the dictator, while the control group did not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protest. In the following two games, all participants were assigned the distributor’s role and had to make a decision about how to share a sum of money (NT$30000 ~50000) with their partners. In the second game, the power size (large vs. small) was
manipulated by the type of game (dictator game vs. ultimatum game) they played. In the third game, the power change was manipulated by a change in the type of game. While half of participants gained power in the third game (from ultimatum game to dictator game), the other half of participants lost power (from dictator game to ultimatum game). The result showed that, participants who chose to protest to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were less selfish in the second game than the control group. but the effect of the protest disappeared in the third game. It suggests that the protest experience can restrain a person’s tendency to make self-interested decision, but this
iii
effect is meteoric. Results also showed that how selfish a person is depends on how much power he/she possesses. Larger power breeds larger selfishness. One’s selfishness also varies with one’s power change. As power increases, people become more selfish, and vice versa. However, contrary to the predicti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rotest experience and power was not significant. Data also showed that participants who protested may have higher expectation of a just or altruistic world than those who chose not to protest. In sum, protest experience appears to be a way to guard against one’s corruption from power gain, under the presumption that there is no retaliation from those in power.
Keyword:protest experience, power, selfishness, ultimatum game, dictator game, power change.
iv 誌謝 在剛進入研究所時,其實對未來的研究方向非常的迷惘,也不知道該從何下手,在 經過指導教授的指導後,從一開始廣泛的閱讀各類文獻,到慢慢收斂成一個更為明確的 題目,又從做實驗,到論文撰寫完成,都讓我發現了自己許多方面的不足,也在研究和 表達能力等各方面上能夠有所成長。 在這兩年的研究過程中,我得到了許多人的幫助,因為這些人,我才能得以順利完 成我的研究。感謝我的指導教授 洪瑞雲博士,感謝您總是耐心的提醒以及教導我在研 究部分的學問,也感謝您樂於分享您對事情的看法,讓我更了解一些理論與現實生活中 的聯結,更能將一些抽象的理論有更深一層的解讀,也能以不同的角度來看事情,獲得 新的想法,此外,最最感謝的是您總能指出我的錯誤,提醒我去修正,並能從中有所成 長。感謝 唐麗英教授與 方聖平教授在提案與口試時,提醒我在研究上的問題與不足之 處,讓我的研究能更詳細且深入。感謝 168 名抽空參與實驗的受試者,使我能順利完成 我的研究。感謝柔喻、彥瑩在我心情低潮、對未來感到困惑時,能夠給我最真誠的建議; 感謝伯雄、頌慈、方方、德煊為實驗室生活增添了不少歡樂,以及在研究上的大力相助。 感謝我的朋友們總是陪在我身邊,聽我訴苦,在我需要幫助時,給我最即時的幫助。最 後,感謝一直在我背後默默支持我的父母,讓我可以無後顧之憂的完成學業。感激所有 曾經幫助過我的所有人,因為有這些重要的人,我才能一步一步完成所有的事情。 許愷秢 謹識 民國 103 年 9 月於交通大學
v 目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 誌謝 ... IV 目錄 ... V 圖目錄 ... VIII 表目錄 ... IX 第一章 導論 ...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1-2 研究問題與假設 ... 5 1-3 變項定義 ... 6 自變項 ... 6 依變項 ... 7 控制變項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8 2-1 決策(DECISION-MAKING) ... 8 決策定義 ... 8 決策種類 ... 10 決策考量因素-他人後果 ... 13 2-2 決策原則-互惠 ... 15 互惠 ... 15 互惠與公平 ... 19 公平與正義 ... 23 2-3 影響決策自私程度的外部因素 ... 26
vi 利他懲罰 ... 26 權力大小 ... 30 接受者給分配者的訊息 ... 31 2-4 研究目的與問題 ... 33 第三章 方法 ... 35 3-1 受試者 ... 35 3-2 決策作業 ... 35 3-3 自變項的操弄 ... 36 3-4 依變項的衡量 ... 37 3-5 控制變項 ... 37 3-6 過程 ... 37 第四章 結果 ... 41 4-1 問題資料之處理 ... 41 4-2 共享金額差異效果檢定 ... 42 4-3 第一回合不公平提案差異效果檢定 ... 43 4-4 決策分析 ... 45 抗議與權力大小對提出抗議與控制組的受試者兩回合分配自私程度的影響 ... 46 權力大小對不提出抗議者兩回合分配自私程度的影響 ... 52 表達意見對分配自私程度的影響 ... 54 期望收到的金額比例 ... 59 全體受試者在不同情境下的分配模式 ... 61 4-5 問卷分析 ... 71 4-6 研究結果總結 ... 73 第五章 結論與討論 ... 74
vii 5-1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 ... 78 參考資料 ... 80 附錄一 實驗指導語 ... 87 附錄二 實驗操作介面實例 ... 89 附錄三 問卷 ... 98
viii 圖目錄 圖 1 實驗流程圖 ... 40 圖 2 提出抗議者的和控制組的權力變化、賽局類型交互作用圖 ... 49 圖 3 不抗議者的權力變化、賽局類型交互作用圖 ... 54 圖 4 有抗議機會者的權力變化、賽局類型交互作用圖 ... 57
ix 表目錄 表 1 各組資料數 ... 41 表 2 兩回合不同共享金額下分配作業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 43 表 3 回合數與共享金額差異對賽局分配作業之變異數分析表 ... 43 表 4 不同不公平提案後續分配作業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 45 表 5 不公平提案差異對第二回合賽局分配作業之變異數分析表 ... 45 表 6 不公平提案差異對第三回合賽局分配作業之變異數分析表 ... 45 表 7 不同情境下全體受試者分配決策自私程度 ... 46 表 8 抗議者與控制組在不同權力下兩回合賽局的分配自私程度 ... 48 表 9 抗議者與控制組分配自私程度的抗議有無、賽局類型、權力變化三因子重複量數變 異數分析表 ... 49 表 10 抗議者與控制組第二回合賽局的分配自私程度 ... 50 表 11 抗議者與控制組第二回合抗議與賽局類型二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50 表 12 受試者在權力變化和有無抗議下第三回合賽局的分配自私程度 ... 51 表 13 第三回合抗議有無、權力變化二因子單變量變異數分析表 ... 51 表 14 不抗議者在兩回合賽局的分配自私程度 ... 53 表 15 不抗議者的賽局類型、權力變化三因子重複量數變異數分析表 ... 53 表 16 有無表達意見對抗議的受試者在第二回合和第三回合分配決策的影響 ... 56 表 17 表達意見有無、賽局類型、權力變化三因子重複量數變異數分析表 ... 57 表 18 有無表達意見對不抗議者在第二回合和第三回合分配決策的影響 ... 58 表 19 在有無抗議、有無表達意見情境下受試者期望獲得的分配金額比例 ... 60 表 20 有無抗議者所期望得到的分配金額比例的 T-TEST 結果 ... 61 表 21 有無表達意見者所期望得到的分配金額比例的 T-TEST 結果 ... 61 表 22 受試者分配決策模式轉換(全體受試者) ... 62 表 23 不同抗議情境下的受試者在的二、第三回合的分配決策模式 ... 64
x 表 24 不同權力大小下的受試者在兩回合的分配決策模式 ... 66 表 25 權力由大變小的受試者在分配決策模式上的轉換 ... 68 表 26 權力由小變大的受試者在分配決策模式上的轉換 ... 69 表 27 受試者在不同抗議、權力情境下在第二、三回合的分配決策模式 ... 70 表 28 抗議情境下受試者做分配決策的原則 ... 72
1 第一章 導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必須做出許多個決策;大至國家政策,小至 個人事務,都屬於決策的範圍。決策是指對未來的行動做出決定或選擇,是一種 在各種所能採取的行動方案中,考慮各方案的得失後,做出最後選擇的過程。不 同的方案背後都有其不確定性與風險,決策後的行動會帶來後果,其後果有利有 弊,因此,決策者需要針對各選項的利弊及風險做權衡及分析,以做出合理的決 策,且盡可能達到最佳的結果(Reason, 1990)。一個好的決策應能達到決策者所 設定的目標。當決策結果只涉及自己時,只須衡量自己在決策後的結果是否能為 自己帶來最大利益,但當決策中的關係人若超過兩個人以上時,此時則須衡量所 有關係人的利益得失,並在方案中做取捨,這樣的決策稱為賽局。 Simon(1944)的理性決策模式認為理性決策者應該是客觀、能清楚界定問 題的,並有清楚和且明確的目標,而決策的目的則是在於使決策者的利益極大化。 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1944)提出期望效用理論以說明理性決策模式, 他們假設所有決策者都是理性的,決策的目標是極大化整體效用。在不確定條件 下,決策者能客觀的將各選項可能獲得的各種結果產生的效用進行加權,以作評 估與分析決策的依據。但是,研究發現的人的決策行為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並 不符合(Backer, 1974; 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以最後通牒賽局 (ultimatum game)為例,在典型的最後通牒賽局中,會有一對匿名的參與者, 一個是分配者,另一人是接受者。分配者有權提出一筆兩人共享金額的分配方案, 而接受者只能決定接受或拒絕此提案。若接受者接受提案,則兩人依分配者的提 案分錢;若接受者拒絕提案,則雙方都拿不到錢。以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而言, 接受者的決策應是不論分配者分配給他的金額多低,只要是大於零的金額都應接 受。同理,分配者分配給對方的金額應為大於零的最小金額。研究發現,分配者 分配給對手的金額平均在 40%左右,且大部份的接受者會拒絕小於總分配金額
2
20%的分配方案(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 Camerer, & Thaler, 1995), 此結果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不符,顯示決策目的並不只是為了極大化個人利益。 可能的原因是人是社交動物,人必須與他人共存,因此人會考量決策的後果對他 人利益的影響或效用(Edgeworth, 1881),所以,Camerer(2003)指出以效用極 大化的假設來解釋決策者的行為時,其效用並不僅指利益上的效用,亦包含決策 者心理上的滿足、心情…等,由此觀點來看,效用不再僅僅是自身的報酬,別人 的結果也會影響決策者對該結果的滿意程度,進而成為左右人決策的變項之一 (Kollock, 1998)。 互惠是人與人互動時,對自己應如何回應他人的行為的一般性原則 (Gouldner, 1960),指的是他人如何對你,你就如何回應他。當他人表現出對自 己有利、友善的行為時,人會回報他人友善或自我犧牲的行為;當他人的行為對 自己是有敵意的、有害的,人會報復他人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失(Fehr, & Gächter, 2000; Falk, Fehr, & Fischbacher, 2003; McCain, 2010)。個人決策的研究發 現,約有 40%到 66%的受試者是以互惠為決策原則(Berg, Dickhaut, & McCabe, 1995; Fehr, & Falk, 1999)。例如,Fischbacher, Gächter, & Fehr(2001)探討人在 決策時所依循的原則,以公益困境賽局為實驗作業,並操弄有無其他組員的貢獻 資訊,結果發現,當受試者不知道其他人對團體(公積金)的貢獻時,受試者平 均貢獻全部金額的 33.5%。當知道其他組員的貢獻額度時,有 50%的受試者願意 貢獻的額度會隨著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上升而提高,另有 13.6%的受試者願 意貢獻的金額隨著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上升而提高,只是當其他組員的平均 貢獻額度大於總金額的一半時,其願意貢獻的額度反而下降;顯示大部分的受試 者願意貢獻的額度是隨著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上升而提高的條件合作者,如 互惠理論所預測。 Meeker(1971)指出,互惠的決策原則與公平原則相似,公平原則指人在意 的是報酬與雙方付出比值的公平性,亦即人會希望從交換中得到自己認為應得的 報酬;付出的多就應得到的多,付出的少就應拿的少。若雙方報酬與付出的比值
3
出現差距時,人會致力於最小化此差異程度(Adams, & Rosenbaum, 1962)。相信 這個世界是正義的信念是維繫人際互動的一個重要信念。人必須相信世界是公平 且正義的,每個人可以得到自己所應得的,否則人際間的互動將變得不可能 (Walster, Walster, & Berscheid, 1978)。公平的分配決策可由兩個正義動機來解釋,
一為內隱的正義世界信念需求、一為外顯的與自我正義意識(Dalbert, 2001)。內
隱的正義世界信念需求是指人在下意識中,相信社會是正義的,因此當面臨不正 義的事情時,人會感到痛苦,且會有恢復正義的需求(Lerner, & Miller, 1978)。 外顯的自我正義意識是指個人對自己是否正義的一種有意識的自我認識。人會避 免做出與自我意識相反的行為,因此自認自己會考量正義的人,在做分配決策時, 應會追求平等,避免自利行為。Dalbert, & Umlauft(2009)以問卷和獨裁者賽局 探討兩種正義動機和分配者分配決策之間的關係,結果發現一個人內隱的正義世 界信念需求、外顯的自我正義意識皆和他做出平分的決策有顯著正相關,但只有 外顯的自我正義意識和利己的分配決策有顯著的負相關;顯示內隱的正義動機雖 也能解釋平分的決策,但只有外顯有意識的正義動機可以避免人做出利己的分配, 即有意識的做出與自我意識一致的決策。 由正義世界的信念可以知道人追求公平正義,若結果不公平時,人會試著去 修復。因此,人會獎勵公平者和懲罰不公平者,以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即使因 而必須付出個人代價,也在所不惜(Hatfield, Walster, & Berscheid, 1978; Baron,
2000),這樣的行為稱為利他懲罰(altruistic punishment);利他懲罰是以犧牲個
人利益懲罰對違反社會規範者起威嚇作用,使其在接受懲罰後的行為可以符合公 平正義(Fehr, & Fischbacher, 2003)。Kahneman, Knetsch & Thaler(1986)的研究 以獨裁者賽局探討人是否願意花費個人成本以追求公平。實驗中受試者須進行兩 回合的獨裁者賽局,兩回合皆擔任分配者;第一回合分配的選項分別為自己 18
元對方 2 元或與對方平分(一人 10 元),第二回合分配者會同時面對兩個接受者,
他會被告知兩名接受者在前一個作業所選擇的選項,其中一人是公平的,另一人 為自私的;分配者的選擇有二:和公平者平分 10 元或和自私者平分 12 元。分配
4 者若選擇和公平者平分,則報酬會比選擇和自私者平分時少 1 元,故分配者選擇 和公平者平分的決定是一種花費自身成本懲罰不公平者的行為,也是間接獎勵公 平者的行為。結果發現,在第一回合,76%的受試者選擇和對手平分的分配方式, 顯示人是追求公平的。在第二回合,即有對手訊息的情況下,74%的受試者選擇 和公平者平分,顯示人願意付出代價懲罰不公平者。 人和人的互動關係中,往往需要透過合作才能提高雙方的利益,付出代價以 懲罰背叛者,是維繫合作關係的一種方式。Spitzer, Fischbacher, Herrnberger, Grön, & Fehr(2007)的研究結果支持懲罰可以抑止自利動機,以維護社會規範;受試 者皆擔任分配者的角色,操弄一半的分配決策不會遭受懲罰,另一半的分配決策 後果為有懲罰的情境。在無懲罰情境中,接受者只能接受分配者的提案,而在有 懲罰情境中,接受者有處罰分配者的權力。平均而言,在無懲罰的情境中,分配 者大約分出 10%的錢,但在有懲罰的情境中,分配者分出去約 40%的錢給對方, 差異顯著顯示出懲罰的威脅確實可以抑制自利動機,有懲罰情境中的分配者的分 配方式較接近平分。在現實社會的社會互動中,許多重大決策是在權力分配不平 等的情況下進行的;當握有較多權力的一方對權力較少的一方做不合理要求時, 弱勢者大多沒有可以與權力者抗衡的籌碼,無法藉由懲罰達到喝止的效果,這些 弱勢者在獲得權力時,是否會對弱勢者比較公平即為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問題。 Sivanathan, Pillutla, & Keith Murnighan(2008)的研究探討權力的得失對決策者 自私程度的影響。在賽局的角色中,具有分配權的人權力必定大於另一方。在獨 裁者賽局中,接受者對分配者的決定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無法對分配者的所得 造成任何影響;最後通牒賽局中,接受者可拒絕分配者的分配提案,而讓雙方都 得不到錢,故對分配者有處罰的權力,因此分配者和接受者在這兩個賽局中各自 擁有的權力是不同的。分配者在獨裁者賽局中權力較大,接受者在最後通牒賽局 中權力較大。Sivanathan 等人操弄獨裁者賽局與最後通牒賽局的進行順序,結果 發現先進行最後通牒賽局再進行獨裁者賽局的分配者,保留給自己的錢會顯著上 升,顯示權力的獲得會使分配者的自私程度上升;先進行獨裁者賽局再進行最後
5 通牒賽局時,分配者保留給自己的比例則會顯著下降,顯示權力的失去會使人的 自私程度降低。接受者的決策也受自身權力大小影響,先進行獨裁者賽局再進行 最後通牒賽局的受試者,可接受金額從 11.7%顯著上升至 31.34%,而先進行最 後通牒賽局再進行獨裁者賽局的受試者,可接受金額從 19.69%顯著下降至 6.65%。 權力的上升會使分配者的自私程度上升,權力上升時,則會讓接受者對公平的要 求上升。由此推測,要讓雙方都不自私,似乎只有當對方的權力相當時才可能。 在弱勢者無法擁有與強權者抗衡的權力時,弱勢者通常只能藉由輿論或抗議 的方式表達對公平正義的訴求。過去的研究發現,除了藉由經濟上的懲罰之外, 透過訊息的傳遞也能影響分配者的自私程度。以 Andreoni, & Rao(2011)的研 究為例,他們在獨裁者賽局中,操弄接受者是否可以傳遞訊息告知分配者自己希 望得到的分配比例;分配者是在讀完接受者傳遞的資訊後,再做分配決策。結果 發現,接受者不能傳遞訊息的情況下,分配者平均分 16%的錢給接受者,而得 到訊息的分配者分給接受者的錢顯著上升至 23%,顯示分配者在收到由接受者所 發出的訊息之後,其自私程度會下降。鄭世煊(2013)的研究操弄訊息回饋的有 無,以探討訊息回饋對分配者自私程度的影響,受試者在兩次最後通牒賽局中都 扮演分配者,在有訊息回饋的情況下,他們在第一回合賽局後會收到來自接受者 的感謝或抗議訊息。接到訊息回饋情境後結果發現,受試者第一局中保留給自己 的錢為 61.4%,第二局分配給自己的錢顯著下降至 55.5%,已十分接近公平分配 的程度,顯示文字上的抗議可以有效降低分配者的自私程度。 1-2 研究問題與假設
過去的研究(Andreoni, & Rao, 2011; 鄭世煊, 2013)探討的是弱勢者的訊息 對分配者決策的影響,本研究要探討的是弱勢者的抗議訊息對他獲得權力後的決 策是否會造成影響。根據認知失調理論,人的行為和自己的信念不符時,人會產 生不舒服的狀態,該狀態會促使人改變其行為降低認知與行為上的差異程度,或
是找理由解釋以合理化其差異(Festinger, 1962)。本研究因此預測發出抗議訊息
6 自利程度,但人擁有的權力越大,自私程度會越高,故預測此降低的效果會隨權 力的上升而下降。本研究的問題與假設如下: 問題一:對不公平對待提出抗議,是否會影響自己後續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 假設一:在面臨不公平對待時提出抗議會影響自己後續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人 在提出抗議後,自己後續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會較低。 問題二:擁有權力的大小是否會影響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 假設二:擁有權力的大小會影響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擁有的權力越大,分配決 策的自私程度越高,權力越小,則分配的自私程度越低。 問題三:抗議訊息與擁有的權力大小,對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是否有交互作用? 假設三:提出抗議訊息與擁有的權力提高,對分配決策的自私程度會有交互作用; 提出抗議訊息的行為能抑止因權力提高所引起的自私行為,使分配決 策的自私程度下降,且兩者應有交互作用,在權力提高的程度較大時, 抗議行為對抑止後續自身自私行為的效果較有限;在權力提高的程度 較小時,抗議對抑止後續自身自私行為的效果較顯著。 1-3 變項定義 自變項 抗議:抗議指的是當人面對不公平對待時,以文字或語言的方式,表達自己對結 果不滿的意見。實驗中主要以探討提出抗議者以及沒有抗議機會的控制組後續的 行為為主。 權力大小:所謂的權力指的是個人擁有分配資源或執行懲罰的權限,因此有能力 可以刻意去控制、修改或是影響他人的命運(Keltner, Gruenfeld, & Anderson,
2003)。實驗中,以賽局的類型操弄分配者做分配時決策權的大小,受試者依情
境不同,分別擔任獨裁者賽局或最後通牒賽局的分配者,在獨裁者賽局受試者擔 任分配者為權力較大的情境;在最後通牒賽局受試者擔任分配者為權力較小的情 境。
7 成權力大小變化上的不同,進而間接影響分配決策;以賽局進行的順序操弄分配 者的權力變化,一半的受試者權力的變化是由大變小(先進行獨裁者賽局,再進 行最後通牒賽局),另一半的受試者權力則是由小變大(先進行最後通牒賽局, 再進行獨裁者賽局)。 依變項 決策的自私程度:自私程度指的是人在決策時,給自己的分配偏離公平分配的程 度。本研究以分配者保留給自己的金額除以共享金額的比例做為衡量分配者自私 程度的方式。 控制變項 接受者對不公平分配提出抗議訊息後,若獲得權力變成分配者時,之前的抗 議活動和新獲得的權力大小對其分配的自私程度是否會產生影響,可能的影響因 素還包括可支配的金額大小或之前賽局中有無被處罰的經驗,兩者為控制變項。 金額大小:由於本研究的參與者多數為大學生和研究生,研究中的分配共享金額 訂在對大學生而言算是大金額的 40000~60000 元之間。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決策(decision-making) 決策定義 決策指對未來的行動做出決定或選擇,是一種在各種所能採取的行動方案中, 考慮各方案的得失後,做出最後選擇的心理過程,是一種認知、思考過程。每個 決策過程都會以產生最終決定、選取最終選擇為目標。決策後的行動會為決策帶 來後果;不同的方案背後都有其不確定性、風險,及其利弊。因此,決策者需要 針對各選項的利弊及風險做權衡及分析,以做出合理的決策,且盡可能達到最佳 的決策結果(Reason, 1990)。 Baron(2000)指出影響決策者做決策的主要因素有兩個,分別是決策者的 目標,以及決策者的信念。目標有可能是日常生活中瑣碎的小事,也有可能是極 為重要的事項。依據當下所做出的決策會影響未來的決策,因此決策也須同時考 量對未來目標的影響。信念指的則是相信某選項可達成目標的強弱程度,通常以 發生機率來量化;若是選擇相信了其中一個方案,則會把該方案當成是對的來執 行。因此決策的結果取決於人對於什麼樣的行動最能達成目標的信念,例如:相 信今天會下雨,而目標是不要淋濕,則會選擇帶雨傘的行動。 所謂最好的決策指的就是最能協助決策者達到目標的決策,為了要做出好的 決策,在做決策的當下,決策者必須能充分的利用所有選項中可用的資訊,包括 每個選項發生的可能性、證據、目標的搜尋,以及在搜尋證據及推論時的公平性 (Baron, 1991, 2005)。充分的搜尋指當搜尋結果可以提供人最佳的個人目標,並 最小化思考成本時,搜索及推論的公平性則指搜尋和推論要能不受思考目標以外 的因子的影響,一個決策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稱為理性決策。Simon(1944) 的理性決策模式認為理性決策者應該是客觀、能清楚界定問題的,並有清楚且明 確的目標,而決策的目的則是在於使決策者的利益極大化。決策在目標完成程度 以效用(utility)來衡量,是針對各個選項所帶來的後果會如何實現最終目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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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總測量值。在決策時,人應將總效用最大化,即選擇能夠帶來最大總效用 的選項。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指的是一套提供如何測量及最大化效用的理 論(Bentham,1789; Mill,1863)。
最早,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1944)提出期望效用理論以說明理性 決策模式,他們假設所有決策者都是理性的,決策的目標極大化整體效用;在不 確定條件下,決策者能客觀的將各選項可能獲得的各種結果產生的效用進行加權, 以作評估與分析決策的依據。他們把決策時的不確定性當成效用函數中的機率值, 把各選項可能發生的結果的效用依其發生機率來做加權,以各選項計算出來的期 望效用值作為決策的依據。期望效用的計算公式為: 𝑢(𝑠)= � 𝑃𝑖𝑢(𝑎𝑖) 𝑛 𝑖=1 此公式中,決策共包含 j 個選項,u代表效用值,而在評估 j 個選項中的第s個 選項時,u(s)為其總效用,代表在選擇 s 選項時,各i個後果(𝑎𝑖)的效用加權之 後加總的總效用。其中Pi為選擇第s個選項時,可能導致結果(𝑎𝑖)的機率,而 𝑢(𝑎𝑖)代表的是(𝑎𝑖)所帶來的效用。期望效用理論預測決策者判斷選項時, 會選擇整體效用最大的那個選項。 但是,研究發現,人的決策行為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是不符的(Backer, 1974; 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以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 為例,該賽局是一個測量社會偏好的好方法(Marwell & Schmitt, 1968),在典型 的最後通牒賽局中,會有一對匿名的參與者,一個是分配者,另一人是接受者。 分配者負責提出將一筆金額分給自己和另一人的提案,而接受者負責決定是否要 接受提案。若接受者願意接受提案,則依分配者的提案作為分錢的依據;若接受 者選擇拒絕此提案,則雙方都拿不到錢。最後通牒賽局中,以期望效用理論的預 測而言,若以極大化自身效用的立回合出發,接受者的決策應以最大化自身效用 為目標,只要不是零,不論分配給他的金額多低都應接受。同理,分配者分配給 對方的金額應為大於零的最小金額。但研究發現,分配者分配給對手的金額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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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40%左右,且大部份的接受者會拒絕小於總分配金額 20% 的分配方案(Güth, Schmittberger, & Schwarze, 1982; Camerer, & Thaler, 1995),該結果與期望效用理 論的預測不符。 Simon(1972)認為人決策時的理性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因為 人的認知受到諸多限制,所以其實際行為會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結果不同,他 認為決策者在決策時,並不是追求極大化自身報酬,而是追求最滿意的結果;故 決策時的效用變得難以估計,這也就是期望效用理論會預測失敗的原因之一 (Baron, 2000)。此外,由於人是社交動物,人的生活無時無刻都在和人互動, 決策的後果通常會影響到他人的利益,而人會在意他人的結果或效用(Edgeworth, 1881),所以,Camerer(2003)表示仍可以用決策者效用極大化的假設來解釋決 策者的行為,但其效用並不僅指利益上的效用,亦包含決策者心理上的滿足、心 情…等,由此觀點來看,效用不再僅僅是自身的報酬,別人的結果也會影響決策 者對該結果的滿意程度,進而成為左右人決策的變項之一(Kollock, 1998)。 決策種類 決策按涉及的決策者人數可以分為兩種,個人決策(individual-decision making)和團體決策(group-decision making)。當決策只涉及一個人的行動與後 果時,決策者只需要依其目標尋訊息,並計算各個選項的期望效用函數,作為決 策的依據。團體的決策中所涉及的決策者大於或等於兩人,其決策通常會影響到 不同決策者間的利益消長,也有可能面臨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相衝突的困境。在 團體決策中,任一決策者要考慮的不只是自身的效用函數,同時也要考慮對手的 效用及其選擇對自己的影響,因此稱為賽局。個人利益間的衝突或團體利益間的 衝突即是人常面臨的社會困境(social dilemma)(Kollock, 1998)。 社會困境中,個人的決策通常會有兩個選項:背叛和合作。背叛指的是不管 另一方的利益,只選擇以極大化自身利益為目標的選項;背叛可以提升個人的利 益,但也會帶來對方利益的損失,而導致報復。合作指的是放棄增加自身利益的 選項,轉而選擇藉著以提升群體利益為主要目標的選項;群體中的所有人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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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時,雖不能極大化個別決策者的利益,但卻得以讓群體中每個人的利益都可
以得到保障(Dawes, 1980)。Kollock(1998)將社會困境分為三大類:囚徒困境
(prison's dilemma)、公益困境(public goods dilemmas)、公社悲劇(tragedy of
commons)。社會困境依人數的不同又可以分為雙人和多人兩類。雙人的社會困
境即為賽局,Kollock(1998)根據報酬矩陣的特色不同,將其細分為三種:囚 徒困境(prison's dilemma)、保險賽局(assurance game)和膽小鬼賽局(chicken
game)。在這三種社會困境中,兩個玩家皆有兩種選擇,一是合作(C),另一個
則是背叛(D),由兩位玩家合作或背叛的決策會構成四種賽局的後果:CC、CD、
DD、DC,前者代表的是自己的選擇,後者是對方的選擇。
囚徒困境的賽局是社會困境的設計(Flood, Dresher, Tucker, & Device,1950), 情境是有兩名共犯被分開監禁,無法交換彼此的訊息,若兩人皆不認罪的情形下, 雙方皆從輕量刑監禁一年。若在對方不認罪的情形下,指控對方的罪刑,則指控 的一方可以不用服刑,但被指控的一方則會處十年的重刑;但若雙方皆指控對方 的罪刑,則雙方皆會被判刑五年。兩名囚犯所能做出的選擇有兩種,可以保持沉 默(合作)或指控對方(背叛)。囚徒困境的報酬矩陣特色是雙方的利益消長是 相衝突的;若一方選擇對自己最佳的選項,會使另一方無法達成最佳結果。就個 人而言,無論對方的決策為何,最有利的選項都是選擇背叛,其結果優劣的排序 是 DC>CC>DD>CD;對自身最有利的選項即在對手選擇合作時,自己選擇背叛 對方。Camere(2003)表示在囚徒困境的賽局中,雙方皆選擇背叛(DD)是唯 一的納許平衡(Nash equilibrium)。所謂的納許平衡指的是若存在一策略組合, 每個決策者的策略均互為最適反應策略,且在對手不更改策略的前提下,任一決 策者皆不可能從選擇其他策略中提升其獲利,則這個策略組合即為納許平衡 (Nash, 1950; McCain,2010)。賽局的設計因報酬矩陣不同而不同,故賽局的納許 平衡在不同的賽局中就不會是相同的。 保險賽局和膽小者賽局是囚徒困境賽局的變形。Kollock(1998)表示在囚 徒困境中,因雙方皆擔心被對方背叛,因而選擇不願意合作,導致了雙輸後果的
12 平衡。若能確保雙方皆合作的結果能為雙方帶來較單方背叛更大的利益,藉由提 高選擇合作的報酬,使得背叛不再是個人的最佳選項,提高個人選擇合作的可能 性,則能促成合作,達成雙贏的結果,這樣的賽局則稱為保險賽局。其報酬矩陣 的設計使得各結果的優劣排序為 CC>DC>DD>CD(Kollock,1998)。與保險賽局 相反的是膽小者賽局,其報酬矩陣的特性是雙輸。源自於 1995 年一部知名影片
(Reble Without a Cause),片中兩人開車駛向對方,兩人可以選擇不轉向繼續駛
向對方(背叛)或轉向(合作);先轉向的人會被認為是膽小鬼,輸掉名譽保住 性命,而選擇背叛贏得的是名譽,卻有可能輸掉性命,其中,各結果的優劣排序 為 DC>CC>CD>DD。膽小者賽局的平衡為單向合作,或稱單向背叛;其關鍵就 是要避免最差結果的僵持狀態(Kollock, 1998)。 在多人社會困境的部分依報酬矩陣的不同則分為公社悲劇及公益困境。公社 悲劇是資源共享的問題,其報酬在群體和個人間是相對的,即個人立即的利益會 為集體帶來損失,在這種情形下,若所有人皆被個人立即的利益所誘惑,則結果 會是一個雙輸的納許平衡。以放牧為例,若有數個牧民共用一塊草地,且這塊草 地是牛隻的食物來源,對牧民而言,飼養的牛隻越多,對自己越有利。但若每個 牧民皆以最大化自身利益為目標而增加飼養的牛隻數目,結果將超出草地的最大 負荷量而造成永久損害,形成無法彌補的悲劇(Hardin, 1968;Von Neumann, &
Morgenstern, 2007)。相對於資源共享問題的就是公益困境,考量的是人在付出層 面的問題;其群體和個人利益是相輔相成的,但個人必須先付出代價,即個人決 策的目標若是要提升個人利益,那個人須付出一些立即的成本,才能藉由提升群 體利益以提升個人利益。公益困境的納許平衡會受對他人的信任程度所影響;若 群體中的個體都相信他人會付出且願意付出,則會導向雙贏的納許平衡,但若群 體中的個體不信任他人,不願意付出,則會導向雙輸的納許平衡。例如,信任賽 局(trust game),參與信任賽局的有投資者和委託人兩者,投資者須決定要投資 多少金額給委託人,其投資金額到委託人手中時會成長數倍,委託人則需決定要 回饋多少金額給投資人。在信任賽局中,投資人投資給委託人的金額越大,所能
13 形成的利益越大,但投資人必須冒著委託人可能會選擇不回饋投資人的風險做投 資決策,其中,投資的金額測量的是投資人對委託人信任的程度,而委託人回饋 的金額則代表委託人值得信任的程度(Camerer,2003);雙方對彼此的信任程度 是決定信任賽局的納許平衡是雙輸或雙贏的關鍵。 社會困境對人而言,是自利或利他的一種選擇,亦即個人理性與群體理性間 的衝突;個人理性是犧牲別人的利益,以極大化個人利益,而群體理性是犧牲部 份個人利益,並追求極大化群體共同利益,決策者必須在其中做出抉擇。 決策考量因素-他人後果 由於人是社交動物,人和人之間的互動是很頻繁的,故人在賽局中的決策, 考慮的因素不只是極大化自身利益,也會在意他人的結果(Bennett, 1981)。 Messick 和 Sentis(1985)主張決策效用函數分為社會效用和非社會效用兩種; 他們主張個人審議自己成果的方式包含審議別人的成果,他人的成果會影響到自 己對自身成果的滿意程度。決策時整體效用是個人效用和社會效用的和,即人會 在乎自身的絕對報酬,但也在乎和他人相較之下,自身所得的相對報酬。非社會 效用即個人效用,指在人無法得知他人結果時對自己效用的評估程序,社會效用 則涉及社會比較,指自身與其他人貢獻的差異。他們假設在對應得報酬做評估時, 會涉及對自己的貢獻所應得的報酬的絕對評估(個人效用)和相較於他人貢獻所 應得的報酬的相對評估(社會效用)。他們推測在不同情境下,若只改變自己和 他人的相對付出,則受試者對報酬分配偏好的改變可歸因於社會效用的考量。他 們將 42 名大學生隨機分成 8 到 12 人一組操弄實驗中的故事情境,受試者和另一 人同時因學業成績優良被教授選為批改考卷的人,操弄的變項是批改考卷所花的 時間。第一種情境為受試者和另一人的工作時間皆為 10 小時,第二種情境為受 試者工作 10 小時,另一人工作 7 小時,第三種情境則為受試者工作 7 小時,另 一人工作 10 小時;每個小時每個人批改的試卷固定為三份。非社會效用的衡量 方式為受試者的個人報酬,分為 15 元、25 元、35 元、45 元四種情況,而衡量 社會效用的方式則是同學相對於受試者的報酬差距,分成-10 元、-5 元、0 元、5
14 元、10 元五種情況,總共 20 種報酬分配方式。受試者的作業是從 20 種報酬分 配方式中,選出八個最喜歡的和八個最不喜歡的報酬分配方式,並將報酬分配方 式依最滿意到最不滿意者加以排序。結果發現,三組間喜歡的個人報酬(非社會 效用)會隨者工作時間增加而上升,工作時間最長(10 小時)時,最喜歡的報 酬為 45 元,顯示受試者認為自己付出的越多,則應得的報酬越高。在社會效用 中,在相對貢獻不同的三種情境下,受試者喜歡的報酬也有顯著的差異。當自己 的付出和對手相等時,最滿意的報酬差距為 0,又受試者對比對手少 5 元的報酬 差距滿意度較比對手多 5 元時來的低;而當自己的工時比對手長時,及自己付出 較多時,滿意度隨著報酬的差距上升而上升,比對手的報酬多越多則越滿意,最 滿意的報酬差距為比對手多 10 元;但當自己的工時比對手短時,即自己付出較 少時,偏好比對手少的報酬,滿意度會隨著報酬的差距下降而上升,但當自己的 報酬比對手少 5 元以上時,滿意度開始下降,亦即人認為付出越多的人應得到越 多的報酬,但人仍還是自利的。從 Messick 和 Sentis(1985)的研究中,可以發 現,在做財富或資源分配時,人會在乎自身的絕對報酬,但同時也在乎和他人相 較之下的自己所得相對報酬的公平性。(Bolton, 1991; Fehr, & Falk, 1999; Bolton, & Ockenfels, 2000)。
基本上,人不只會在意自己的所得效用的公平性,也會在其他人所得效用的 公平性,人關心他人利益的理由可以分為純粹利他和非純粹利他兩種(Andreoni,
1990);效用會因他人效用的上升而提升者是純粹利他,相反的,若是可以藉由
對他人貢獻的方式提升效用者即為非純粹利他。Fischbacher, Gächter, & Fehr (2001)的研究探討影響人利他行為的因素,認為在公社實驗中自私會隨著賽局 的經驗累積而變化。Fischbacher 等人以公益困境賽局為實驗作業,總共有 44 位 大學生受試者以四人一組,實驗中,每個受試者都擁有 20 個代幣,他們可以自 由選擇要貢獻到公積金的比例。若一個受試者貢獻一個代幣到公積金,則整組組 員無論貢獻與否,都能因此獲得 0.4 個代幣。實驗中操弄受試者是否知道同組的 組員對公積金的貢獻;在無條件貢獻的情境中,受試者需在不會得到任何有關他
15 人投資金額的資訊的前提下作出決策,而在有條件貢獻的情境中,會告知受試者 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受試者需要針對所有其他組員可能的平均貢獻額度 (0~20)決定相對應願意貢獻的金額。結果發現,當受試者不知道其他人的貢獻 時,受試者的平均貢獻 6.7 個代幣(33.5%)。當知道其他組員的貢獻額度時,受 試者的決策可以分為四種:條件合作、搭便車、駝峰、其他。44 人中有 22 個(50%), 屬於條件合作,指受試者願意貢獻的額度會隨著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上升而 提高。這 22 人中,有 4 個(18%)的貢獻額度和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全部 相等。所有條件合作者對所有其他組員可能的平均貢獻額度的決策中,只有 11.9%的決策是願意貢獻比其他組員平均高的金額,其他的則都略低於他人的平 均貢獻金額,顯示條件合作者願意貢獻的金額會隨著他人貢獻的額度上升而提高, 但大部分的條件合作者仍不願付出比他人多。搭便車指無論其他組員貢獻多少, 皆不願做出貢獻,這樣的受試者共有 13 個(30%)。駝峰的貢獻類型接近條件合 作,但當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額度大於總金額的一半時,則其願意貢獻的額度會 轉而持續下降,甚至是到 0,這樣的受試者共有 6 個(14%);顯示人仍是自私的。 其他是指看不出任何模式的受試者,共有 3 人。由這些實驗結果來看,人的行為 較符合非純粹利他;大部分受試者願意貢獻的額度都低於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額 度,顯示他們還是想相對上做較少的付出,獲得由他人貢獻所得的利益。有高達 一半的受試者願意貢獻的額度是隨著其他組員的平均貢獻金額上升而提高的條 件合作者,其行為則較偏向互惠理論的預測。 2-2 決策原則-互惠 互惠 互惠是社會交換的一種,由社會交換理論的觀點,社會交換有三個必要的要 素:參與交換的關係人、可以選擇的行為選項、和行動所換得的價值。價值(values) 包含實物、人的生理狀態、情感、差異、一致行…等等,且可分為獎勵(rewards) 和損失(costs)。賽局中的決策是兩人或多人之間的價值交換,交換的是各自認 為有價值的物品或事件;此交換會造成雙方利益的變動(Homans, 1961)。Meeker
16 (1971)指出人的社會決策有四個前提,分別是:行為者所要獲得的價值、行為 者為獲得此價值所能採取的替代方案選項、每一替代方案付諸行動後對雙方所帶 來的後果,以及決策者所採用的決策規則(decision rule),如:利己、利他、互 惠…等。互惠是人與人互動時,對自己應如何回應他人的行為的一般性原則 (Gouldner, 1960),指的是他人如何對你,你就如何回應他。可以分成正向互惠 和負向互惠;正向互惠指的是當他人的行為是有利於自己的時候,人會比自利模 型所預測的來得友善、較合作,願意放棄較大的報酬或採取代價高昂的行動,以 回報他人友善或自我犧牲的行為。負向互惠是指當他人的行為對自己是有敵意的、 有害的,對他的回應則會較殘酷,願意採取行動以減少他物質上的報酬,以報復 他人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失(Fehr, & Gächter, 2000; Falk, Fehr, & Fischbacher,
2003; McCain, 2010)。個人決策的研究發現,約有 40%到 66%的受試者是以互惠
為決策原則(Berg, Dickhaut, & McCabe, 1995; Fehr, & Falk, 1999)。Kollock(1998) 也提出互惠策略在重複的社會困境賽局中,是可以促成雙方合作的最佳策略。互 惠的基本策略是一開始先選擇合作,接下去則選擇與對方上一回合的抉擇相同的 決策,亦即若對方合作,則我繼續和他合作,若對方背叛,則我也會背叛。在大 部分的社會關係(例如:鄰居、家人…等)中,人的互動並不是受正式契約所約 束,而是以隱式的社會規範作為行為的準則,而互惠則是社會關係中最重要的社 會規範(Fehr, & Gächter, 2000)。
互惠的交換規則為有仇報仇、有恩報恩(tit-for-tat);互惠又依回報的對象 是否為同一人分成直接互惠和間接互惠兩種(Alexander, 1987)。直接互惠指的 是在兩個人有連續性交換關係時(Meeker, 1971),即 A 幫助(傷害)B,之後 B 也幫助(傷害)A,以回報(報復)B。在賽局中出現的現象是若一方選擇合作, 另一方之後也會選擇合作作為回報;若選擇背叛,之後也會被另一方背叛以作為 報復(Trivers, 1971)。直接互惠是有效促進合作行為的機制,但只適用於人能辨 認對手、記住之前的結果或和一個對手會長時間互動的情形下;人與人間的互動 可能是不對稱和短暫的,不一定有再見面的機會,直接互惠的原則則不可能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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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研究發現,不論對手是不是同一人,會根據之前的經驗,決定是否採取合 作或背叛的行為(Berkowitz, & Daniels, 1964),這樣的決策原則稱為間接互惠。 間接互惠的兩種運作機制分為社會(social)和廣義(generalized)兩種(Alexander, 1987)。社會的間接互惠指的是互惠行為是透過與交換無關的第三者所執行的, 即 A 幫助(傷害)了 B,之後 C 會幫助(傷害)A;廣義的間接互惠則是指互惠 的對象是廣泛的、與交換無關的第三者,其形式是 A 幫助(傷害)了 B,之後 B 會幫助(傷害)其後與他互動的任何一個人。 Stanca(2009)的研究探討直接和間接互惠的效用,實驗的作業相似於信任 賽局,一開始每一位受試者一開始會有 20 元,可自由決定要分多少錢給對手, 所有受試者投資或回饋給他人的金額都會乘上三倍給對手。Stanca 等人將 96 名 大學生以四人一組(𝐴1、𝐴2、𝐵1、𝐵2),分派至直接互惠、社會間接互惠、廣義 間接互惠三種情境中,情境間操弄的是 B 收到的訊息和 B 分錢的對象;對手依 情境不同操弄為𝐴𝑖(原先同組的分配者)或𝐴𝑗(另一組的分配者),且𝑖 ≠ 𝑗。直 接互惠情境中,𝐵𝑖收到的訊息是𝐴𝑖分給他的金額,並要求𝐵𝑖決定要分多少錢給𝐴𝑖; 社會間接互惠情境中,𝐵𝑖收到的訊息是另一組的分配者𝐴𝑗分給其對手𝐵𝑗的金額, 𝐵𝑖的作業是要決定要分多少錢給𝐴𝑗;廣義間接互惠情境中, 𝐵𝑖收到的訊息是由匿 名者給他的金額,𝐵𝑖則須決定要分多少錢給𝐴𝑖。實驗中,首先由 𝐴𝑖決定 20 元中 分給𝐵𝑖的金額, 𝐵𝑖會依情境收到不同的訊息,但訊息中金額的部分為未知,須對 訊息中所有可能的金額做出相對應的決策,決定要從 20 元中分多少錢給對手。 之後會告知所有受試者 B 訊息中的實際金額,再要求 B 再次決定要分給對手的 金額。結果發現,𝐴𝑖分給𝐵𝑖的平均金額在直接互惠組中為 7.6 元(38%),社會間 接互惠組為 7.5 元(37.5%),而廣義間接互惠組為 6.3 元(31.5%),差異並不顯 著。𝐵在得知訊息中的實際金額後,對𝐴所做出的回應金額在不同情境中,有顯 著的差異;平均而言,在廣義間接互惠組中,𝐵𝑖給受試者𝐴𝑖的金額為 8.4 元(42%), 顯著的高於在直接互惠組中𝐵𝑖給𝐴𝑖的 6.4 元(32%),也顯著高於社會間接互惠組 中𝐵𝑖給𝐴𝑗的 4.6 元(23%)。分析三種互惠情境下,受試者𝐵在尚未得知實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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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作出的決策,發現受試者𝐵分給對手的金額與訊息中可能的金額有顯著相關;
受試者𝐵分給對手的金額會隨著訊息中的可能金額消長而消長,即符合互惠的決
策原則,顯示互惠行為不僅針對直接互動的對象,亦會間接影響任何後續的互 動。
Greiner, & Vittoria Levati(2005)則藉由操弄群體大小、配對方式、決策方 式等因素更深入的探討廣義間接互惠的作用,研究結果顯示大部分的人確實會出 現廣義間接互惠的行為。實驗作業是信任賽局,一開始每一位受試者一開始會有 5 單位的代幣,可自由決定要貢獻多少錢給下一位受試者,每分出 1 單位的代幣, 下一位受試者即可得到 3 單位的代幣。群體大小分為 3 人一組和 6 人一組兩種情 境;配對方式則分為 10 次決策的組員皆相同和每次決策組員都是不同的陌生人 兩種;決策方式則分為同時決策和順序決策兩種,同時決策指的是所有組員需同 時決定要分多少錢給下一位組員,且從第二次決策開始,在決策前會被告知在上 一局得到的金額大小;順序決策則是指組員依序做決策,即在上一位組員決策完 之後,隨即被告知得到金額大小,才開始做決定要分多少錢給下一位組員的決策。 216 名受試者被分派到在群體(大、小)和配對方式(固定夥伴、陌生人)所構 成的四個情境中,先進行兩輪每輪 10 次同時決策作業,再進行兩輪每輪 10 次的 順序決策作業。結果發現,所有組別中的受試者皆願意貢獻自己的錢給他人;當 獲得他人貢獻的金額時,也願意對另一人付出,顯示人有間接互惠的傾向。受試 者的分配決策在同時決策和順序決策情境下沒有顯著差異。固定夥伴組的分配則 顯著大於陌生人組,推論在固定夥伴組中的受試者會試圖建立自己的聲譽,因而 分配給他人較多的錢。3 人一組時的分配顯著大於 6 人一組時的分配,顯示群體 人數的增加會減少合作的程度。實驗後問卷顯示大部分受試者表示分配的額度大 小是取決於自己之前所得到的金額大小。Greiner 等人將廣義互惠原則定義為受 試者收到多少金額就將這筆錢傳給下一位受試者,資料顯示約有 46.3%的決策是 依循這樣的原則。Greiner 等人又進一步將分配決策原則分為利他、正向間接互 惠、負向間接互惠、背叛四種。在前一位受試者分配小於 3 單位的前提下,做出
19 小於 3 單位分配的受試者即為採用負向間接互惠原則的人,而做出大於等於 3 單位分配的受試者為採用利他原則的人;在前一位受試者分配大於等於 3 單位的 前提下,做出大於等於 3 單位的分配即為採用正向間接互惠原則的人,而做出小 於 3 單位的分配則為背叛者。結果發現,有 12%的分配決策符合利他原則的預測, 39.6%的分配決策符合正向間接互惠原則預測,34%的分配決策符合負向間接互 惠原則的預測,14.3%的分配決策符合背叛的預測。將正向間接互惠和負向間接 互惠皆歸為間接互惠時,則有 73.6%的分配決策符合間接互惠原則的預測,顯示 在無法採用直接互惠原則的情形下,人是會採用廣義間接互惠原則的。 互惠與公平 Meeker(1971)指出,互惠的決策原則與公平原則相似,公平原則指人在意 的是報酬與雙方付出比值的公平性,亦即人會希望從交換中得到自己認為應得的 報酬;付出的多就應得到的多,付出的少就應拿的少。若雙方報酬與付出的比值 出現差距時,會致力於最小化此差異程度。Adams, & Rosenbaum(1962)的研究 探討人是否有極小化自己和他人的報酬與付出比值差異的傾向。他們要求 36 名 男大學生擔任訪談者的角色,在 2.5 小時訪問至多 50 名的受訪者。訪談時須請 受訪者把五個汽車標誌中的其中一個和六個簡短的個人介紹連在一起。實驗操弄 的是兩種計薪方式(按時計薪、按件計薪)和兩種雇用資格(被告知其能力符合 資格,以 3.5 美金的時薪雇用、被告知其能力低於任用資格不符合資格,但實驗 者仍勉強以 3.5 美金的時薪雇用)。按時計薪情境下的受試者的時薪是 3.5 美元, 而按時計酬情境下的受試者的則是每訪談一個受訪者則可以得到 0.3 美金。結果 發現,在按時計薪實驗情境下,被告知符合資格的受試者平均每分鐘完成 0.23 個訪談,被告知不符資格的受試者平均每分鐘完成訪談的人數(0.27),顯著的 高於被告知符合資格的受試者(0.23),Adams, & Rosenbaum 推論這是因為被告 知資格不符的受試者意識到自己的報酬高於自己應得的金額,故會提高自己的付 出以彌補自己能力上的不足。而在按件計酬實驗情境下的結果是被告知符合資格 的受試者平均每分鐘完成 0.20 個訪談,被告知自己資格不符的受試者平均每分
20
鐘完成的訪談數(0.15)顯著的低於被告知符合資格的受試者(0.20),顯示認為
自己不符合資格的受試者會以降低自己的產出的方式降低其所得,以使得所得符 合自己能力所應得的金額。這些結果都顯示人若意識到自己和他人的報酬與付出 比值出現差距時,會致力於最小化此差異程度。Adams, & Jacobsen(1964)主張 這樣的結果與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有關;認知失調指的是當人的行 為與認知相互牴觸時,人會產生不舒服的狀態,該狀態會促使人改變其行為降低 認知與行為上的差異程度,或是找理由解釋以合理化其差異(Festinger, 1962)。 Adams, & Jacobsen(1964)認為人在評估付出與報酬的公平性時,取決於自己與 他人所得的比值是否和自己與他人付出的比值相等,若兩比值不相等,即會出現 認知失調的情形,則人會致力於降低認知失調的程度,以調整自身的行為使自己 與他人所得的比值和自己與他人付出的比值接近相等的方式來降低認知失調的 程度。
互惠所追求的是一種公平的對待,但人除了在乎報酬上的公平,也會考量他 人行為背後的公平意願(Rabin, 1993)。Falk, Fehr, & Fischbacher(2003)的研究, 即推測最後通牒賽局中,不只是報酬的分配會影響拒絕率,可供選擇的提案也具 有決定性的影響,即接受者面對同樣的提案,其拒絕率會隨著分配者可以選擇的 提案不同而有所不同。Falk 等人以四個有兩種提案可供選擇的最後通牒賽局來檢 測分配者行為背後的企圖對接受者決策的影響,Falk 等人假設當分配者在有其他 更平等的提案可供選擇時,卻提出不平等提案,則相較於沒有其他更平等提案可 供選擇的情況,其提案被拒絕的機率會較高。實驗中操弄四種分配比例,所有的 受試者要由從兩個不同分配比例的提案選擇做一個選擇,其中一個分配固定為分 配者八接受者二(8/2),另一個提案則可能是 5/5、2/8、8/2 或 10/0。90 位大學 生被隨機分派至分配者或接受者的角色;分配者的作業是在每一個賽局中,在兩 個提案中做一個選擇,接受者則是在知道分配者決策之前,針對兩個提案分別作 出接受與否的決策。結果發現,就接受者的反應而言,當分配者的選擇是 5/5 或 是 8/2 提案時,接受者對 8/2 提案的拒絕率高達 44.4%,顯著高於其他情境,顯
21 示接受者最不能接受的是當分配者有機會可以選擇公平卻仍選擇自私提案,而非 自私提案本身。當分配者的選擇是 2/8 或是 8/2 提案時,接受者對 8/2 提案的拒 絕率為 26.7%,顯著的低於分配者可以選擇的提案是 5/5 或是 8/2 的情境下的拒 絕率,顯示接受者可以體諒分配者在只能選擇對自己不利或對他人不利的情境下 所做出的自私分配。當分配者的兩個選擇皆為 8/2 提案時,接受者對 8/2 提案的 拒絕率為 18%,顯示人厭惡不公平的分配。當分配者的選擇是 10/0 或是 8/2 的 提案時,接受者對 8/2 提案的拒絕率為 8.9%。除了在分配者的選擇 2/8 或是 8/2 提案和分配者的兩個選擇皆為 8/2 提案這兩個情境中,接受者對 8/2 提案的拒絕 率沒有顯著差異外,其他都有顯著差異。由此推論分配者是否企圖公平分配的意 願會影響接受者的決策。此外,從分配者的反應來看,當分配者的選擇是 5/5 或 是 8/2 提案時,只有 31%的受試者選擇了對自己有利的不公平提案(8/2),當分 配者的選擇是 10/0 或是 8/2 的提案時,全部的分配者則皆選擇 8/2 提案,顯示人 有追求公平的傾向。但在當分配者的選擇是 2/8 或是 8/2 提案時,選擇 8/2 的分 配者占了 73%,顯示了在無法做出公平選項,且只能選擇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時, 人會選對自己較有利的選項。綜合以上結果來看,且人有追求公平的傾向。
為了瞭解人追求公平的行為,Nelissen, van Someren, & Zeelenberg(2009) 認為一般的最後通牒賽局中,公平的提案會被接受,而不公平的提案會被拒絕, 但卻無法確定接受者在接受或拒絕提案中的決策是取決於自利亦或者是追求公 平的動機;因為在一般的最後通牒賽局中,要分配的資產是固定的,一方拿得多, 另一方就必定拿得少,故接受平分的提案有可能是因為無法期望得到比一半更多 的自利動機,才選擇接受,但也有可能是受追求公平所驅使,故以接受公平提案 以獎勵公平的分配者。在 Nelissen 等人提出的最後通牒賽局中,分配者和接受者 要分配的共享金額為 10 元,接受者可以選擇接受平分的提案或拒絕平分的提案; 若接受,分配者和接受者各得 5 元(50%),若拒絕則分配者一無所獲,接受者 卻可以得到 7 元(70%),亦即若接受平分提案,接受者必須放棄 2 元(20%) 的額外報酬,這讓接受公平提案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即可分辨接受者在接受公平
22 提案時,是基於追求公平還是自利的動機。此外,Nelissen 等人也測量受試者社 會價值取向。將受試者分為利己及利社會兩種取向,並預測利社會的人較追求公 平動機,因此比較可能接受平分的提案。研究中有 80 個大學生,皆擔任接受者 的角色,他們會被告知分配者並不知道接受者的報酬矩陣,以讓接受者在接到平 分提案時能感受到分配者追求公平的善意。受試者的作業是勾選拒絕或接受公平 提案。結果發現,有 55%的人選擇公平提案,表現出了追求平等的偏好。44 位 利社會接受者選擇接受公平提案的比例為 66%,利己的接受者中只有 37%選擇 接受公平提案,利社會接受者願意接受公平提案的比例顯著較多,顯示受試者接 受提案是出自於追求公平的動機。Nelissen 等人在實驗二,探討人偏好公平分配 的動機與他人報酬的影響。實驗二中,共享的總金額一樣為 10 元,操弄接受者 若拒絕公平提案,分配者所能得到的金額;接受者在拒絕分配者提出的公平提案 後,接受者可以得到 7 元(70%),分配者所能得到的報酬分三種:低傷害、中 傷害、高傷害;在低傷害情境中,分配者所能得到的金額為 4.5 元(45%),中傷 害情境的分配者則能得到 2.5 元(25%)、高傷害情境的分配者則只能得到 0.5(5%)。 98 名受試者全部擔任接受者的角色,會被隨機平分至三個情境中。Nelissen 預測 若接受者拒絕公平提案後,分配者得到的報酬越高,對分配者的傷害越小,則接 受者也越不需要顧慮分配者,接受者的行為就會較偏向自利,而選擇拒絕公平提 案,以得到 2 元(20%)的額外報酬。研究的結果發現,若提案被拒絕,分配者 可得到 4.5(45%)元的情況下,有高達 79.1%的受試者會拒絕公平提案,若提 案被拒絕,分配者可得到 2.5 元(25%)的情況下,有 23.8%的受試者會拒絕公 平提案,若提案被拒絕,分配者只能得到 0.5 元(5%)的情況下,只有 17.1%的 受試者會拒絕公平提案,三者有顯著的差異,且在三個情境中,受試者選擇接受 公平提案的比例皆大於 50%。顯示接受者會將對手的結果納入考量,而不只是單 純追求自身利益的極大化。且在三個情境中,受試者選擇接受公平提案的比例皆 大於 50%。此發現,與 Falk 等人(2003)的發現,相似:顯示不能過度偏離社 會公平性是人在決策時得一個隱形的社會規範力量。
23 公平與正義
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與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兩個層面是 評估一個決策公平性的兩個指標。分配正義指的是實質上的報酬或資源分配的公 平性,程序正義則是指分配的決策過程的公平性,含規則的制定、規則的執行… 等等,例如:訂定分配決策的參與度、爭取資源或分配的機會…等。在賽局採取 平分分配的情形並不多(Rabin, 1993; Fehr, & Schmidt, 1999),顯示公平並不表示 平等或平分,而是取決於每人應得的權力(Frohlich, Oppenheimer, & Kurki, 2004; Gächter, & Riedl, 2005),考量人的付出與其應得權力之間的關係即為正義。 Rodriguez-Lara 和 Moreno-Garrido(2012)的研究即以獨裁者賽局(dictator game) 來探討分配者決策時行為所依據的原則。獨裁者賽局是將最後通牒賽局中接受者 拒絕提案的權力移除;參與分配的決策者共有兩人,其中一人擔任分配者,另一 人則擔任接受者,分配者必須提出提案,決定要分多少比例的公積金給接受者, 而接受者只能接受該提案。Rodriguez-Lara 等人推測分配者在分配公積金時,會 遵循的正義原則有三種,一為將公積金均分的平等主義原則(egalitarian),一為 對公積金的分配由每個人對公積金付出的努力程度決定的責任制原則 (accountability),三為公積金分配取決於對公積金實際貢獻比例自由主義原則 (libertarian)。Rodriguez-Lara 等人主張人決策時所採用的正義原則並非固定的, 人會以自利的方式選用正義原則,使自己能獲得較大利益。研究中的 144 名大學 生必需答題以賺取公積金,之後再隨機分派為分配者或接受者。以答對題數轉換 成現金的加權方式來操弄接受者對公積金的貢獻程度;分配者的權重皆為答對一 題 150 元;接受者的權重分成低於分配者(每答對一題 100 元),控和分配者一 樣(每答對一題 150 元),大於分配者(每答對一題 200 元)。分配者會被告知接 受者的權重資訊。結果發現,在接受者的貢獻大於答對權重高於分配者組中,分 配者平均給接受者公積金的分配為 44%,符合責任制的分配原則。當接受者的貢 獻低於分配者的貢獻時,分配者分給接受者的公積金下降至 37%,與自由主義的 分配原則較接近。他們將分配者和接受者間對公積金貢獻度的關係分成分配者貢
24 獻度大於接受者或小於接受者兩種,回歸分析發現,當分配者貢獻度較大時,分 配者的分配與自由主義的分配原則較相近;而當分配者權重較小時,則改用責任 制原則。當分配者貢獻度較小時,其結果整體而言與平等主義預測的結果較相似; 且當分配者權重較大時採用責任制原則,而當期權重較小時則採用平等主義原則。 此外,有 90%分配者的分配皆大於零,且分配者分配給接受者的金額平均在 40% 左右,顯著大於一般獨裁者賽局中的 20%,似乎接受者對公積金的付出及貢獻能 使分配者在公積金的分配上減少其自私程度,顯示人自利的程度受賽局中每個相 關人的貢獻程度影響,有較大貢獻的人會獲得較多的獎勵似乎是一般社會互動的 基本原則(Harris, 1976, 1980; Messick, & Sentis, 1979)。綜合以上結果,發現, 分配者並不是以平等的方式分配公積金,而是考量對手和自己應得的程度,此外, 人並不會使用一個固定的原則來做分配,而是依照情境的不同,考量每個相關人 的付出,計算他人應得的報酬,並配合有利於自己的原則作為分配決策時的依據, 表示人在分配時是追求公平,並非追求平等,此外,人追求公平正義的同時,仍 會有自利的傾向出現,還是比較在乎自己的報酬。 正義世界的信念是維繫人際互動的一個重要信念,人渴望相信世界是公平且 正義的,每個人可以得到自己所應得的(Walster, Walster, & Berscheid, 1978),相 信世界是正義的信念使人能夠把自己所在的社會環境視為是穩定且有秩序的 (Lerner, 1965),這樣的信念可以降低人分配時的自私程度,使決策結果偏向公 平。Dalbert(1999)以問卷的方式探討人對正義世界的信念及該信念對人的心理 的影響。正義世界信念對人心理的影響,他們藉由心情、滿意度、自尊心三種方 向來衡量。他將正義世界信念區分為普遍正義世界信念和個人正義世界信念;所 謂的普遍正義世界信念是只相信社會互動是公平的,個人正義世界信念則是指相 信自己是被公平對待的(Lipkus, Dalbert, & Siegler, 1996)。總共有四組大學生參 與研究,樣本大小依序為 247、149、65、171。藉由問卷的結果發現,受試者在 問卷上的表現使有顯著差異的,顯示兩個正義世界信念是可以清楚區分的,且個 人正義世界信念和普遍正義世界信念呈輕微正相關,即當個人被公正對待時,能
25 輕微提升對使普遍正義世界的信念。此外,問卷結果也發現,心情、滿意度、自 尊心和兩種正義世界信念皆有顯著的正相關,可以以人追求正向心理需求解釋人 捍衛正義世界信念的行為。相對於普遍的正義世界信念,個人正義世界信念較能 解釋個人在生活滿意度、心情和自尊心上的變異,代表個人正義世界信念對人的 心理影響大於普遍正義世界信念的影響,故顯示人比較在乎捍衛個人正義世界信 念勝過於捍衛普遍正義世界信念。 Dalbert(2001)則主張公平的分配決策可由兩個正義動機來解釋,分別為內 隱的正義世界信念需求、外顯的與自我正義意識。內隱的正義世界信念對正義需 求而言,是一種必要但無意識的來源;當面臨不正義的事情時,人會感到痛苦, 且會有恢復正義的需求,人要相信社會是有正義的,因此會爭取正義以捍衛及維 持對正義世界的信念(Lerner, & Miller, 1978)。另一方面,外顯的自我正義意識 是指個人有意識的對自己是否正義的一種自我認識。人會避免與自我意識相反的 行為,因此自認自己會考量正義的人,在做分配決策時,應會追求平等,避免自 利行為。Dalbert, & Umlauft(2009)以問卷和獨裁者賽局探討兩種正義動機和分 配者分配決策之間的關係。在實驗一中,137 名高中生和大學生參與實驗,所有 的受試者皆扮演分配者的角色,但他們並無法依賽局結果領取獎金。首先,受試 者會被告知自己有 50 歐元,請他填入願意分給對手的金額,金額介在 0~50 歐元 之間,最小間隔為 5 歐元,在決策後,以量表測量外顯自我意識以及內隱正義世 界信念。結果發現,125 名受試者中, 7 人(5.6%)分給接受者 0 歐元,45 人 (36%)為利己的分配者,分給受試者的金額介在 5 歐元到 25 歐元之間,68 人 (54.4%)選擇平分、6 人(4.8%)分給接受者超過一半。配合問卷的結果發現, 內隱的正義世界信念需求和外顯的自我正義意識皆和平分的決策有顯著正相關, 但只有外顯的與正義相關的自我意識和利己的分配決策有顯著的負相關,顯示只 有外顯的正義動機能夠降低利己的分配。實驗二中,Dalbert, & Umlauft 加入社 會期望的量表,並告知 60 名受試者隨機會有 15%的受試者可以得到依賽局的結 果換算的錢,以探討兩種正義動機和分配者分配決策之間的關係,以及社會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