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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營建資訊分類的比較

第八節 小結

為 了 利 用 電 腦 實 施 資 訊 處 理 , 就 必 須 進 行 每 一 條 資 訊 的 身 分 認 證 , 而 代 碼 正 可 以 實 現 此 一 目 標;而想要將代碼予以實用化,就 必 須 把 分 類 的 方 式 加 以 標 準 化92

建 立 營 建 資 訊 分 類 架 構 系 統 已 成 國 際 共 識 。 因 此 ,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SO ) 陸 續 發 布 ISO12006-2 ( 營 建 資 訊 的 分 類 架 構 ) 及 ISO12006-3 (物件導向的資訊交換架構)93,作 為 世 界 各 國 營 建 資訊 分 類 系 統 的 標 準 規 範 。

OmniClass 的 15 個表號分類碼,主要是用以往的分類概念來 描 述 物 件 的 特 性,因 此 比 較 接 近 ISO12006-2 的分類原則。Uniclass 2015、COBie 及 JCCS 等分類架構,則是依照各種概念的 共通 性,

統 整 其 類 別 與 相 關 性 , 因 此 比 較 接 近 ISO12006-3 的分類方式。

國 際 上 對 於 營 建 資 訊 分 類 架 構 的 發 展 比 重,正 由 ISO 12006-2 往 ISO 12006-3 逐漸偏移,以「物件導向資訊交換架構」為重心的 處 理 方 法 , 日 益 受 到 重 視 。

其 中 COBie 功能之一,即可由 BIM 模型匯入 COBie 之欄位,

因 此 可 由 繪 圖 軟 體 所 完 成 的 模 型 元 件,填 入 屬 性 資 訊94,因 此 可 協 助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案 件 進 行 圖 說 審 查 。

92 日 本 建 設 情 報 標 準 化 委 員 會 , 營 建 資 訊 標 準 分 類 架 構 開 發 指 引 ( 草 案 ) V e r 1 . 1 , 2 0 0 4 , 第 5 頁 。

93 同 上 , 第 3 5 頁 。

94 黃 正 翰、楊 亦 東 等 人,建 築 設 計 與 法 規 檢 測 導 入 B I M 工 程 總 分 類 碼 之 研 究,2 0 1 7,

第 2 5 頁 。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案例模擬

第二節 案例模擬方法

誘導式(heuristic)係源自希臘文 Heurisko,即「啟發法」,意 指依據有限的知識,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的一種技術97。而 誘 導 式 結構(Heuristic Structure,H.S.),是建立在人類認知結構系統上,

的問題解決途徑98,其命名源自郎尼根(Lonergan,Bernard Joscph Francis)洞察(Insight)一書99

本研究案例模擬方法,主要是參考國內學者蔡仁惠教授(2008) 的誘導式結構模型100,與Donald A. Krueckeberg 及 Arthur L Silvers 著 之 都 市 規 劃 計 量 分 析 模 型101, 並 因 應 個 別 研 究 之 需 要 劃 分 為 3 個階段及 7 個步驟(如圖 4-1),分別說明如下:

一、目標陳述與問題界定階段:

乃 根 據 喜 好 、 需 要 、 供 需 和 問 題 徵 候 等 資 料 , 進 行 目 標 陳 述 與問題界定,以利將目標推向問題解決形式的過程102。 二、歸納與系統分析階段:

乃歸納上一階段界定的問題,並建立此問題變數及相互關係 的過程103,包含思考方向、重點提取及歸結等 3 個步驟。

(一)思考方向:乃 依問題探討範圍相異性,分 解成數個子問題104

97 維 基 百 科 , 啟 發 法 , 2 0 2 0 / 1 1 / 1 5 。

h t t p s : / / z h . w i k i p e d i a . o r g / w i k i / % E 5 % 9 0 % A F % E 5 % 8 F % 9 1 % E 6 % B 3 % 9 5 。

98 蔡 仁 惠 , 誘 導 式 結 構 , 2 0 0 8 , 第 6 0 頁 。

99 L o n e r g a n , B e r n a r d J . F . , I n s i g h t , 1 9 5 7 。

100 蔡 仁 惠 , 誘 導 式 結 構 , 2 0 0 8 , 第 1 7 頁 。

101 錢 學 陶 編 譯 , 都 市 規 劃 計 量 分 析 - 方 法 與 模 型 , 1 9 9 1 , 第 2 頁 。

102 同 上 , 第 3 頁 。

103 同 上 。

104 蔡 仁 惠 , 誘 導 式 結 構 , 2 0 0 8 , 第 1 7 頁 。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案例模擬

第三節 自然通風案例模擬

本 章 節 主 要 是 運 用 目 標 陳 述 與 問 題 界 定 、 思 考 方 向 、 重 點 提 取 、 歸 結 、 推 論 、 目 標 情 境 及 定 義 等 步 驟 , 針 對 居 室 自 然 通 風 法 規檢討與營建資訊分類編碼,進行案 例模擬,說明如下:

一、目標陳述與問題界定:

針對都市計畫文教區,鄰幢距離在 2 公尺以上之 1 層樓獨棟 防火構造居室空間(國中教室),進行自然通風檢討,評估該居 住空間之 自然通風設施 與設備 是否合乎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二、思考方向:

(一)檢討居室外牆設置門窗、開口等設施。

(二)檢討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

(三)檢討自然通風設備及其有效斷面積。

(四)針對上述事項評估是否合乎建 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三、重點提取:

本 階 段 主 要 是 將 與 問 題 無 關 之 資 料 剃 除 , 並 精 簡 化 至 單 一 語 意。因此,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第 43、44 及 45 條相關 規 定 , 進 行 居 室 空 間 自 然 通 風 設 施 與 設 備 檢 討 , 以 利 於 單 一 語意之簡化,說明如下:

(一)檢討居室外牆設置門窗、開口 等設施位置之相關規定:

1.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2.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

3.同 一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 部 份 之 外 牆 開 設 門 窗 、 開 口 , 其 相 對 水 平 淨 距 離 應 在 2 公 尺 以 上 ; 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 1 公尺以上。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案例模擬

(二)檢討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窗戶 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

一 般 居 室 之 窗 戶 或 開 口 有 效 通 風 面 積 , 不 得 小 於 該 室 樓 地 板面積百分之五。

(三)檢討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自然 通風設備之相關規定:

1 . 一 般 居 室 自 然 通 風 設 備 排 風 管 之 有 效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Av = Af / 250√h

Av為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Af為居室樓地板面積

h 為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

2.進 風 及 排 風 口 有 效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排 風 管 之 有 效 斷 面 積 。 3.進 風 口 之 位 置 應 設 置 於 天 花 板 高 度 二 分 之 一 以 下 部 分 , 並 開 向 與 空 氣 直 接 流 通 之 空 間 。 此 外 , 排 風 口 之 位 置 應 設於天花板下 80 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放。

四、歸結:

本階段乃針對重點提取之資料進行問題分類,並歸納結論,

但不 脫離資料本身之敘述範圍,說明如下:

(一)檢討居室外牆設置門窗、開口等設施之位置:

同 一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 部 份 之 外 牆開設門窗、開口,其相對水平淨距離是否在 2 公尺以上;

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是否在 1 公尺以上。

(二)檢討自然通風設施之有效通風面積:

依公式 Av≧0.05Af ---公式 4-1 其中 Av:為窗戶或開口有效通風面積(m2

Af:為該居室樓地板面積(m2

(三)當 Av<0.05Af 時,應設置自然通風設備。

(四)檢討自然通風設備之位置:

1.進風口之位置應設置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 開向與空氣直接流通之空間。

2.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 80 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 放。

3.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份,裝 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

(五)檢討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依公式 Av≧Af / 250√h ---公式 4-2 其中 Av:為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m2

Af:為居室樓地板面積(m2

h:為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m)

(六)檢討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斷面積:

進 風口及排風口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 管之有效斷面積。

(七) 檢討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

1.自然通風設備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應具有防雨、防 蟲作用。

2.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於戶外。

五、推論:

本階段是超越既有資料個別意義(歸結)的更上一層聯結。本研 究 主 要 是 就 「 營 建 資 訊 系 統 化 觀 點 」 進 行 居 室 空 間 自 然 通 風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推 論 , 以 利 於 營 建 資 訊 分 類 與 編 碼 系 統 之 建 立,說明如下:

(一)從營建資訊系統化觀點進行自然通風設施推論:

居室空間所需之自然通風設施(窗戶或開口),與其他物件之 關係,如表 4-2 所示,說明如下: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案例模擬

4-3 自然通風設備之營建資訊系統化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案例模擬

第四節 自然採光案例模擬

本 章 節 主 要 是 運 用 目 標 陳 述 與 問 題 界 定 、 思 考 方 向 、 重 點 提 取 、 歸 結 、 推 論 、 目 標 情 境 及 定 義 等 步 驟 , 針 對 居 室 自 然 採 光 法 規檢討與營建資訊分類編碼,進行案 例模擬,說明如下:

一、目標陳述與問題界定:

針對都市計畫文教區,鄰幢距離在 2 公尺以上之 1 層樓獨棟 防火構造居室空間(國中教室),進行自然採光模擬,以判定該 空間之自然採光設施 是否合乎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二、思考方法:

假設在自然採光情況下,確 認該居室(以國中教室為例)之自然 採 光 設 施 是 否 合 乎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 若 否 , 則 應 修 正 該 居 室之自然採光設施。

三、重點提取:

(一) 計算居室窗戶或開口是否在有效採光範圍:

1 . 設 有 居 室 建 築 物 外 牆 高 度 ( H ) 與 自 該 部 份 至 其 面 臨 鄰 地 境 界 線 或 同 一 基 地 內 之 他 幢 建 築 物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部份(如天井)水平距離(D)之比,不得大於表 4-5 之規定:

表 4-5 個別土地使用分區之有效採光範圍

項 次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H/D

1. 住 宅 區 、 行 政 區 、 文 教 區 4/1

2. 商 業 區 5/1

資 料 來 源:內 政 部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施 編 第 42 條 , 2019。

2.上 述 外 牆 鄰 接 道 路 或 鄰 接 深 度 6 公 尺 以 上 之 永 久 性 空 地 者,免自境界線退縮,且開口應視為 有效採光面積。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案例模擬

3.表 4-5 所列商業區內建築物,如其水平間距已達 5 公尺以 上者,得免再增加。

4.住宅區內建築物深度超過 10 公尺,各樓層背面或側面之採 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

(二)計算有效採光面積:

1.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

2.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陽台 或 外 廊 (露 台 除 外 ), 有 效 採 光 面 積 按 其 採 光 面 積 百 分 之 70 計算。

3.學校教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 1/5。

四、歸結:

(一)設計自然採光設施之位置:

1.本 案 國 中 教 室 外 牆 高 度 (H)與 自 該 部 份 至 其 面 臨 鄰 地 境 界 線 或 同 一 基 地 內 之 他 幢 建 築 物 相 對 部 份 水 平 距 離 ( D ) 之 比,不得大於 4/1。

2.上 述 外 牆 鄰 接 道 路 或 鄰 接 深 度 6 公 尺 以 上 之 永 久 性 空 地 者,該開口視為有效採光面積。。

3.同 一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 部 份 之 外 牆開設門窗、開口,其相對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僅 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 1 公尺以上。

(二)設計自然採光設施之有效採光面積:

1.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

2.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陽台 或 外 廊 (露 台 除 外 ), 有 效 採 光 面 積 按 其 採 光 面 積 百 分 之 70 計算。

3.學校教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 1/5。

五、推論:

延 續 上 階 段 之 歸 結 , 本 階 段 主 要 是 就 營 建 資 訊 系 統 化 觀 點 進 行 居 室 空 間 自 然 採 光 設 施 之 推 論 , 以 利 於 營 建 資 訊 分 類 與 編 碼系統之建立,如表 4-6 所示,說明如下:

(一)本幢自然採光設施與他幢之關係:

學校教室自然採光設施之位置 H/D≧4/1,且同一基地內各 幢 建 築 物 間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 部 份 之 外 牆 開 設 門 窗 、 開口,其相對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

學校教室自然採光設施之位置 H/D≧4/1,且同一基地內各 幢 建 築 物 間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 部 份 之 外 牆 開 設 門 窗 、 開口,其相對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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