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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規定分析

一、自然通風相關規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施編 43 條之規定,一般居室或浴廁之窗 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 1/5。但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自 然 通 風 設 備 , 不 在 此 限 。 此 外 , 依 據 建 築 技術規則設施編 44 條之規定,一般居室及無窗戶居室之排風 管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34:

Av=Af/250√h---公式 2-1 二、自然採光相關規定: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施 編 41 條 之 規 定 , 建 築 物 居 室 應 設 置 採光窗或開口,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 1/5,此外地版 面以上 50 公分範圍內不計入採光面積。同編 42 條規定,有 效採光範圍依下列公式計算35:

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 H/D≦4/1---公式 2-2 商業區 H/D≦5/1---公式 2-3 三、外牆設置開口限制: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施 編 45 條 之 規 定 , 建 築 物 外 牆 開 設 門 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台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台,水 平距離須達 1 公尺以上。

(三 )同 一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或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內 相 對 部 份 之 外 牆開設門窗、開口或廢氣排出口,其相對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門窗或開口僅一面開設者,應在 1 公尺以上。

34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4 3 、 4 4 條 , 2 0 1 9 。

35 同 上 , 第 4 1 、 4 2 條 , 2 0 1 9 。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BIM 導入建築管理相關文獻分析

一 、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工 程 資 訊 學 會 , 建 造 執 照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可 行 性 建議書,2010:

該 研 究 認 為 建 築 法 規 自 動 檢 測 , 必 須 從 下 列 五 個 構 面 進 行 討 論 , 包 括 如 何 運 用 演 算 法 來 進 行 檢 測 及 如 何 建 立 資 訊 溝 通 環 境等項目36

二、張益豐、施宣光,探討以 BIM 為基礎的電腦輔助建築設計,

2012:

分析該研究成果報告,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

(一)以 BIM 為基礎的電腦輔助建築設計方法,是以設計者為 導向,輔助設計資訊的傳遞與整合。

(二)針對設計者操作需求進行 API 的開發,可補助 BIM 軟體 缺少的功能37

三、黃正翰、楊亦東,建築設計與法規檢測導入 BIM 工程總分類 碼之研究,2017:

分析該研究成果報告,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

(一)編碼目的在給予相同事務同一 代碼,以利系統化管理。

(二)透過 OmniClass 的導入,作為建築種類、空間類型與建 築元件之標準,將可提升電腦辨識 BIM 之各物件。

(三)BIM 為富含資訊之載體,透過編碼與 COBie 流程,將可 達成 BIM 全生命週期之串接38

36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工 程 資 訊 學 會 , 建 造 執 照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可 行 性 建 議 書 , 2 0 1 0 , 第 9 6 頁 。

37 張 益 豐 、 施 宣 光 , 探 討 以 B I M 為 基 礎 的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設 計 , 資 訊 管 理 與 工 程 第 八 卷 第 二 期 ,2 0 1 2 , 第 1 9 ~ 2 5 頁 。

38 黃 正 翰 等 , 建 築 設 計 與 法 規 檢 測 導 入 B I M 工 程 總 分 類 碼 之 研 究 , 2 0 1 7 , 第 1 1 2 頁 。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營建資訊分類相關文獻分析

一、公共工程綱要編碼使用說明(2004):

該使用說明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公 共 工 程 綱 要 編 碼 , 係 將 營 建 工 程 項 目 做 有 系 統 分 類 及 編 碼 , 其 最 主 要 之 目 的 在 建 立 工 程 規 範 分 類 之 系 統 化 及 標準化,以提昇工程管理的水平。

(二)公共工程綱要編碼,依照美國 CSI Master Format 之分類 及 編 碼 , 配 合 國 內 各 類 工 程 所 常 用 之 規 範 內 容 分 類 及 項 目所編訂。

(三)公共工程綱要編碼,依據 CSI Master Format 之編碼架構,

以阿拉伯數字自 00 篇至 16 篇分為共 17 專篇,分別按先 後 順 序 排 列 , 並 依 工 程 慣 例 及 工 程 師 之 經 驗 , 編 排 其 從 屬關係,以 WBS(Work Breakdown Structure)加以歸類 成五碼四層之架構39。編碼之第 1 碼及第 2 碼,為各專編 之代碼;編碼之第 3 碼及第 4 碼為相關工作分類;編碼 之第 5 碼,特別空出留給使用者自行編碼使用40。 二、ISO 12006-2(營建資訊的分類架構)(2001):

該國際標準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建 築 結 果 的 重 要 類 型 , 包 括 : 單 項 建 築 工 程 、 複 合 建 築 工程、空間及單項建築工程的一部分。

( 二 ) 將 建 築 工 程 資 源 轉 換 為 工 程 成 果 的 程 序 , 包 括 設 計 、 生 產、維護與拆除。

( 三 ) 單 項 建 築 工 程 : 係 指 至 少 具 有 一 種 用 途 或 功 能 , 並 具 有

3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公 共 工 程 綱 要 編 碼 系 統 , 2 0 0 4 , 第 1 頁 。

40 同 上 第 2 ~ 4 頁 。

獨立性質的大規模建築成果。

( 四 ) 複 合 建 築 工 程 :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相 鄰 之 單 項 建 築 工 程 , 共同提供一種使用目的或功能。

( 五 ) 空 間 : 單 項 建 築 工 程 內 的 建 築 成 果 , 可 以 以 實 體 或 虛 擬 方式區隔,例如:房間、辦公室、手術室或鍋爐間等。

(六)元件:單項建築工程的一部分,獨 立或和其他東西組成,

形成單項建築工程的某一主要功能,例如:外牆、地板 、 屋頂、地基、樑柱等41

三、ISO 12006-3(物件導向的資訊交換架構)(2007):

該國際標準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分別說明如下:

(一)ISO 12006-3 主要是為不同資訊系統之間建立資訊交換的 基礎。

(二)模型有一根源實體(root entity),可以讓 3 個子類型實體:

物件、集合和物件與集合之間的關係來繼承。

(三)物件可以區分主旨、活動、執 行者、單位、值和度量。

(四)關係提供物件之間的關聯機制42。 四、BIM 建築資訊建模手冊(2013):

該手冊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分別說明如下:

(一)OmniClass 係由 ISO 及 ICIS(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Society)小組委員會和工作組,從 90 年代初 期發展到現在43

(二)OmniClass 目前包括 15 項表格,來分別代表營建資訊 15 個不同的面向;表 11 係為性能區別的工程實體;表 12 係為形狀區別的工程實體;表 13 係為性能區別的空間;

41 I S O , I S O 1 2 0 0 6 - 2 , 2 0 0 1 。

42 I S O , I S O 1 2 0 0 6 - 3 , 2 0 0 7 。

43 賴 朝 俊 、 蔡 志 敏 譯 , B I M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手 冊 , 2 0 1 3 , 第 1 0 9 頁 。

第二章 文獻回顧

表 14 係為形式區別的空間;表 21 代表元件;表 22 代表 工作成果;表 23 代表產品;表 31 代表階段時間;表 32 代表服務性質;表 33 代表專業活動;表 34 代表組織人 員角色;表 35 代表工具;表 36 代表資訊文件;表 41 代 表材料;表 49 代表性質44

( 三 )COBie ( Construction Operations Building information exchange,施工操作建築資訊交換)為現有設計與施工合 約 交 付 , 提 供 了 一 個 簡 單 的 資 訊 交 換 格 式 ; 主 要 是 處 理 操作和維修和更廣泛的設施管理資訊45

五、JCCS 開發指引(草案)Ver1.1(2004)及 Ver2.0(2007):

該分類架構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參採,分別說明如下:

(一)JCCS(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in Japan)是日本營建資訊分類架構的簡稱46

(二)JCCS 的目的在於標準化營建領域的資訊定義、分類、使 用及處理方式47

(三)JCCS 有一根源 (ROOT)及 3 個子類型,包括物件、集合 和 關 係 , 其 中 物 件 包 括 資 源 、 管 理 及 行 為 、 執 行 者 、 屬 性、單位、值和度量等項目48

44 賴 朝 俊 、 蔡 志 敏 譯 , B I M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手 冊 , 2 0 1 3 , 第 1 1 0 頁 。

45 同 上 。

46 日 本 代 碼 小 組 委 員 會,建 設 情 報 分 類 體 系( J C C S )開 發 指 引( 草 案 )V e r 1 . 1,2 0 0 4 , 第 1 2 頁 。

47 同 上 。

48 日 本 代 碼 小 組 委 員 會 , 營 建 資 訊 標 準 分 類 架 構 ( J C C S ) 開 發 指 引 V e r 2 . 0 , 2 0 0 7 , 第 Ⅲ 頁 。

第五節 自然通風採光相關文獻分析

一、周家鵬,建築技術規則採光相關規定之研究,1992:

分 析 該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有 下 述 重 點 可 供 本 研 究 參 採 , 說 明 如 下:

( 一 ) 建 築 設 計 過 程 中 必 須 由 技 術 規 則 相 關 採 光 規 範 來 檢 核 設 計採光之效果,因此採光規範在採光效果的控制效能上,

具有相對的決定性49

( 二 ) 技 術 規 則 中 採 光 效 果 的 影 響 因 子 , 包 括 採 光 面 積 、 樓 地 板面積、開窗高度、外牆高度及建築物間水平距離50。 二、陳瑞玲、朱佳仁等,台灣地區建 築物室內自然通風模式之建 立研究,2010:

自 然 通 風 可 去 除 有 害 的 室 內 污 染 物 ,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 空 氣 品 質 的 良 窳 對 於 建 築 物 使 用 者 有 明 顯 的 影 響 , 空 氣 品 質 不 佳 的 建 築 物 , 輕 者 影 響 到 使 用 者 居 住 品 質 ; 嚴 重 者 可 能 發 生

「病態大樓症候群(Sick Building Syndrome)」51

三、陳瑞玲、朱佳仁等,集合住宅對建築物自然通風的影響,2012:

自 然 通 風 可 分 為 風 壓 通 風 及 浮 力 通 風 , 不 論 何 種 通 風 方 式 , 其通風量對室內空氣品質之影響,都可藉由通風模式來評估,

計 算 室 內 風 場 及 其 傳 輸 現 象 的 通 風 模 式 , 可 分 為 區 塊 模 式 和 全域模式52

4 9 周 家 鵬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採 光 相 關 規 定 之 研 究 , 1 9 9 2 , 第 1 4 頁 。

5 0 同 上 第 2 0 、 2 2 頁 。

5 1 陳 瑞 玲 、 朱 佳 仁 等 , 台 灣 地 區 建 築 物 室 內 自 然 通 風 模 式 之 建 立 研 究 , 2 0 1 0 , 第 1 頁 。

5 2 陳 瑞 玲 、 朱 佳 仁 等 , 集 合 住 宅 對 建 築 物 自 然 通 風 的 影 響 , 2 0 1 2 , 第 7 頁 。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六節 避難安全相關文獻分析

一、沈子勝,避難設計與專題,1996:

分 析 該 專 業 書 籍 , 有 下 述 重 點 可 供 本 研 究 計 畫 參 採 , 分 別 說 明如下:

(一)避難者之安全性受三項時間之影響,包括 1.避難行動所 需時間;2.危險狀態發生時間;3.避難開始時間。

( 二 ) 避 難 行 動 所 需 時 間 , 可 再 區 分 為 三 部 分 , 包 括 居 室 避 難 行動時間、走廊避難行動時間及樓梯避難行動時間53。 ( 三 ) 危 險 狀 態 發 生 時 間 , 乃 是 火 、 煙 達 到 人 類 無 法 生 存 於 其

中之環境出現的時間54

二 、 楊 艷 禾 , 建 築 物 火 災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評 估 方 法 之 研 究 ─ 以 辦 公大樓為例,2002:

分析該研究,有下述重點可供本研究計畫參採:

(一)該研究之避難安全性能評估方法,乃先分析避難安全性 能 設 計 法 之 建 置 理 論 , 進 而 比 較 英 國 、 美 國 、 日 本 、 紐 西 蘭 、 澳 洲 等 國 之 性 能 法 規 應 用 評 估 方 法 及 building EXODUS 電腦避難安全模擬評估方法之差異。

(二)該研究嘗試應用英國 buildingEXODUS 模擬評估法,探 討 建 築 物 各 居 室 、 樓 層 及 整 棟 建 物 之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是 否 安 全 , 進 而 分 析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評 估 方 法 之 檢 證 分 析 及 評 估結果之合理性55

53 沈 子 勝 , 避 難 設 計 與 專 題 , 1 9 9 6 , 第 7 頁 。

54 同 上 , 第 1 2 頁 。

55 楊 艷 禾 , 建 築 物 火 災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評 估 方 法 之 研 究 ─ 以 辦 公 大 樓 為 例 , 2 0 1 7 , 摘 要 。

三、蔡匡忠等人,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第 2 版,

2016:

分 析 該 技 術 手 冊 , 有 下 述 重 點 可 供 本 研 究 計 畫 參 採 , 分 別 說 明如下:

(一)該手冊係在說明其避難安全性能設計與驗證方法56

( 二 ) 該 手 冊 依 所 建 立 之 驗 算 公 式 , 推 估 避 難 完 成 所 需 之 時 間 後,再與避難容許時間比對,確認避難是否安全57

(三)該手冊之「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法」,其限制條件如下:

(三)該手冊之「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法」,其限制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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