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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真品平行輸入議題的省思

4.2 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

越來越多的商品可以取得著作權,也使得近年來各種商品尋求著作權保 護。著作權法提供的著作類別十分多樣化,以我國65與美國著作權法66而 言,至少依照著作性質大略分成十種: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 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以及 電腦程式著作。在討論系爭著作物是否為「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 作重製物」時,值得注意的是,系爭著作物可以有不同功能,包括表彰創作 內涵、執行商標功能以表彰商品來源,或是增加商品美觀或使用上之功能而 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因此 Bastarache 大法官在 Euro-Excellence 案明確表 示,判定輸入商是否侵權是取決於平行輸入之真品是否為「屬於附件或附含 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所以每一系爭著作物都必須個別認定其是否僅 是表彰商品來源或是增加商品美觀的「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

63 Id. at para. 81.

64 Id. at para. 88.

65 著作權法第 5 條。

66 17 U.S.C. § 101 (2010).

製物」,抑或是「表彰創作內涵的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因此,要判定輸 入商在「真品平行輸入」的間接侵權責任,就必須檢視系爭著作物的實際功 能,意即考量系爭著作物的著作價值67

要認定平行輸入之真品是「表彰創作內涵的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還是

「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Bastarache 大法官認為並不 容易68。Bastarache 大法官為此提出「合理消費者」(reasonable consumer)

檢測基準69。Bastarache 大法官表示:「若一位合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 認為其所購買或交易之商品是系爭著作,則很可能系爭著作僅是一般商品之 附帶品70。」除此之外,Bastarache 大法官也建議在認定上亦可考量下列因 素,包括商品的性質、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性質,以及商品與受著作權保 護之著作的關係71。由此可知,基於「合理消費者」檢測基準所認定之「屬 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是 Bastarache 大法官根據著作權 第 27 條第二項第(e)款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排除平行輸入「屬於 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為侵權行為的關鍵因素72。Bastarache 大法官在 Euro-Excellence 案之見解,有助於制止權利人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 商品包裝和標籤以阻止其他企業進口和轉售此一商品的行為,也產生明確宣 告著作權從不是要被用於此目的之效果73

從制止權利人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商品包裝和標籤阻止其他企業進口和 轉售此一商品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的觀點而言,本文同意 Bastarache 大 法官之見解,亦即本文認為除基於「合理消費者」檢測基準所認定之「屬於 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外,在認定上亦應多方考量,包括著

67 See Euro-Excellence Inc. v. Kraft Canada Inc., at paras. 91-93.

68 Id. at para. 93.

69 Id. at para. 94.

70 Id.

71 Id.

72 Id. at para. 105.

73 Id. at paras. 98-100.

作權人的利益衡量、該著作之價值是否構成該商品價值的決定性抑或高度相 關因素、製造商品之目的是為鑑賞、收藏或著重商品之實用性、功能性、該 商品之種類、著作權人進行訴訟之動機與目的、市場上多數消費者購買該商 品之緣由、著作與商品可否主從分離,或是著作與商品內容物可否明顯區分 等因素。

5. 結論

綜上而言,我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是經貿政策下的產物,惟經 貿政策應以增進民眾福祉為目的,民眾福祉則是全體人民(一般消費大眾與 著作權人)福利之總稱,所以我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應在著作權人 的權益保護和使用者近用著作的權益之間求取平衡。有鑑於「真品平行輸 入」對民眾文教利用和資訊取得的重要性,若允許權利人以受著作權保護之 商品包裝和標籤,控制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商品(如一般商品)的進口,等同 於變相擴張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保護範圍至一般商品,相對壓縮與減損民眾近 用廉價一般商品的權利,甚至迫使民眾必須接受高價產品,而不利於民生經 濟。

雖有論者認為全面開放「真品平行輸入」將降低專屬被授權人之投資意 願,長期將不利本地消費者74,但是本文認為「有需求必有供應」,因此不 必然阻絕專屬被授權人之投資意願。再者,市場在多方競爭下,業者為求生 存自然有其因應之道,例如加強「售後服務」或「更新產品」即是其因應

「真品平行輸入」的方式,因為在現今的消費模式下,價格不再是消費者的 唯一考量,即使我國民眾可選購價格低廉之「灰色市場」商品,但仍有為數 眾多的消費者為求消費上的安心而選擇不購買無保固之「灰色市場」商品。

再者,就擔心開放「真品平行輸入」反而有害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之論點而 言,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與功能,「鼓勵

74 See Teresa Scassa, Using Copyright Law to Prevent Parallel Importation: A Comment on Kraft Canada Inc. v. Euro Excellence, Inc., 85 CAN. BAR REV. 409, 420 (2006).

創作與促進知識傳播」才是「著作權法」之規範主軸,因此本文認為從「著 作權法」立法目的之實踐的角度觀之,不應讓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保護效力及 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一般商品。本文之立意在對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保護效力 及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而衍生 疑似「著作權濫用」情況,發出警示之聲。此外,在商品內容物與著作未能 明顯區分而「著作權商品」的區分標準反而萌生更多疑問時,為避免假著作 權之名,行市場限制競爭之實的憾事持續發生,本文建議我國司法機關處理 此類案件時可參酌 Euro-Excellence 案 Bastarache 大法官關於「著作權人之合 法經濟利益」和「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的見解,作為 我國法未來對相類似案件之解釋適用應遵循的方針所在,以求取權利人與消 費者雙方利益保護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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